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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河北婚姻变革探析——以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时间:2024-08-31

高志勇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民国时期河北婚姻变革探析
——以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高志勇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在民国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河北地区的婚姻受到严重冲击,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在河北各地的方志资料记载中,这种转变具体体现为:婚姻中早婚、重财现象虽得到一定改观但依旧严重;婚姻自由观萌芽;新式婚姻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得到传播。然而,由于受新旧思想的双重作用,这种转变并不彻底。一方面形成了一种新旧杂糅与多元化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则表现出一种上下分层与分化的发展趋向。

民国时期;方志;河北;婚姻变革;特点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集权社会里,传统婚姻在自身稳定性的作用下,形成了一整套的体系,千百年来并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突破。然而,民国时期,在社会变革与革命思潮的影响之下,随着河北地区社会的变迁,作为处于社会生活表层的婚姻在某些方面发生了质的突破。民国时期,河北地区处于新思想、新文化影响的前沿,婚姻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深刻地反映了近代华北地区的社会变迁。而方志资料不乏对婚姻的记载,本文拟在对民国时期河北地方志资料的梳理基础之上来窥探河北地区婚姻变革的大致概况,总结其独有的特点。

一、 早婚现象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早婚①本文早婚依据1930年12月《民法·亲属法》第980条:“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作为一种社会陋习在构建家庭和维持社会稳定上发挥了一定作用,因此,历来被传统社会所接受。然时至民国时期,虽然时代变革的浪潮已经兴起,但这种陋习依然在广大的乡村普遍存在着。据笔者所查方志资料,其中对当时各地婚姻中订婚年龄和结婚年龄有着丰富的记载,详见表1。

从表1各地县志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河北地区婚姻中不管是订婚年龄还是结婚年龄都普遍呈现出一种低龄化的趋势,形成了一种订婚在五六岁,而结婚在十五六岁的婚俗常态,也俨然成为一种约定习俗,且这种趋势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倾向。这是民国时期河北地区婚姻的一个显著特点。不同的是,笔者在查阅县志资料时,所见县志中也有对晚婚的零星记载。如:《张北县志》载:“贫苦之家完婚最晚,男子多至二十岁, 或三十余岁。”②陈继淹、许间诗修纂:《 张北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426页。《怀安县志》载:“甚有自由择婚……年将旬犹未订有相当婚配者。”③景佐纲修,张镜渊纂:《怀安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68页。检视民国河北各地县志,只有这两县有晚婚记载,亦可说明晚婚仅是个案,并非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个别家庭财力不足而被动的选择晚婚,或受新式教育思想的影响,新式知识分子主动地选择晚婚,以表明自己和传统的决裂。

表1 河北各地县志关于订婚、结婚记载的概况

注:本表根据台湾成文出版社各年印行的民国铅印本县志,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1989年版)整理而成。

此外,据著名学者李景汉先生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所做的实地调查表明:当时男子尽管有迟至30岁的结婚者,但却是极个别的例子,普遍情况是“从13至15岁,有早至10岁左右者”。女子的结婚年龄集中在“15至18岁者最多, 有早至13岁者,少有超过20岁者”。*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99页。而他在对重点调查的515个农家中,只结婚一次并在调查时依然健在的766对夫妇进行分析后所得结果表明:“男子不满10岁时即结婚的幼童10个,内有小至7岁者;10—14结婚男子307人,内有14者124人,女子最幼之结婚年龄12岁。”*李景汉:《五百一十五农村家庭之研究》,《社会学界》(第5卷),1932年6月。李景汉先生的实地调查资料,作为一种田野调查资料进一步佐证了民国时期河北地区早婚现象的严重性以及男女婚龄偏早的现状。

民国时期,河北地区传统的小农经济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在小农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尤为重要,而婚姻作为家庭经济的一种最便捷的补偿方式,很大程度上促使早婚现象严重化。关于此点,1923年《晨报副刊》所登大名人士芜村《我该怎么办呢》做了最真实的记录,文章载:“我是南部直隶人,在我们的家乡里,有一种极为恶劣的习惯,就是为父母的为着减少一个雇工起见,当他的儿子身体未发育成人的16岁以内,就替娶找一个二十来岁的媳妇。”*芜村:《我该怎么办呢》,《晨报副刊》,1923年10月8日。这段文字不仅透露出当时河北地区早婚现象之严重,也更表明了传统小农经济下,劳力作为一种经济因素刺激了早婚的发生。虽然早婚现象还很严重,但透过县志,笔者发现县志中对于早婚也有着很重的批判。一般而言,民国时期的县志,多由深囿于传统思想文化的“饱学宿儒”担任编辑,但《元氏县志》却有着这样的记载:“民国法律,男子满16岁,已属甚早……夭病时见,家室勃谿,其弊不可胜穷。”*李林奎、王自尊纂修:《元氏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214页。《威县志》在通过对各国法律结婚年龄进行对比后,对我国传统婚姻做出了这样的批判:“旧俗十岁前结婚及完婚为不当矣。”*崔正春修,尚希宾纂:《威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960页。这一简单的记载表明在近代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对早婚的批判已达一个较深的力度。

二、婚姻重财观的改观

婚姻论财作为一种社会习俗本身有其存在和延续的合理性。六礼之中的“纳征”便是其重要的礼节表现。古时的婚姻论财还达不到“重财”的程度,只是一种礼节上的表征。然时至民国时期,随着战乱频繁,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婚姻“重财”的气氛。在重财问题上,从各地县志资料的基本情况来看,整个河北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婚嫁重财现象。如《万全县志》载:“聘礼普通为茶饼、云倦、米面……至国币数目,普通40元至80元。”*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页。《张北县志》载:“聘礼普通为茶饼、云倦、米面……此外并送国币26元至80元。”*陈继淹、许间诗修纂:《张北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637页。《赞皇县志》载“亦有论聘金多少为许可者。”*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中国农村惯行调查》里还记载河北省昌黎县一则婚姻“纳征”的案例:“一开始先要订婚,这是在十岁前后,给女方30元或者50元钱,如果是十五岁前后要给女方80元或者100元。”*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72页。

从上述各地县志对于婚姻重财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婚姻礼彩中除了要大量的实物以外,还要30至100元不等的货币。而从当时整个社会的货币购买力和河北地区灾荒不断这种情形来看,婚姻重财现象整体上还是比较严重。然河北地区作为西方的新思想、新文化影响的前沿,保守的思想、文化不断地崩塌,在这种求新知、追求思想解放的“五四运动”启蒙思潮下,河北地区的婚姻重财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一种弱化的趋向。如《威县志》载:“婚礼崇尚朴实,无奢靡之费。”*崔正春修,尚希宾纂:《威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961页。《磁县县志》载:“婚不论财,而重纳采,然多寡罕有争者。”*黄希文等修纂:《磁县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14页。《完县新志》载:“男女两家虽有纳征,妆奁等费综计为数,逾五百元者极少,大多数二百元内足以以毕事,亦足见风俗简朴之一斑矣。”*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52页。从以上县志资料记载来看,简朴之风还是对婚姻重财起到了一定的扼制作用。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对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男女订婚时所收彩礼有着详细的记载:“如女方家里比较穷,男方会给彩礼钱,如果女方家不贫穷就可以不给彩礼”;*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101页。而至于彩礼金额:“由50元到300元不等,要看双方的财产和两家关系的亲疏来决定。”*同上书,第105页。表明在亲疏关系影响下的近村婚姻,碍于面子的考虑,也不会太过于注重彩礼。民国时期河北地区广大乡村依然是小农经济,除受战乱的影响,河北广大农村长期受到灾荒的困扰,普通农户一年的收入甚微,一定意义上讲,农户普遍处在入不敷出之态。在当时农户收支不能相抵或略有结余的情况下,这对婚姻重财本身而言,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户本身的低收入甚至负收入,从经济、财力上就限制了婚姻重财的进一步恶性发展。因此,从总体上来说,近代河北地区婚姻重财现象虽然比较严重,但在新思想新文化的促使下,也呈现出了某种改观,甚至在某些地区,这种改观的程度也比较大,表现出一种重财弱化的趋势。

此外,河北地区婚姻重财另一个特点是,富裕之家重门第,不重彩礼,贫寒之家重彩礼,不重门第。婚姻之中贫富之家在婚姻论财方面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反差。关于这一点,方志中不乏记载。略举几例说明之。《邯郸县志》载:“中上人家,只论门户,不论资财……贫户,男家得出相当金钱。”*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437页。《武安县志》载:“武俗结婚,富者不论资财,中下人家即多索聘。”*同上书,第462页。《南皮县志》载:“今年中产以下人家,多讲彩礼,以为聘资。”*王德乾等修,刘树鑫等纂:《南皮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70页。

三、婚姻观的转变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教条式的思想禁锢着国人的思想,严重制约着婚姻习俗的发展与转变。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就曾指出,“中国的农民家族在为获得劳动力的延续而结婚或者招养子时,父亲或者家长具有最强的发言权和最后的决定权。”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里,这种教条主义对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制约已达到了一种不可抗拒的力度。传统婚姻中男女双方根本无选择权而言,更不用讲婚姻的自由权。换言之,就是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没有自己的婚姻观念,只凭父母包办。诚如《定县志》所载言:“吾国婚礼所重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页。然降至民国时期,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青年男女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教条思想的控制力大为减弱。《井陉县志》载:“近今一般在外求学之青年男女,反对旧日包办婚姻制者,时有所闻。”*同上书,第132页。《南宫县志》也称:“民国以来自由平等之说盛至,废媒妁父母之命,自由结婚,择日相会。”*黄容惠修,贾恩绂纂:《南宫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720页。《新城县志》记载:“民国婚礼,不由父母之命,男女自行择配,谓之自由结婚。”*侯安澜等修,王树枏纂:《新城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830页。《南皮县志》载“近年欧风东渐,游学士女间有文明结婚者。”*王德乾等修,刘树鑫等纂:《南皮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70页。《磁县县志》载“近则文化开通,间有自主婚配”。*黄希文等修纂:《磁县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14页。此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也有此方面的记载,河北省昌黎县村民费元亭在为女儿订婚时,“一开始夫妻之间商量,之后把女儿叫来商量,如果强制的话将来会给女儿造成麻烦”。且在他看来,“如果女儿十八岁以上,订婚时父母都会和女儿商量,也有拿着照片询问女儿意见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61页。显然,这种自由的婚姻只是个别零星的出现在各地,且主要是被新式知识分子或者受新思想影响之青年所接受。但它也能表明在自由、平等、民主思想的引导下,自由的婚姻观已逐渐在河北地区萌芽,人们的婚姻观发生分化。这种自由婚姻观的萌芽对传统的婚姻观是一种打击,也为后来的婚姻转型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基础。

同样,在传统旧社会里,离婚被视为乡村民俗中的一大禁忌。而民国时期,离婚案例的增多,从一个反面也能说明婚姻中男女的自由权的增大,也进一步说明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婚姻观的改变。查阅民国县志也不乏对离婚的记载。试举两例。一则是《雄县县志》载“近年以来,离婚之诉,日有所闻”。*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一则是《新城县志》载“报纸载,癸酉一年,夫妇离婚者至二万余人。其私行离异不由官断者,尚不在数”。*侯安澜等修,王树枏纂:《新城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831页。这两条县志的记载,表明婚姻对男女双方的限制力有一定的弱化,男女双方有了一定的自由权。虽然,这只是星点式的出现,但婚姻自由权这种近代化发展趋势是历史所趋。且这种零星现象在另一层面表明婚姻转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

四、新式婚礼的出现

一般意义上讲,婚姻是一系列礼仪的结合体。这种礼仪不仅维系着传统的价值观,也体现着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古之“六礼”便是最明显的礼仪性约束。据学者徐永志的研究,民国时期河北地区的婚礼,“一般都按照朱熹《家礼》所订的纳采(即议婚)、纳币(即订婚)、亲迎(即结婚)三个步骤。其中,每一过程又有许多具体仪节与礼俗”。*徐永志:《近代华北民间婚姻述论》,《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其中结婚又包括告期、铺房、迎亲、拜堂、闹洞房、认大小(拜街)、回门等环节。传统的旧式婚礼在县志资料中有大篇幅的记载,故在此不便过多阐述,只就民国时期河北地区新式婚礼的记载做较为详细的论说。

婚礼作为一种礼节性习俗自身具有不稳定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婚礼礼节仪式也在跟随着时代的步伐发生着改变。民国时期是西方思想传播的博兴时期,也是中国传统守旧文化的崩溃时期,在中西文化碰撞下的社会,其文化本身就带有中西兼具、新旧包容的特点。而婚礼作为一种礼仪,本身就是文化的一种载体。随着近代社会文化基因发生改变,婚礼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必然也跟着发生某种变化。因此,伴随西方思想东传而来的西式婚礼也逐渐地在河北地区流行。近代河北各地方志中对于新式婚礼的记载较为详尽。《张北县志》载:“所谓文明结婚礼是也,其仪式,设一喜堂,用证婚人,介绍人……礼毕,在饭馆设席答谢!”*陈继淹、许间诗修纂:《 张北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426页。《万全县志》载:“入民国后……繁琐礼节已不适用……其仪式与礼制所拟之婚礼草案略有出入,所谓文明结婚者……总之,比较旧礼已进步多矣。”*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新城县志》载:“其礼,某君与某女士,由某某君介绍,于某年、月、日、时在某处行结婚礼,恭请某某先生未证婚人,某某先生为司仪员。”*侯安澜等修,王树枏纂:《新城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830页。《滦县志》载:“婚礼分结婚、谒见二层……新郎、新娘盖章……交换戒指行三鞠躬礼。”*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52页。《宣化县新志》:“民国建国以来,有改行结婚仪式者,或备用广大礼堂……或在自己院内行礼。”*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134页。《雄县县志》:“改革以来,日趋简易,世目为文明结婚,旅平、旅津之士女,间有行之者。”*郭稚城修,王告士等纂:《宣化县新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18页。《晋县县志》:“自欧风东渐,自由结婚盛行一时,婚礼亦变更新制。”*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以上关于新式婚礼礼仪的记载,表明近代河北地区的新式婚礼开始渐渐流行起来,呈现出中西交融,新旧杂糅的特点。但近代社会作为一个转型时期,这种婚姻习俗上的变革必然有其滞后性。且婚姻作为一种深入传统根基的习俗,它的转变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

民国时期河北各地县志中对于新式婚礼如下的记载说明了另外一个特点:新式婚礼范围小。《高阳县志》:“现在用新式结婚者,寥寥如晨星焉。”*李大本等修,李晓冷等纂:《高阳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49页。《沧县县志》:“近有用新式者,曰文明结婚,然皆仿之大都邑,非沧地所特有,故略之。”*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64页。《成安县志》:“半采用新礼,名曰文明结婚式。”*张应麟修,张永和纂:《成安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426页。县志记载中这些“寥寥如晨星”,“不过百分之一二耳”,“故略之”词语的记载,表明当时新式婚礼范围较小,传统婚礼依然占据主流。而县志中的“皆仿大都邑”,表明近代中国社会的生活方式变迁是从大都市开始,而后才波及中小城市,乃至乡村。

综上所述,根据民国时期河北各地县志和实地调查资料的记载,可知由于婚姻自身具有一定的惰性,因此,在自由、民主新思想的冲击之下,河北地区婚姻发生转变。从整体上看,河北地区的婚姻表现出一种新旧杂糅、多元化发展以及婚姻分层的特征;就地域而言,其变革程度各异,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发展态势。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整个河北地区依然处在小农经济形态之下,传统的家庭经济制约着人民的思想;另一方面地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式思想、文化的传播,以至于传统保守思想在家庭婚姻之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婚姻作为近代社会转型的一个缩影,它所呈现的这几个主要特征,更进一步表明了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难以摆脱传统思想文化的牢笼,也说明了近代社会转型之路是一种波浪式的前进之路。

On the Marriage Reform in Hebei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king the Local Chronicles as the Inspection Center

GAO Zhiy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reform and revolu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marriage customs in Hebei areas began to change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In the local records,the changes were embodied as:the early marriage and marriage for wealth phenomenon, though with a certain improvement, were still serious. Freedom of marriage began to occur and modern marriage in a certain spatial extent disseminated. But, due to the dual role of traditional old ideas and the new thoughts, the change of marriage was not complete. On the one hand, it formed a mixture of the new and old features and a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trend; on the other hand, it showed a developing trend with upper and lower classes demonstrated by the fact that views of marriage and finance held by middle-class and the above showed a great contrast to those of poor homes, which to some extent affec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marriage.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ocal records; Hebei; marriage reform; characteristic

2015-10-08

高志勇(1987-),男,河北邯郸人,宁夏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近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史研究。

K892.22

:A

:1008-469X(2015)06-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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