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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教学方法与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时间:2024-08-31

刘 娟,寇占奎,林葆先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教学探索】

多元教学方法与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刘 娟,寇占奎,林葆先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民法思维能力在法律专业学习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判定民法学教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和必然归宿。单一的教学方法都有其片面性与局限性,均不足以支撑教学目的的完成。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体系,对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养成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

民法思维能力;教学方法;讲授法;练习法;参与式教学法

一、 民法教学及民法思维能力的重要性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重要的核心课程之一,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具有理论深邃、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等特点。其相关内容占据着历次司法资格考试将近六分之一的分值和比重。针对这样一个专业性和实践性极强的法学分支,民法学的教学任务十分艰巨。既要让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又要培养其良好的实践能力。这些任务的实现都需要任课教师高度关注对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民法学的博大精深和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使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成为判定民法学教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和必然归宿。

所谓民法思维就是指运用民事法律的逻辑和理念来思考、分析、处理民事问题的思维方法。它由民法的性质、内容及任务所决定,由平等、公平、诚信、自治等民法理念指导,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缜密的逻辑性。民事法律规范由具体而复杂的社会生活抽象而来,再回到变化多样的现实中去,没有这种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以及平等、自治等民法理念的指导是寸步难行的。民法中的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一般人格权等概念均具抽象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内容亦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均具有其经济根源性。对这些问题的学习与领会,需要学生按照民事法律的逻辑来进行观察和思考。民法思维能力即为运用这样的思维方法分析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本文认为,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的重要目标,是正确理解各项民法概念、民法制度的基础,是精确运用民法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必要保障。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将民法称为“众法之基”,认为即便是研究公法“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1]即是在强调民法思维能力在法律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这种能力可以使学生对纷繁复杂的民法知识进行梳理与整合,理解并掌握民法知识,夯实理论基础,亦可以使学生获得运用民法思维分析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民法教学应该以民法思维的特点为核心,强调其自身具有的抽象性、逻辑性及独特的民法理念,在进行知识点和具体内容讲解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民法思维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该能力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贯穿整个民法教学始终,需要多元化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二、 多元教学方法在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培养中的作用

作为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民法,其教学方法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带有灌输色彩的课堂讲授,而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百姓生活的理性总结、现实生活的百科全书式的部门法教学获得良好效果。面对民法学这样一门具有浓厚理论性色彩与高度实践性操作要求的抽象知识体系,任何单一的教学方法都有其片面性与局限性,均不足以支撑教学目的的完成。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体系,促使学生实现从普通人思维向法律人思维的转变,[2]是民法教学的必然。多元教学方法的科学运用,对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养成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虽然这一点已为学界同仁共识,[3]但是具体实施方案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不同的教学方法各有其自身优势。例如,讲授式教学方法注重教师的讲解和引导,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对民法的体系化认识;案例式、诊所式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研讨式、辩论式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能够锻炼并开发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调动其主动学习、自主学习的积极性。[4]但是不同的教学方法其局限性也在所难免。任何单一的教学方法均不足以达到培养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教学目的,多元教学方法的共同采用是该教学目的达成的必然途径。[5]其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案例式、研讨式、辩论式等方法亦应根据具体教学内容穿插采用。只有根据不同章节的具体内容,因“材”施教,扬长避短,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才能有利于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养成,获得预期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三、 多元教学方法的意义及其具体运用

1.讲授法及其局限性弥补

讲授法是大学教学最传统的教学方式,其主要通过任课教师在介绍知识背景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系统讲解该课程的概念、原理和具体内容。针对庞大的民法体系,讲授法在教学中是不可能完全舍弃的。这种方法以教师为主体,注重课堂讲授,希望将抽象的民法理论系统地传授给学生。这种体系化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形成对民法课程的整体认识和了解,有助于培养学生体系性、科学性的民法认知,使学生构建起从民事法律事实,到民事法律关系,进而产生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民法思维基础体系,为更深层次掌握民法理论,解决现实问题奠定基础。

不可否认的是,该方法具备系统性、严谨性优势的同时,其局限亦在所难免。通过观察可以得知,“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获得扎实理论基础,但也存在着过于侧重知识的单方面灌输、学习趋于僵化和死板、灵活性不够等局限性。学生掌握的是通过记忆背诵获得的标准答案,而不是思维能力的获得和提高。可能导致学生的被动聆听与死记硬背,主动性难以发挥,积极性难以调动。教师和学生间缺乏交流和沟通,可能使教师不能充分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教学效果反馈不全面,教学漏洞无法及时发现并弥补,教学的针对性效果不佳。在我国高中毕业生直接考入法学专业进行本科学习的制度背景下,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教学效果的实现与教学目标的达成,不利于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养成。因此,如何扬长避短是讲授法合理运用的难点。

本文认为,基于民法学体系化、抽象化的学科特点,考虑到我国法科学生绝大部分属于高中直升的现状,面对求知欲强但生活阅历少刚刚接触部门法的年轻学生,完全舍弃讲授法是不现实不合理的。通过本课题组对学生的座谈和走访,认为对该方法局限性的弥补应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教师应有意识地减少讲授方法所占的比重,主要运用它勾勒出知识点和理论结构,将这种教师和学生之间没有充分沟通和讨论的方法仅用于讲授基本概念和理论,并且要充分利用民法贴近学生现实生活的特点,用贴近生活的事例来讲解和说明民法课程中的抽象概念和理论,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般人格权等。其次,在讲授中,注重穿插运用问题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课堂、主动思考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及观察事物提炼归纳的能力。例如,针对某些抽象性法学概念的讲解,可以先抛出问题,让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考,然后教师再进行总结性讲解。这样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又有益其记忆,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过多学期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总之,需要将传统的讲授法灵活运用,既要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进行系统性教学的长处,又要避免形成学生被动听讲,阻碍能力培养等弊端。

2.练习法及其局限性弥补

练习法指通过分析案例进行民法学习。该方法重在将课程中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入实践,希望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实例的演练帮助学生理解有关理论知识,锻炼学生解析实例的能力。当下民法教学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均属此类。以学生的分析和思考为主,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为辅。在教师提出案例的前提下,由学生自主搜集相关资料,并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案件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这种通过自主分析案例来学习民法理论知识的方法显然要比被动地接受知识更能增强学生的成就感,更能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锻炼其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该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它极其符合民法的学科内容和自身特征,亦适合青年学生思维活跃的学情特点。这种通过具体案例学习民事法律的方法,可以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该方法侧重引导学生运用发散性思维去寻找答案,而不是刻板地等待教师的标准答案。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重室内教学、轻实践教学环节的现实状况,该方法的适用很有必要。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大有助益。

前文已述,传统“满堂灌”式的教学法在具备系统性的同时,易于造成教师枯燥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局面,会导致学生主动思考不足,课堂气氛消沉机械等缺点。练习法能够有效地缓解这种状况,能够激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分析以及推理能力的素养。并且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及师生之间的共同讨论和辩驳,将极大促进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以及实际应变能力的提升,给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当然,该方法在具备上述优势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如由于对分析案件等实践操作能力的偏重,可能会使学生的检索文献、理论论证等独立科研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的养成、学术兴趣的培养等方面有所欠缺和忽略,这导致学生在撰写学术论文时因缺乏必要的学术训练而遭遇障碍。同时,该方法的运用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知识为前提,这些基础知识不仅来自民法的基础性概念,亦来自宪法、商法、诉讼法、法律文书学等相关学科。对尚未接受法学系统培训的低年级大学生的运用相对困难。

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有二:一是该方法与讲授法的穿插运用,用案例引入教学,用案例总结教学。在开始课堂讲授时作为学生预习的一个环节,用现实生活的实例或典型案例,引出将要讲授的具体章节和知识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每个章节或知识点进行完毕之后,有所呼应,既回应练习环节内容,又巩固知识点。二是在高年级单独开设相应实践课程。针对当下大四学生在修够学分的情况下,对一些非操作性的选修课程失去兴趣的现实状况,适当增加训练综合实践能力的法律诊所课程、案例分析课程,这样更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该方法不宜独立运用,不应由于该方法的采用而忽略民法课程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结构的传授,更不宜因此而忽略学生学术思维和良好学术习惯的培养。针对我国法学教育某些环节如专业实习流于形式的缺陷,重视练习法的合理运用对锻炼学生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3.参与式教学法及其局限性弥补

参与式教学即强化学生主体意识,用师生互动模式进行教学的方法。该方法对学生民法思维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它包括讨论、主题发言、辩论等教学方式。社会需要的是既具备扎实理论功底又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法学毕业生,法学教育应该对这种社会吁求进行回应。应该既重视知识的系统讲授,又要着力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训练其掌握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技巧。调查显示,参与式教学可以在上述方面发挥作用。其中讨论式方法指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通过对某一主题下的若干专题进行深入研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促其养成良好的思维能力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出研习方向的前提下,由学生主动搜集资料并进行展示和交流,进而引发学生之间乃至师生之间的讨论,形成同学互动和师生互动。也可以用主题发言的形式、多组辩论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该方法可以在调动、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参与度的同时,发现学生存在的认识误区,并及时纠正和引导,使学生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更具深度和广度。这种交流、对话、辩论的形式,可以使学生开阔视野,打开思路,接触相关领域里的最新研究成果,可以使学生形成对事物的立体认识。在强化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了必要的学术成长环境。民法学概念抽象,基础理论和诸多具体制度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并形成多层体系。对这些体系化知识的研习,对某些制度如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存在的深厚经济根源的理解,均可以先通过学生讨论来加以认识。如可以启发学生思考,为什么法人要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做出时间性限制、为什么法律要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等。这种启发和讨论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该制度的立法理由和法律适用。再如,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监护权的法律性质等,通过主题发言、组织辩论等形式,鼓励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阐述自己的想法和观点,通过思维的碰撞激荡出创造性的火花,有效引导学生提高独立思考的能力。

实践证明,这种教与学互动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可以较好地调动和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从而成为灌输式教学的有益补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研究和讨论的偏重不应影响学生良好学术规范的形成和体系化知识结构的建立。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在将有关问题的研究推向一定深度的同时,要关注整个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性,承上启下,融会贯通。既注意宏观上的体系化,又注意随时向学生释明科学研究的基本步骤,督促学生关注学术研究的方法和规范,养成良好学术习惯。在研讨过程中注意规范发言规则,强调法律论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引导学生积极、高效、有序的进行讨论。

总之,在不舍弃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同时,加强实践性、互动性教学环节的合理运用,多渠道多方法互相配合,通力合作,才是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养成的必然路径。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

[2]梁恩树.民法学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J].高教论坛,2013(12):36.

[3]石鲁夫.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新探[N].光明日报,2012-07-15.

[4]郭贵春,张培富.多元化教学方法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2.

[5]宁清同.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43.

Multiple Teaching Method and the Cultivation of Civil Law Thinking Ability

LIU Juan, KOU Zhan-kui, LIN Bao-xi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4, China)

The ability of civil law thinking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udy of legal profession. It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and an inevitable destination for the success of civil law teaching. The single teaching method has its one sidedness and limitations, and it is not enough to support the completion of teaching purpose. The construction of a diversified teaching method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nd val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thinking ability in civil law.

the ability of civil law thinking; teaching method; method of lecture; practice method; participation method

2017-05-26

河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多元化教学方法在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具体应用研究》(2015XJJG047)

刘娟(1966-),女,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及相关研究。

G424.1

A

1008-469X(2017)04-00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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