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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家庭环境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时间:2024-08-31

刘莎莉

(武汉纺织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当今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正处在人生的青春发展时期的青少年心理、智力和自制力尚未发展成熟,并且处在一个复杂的相互影响的社会系统网络之中,因此诸多因素会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家庭是人生的启蒙地,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气氛、父母的教养方式、父母的监控等家庭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以及同伴和社区的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都对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又由于青少年这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家庭因素的影响尤为重要,因为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

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生活环境因素

家庭的生活环境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有至关重要作用和影响程度,一般地说,家庭的生活环境是指家庭成员行为、家庭气氛、家庭经济地位等间接作用于青少年个体自身,使其产生并影响青少年的潜在意识和心理模式。

(一)家庭结构的缺失

主要以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由离婚。夫妻双方不和睦选择离婚,使得形成单亲家庭;二是由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或服刑等问题形成的“隐性”的残缺家庭;三是父母离世。父亲或母亲离世而形成的单亲家庭。

家庭结构的改变对青少年心理上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当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生活在破裂家庭或残缺家庭中的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缺乏家庭温暖,有时甚至处于被遗弃状态。父母的爱对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除了提供温饱方面的生存、成长需求,还要给予思想上的关爱。从生存、外围成长环境来说,“孟母三迁”的故事在足以说明家庭居住环境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的同时,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家庭应当给予孩子足够的重视和关爱。孟母能够从孩子的成长出发,择良而居,而在社会环境变迁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家庭不考虑孩子的成长,夫妻从和睦走向反目,给予孩子的关爱和重视不够。这些孩子很容易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从而对家庭及周围一切产生猜疑、蔑视和仇恨的态度,同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相比,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乃至基本人性的异化、变态,甚至会把这种情绪转移到他人和社会上,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父母离异对子女影响很大,青少年一旦失去家庭温暖或得不到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其心灵蒙上了很大的阴影,极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以求父母关爱以外的刺激与慰籍,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家庭形式上是“完整”的,但实质上的责任与义务名存实亡。在这些家庭中,有的经济条件很优越,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爷爷奶奶的过分溺爱,孩子整天沉迷于电脑游戏或迷恋QQ聊天,而QQ聊天功能设计的朴素性比较差,孩子还没有形成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健康的心理及免疫系统,这样由眼球受到的污染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坏的,加之,有些爷爷奶奶对现代高科技的东西不熟悉,对传统教育手段及技巧的不懂、淡化,以致不能对这些污染予以甄别,受孩子所谓在电脑上学习、查资料的托词蒙骗,导致孩子发生网恋或痴迷于电脑(暴力、武侠)游戏,脱离现实世界,造成孩子性格孤僻,自私自利。

(二)不和睦家庭

有些家庭由于夫妻关系不和,造成“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局面。有些父母脾气暴躁、化程度较低,经常相互吵骂、指责、揭短,更有甚者将孩子当作吵架后的“出气筒”和“发泄对象”,使孩子没有欢乐,享受不到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馨,生活在恐惧、忧虑和失望之中。久而久之,孩子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或攻击敌视方向发展。青少年罪犯的案例中双亲感情失和、争斗不断以及他们与父母间关系紧张的比重远高于父母离婚的概率。这类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来说是非常有害的,青少年得不到关注和照料,情感需要和欲望得不到满足,从而抑制了青少年的成熟成长。青少年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敌对、仇视、争吵会使青少年感到不安全和不满。长期的家庭紧张会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并影响家长营造教育青少年的氛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家庭的经济状况

现今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中发案率高的有两类:一是家庭成长在环境优越的孩子。家庭环境优越,家长疏于教育忙于工作。这类孩子缺少家庭的关爱,自由式的成长容易受社会复杂的因素从而走向犯罪。二是贫困家庭中的孩子,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致富的技能、门路谋生艰难。这主要存在于城市失业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或部分脱贫又返贫的家庭。这些孩子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藏有自卑的心理,性格孤僻,很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有些孩子因为贫困中途辍学,又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以至误入歧途;还有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条件差,孩子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出现了攀比、嫉妒心理,而家长缺少正确的教育方法,没有及时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从而导致青少年心理失衡,最终为了满足物质方面的享受,走上了偷抢乃至仇恨社会而不惜枉杀无辜的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个性发展关系极大,它决定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前途、命运。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义务、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都有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义务等重视,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则家庭的凝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大,子女在家庭外实施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小。然而,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知识,缺少科学的教育子女的方法,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常见的家庭教育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不当

1.娇惯溺爱。娇惯溺爱对家庭子女无原则地、过分地迁就溺爱,使子女养成娇横、任性、自我中心等不良个性品质,造成这些子女社会适应困难。2.简单粗暴,这种教育方法使子女缺乏得到科学教育的机会,经常会受到莫名的责骂甚至体罚,它也最能反映出家庭教育的低下和无能。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体罚的唯一功效在于只能暂时制止孩子的不良行为,使其成为在家长或其他权威人物面前老实而背后放任的表里不一的人;同时一味地体罚,只会疏远家长和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增加孩子的孤独感和判离性。在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中生长的孩子,心灵会遭受创伤,倍感家庭的冷漠,甚至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到家庭以外寻求同情与温暖,有时因此被坏人引诱而违法犯罪。另外,父母的简单粗暴还会使子女从中学习、模仿暴力,容易使他们变成一个冷酷的、残忍的、好打斗的人。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就是在父母的暴力性管教下离家出走,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常常情绪不稳、残暴、缺少同情心,具有反社会倾向。3.两种方式交叉使用,开始娇惯溺爱,后转为简单粗暴,用拳头取得暂时的“效果”,一旦发现无济于事,则丧失信心,索性放任不管。如张某,从小受父母的百般宠爱,对其在物质上的任何需求父母均无条件地加以满足,使其养成花钱大手大脚,后来他迷上了网络游戏,开始偷拿家里的钱。父母发现后,十分恼火,父母也曾对他讲道理晓之以利害,劝其改掉恶习,但不见效果。其父“恨铁不成钢”,就采取粗暴的方式,经常吊打、体罚,结果适得其反,终使其弃家而去,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这时,父母已对其无可奈何,索性放任自流,最终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刑。

可见,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无论是溺爱型、粗暴型,还是放任型,都是导致青少年产生心理偏差和实施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犯罪学家洛斯·英格里斯在其论文《父亲的罪恶——对孩子的生理心理虐待之研究》中指出:“家庭面临的压力使很多父母对孩子异常的残酷,虐待或遗弃在美国已相当普遍,遭受虐待孩子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并影响了以后的生活方式。大量的事实说明,对孩子的虐待与他们以后的行为及侵犯性行为有很大关系。”吉尔德·帕特逊和玛格德·斯达哈迈在《家庭管理实践和青少年犯罪的相互关系》一文中指出:“大量的研究表明,来自父母的惩罚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紧密相连。自行调查和官方统计均表明,极粗暴和极松懈的家庭都蕴含着青少年犯罪的倾向。”

(二)家庭不良行为的影响

父母仅重“言教”,口头上遵循正确的准则,但自己行为倾向上所示范的都与社会公认的准则不协调,行为不端,生活不检点,结果“言教”败于“身教”,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教师”。家长及家庭成员的各种违反道德、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都会对青少年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使他们对社会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产生怀疑,使正常的规则内化过程遭遇障碍而出现偏离。西方学者对于父母行为不良与子女犯罪关系的专门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自身都有犯罪行为。英国教育家尼尔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少年问题是父母的产物。”大卫P法林顿在经过对365名青少年犯罪进行调查研究后指出:“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 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八个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调查。调查按照社会学抽样方法进行,样本取自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工读学校,共2000多人。调查的结果显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占20.5%,其中正服刑的占10.7%。在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青少年中,约有50%的人认为,犯罪家庭成员对他们有意识地传授犯罪,或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亲属犯罪后的处境又会使他们产生自卑、自暴自弃和无所谓的心理。可见父母的不良行为与子女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家庭结构缺损、家庭教育失职,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给予子女最基本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正常社会化教育,由此导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发展出现障碍、社会规范的内化产生偏离,这是直接或间接促成其反社会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家庭环境功能失调,并不必然导致家庭子女难以适应社会或违法犯罪,在此仅着眼于家庭环境变化及影响在青少年犯罪成因体系中的重要性。

[1]康树华.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2]何剑. 未成年犯罪的家庭环境研究[J].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

[3]张远煌. 犯罪解释论的历史发展与当代趋势[J]. 刑事法学,2001.

[4]郭翔. 犯罪与治理论[M]. 北京:中华书局,2002.

[5]王银盛. “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启动 [N].人民法院报,2004-11-30.

[6]张旭. 犯罪学要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王娟. 犯罪学:罪因与对策的研究[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8]王若阳. 英国预防和减少犯罪战略刑事法学[J]. 刑事法学,2005.

[9]王元英,赵晓林. 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EB/OL].http://www.law-star.com/cac/5747.htm. 20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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