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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信息还是公正世界信念?——影响司法公正感的两条路径

时间:2024-08-31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犯罪案件引起越来越多个体的关注,并且激发起极大的社会情绪,如2018年与2019年之交的福州见义勇为者被拘案就引起了民众对罪与罚的大讨论。每当热点案件发生时,就会掀起对司法公正的全民性热议,议论内容全貌反映出司法公正的社会知觉整体状况。每个个体对司法公正的感知,折射出个体的司法公正感,即个体对司法审判结果公正程度的主观感知。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结果关系着其对法治精神的认同与遵守,也关系着民众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公正的司法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还可以维护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理解。执政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与十九大均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是要做到让每个个体都能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塑造民众心中良好的法治形象,以便在法制框架下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和谐运转。可见,研究司法公正感既是时代所需,也是社会所需,既可以助力缓解社会矛盾,理解与司法案件伴生的社会情绪产生方式与产生原因,又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心理基础与操作依据。但是我国学界仅有个别针对司法公正的心理学取向经验研究。经验研究的缺乏使得法治建设过于依赖理论,无法检验理论的有效性,也忽视了个体认知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基于不同大样本数据,研究者分别研究了民众对“错判”与“错放”的态度问题〔1〕以及民众的刑法偏好问题〔2〕,将人的认知因素纳入到司法心理的研究之中,并用于指导司法实践。研究司法公正感就是要研究司法公正是如何被建构、被感知、被诠释的,如此才能有助于法治建设的制度研究,尤其是让个体心理层面、集体心理层面的研究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公正世界信念是明确与公正感知相关的人格结构,是影响个体解释公正经历、建构公正感知、采取公正行为最重要的人格特质,是决定个体如何理解和诠释世间公正事宜的稳定心理机制。因此,司法公正感研究语境下,公正世界信念作为人格因素中的重要组成,被纳入该研究之中。另外,司法案件都处于独特的情境之中,情境因素必然影响着受众的感知结果。然而如何理解情境因素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可以将其概括为一个问题,即评价者站在什么角度接收到什么信息。这一问题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评价者选择了什么当事人的身份角色和评价者接收到什么样的情境信息,前者指受众主观代入角色的对象性,后者指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的情境性,两者应该对司法公正感具有影响作用,也应被纳入研究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信息呈现依据不同标准具有不同的特征,例如信息形式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叙事信息是第一人称的还是第三人称的,信息来源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不同信息特征都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感。而一个研究很难将所有的信息特征都加以分析,本研究选用信息形式(即信息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作为情境因素的分析载体,原因有二:第一,受众在接收信息时往往会产生大致的、整体的、直观的印象,极短的时间内尚不足以对信息的其他特征进行认知深加工,而信息的具体程度会即时影响受众的代入感,使受众形成直观的印象;第二,信息形式并未改变司法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即不会影响到案例本身的核心特征。因此,本研究选择研究信息形式这一特征。

(一)公正世界信念

公正心理研究的一大分支是对公正世界信念的研究。公正世界信念(Belief in a Just World,BJW)是指人们相信自己生活在一个公正的世界里,在这里人们得其所得,得所应得,人们的所作所为决定着他们应得的报偿,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3〕。公正世界信念作为稳定的个体差异被研究者测量〔4〕,并发展出多种测量工具。根据周春燕和郭永玉的总结,公正世界信念具有认知层面的公正重建功能,即对不公正的起因、结果进行重新解释或对受害者性格、品行进行重新评价〔5〕。可以认为,公正世界信念稳定影响着个体对公正事件的认知和解释,以及对公正事件中不同对象的反应倾向。在司法领域,公正世界信念左右着个体对受害者的评价,认为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其应得(deserving)的“报应”,研究结果也证明拥有较高公正世界信念的个体会对受害者受到的伤害进行合理化〔6〕,更容易贬低和责备受害者〔7~8〕,造成受害者的二次伤害〔9〕,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所受损失和伤害买单,甚至会合理化个体自己的伤害和损失,进而强化自我挫败信念〔10〕。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受到伤害,但高公正世界信念的个体会认为受到伤害本身就是合理的,更容易对较轻的法律制裁感到满意,因此体验到较高的司法公正感。所以,本研究假设:

H1a:公正世界信念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

H1b:低公正世界信念者拥有较低司法公正感,高公正世界信念者拥有较高司法公正感。

(二)身份角色

高公正世界信念者对受害者的贬低现象给予研究者新的启示——是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存在着加害者与受害者不同的效应,即存在因身份角色不同而有差异的司法公正感知。在人际关系情境中,Feeney和Hill的研究发现受害者与加害者在日记中记录的伤害事件(hurtful event)记录数量具有角色差异,加害者更少报告伤害事件的发生〔11〕;更为主观的是,伤害信息(hurtful message)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主观评价具有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角色差异〔12〕。另外,伤害事件的双方对道歉的态度也具有角色差异,加害者更愿意为自己的无心之失而道歉,而受害者更希望获得加害者对自己故意的伤害行为道歉〔13〕。在组织情境中,旁观者对不公正事件的双方(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反应也有不同,甚至仅在具有加害意图时,都能激活旁观者的消极反应〔14〕,这表明基于身份角色的不同,对受害者和加害者的态度与评价会有不同。在Mikula、Athenstaedt、Heschgl和Heimgartner的研究中,被试被要求从加害者和受害者两个角度评价事件中被不公正对待的程度,并发现被试处于受害者的角色上会报告更强烈的不公正感知〔15〕。上述研究均表现出受害者与加害者的角色差异会引起相应的认知变化,并且受害者更希望加害者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受害者更不容易满意判决的结果,体验到的是较低的司法公正感。因此本研究假设:

H2a:身份角色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

H2b:受害者角色产生较低的司法公正感,加害者角色产生较高的司法公正感。

(三)信息形式

不论是公正世界信念还是角色视角的选择,都离不开个体的特异性与主观性,但是个体对司法公正的感知需要依赖对客观信息的知觉、组织、推理,随后才能对案件的公正程度进行判断。然而,信息形式会影响个体的感知与判断,已有大量研究发现具体信息比抽象信息更具有影响力,更能影响个体的认知与判断,例如在选择商品时,具体评价比抽象评价更有用〔16〕,使用具体表述会比抽象表述显得更真实〔17〕。研究者认为生动性是具体信息影响力大于抽象信息的原因〔18〕,生动性能够启动个体在相应情境中的感知,也能够启动个体直觉的、感性的认知路径,使得判断更具有说服力〔19〕;此外,具体信息更倾向于诱发对个体(而不是群体)的人格评价〔20〕。可见,以具体形式还是抽象形式呈现信息会影响个体对信息生动性的感知,并进一步影响个体对他人的认知、态度与评价。在司法领域的心理研究中,尚无研究揭示信息形式与公正感知间的关系,但是Pettus和Diener的研究发现呈现犯罪场景的具体信息(比仅呈现犯罪名称)让被试更倾向于对罪犯处以更严酷的刑罚〔21〕,即在相对具体的情境中,罪犯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实际法律制裁更难到达心理预期,所以更难感受到司法公正。综上,本研究假设:

H3a:信息形式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

H3b:抽象情境材料启动较高司法公正感,具体情境材料启动较低司法公正感。

司法公正感是个体的主观感受,既受到来自客观世界信息的刺激(信息形式),又被个体的社会视角所建构(身份角色),还受到来自人格的稳定影响(公正世界信念)。司法公正感作为一个整体,各影响因素之间协同发挥作用,例如个体所选择的角色视角(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会影响到对信息的解读;然而公正世界信念作为稳定的人格结构,在对受害者的贬损过程中,其影响作用高于环境因素〔22〕,公正世界信念代表的是一种关于公正认知的稳定思维方式,不依据情境的变化而发生剧烈的变化。因此,本研究进一步假设:

H4a: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存在交互作用;

H4b:公正世界信念与情境因素(身份角色、信息形式)不存在交互作用。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设计

研究采用2(信息形式:抽象vs.具体)×2(身份角色:加害人vs.受害人)×2(公正世界信念水平:高分组vs.低分组)的混合设计,以信息形式、身份角色、公正世界信念水平作自变量,其中信息形式与公正世界信念为被试间设计,身份角色为被试内设计,以司法公正感作为因变量。研究首先请被试阅读研究材料,材料内容以第三方视角描述了一起车祸发生现场,随后请被试完成后续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司法公正感的测量题目、公正世界信念量表以及性别、年龄等题目。

(二)研究对象

在武汉两所高校共发放问卷360份,回收337份,剔除无效问卷22份,共获得有效问卷315份;男生84人,女生225人,性别信息缺失6人;被试年龄最小16岁,最大22岁,平均19.5岁,共计105人阅读抽象信息材料,剩下210人阅读具体信息材料①。

(三)研究工具

1.信息形式

研究者为被试提供两个版本的车祸发生现场的文本描述:其中一个版本为抽象信息版本,仅呈现了受害者(三人过街,两人被撞倒,一人避开)、加害者(司机驾驶超速且酒驾)、司法系统(公诉机关正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具体信息版本在此基础上呈现了更为详细的场景描述信息,如时间信息(夏天夜晚23点)、车辆信息(黑色轿车)、地点信息(斑马线和交通信号灯)。

2.身份角色

研究先向被试提问“您认为司机能得到公正审判的可能性有多大”(DV1),让被试以加害人(司机)为身份角色评估司法公正感,随后向被试提问“您认为法院审判结果能让受害者满意的可能性有多大”(DV2),让被试以受害人(行人)为身份角色报告司法公正感程度,均采用6点计分(1代表“非常不可能”,6代表“非常可能”)作为因变量测量指标。经检验,两个题项具有中等强度正相关(r=0.446,p=0.000),具有内部一致性(α=0.615)。

3.公正世界信念

研究中使用Dalbert开发的公正世界信念(BJW)量表作为测量工具,包含个人公正世界信念(Personal Belief in a Just World,PBJW)与一般公正世界信念(General Belief in a Just World,GBJW)两个子量表〔23〕,通过中英文互译的方式翻译原始量表,量表采用6点计分(1代表“非常不认同”,6代表“非常认同”)。经检验,量表可信(α(BJW)=0.888,α(PBJW)=0.826,α(GBJW)=0.781),且子量表间、子量表与总量表间具有高度正相关(r(PBJW-GBJW)=0.767,r(PBJW-BJW)=0.925,r(GBJW-BJW)=0.953,p=0.000)。将被试得分由低到高排列,分别截取两端各27%的被试分别作为低分组与高分组。

三、研究结果

(一)司法公正感基本状况

为了解被试实验结果基本情况,对各变量进行描述统计分析。被试对以加害者为视角的司法公正感(DV1)显著高于测量全距中值(M=4.354,SD=1.127,t=13.416,p=0.000),而以受害者为视角的司法公正感(DV2)略低于测量全距中值,但不具有显著性(M=3.498,SD=1.245,t=-0.023,p=0.982)。检验被试性别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感,发现被试司法公正感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t=-0.517,p=0.605;t=1.069,p=0.286)。考虑到公正世界信念会影响被试看待社会公正的方式,对以不同身份角色为视角的司法公正感与公正世界信念进行相关分析,发现公正世界信念与司法公正感存在显著较弱正相关(均p=0.000),相关系数见表1。

表1 司法公正感与公正世界信念相关分析结果

(二)司法公正感的决定因素

以信息形式(IF)、公正世界信念(BJW)为被试间自变量,以身份角色(RO)为被试内自变量,以司法公正感为因变量,利用SPSS 24.0进行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

从结果中可以发现,身份角色的不同对司法公正感存在极其显著的影响,被试以加害者为身份角色的司法公正感(M=4.489,SD=0.088)高于以受害者为身份角色的司法公正感(M=3.559,SD=0.103);公正世界信念水平高低对司法公正感同样存在极其显著的影响,高公正世界信念水平被试的司法公正感(M=4.448,SD=0.105)高于低公正世界信念水平被试的司法公正感(M=3.600,SD=0.122);而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仅达到边缘显著水平(p=0.053),阅读抽象信息被试的司法公正感(M=4.181,SD=0.131)高于阅读具体信息被试的司法公正感(M=3.867,SD=0.094)。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过程中,尽管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不显著,但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的交互作用却具有显著性,即信息形式通过与身份角色的交互作用影响司法公正感。经过简单效应检验,当固定信息形式时,身份角色的差异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的水平,表现为被试处于加害者角色时的司法公正感高于其处于受害者角色时的司法公正感;当固定身份角色时,信息形式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的水平,表现为被试在抽象情境中的司法公正感高于其在具体情境中的司法公正感。按照胡竹菁和戴海琦的建议,可以将η2作为方差分析变量效果大小的辨别指标〔24〕,表2统计结果显示身份角色对司法公正感变异的影响最大,其次为公正世界信念,最小的是身份角色与信息形式的交互作用。

表2 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

(三)对公正世界信念的再检验

上述分析中,均以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自变量。但是公正世界信念包含两个下位维度,其中个人公正世界信念是以个体自身作为参照对象,而一般公正世界信念则是以他人作为参照对象,分别形成对“得其所得,得所应得”的信念。公正世界信念参照对象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因此分别以一般公正世界信念与个人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自变量,按照前述分析方法检验其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经检验,获得与前述分析一致的结果,但是,当一般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自变量指标时,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具有显著性(F=4.512,p=0.035),而以个人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自变量指标时不具有显著性。

四、讨论

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假设H1a、H1b、H2a、H2b、H4a、H4b均显著成立,而假设H3a、H3b接近显著成立,并且身份角色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作用强于公正世界信念,公正世界信念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作用又强于身份角色与信息形式的交互作用。

(一)对身份角色研究结果的讨论

身份角色变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显著成立,说明选择评价对象的视角会影响对结果的认知,与以往研究一致〔15〕。基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司法公正感差异表现为被试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认知结果,被调查者(旁观者)认为受害者更不容易感受到司法公正。受害者处于利益损失与道德优势的地位,被调查者对受害者的同情使得他们将受害者纳入自己的内群体中,希望蒙受损失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因此可能出现“怎么补偿都不为过”的认知,总觉得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与补偿应该更多些,审判结果应该更多地向受害者倾斜,因此对司法公正要求更高,更不容易形成司法公正感。相反的,加害者处于有过失或过错的道德劣势,因其酒驾且超速的行为引起被调查者的愤怒,使他们产生道德义愤。平复道德义愤需要通过对等的或超量的惩罚来实现,即产生对加害人“怎么惩罚都不为过”的感受,因此更有可能对司法审判结果产生“还可以更严厉些”的认知。因此,处于加害者角色的被调查者相对更不容易满足于司法审判结果。

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出角色的差异会左右被调查者的司法公正感,这提醒研究者与司法从业者,将同一案件的加害者与受害者放在等式两边等同起来可能过分简化了公正感知的认知过程,忽视了不同身份角色的对象在公正认知过程中的感知标准与内容差异,即需要更多补偿还是更多惩罚的差异,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补偿和什么样的惩罚的差异。这样研究者和司法从业者不得不考虑以下问题:对受害者而言,对加害者的惩罚是不是补偿的一种形式?如果是,那受害者与旁观者对补偿的形式与内容有何心理期待?这些补偿的形式与内容如何影响司法公正的感知?对加害者而言,如果道义上的补偿、行动上的歉意能够缓和受害者、旁观者的道德义愤,那是否可以全然通过道义补偿与歉意来实现司法公正?对于这些问题,实证研究显示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道德义愤,但其具有局限性,仅能建立起对“无心之失”的公正感知〔25〕。Gromet与Darley却指出补偿等行为只作为惩罚的一种形式,或者是惩罚的补充,不能通过歉意与道义补偿替代惩罚〔26〕。不同研究结果说明,惩罚与补偿对于司法公正感可能具有微妙的影响,相似而不同。所以,惩罚与补偿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作用影响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结果,在实践中需要充分意识到两者的作用与心理机制,并慎重裁决。

(二)对公正世界信念研究结果的讨论

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较为稳定的人格差异,在司法公正的感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高公正世界信念者比低公正世界信念者更容易感知到司法公正感。公正世界信念水平越高,越容易理解世界普遍存在的地位差异或收入不均等,也更容易合理化和容忍不公正局面的存在〔27〕。因此,公正世界信念水平越高,越容易将世界认知为公正的。不论是受害者遭遇的伤害,还是加害者将要面临的惩罚,高公正世界信念者倾向于认为这是他们“应得”的,即加害者理应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而受害者则可能是在为“曾经”的过错而遭受伤害,也就是因过去而遭到报应。基于这样的思维,被调查者将司法公正的结果建立在双方的“应得性”之上。既然伤害即是报应,是个体本就应承受的,那不论司法审判结果如何,都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审判,因此会形成相对较高的司法公正感。而低公正世界信念者认为社会上本就存在诸多不公正之处,对不公正的意识与知觉水平要高于高公正世界信念者。因此,低公正世界信念者以自我的心理标准作为参照,在进行司法公正感知过程时,个体认知的主观性被放大,与现实更难契合,更难形成司法公正的感知,进而形成相对较低的司法公正感。值得研究者注意的是,虽然公正世界信念的高低会影响个体对受害者的评价,但在本研究中并未发现公正世界信念与身份角色的交互作用,这可能是因为公正世界信念是个体长期稳定的认知世界公正状况的思维方式,不因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受害者也好、加害者也好,都是具体情境中的某一对象,具有特异性,因而与公正世界信念的高低与否没有显著的关系。

虽然公正世界信念很难在短期有针对性地改善,但是人格因素、思维方式对司法公正感知的影响同样为司法从业者、社会管理者在实践层面予以启示。从人格的角度上看,个体对(司法)公正社会现实的认知方式、解释方式、反应方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个体已经对司法公正现状、社会公正现状有了基本的认识,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思维与推理方式。因此,要想提高民众的司法公正感水平,需要培养民众对公正的感知方式与认识逻辑。简单而言,就是要以严格贯彻与执行“依法治国”为基本原则,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预留“讨价还价”的空间,一方面要根据法律法规办事,另一方面要填补法律制度的真空部分。归根结底,是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不断践行法治精神、不断营造司法公正的社会氛围,提高民众对规则逻辑、法治逻辑的意识水平,塑造社会每一个个体对社会规范的执行感、遵从感、认可感,从思维认知层面提高个体内在对司法公正的感知水平。

(三)对信息形式研究结果的讨论

在设计研究工具时,抽象与具体两个版本阅读材料在案件的核心特征表述上(例如死伤人数、司机醉酒超速等)没有差异,仅在情境描述上有差异,表现为对车祸情境非核心特征是否进行详细描述(例如季节时间、车辆颜色等),从而规避因车祸核心特征的改变而激活不同侧重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司法公正,例如伤亡情况、司机与行人的社会阶层。另外,详细描述情境本质上是对阅读材料生动性的刻画,与以往研究保持一致,越是生动的阅读材料,越能引起读者的感性卷入,进而实现研究目的〔19〕。然而,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并未如研究假设那样得到验证。以往研究已经证明具体信息比抽象信息对个体的认知影响更大〔18〕,该趋势在本研究中得到验证,即阅读具体材料的被调查者比阅读抽象材料的被调查者更不容易感受到司法公正。换言之,阅读具体材料的被调查者的司法公正感距离满意的司法公正状态更远,但具体情境与抽象情境所导致的司法公正感差异并不具有显著性,仅处于边缘显著的水平。

关于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影响边缘显著的结果,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虑原因:第一,可能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并不如研究者想象的那么强大。因为对司法公正的感知更多地还是受道德义愤程度、罪行恶劣程度、伤亡严重程度等等与量刑轻重有关的情节所支配〔28〕,而信息形式是“不那么重要”的影响因素,即被调查者卷入车祸情境的程度与激活义愤情绪体验的程度具有个体差异,因而对司法公正感的预测能力具有不稳定性。第二,从数据中检验到,以一般公正世界信念作为自变量时,信息形式对司法公正感的预测作用具有显著性,即提示研究者信息形式可能还与“我他”的视角区分有关。被调查者在完成问卷时,始终是处于旁观者的身份评估加害者或受害者的司法公正感程度,而不是将自己作为当事一方进行衡量。而个人公正世界信念建立于个体对自身是否得到世界公正对待的认知之上,形成的是自我是否“得其所得、得所应得”的认知,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旁观者的情境定位。而一般公正世界信念则是对他人是否“得其所得、得所应得”的认知,与情境设置一致。所以一般公正世界信念更适合于解释加害者、受害者的公正经历,与个人公正世界信念无直接相关。这可能是信息形式仅在以一般公正世界信念为自变量的情况下显著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原因。

信息形式因素给社会各界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于社会管理者、司法从业者而言,尤其是处于宣传口的从业者,在向社会公众呈现或通报热点事件、舆情事件、法治事件时,需要以专业的思维与逻辑概括出事件的核心,而非以情绪化、情节化的方式将面向社会的通报变为个人的表达。媒体报道与官方通报时,应将事件抽象出核心特征,以“机械化”“规范化”的语言和结构呈现信息,以便强化公众对客观、公正的认知,树立起社会管理者、司法从业者的中立形象,降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阈限,进而较容易形成司法公正的认知,而且媒体树立社会管理者、司法从业者的中立形象,还有助于培养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感知离不开媒体的报道,因此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影响公众的司法公正感。媒体在传播案件信息时也应尽量避免过分追求情节与细节的“曝光”,这既是对死伤者的伦理尊重,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度卷入案情而造成社会恐慌。媒体报道如果造成公众过分担心“如果受害者是我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会让公众过度聚焦于案件的发生,而非公正地处理案件,即忽视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从而瓦解公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可能。

(四)对交互作用的讨论

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公正世界信念(BJW或GBJW或PBJW)与信息形式、身份角色均不存在交互作用。但是,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具有显著的交互作用,即二者协同影响司法公正感,信息越是抽象、越是站在加害者的视角,司法公正感越高;信息越是具体、越是站在受害者的视角,司法公正感越低。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相互叠加。交互作用的存在可能是具体情境信息激活了被调查者对案件的自我卷入,而当被调查者卷入受害者的角色时,具体的信息形式与受害者的身份角色会双重放大对惩罚的期待,进而抑制了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同理,抽象的信息形式与加害者的身份角色会起到双重叠加的促进司法公正感知的效果。

对于“选择了什么身份角色”和“接收到什么情境信息”两个与情境有关的因素,现在可以确认存在对司法公正感的放大或抑制的叠加效应。而对于公正的人格因素(即公正世界信念)与情境因素没有交互作用,可以认为在本研究的框架下,人格因素与情境因素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影响路径,在司法案件中同时影响司法公正的感知。但是本研究仅利用单一交通肇事情境开展研究,还需要以其他类型案件为蓝本进行多重检验。

五、结论

三因素混合设计研究结果显示:(1)司法公正感受到身份角色(加害者或受害者)的显著影响,且以受害者为视角的司法公正感低于以加害者为视角的司法公正感;(2)司法公正感受到公正世界信念的显著影响,高公正世界信念者的司法公正感高于低公正世界信念者的司法公正感;(3)信息形式(具体或抽象)与身份角色协同影响司法公正感,并呈现效应叠加的趋势;(4)公正世界信念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相对独立于情境信息,不与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产生交互作用;(5)信息形式与身份角色对司法公正感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公正世界信念。

注释:

①研究材料在设计之初,将信息形式设计为抽象与具体两个组别,其中抽象组阅读材料只呈现了车祸发生的情境,而具体组的阅读材料为了更为详细地描述车祸发生经过与现场,对行人过马路的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因此在具体组中又区分出两个组别,即行人有责组(即行人不从斑马线过马路)与行人无责组(即行人从斑马线过马路)。分别以三种材料开展调查(抽象组105人,有责组106人,无责组104人),经过统计分析发现,阅读有责组与无责组材料的被调查者在司法公正感得分上没有显著差异,且不与身份角色、公正世界信念存在交互作用。故在本文中将有责组与无责组合并为具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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