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赵雅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71)
大数据时代学习者权利的保障
赵雅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71)
摘要:大数据构成了当代教育的技术背景之一,必然对包括学习者权利在内的教育要素产生深刻影响,学习资源、学习过程、学习评价以及学习者的地位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习者从被动的受教育者,成为了知识的建构者,人力资源的再造者,教育管理的参与者,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者。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时代的学习者权利加以特殊关照,并讨论其权利保障的基础。
关键词:学习者权利;大数据;权利保障;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环境下的学习者权利,理应包含学习者作为国家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作为教育产品消费者享有的学习权。[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将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但受教育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国家大计。从这个角度来说,受教育权与学习权并不相同:学习权突出学习者的主体性,强调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方面的权利,是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权利束[2]。基于这些差别,更主要的是由于本人研究能力的局限,本文主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的时空背景,从学习权的角度来讨论学习者权利的保障问题。
一、大数据与学习者权利的关系
按照《大数据时代》一书的作者(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英)肯尼思·库克耶的观点: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笔者认为,大数据同时更是变革教育理念与方式的良好契机,是知识经济与信息时代教育变革的又一次机遇。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终身学习者期望的物理环境得以具备。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学习环境呢?
(1)学习资源在云端。云存储是大数据的基础,海量的学习资源将被以数字形式存储在云端,这不仅减少了存储成本,而且带来了共享的便利。这些学习资源不仅包括教育机构制作上传的,也包括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创建的,例如学习笔记,学习经验分享,Wiki编辑的内容,以及学习者互助学习、协作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内容。这种分享模式固然形成了我为人人,各取所需的网络共产主义风格,但相应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一,大数据必然意味着海量的数据,这是真正的知识的海洋,但也可能带来信息泥石流,将探寻者湮没在无序的资源中。这就需要教育提供者在利用大数据的同时,关注其负面影响,加强导学、助学,使学习者获得更高效、有序的学习资源。其二,某些学习资源是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创建的,这些个性化的甚至是具有独创性的学习资源,是否应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这是学习者权利的一部分,殊值注意。
(2)学习过程可记录。通过数据统计与一定的技术手段,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像导航地图的航迹一样,完全可以终身记录。这不但能更科学地反映学习者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有助于学习评价多元化,杜绝学历造假等行为,而且在更广泛的领域都有应用价值,例如随时可供社会征信系统调用,可作为招工、应聘的依据,可作为干部人事考核的凭据,等等。对于个体来讲,一方面,记录下自己的学习历程,使学习轨迹与成果得以终生相伴,会促进学习者的社会承认与自我实现。但另一方面,数据记录的结果,也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产生隐私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3)学习评价多元化。大数据环境下,对学习者的学习结果可以多维度地观测,结合其行为、态度、阶段性成果等多样态的反馈,综合评定其学习成绩,使学习评价更加多元,更加公平,还可以更加科学地考查每个个体的学习差异度,为学习者提供独一无二的学习指导与学习支持服务,促进学习效能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同时也要注意学习评价的公正性是否得到了保证,所选取的观测点是否能够反映学习者的成长,是否对学习者的反馈起到了正向激励的效果。大数据也带来了事物的复杂性提升。
(4)学习活动社会化。学习物理环境不再囿于有形的校园,学生不一定再固定于某所学校的学籍系统。终身学习打破了学习的时间限制,远程学习突破了学习的空间限制。学习者的学习活动从线下来到了线上,从个体走向了社会。任何一个学习者,都是学习生态链的接收终端,也是一场学习活动的发起端和个性化学习资源再创造后的上传与分享端。学习世界变成了一个无国界的理想国。学习活动成为最社会化的活动之一。伴随于此,教育管理面临着更广泛的新课题。
(1)学习者是知识的建构者。在大数据时代,学习者地位空前提高,学习者在每个数据节点上获取知识,同时参与知识的建构,贡献知识的创造与传播。从个体来看,学习者建构着自己的知识体系,通过无尽的知识海洋获得智识的成长。从整体来看,每名学习者既是资源信息的享有者,也是提供者;既是学习资源的取用者,也可以像美国网络教师可汗一样,成为特质学习资源的建设者,进而共同构建全社会的知识分享体系,并影响周围的人。
(2)学习者是优质的人力资源。大数据伴随着终身学习时代的到来,使每个人都成为学习者,而从广义社会生产意义上来说,每个人又都是劳动者,是社会大生产的人力资源提供者。知识与技能的更新不断完成着人力资源的再造。每个人在社会、社区或家庭中都能随时学习、学以致用,并为社会反馈智力资源,这是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
(3)学习者是教育管理的参与者。大数据的目的是充分挖掘海量数据中的信息,发现数据中的价值,其处理对象是各种数据。教育大数据包括各种各类教育资源、信息与教育供求关系。学习者是教育大数据的使用者,同时也是数据的缔造者。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他的学习行为成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建设公共资源、制订公共政策的依据。例如,根据大数据的统计,可以分析出不同年龄层次学习者的兴趣方向、就业取向,从而为管理者开发教育资源提供依据。还可以借由学习行为的分布,观察资源利用的差异性、测量学习效果的不平衡性,从而在教育资源建设与师资供给方面为决策者提供帮助。
(4)学习者是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者。在大数据时代,随着学习特权的打破,人人可学、人人皆学的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一个学习型社会正在形成。学习者通过自身的实践和参与,促进了教育市场的繁荣,激发了教育创新的成长,成为学习型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同时,通过对学习者学习行为的统计,把“学习者声誉”作为体现学习者创新能力、自我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以及努力程度、敬业精神等的公共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可成为用人单位选用人才的考评依据。还可以将“学习者声誉”进行量化,例如对其学习经历、成果与知识再传播的贡献量化后,作为享受社会服务的一种兑换方式。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在全社会形成好学、向学的风气,促进学习型社会的成长。
总之,我们的教育造就的不仅是劳动力,更是生产力;不仅是继承者,更是创造者与知识的分享者;不仅是被管理者,也是教育秩序的共同维护者和社会管理的主人翁。
二、大数据时代学习者权利的特殊关照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个性日益突出,同时个体与社会又陷入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时代,每个学习者的权利都是自由与秩序的交集。学习的权利是私人生活的内容,同时也成为了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引导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符合,或者说使自由化的学习模式与秩序化的社会才智需求相一致,需要加强规范和设计。
全社会的学习权利整体提升,但局部之间的落差也在加大。教育的不平衡一方面因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环境而得以改善,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辐射影响到技术物理环境的不平衡,某些地区的教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程度加大,导致了现代远程教育开展的困扰。如何保障技术落后地区的学习者权利实现?这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在教育现代化的大数据时代,学习者权利的种类更丰富,内涵更深刻,形式更多元,但是对权利的保障尚有阙如,处于发展中的权利还有待完备的机制加以全面保障,还有赖于社会的整体进步。越多的权利被发现与重视,越多的权利保障要求被提出,这是个动态的过程,对权利的侵犯与维护相交织构成了社会上升时期的一个特点。
透明是网络时代的共性,任何事件在以光速传播的数据时代都会处在最广泛的监督之下。权利放在阳光下运行是最好的一种保障,然而,在这个方兴未艾的数据时代,对一些个体自由的放大,可能就是对另一些个体权利的侵扰,甚至是对公共权利的冒犯,如影随形。技术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基于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考虑,将本应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专有化、暗箱化,又可能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平衡两者,需要技术、制度和人性的多重保障。
三、大数据时代学习者权利保障的路径
权利是可以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自由,学习者的权利是可以选择学习什么和如何学习的自由。在民事权利本质上,学习者权利更接近一种请求权,是请求他人给予满足的一种权利,学习者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做出配合。学习权不是支配权,不能自己说了算,完全不顾及义务主体。要以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为切入点,探寻学习者权利保障的路径基础。
一要处理好学习者权利与教育资源提供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教育资源包括教育的软硬件条件,也包括教育管理秩序。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主要包括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及社会办学单位、教育产业机构等(在此我们不考虑学习者本身对学习资源的贡献)。国家和政府有发展教育的职能和义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是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定职责,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然有履行法定职能,提供教育秩序资源和教育设施资源等职责。同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教育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及学生的教学活动予以指导、规范,学习者也承担了一定的规则义务,但这并不是主要方面。政府之外的教育资源提供者与学习者之间的关系,去除了行政色彩,表现得更加市场化,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与学生所订立的教育合同,学习者付出学费,校方提供相应教育资源,这更类似于一种市场交换,学生用货币购买学校制作的教育资源和证书,校方便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教育产品*学校依法履行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这里不作讨论。。在遵循市场化运作的教育格局中,教育机构能否提供让学习者满意的学习资源和支持服务,是学习者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总之,在教育法律关系体系中,学习者的权利、教育资源提供者的义务分别居于主要方面,保障学习者的权利,就要强化教育资源提供者的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要处理好学习者共同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学习者的共同权利,是整体受教群体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平等权、公平受教育权、终身学习权等。这些权利内容随着时代进步日益完善和丰富。就学习者个体权利的范围来看,有些与共同权利紧密相联,如学习资源使用权、教育政策的知情权、教育证书的获取权等,有些则表现为学习者的个案权利,如学习者对于自己成绩的保密权、学习经历的隐私权,以及学习者对学校或课程主办单位的个体诉求等。学习者的共同权利通过各级各类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进行固化,不容易缺位但容易虚化,缺乏可执行性,这需要在立法层面和制度建设环节加以完善。实践中的问题是,共同权利蕴含在个体权利之中,在维护时往往要通过个案权利申张来表达,这时就要注意在维护个体权利的同时,审视所依据的法规、政策,使良法更加完善,或以良法驱逐恶法。
三要处理好市场主体利益与学习者权利的关系。在大数据时代,学习资源样态日益丰富,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新的教育手段、教育创新不断发生,这给现代教育带来生机,给学习方式带来变革的同时,也蕴藏着新生事物发展初期常有的不规范因素。从学习者权利保障的视角,我们要警惕公司化的网络教育、远程教学的提供者、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s)的开发者等商业机构,一味攫取利益而罔顾学习者的权利,甚至侵害学习型社会的整体声誉。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了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据相关报道,在2013年初,国外的数十位教育学者就尝试订立一个《数字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 (ABillofRightsandPrinciplesforLearningintheDigitalAge),并指出:网络学习已存在数十年,但近来人们对于MOOCs过度兴奋的期待以及商业利益对传统高等教育介入等因素,使得教学本身的目的变得模糊不清。MOOCs在短时间之内崛起并被大肆宣传,许多相关的权益条件及定义都未经思考,没有人知道整个运作的消费供需模式,也没有人清楚学生作为消费者该有什么权利。专家们对网络课程公司从使用者身上搜集到相关个人资讯,并从中获利提出疑虑。该宣言写到,“学生有权利知道网络课程提供机构是如何使用及分享学生在参与网络学习系统时释出的个人相关资讯,提供机构必须对于学生隐私权有关的问题提出清楚解释。”同时,“学生应拥有他们在参与网络课程时创作所有事物之智慧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此文为台湾地区记者所译写,一些术语与大陆不同,本引文中其他内容根据法律习惯作出了相应处理,与原稿并不完全一致。特此说明。。网络课程提供机构如有承诺在学生完成课程后,提供相关结业证书时,必须说明证书的来源、效力及意义,以作为日后使用时的参考。”*《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试图维护上网学习学生权益.出国留学网,http://www.liuxue86.com/a/958998.html.
四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避免以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为由,侵犯学习者的个人权利。任何组织或单位,在获取学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学习记录过程中,都应尊重学习者的个人基本权利,在合法、沟通的前提下处理问题。单个学习者的利益诉求,应有相应的回应保障机制,处理程序应公正透明,处理结果应受法律的监督。
针对上述四类关系,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应完善教育市场监管体制,不仅将公办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一体纳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之下,更要保障教育公益本质,平衡各方利益。应完善教育市场准入制度,设置科学规范的教育市场门槛,保证学习者在正规的学习机构获得优质的学习资源。应健全学习效果评价体系,使学习者能够公平公正地获得成果认证,保证商业机构的文凭和证书的含金量。应建设国家投入与社会投入的共建机制,国家制定教育政策,并主要承担教育基础投入,包括硬件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国际协作等;社会投资者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拓教育市场,创新教育机制,研发教育手段,并合理收费,取得商业利润。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大数据时代为确立一个更为民主、法治、高效的公共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公共部门经由对公共事务的科学与高效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各方面的根本利益。”[3]“新公共管理”实践模式必然对教育管理的秩序与效率提出新要求。在终身教育的大数据时代,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社会各界应一致努力,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晓平,冯鸿滔,郑新建,等.终身教育体系的制度构建与法律创新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3:103-106.
[2]陈恩伦.论学习权[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3:108.
[3]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M].北京: 中信出版社,2014:13.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赵雅琨(1975-),男,河北肃宁人,民商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及远程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G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9X(2015)02-0036-04
StudyoftheGuaranteeofLearners’RightsintheDayofBigData
ZHAOYakun
(HebeiRadio&TV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050071,China)
Abstract:Big data constitutes one of the technical backgrounds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 which wlll inevitably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educational elements including learners’rights. Learning resources, learning process,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leaners’status therefore have undergone dramatic changes. Roles of learners have been transforming from passive educatee to constructers of knowledge, recreators of human resources, participants of educational management and builders of the learning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pay speical attention to leaners’ rights in the day of big data and discuss the basis to guarantee their rights.
Key words:the rights of learners; big data; rights guarantee; lifelo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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