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四川大学 轻纺与食品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企业社会责任原本是作为企业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一直是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关注的焦点问题。Carroll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呈金字塔形结构,从低到高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以及自由裁量的参与慈善公益的责任,强调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和经济目标,还要考虑与社会的关系〔1~2〕。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从商业伦理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认为商业伦理道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兴起,对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补充、完善。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既影响公司目标的完成又受其影响的团体和个人。这一概念突破了股东的范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扩展到政府、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商业伙伴、社区居民〔3〕。企业的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辅相成,其中,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雇员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资本的稀缺性和资本的全球流动加剧了资本的主导性和优越性。发达国家为了获取低廉的生产成本,在海外建立大量工厂进行产业链转移,导致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工标准偏低,劳动报酬低,工作时间过长,缺乏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工权益保护已突破一国的界限,成为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劳动者(雇员)的权益保护被提上了新高度,企业在全球化条件下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被要求对自身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不仅要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还要承担伦理道德和慈善公益的责任,其中,劳工权益保护是伦理道德责任的重要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但这一理念和运动在中国仍处在一个初步阶段,经济、环境和法律责任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但对包含在伦理道德责任中的劳工权益保护却关注较少。经济责任是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遵纪守法,以履行法律责任为前提。因此,国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企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文献较多。内容上二者相互交织,主要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及声誉的关系研究上。学者主要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和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经济效应,即在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是否具有显著的经济效应,能否显著提升公司绩效〔4〕,以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5〕。环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碳排放、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上,特别是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区域环境的影响〔6〕。但整体上,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却较少研究,也少有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去研究劳工权益保护。本文旨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构建和完善。
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最大特点就是政府的干预力度加强,各国政府着力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去平衡劳资双方实力,保护劳工权益。劳资立法和劳、资、政三方协商原则是政府大力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念的影响下,雇员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与资方一起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并参与企业的管理。利润分享的推行开始于20世纪60~70年代,主要是将工人的工资与企业的利润、劳动生产率挂钩。1961年美国汽车工业的雇主和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拿出抽税前公司利润的15%来进行分享〔7〕,主要通过增加工人收入和职工持股来实现。1967年法国政府立法规定100人以上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8〕。英国在1986年正式规定实行利润分享制〔7〕。西方国家在经历了工业民主运动之后,许多企业开始引入员工参与管理的方式,采用集体谈判、工人委员会制、工人董事和工人监事制度、工人自治小组、员工持股计划、共决制等激励手段,增加员工在工作中的成长机会和责任意识,激励雇员积极主动参与企业管理,促进管理改进,提高劳动效率。“利益分享”与“雇员参与管理”成为二战后劳动关系发展的新趋势。无论是利益分享还是员工参与管理,其实质都反映了雇员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受到的关注和权益方面的保护。
当今发达国家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倾销”,对本国市场和相关行业进行贸易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虽然发达国家在贸易领域推行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实施贸易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及各国政府对劳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单边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双边多边的贸易协定、谈判是推行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途径。以美国最为典型,主要通过立法对劳工权益保护不力的行为采取贸易制裁措施。例如,1930年《斯穆特—霍利法》第307条和1974年《贸易法》超级301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劳动者权益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并禁止强迫劳动条件下生产的货物进入美国口岸。同时,作为普惠制的给惠国,美国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关税待遇进行限制,要求受惠国必须遵守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性劳动、最低雇佣年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核心劳工标准。区域贸易协定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劳工标准的规定详细而明确,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劳工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其附加协定《北美劳工合作协定》规定成员国要提高11项劳工权利。
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也是推行国际劳工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力量。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在通过全球化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包括维护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SA8000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是社会责任国际以国际劳工标准和联合国公约为基础,针对工作场所推出的志愿性标准,是劳工权益保护领域的第三方认证机制。作为全球化重要载体的跨国公司通过SA8000标准和生产手册将劳工标准、劳工权益保护与贸易关联起来,主要的措施和途径是将SA8000标准与出口订单挂钩,要求供应商接受社会责任审查,以取消订单的方式来制裁那些劳工权益保护不力、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在社会责任运动和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跨国公司除了对其供应商进行劳工标准的审查外,也开始对其内部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自里维斯公司开始,迪士尼、耐克等跨国公司相继制定了生产行为手册。这些行为手册虽然形式不一,但都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而制定。同时,跨国公司也通过与劳工组织签订全球协议来约束自身的经济行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保护劳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例如,跨国建材生产商拉法基集团、欧洲钢铁生产商阿塞洛集团在2005年就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工标准与国际工会分别签署了全球协议,涵盖禁止强迫劳动、自由选择工作、禁止童工和就业歧视、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技能培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等内容。
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权益的保护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内的劳工标准较低,劳动立法保护程度低。孟加拉国的制衣业最为典型,由于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该国吸引大量跨国公司建立代工工厂。但制衣业中劳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工厂火灾和工厂大楼倒塌的事故频发,引起国际社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作为孟加拉国制衣业主要出口市场的美国和欧盟,要求其遵守国际劳工标准,改善工作环境,并将劳工权益保护和改善情况作为给予其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关键性条件〔9〕。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劳工权益保护上的主要压力来自SA8000标准。这些国家的出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更多的是一种被动行为,但在劳工权益的保护上的确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一份对越南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表明,从事出口和进口的企业更多地从事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活动,并且出口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较多,而出口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较少〔10〕。
图1 2006~201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
中国经济在加入WTO和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了高速增长,但在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保护方面也一直受到指责和批评。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跨国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中国制造商,不断地面临来自全球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政府自上而下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环境和社会活动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规、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法律法规大量出台,包含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要素和要求,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劳动立法逐渐完善,但劳动合同规范程度较低,违约成本低,容易产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由此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涉及人数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见图1)。其中,2006~2008年增速明显,整体上看,不论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还是涉案总人数都呈大幅上升趋势①。特别是2008年,争议案件为693465件,劳动争议总人数由2007年的653472人激增到1214328人。其中,集体争议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也在2008年达到最高点,分别为21880件和502713人〔11〕。从2009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涉及人数有下降的趋势。2012年开始上升,在2014~2016年达到了一个增速的高峰。争议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和规范性,最低工资保障制的执行,拖欠工资和加班现象,劳动条件和保障等方面〔11〕。
从表1也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占比最高,其次是社会保险,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工会是劳工运动和工业化的产物,它以团体的力量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为雇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以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在劳方、资方、政府三方协商机制中担任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组建、加入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条款,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较低,力量较为薄弱。截至2016年底,全国工会组建数目达到了282.4772万个〔11〕。其中,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数为149.751万个〔11〕,而2016年底我国私营企业达到2309.2万户〔12〕,其组建率仅为6.48%;外资企业的工会组建数为4.4446万个〔11〕,而2016年底我国外资企业达到了50.5151万户〔12〕,其组建率仅为8.8%。在入会率方面也不甚理想。2016年,全国各地区工会会员人数达到了30288.1049万人〔11〕;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为11218.9561万人〔11〕,相比私营企业当年17997.1万的就业人数〔12〕,入会率为63.34%;外资企业工会会员为987.4198万人〔11〕,相比外资企业当年1361万的就业人数〔12〕,入会率为72.55%。工会独立性、效率性也不强,职能弱化,起不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跨国企业极力限制或抵制工会,如沃尔玛、柯达、三星曾一度拒绝建立工会。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末,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劳动政策主要是推动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已完成,重点应转向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和劳工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无论是全球化背景下社会责任的压力,还是现阶段我国劳动政策的转向,都把劳工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重要的高度。
表1 2011~2016年全国按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分类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件)
在我国,相比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中的经济、环保和法律责任被广泛认知,对伦理道德责任中的劳工权益保护却关注较少。同时,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认同也存在偏差,导致其核心内容——劳工权益在实践中与企业社会责任关联度不够紧密。从企业层面来看,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来自出口订单与“SA8000标准”挂钩的压力,国内有关劳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考虑社会舆论和声誉的影响,没有系统和广泛地参与到社会责任运动中来。雇员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与自身权益关系的了解,限制了其参与程度。我国的消费者运动与国外相比,更多的是关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通过发起消费者运动以促使生产商和零售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例如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清洁衣服运动”和“商标后的劳工运动”通过向制衣业的生产商和零售商施加压力,迫使对工人的劳动条件负责。消费者运动虽然对生产商和零售商施加了压力,但这种压力最终的目的是促使他们对自身进行约束和规范,执行国际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益。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对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逐渐关注,但忽视了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存状况和权益保护。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自上而下建立的,因而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产品的质量。同时,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责任的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公司绩效、企业声誉的关系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劳工权益保护的关注相对较少。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劳工权益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分析与对比,发现我国劳工权益保护领域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一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主要局限在法律和环保责任上,因此在实际履行时主要关注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二是部分企业执行较高水平的劳工标准,是迫于SA8000标准的认证,非出口型企业则缺乏劳工权益保护的压力和动力;三是我国缺乏促进雇主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自下而上的消费者运动;四是大部分企业在其内部治理中没有把雇员(劳动者)看成是真正的利益相关者,缺乏“利益分享”“雇员参与管理”这样的现代劳工治理模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保护二者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其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劳工权益的保护、国际劳工标准的执行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层面上,无论是其内涵中的伦理道德责任还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其的补充,都充分体现了雇员(劳动者)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劳工权益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我国企业、行业、政府近几年也纷纷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本组织社会责任的理念、制度、措施和绩效等信息,以此与利益相关方就其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全面沟通交流。我国从2006年开始出现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一开始主要集中在电力、钢铁、建筑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据统计,共通过公开途径发布1703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比2006年的32份增长了53倍〔13〕。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增速明显,披露内容逐渐完善。其中,劳工权益保护是其重要的披露内容。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3.0)》里的核心指标系统,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员工责任这一指标体系下,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健康安全、女性管理者比例、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困难员工帮扶等方面,涵盖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内容,在其评价中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同时,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权重指标里的完整性指标要求责任领域的完整性,既要包括经济责任,也要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13〕。尤其是在员工责任这一指标体系下对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全面涵盖,体现了劳工权益保护在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了劳工标准的国际化。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下,一系列国际化的劳工标准、生产守则纷纷出台,作为跨国劳工治理,劳工权益保护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围绕“核心劳工标准”发展起来的社会责任国际SA8000标准、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WRAP)认证、国际玩具业协会ICTI认证、联合国的全球契约、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消费者运动及区域贸易协定里的劳工标准等。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化的劳工标准为劳工权益保护提供了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劳工权益的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国际经贸领域建立起劳工权益保护的制约机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通过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实践,将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劳工权益的保护程度与贸易挂钩,建立起劳工权益保护的制约机制,增强了全球范围劳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上述SA8000标准、WRAP认证、国际玩具业协会ICTI认证的核心内容是强制要求出口企业遵守国际劳工标准,获得相关认证,将劳工权益的保护与出口订单关联起来。跨国公司、国际行业协会通过强制要求实施各种劳工标准的认证,以此向各国供应商和零售商施加压力,迫使其对工人的劳动条件负责,遵守较高水平劳工标准,从而有效地改善劳工的处境,保护其权益。在国际经贸领域,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益已成为一种趋势,被认为是全球化下跨国劳工治理的一种有效模式和社会运动〔14〕。
国内劳工权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国际劳工标准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减少“劳工标准”等社会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还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都发源于西方国家。国际社会通过各种措施积极推行的劳工标准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蓝色壁垒也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劳工标准制定,从劳动立法、企业治理、产业转型等各个方面完善劳工权益的保护,才能推动国际劳工标准更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减少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的阻碍。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从企业治理、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能提高企业及品牌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了劳工标准的国际化,增强了劳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劳工权益的保护。虽然社会责任标准和劳工标准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价格优势、实施贸易歧视的工具,劳工标准、社会责任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国际社会上还一直存在争议,但在保护劳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劳工标准在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对接,已成为劳动立法、三方协商机制外的重要途径。
鉴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领域中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和局限性,参照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内在关联,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一是在公众和企业层面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全面理解,纠正“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环保、慈善公益责任”这一偏差,凸显雇员权益、劳工标准在其内涵中的重要位置;二是在企业治理层面,尝试引入“利益分享”和“雇员参与管理”等现代劳工治理模式,把雇员真正看成与企业利益相辅相成的利益相关者,从迫于压力被动遵守劳工标准到积极引导雇员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实现利益共享;三是在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对各种社会责任标准、国际劳工标准的认知度、参与度。无论是双边、多边贸易谈判还是国内劳工立法体系的完善,都应在参照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础上纳入适合我国发展水平的国际劳工标准,以提高国内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护的程度。
注释:
①本文数据均根据2017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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