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胡 剑,贾丽红
(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54)
***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将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之一,并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财富的形成及累积既决定于社会生产的开展与扩大,也与分配制度的制定与调整密切相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并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1]。这为新时代通过分配制度变革促进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充分认识到分配制度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的重要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3]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之间存在耦合关系,在新时代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进共同富裕与优化第三次分配在追求理念上一致,二者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结构的最佳运转,达成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稳定和谐的秩序,在推进共同富裕、优化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高收入群体、高收入地区的规范与调节,必须鼓励高收入人群以更多的方式回报社会。推进共同富裕与优化第三次分配在经济发展目标指向上一致,推进共同富裕是经济长远发展的目的与指向,优化第三次分配制度是在新的发展时期实现经济行稳致远、人民丰裕富足的必然手段,二者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必然要求壮大公有制经济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必然内在地要求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推进共同富裕要求优化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施行也会有助于共同富裕局面的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愿景与目的呼唤社会分配机制的优化,要求第三次分配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及目标进行适当调整,而分配结果的合理实现则会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扩大财富的接受面与接受度。共同富裕对富裕主体的扩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分配制度制定主体应进行更加精细化、精准化的设计,需要扩大财富分配调整机制的作用面。分配客体在现实分配秩序中承接更多频次的分配必然带来财富主体数量的增加,分配制度优化带来的富裕人群扩大也必然使更多的主体主动参与到共同富裕分配结构中。第三次分配不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否定,而是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对分配制度进行的精确调整与科学厘定,对前两次分配进行补充和完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由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次分配,不能完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共同富裕的实现还需进行第三次分配。鉴于此,从第三次分配出发探讨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指出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战略举措,提出共同富裕视角下不断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做法,阐明以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具体构建,形成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合力。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4],是社会非政府部门通过社会捐赠等慈善活动继续扶贫济弱的又一次分配[5],是对再分配的补充。较之由市场主导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初次分配和由政府主导的通过税收方式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作为补充性的分配方式,在分配理念、分配目标、分配主体、分配手段、分配结果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的特征。
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特色的分配方式,其介于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和政府调节的“有形之手”中间,依靠社会成员之间的习惯与道德调节的效应[6]142来运作。第三次分配作为依靠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道德之手”,能够紧握政府的“有形之手”,合力减少市场的“无形之手”带来的贫富差距[7],有效激发共同富裕实现的内生动力。
分配理念对分配方式具有指引作用,第三次分配理念以道德文化为引领,以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精神为基础,以日益健全的道德体系为支撑,通过道德力量 “柔性之手”弥补长期以来利益和效率驱动下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未能涉及到的分配领域的空白地带。第三次分配更加注重运用道德力量这种 “柔性”的约束力量,将适当社会财富和平转移给一些弱势群体,以柔性的方式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对公平和正义的期待。
以道德力量为理念的第三次分配旨在实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现有基本分配制度下适量物质财富的和平转移、营造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的良好风尚、实现生产主体与分配主体的统一,以达到马克思所提到的“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8]200。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理论是对改革开放前期按阶段、按步骤富裕理论的精准细化与持续发展。在改革开放前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9]111。物质财富的充分涌现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精神财富的极大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精神动力。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精神财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依靠社会成员之间融洽的社会关系,先富群体采取自愿、平和的方式,诸如慈善捐赠、公益慈善等,给予后富群体一定的物质财富帮扶,以达到缩小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贫富差距的目的,从而实现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达到一种互通、互谅、互愉的状态。
在第三次分配中先富群体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实现社会财富的和平转移,使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先富群体在给予后富群体物质帮扶的同时,其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得到充分实现,有助于其自身思想境界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分配客体在接受先富群体的物质财富扶持的同时,也促使其运用分配正义等理性思维去重新审视贫富差距、共同富裕等问题,将有效消减可能因贫富差距较大造成的分配偏见,从而达到第三次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和谐发展的目标。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3],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共同富裕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战略目标。长期以来,我国的生产关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与此相适应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初次分配制度以及依靠税收等方式调节收入的再次分配制度。
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绝对贫困问题得以顺利消除,实践证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相互结合的分配方式,对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主要依靠法律的规制与税收的强制,较为依靠单一的分配主体,在分配覆盖面以及分配领域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第三次分配在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的基础上,旨在调动社会力量通过无偿捐赠、慈善公益等非强制性方式进行分配,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更多社会主体主动参与的意愿,让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涉及不到的领域、主体成为第三次分配的受益者。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135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在传统的依靠单一主体分配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运用,分配主体依靠全员社会力量的加入。
第三次分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分配机制,具有非强制性[11]。进入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富裕,而是要分阶段逐步实现的共同富裕,这就需要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较少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人民至上”是分配制度鲜明的价值取向。橄榄型收入结构的形成需要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准则,不断完善注重效率的初次分配制度、注重公平的再次分配制度以及依靠道德情感、道德力量自愿进行财富转移的第三次分配制度。
第三次分配作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与要求的分配方式,是在崇高的道德力量驱动下,先富自发参与慈善公益、自愿的活动,通过无偿捐赠、自愿扶助、对口帮扶等方式,实现先富群体、先富地区的适量社会财富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城市向乡村转移。
第三次分配从先富自发参与到社会财富顺利实现和平转移,全过程都是在自愿原则下进行的。自愿原则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鲜明特征,也是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促进人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全面发展的生动体现。
第三次分配是一种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分配[12],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社会性以及参与过程的自愿性决定了第三次分配在结果的呈现上更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属性。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公益和功利的问题,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并不绝对对立,功利中包含着公益的因素,在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单个人出于功利角度的私人活动也具有公益的萌芽,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转化为公益的活动。
现阶段,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有益补充手段,只要分配主体参与的自愿活动、公益慈善具有 “实质性的内容”,能够有效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就能有效突破长期以来 “功利论”意义上的公益慈善,就能有效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打破了传统功利论意义上的“公益论”,是建立在精神财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分配主体的“自我意识”由内而外指导其自愿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公益活动,扬弃了物质财富的“那种外在的、无思想的对象性”[13],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在分配结果呈现维度上更具公益属性。
在共同富裕理念与目标下第三次分配呈现鲜明的价值趋向与实践特征。新时代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的鲜明特征决定了当今进行第三次分配机制构建的方法与原则。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的分配理念具有更加注重道德力量的鲜明特征,这就迫切要求发挥道德理念的引领作用、道德文化的长效浸润作用,为第三次分配凝聚道德力量。
道德作为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的总和,道德本身具备的内在约束效力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14]。道德出于人类对自身行为的理性思考,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其固有的约束力,要充分发挥道德对于第三次分配的引领作用,有效激发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情感、提升道德素养、塑造道德品质。道德理念引领是道德力量形成的理论前提,但道德理念、道德素养不是生来就有的,其获得需要人类主动的努力与实践的锤炼。
在道德理念引领的基础上进行道德文化的长效灌输,是共同富裕视角下不断强化第三次分配道德理念的重要举措。道德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能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浸润社会成员的道德世界,扩充社会成员的道德力量,从而营造崇尚道德的社会氛围,为第三次分配提供道德力量支撑。这就迫切要求在第三次分配理念机制构建时遵循道德理念引领和文化长效灌输相结合的原则。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旨在引导先富群体自发将财富无偿转移给后富群体,从而使得先富群体与后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实现和谐发展状态下的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理念中的和谐发展因素与共同富裕理念中强调人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进行联合的全面发展因素有价值契合之处。
目标和谐发展既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状态,也是事物发展状态的终极目标。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作为有益于共同富裕实现的补充性分配方式,目标的和谐实现就要求分配主体和分配客体、先富群体和后富群体、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城市与乡村、不同行业之间处于和谐发展的状态。第三次分配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实现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在发展中根据事物发展的态势对不利于和谐发展目标的因素进行及时规制。因势而变规制要求在进行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时应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情况以及后富群体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认可状况因势而变地进行调整、引导。
目标和谐发展和因势而变规制是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则,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不断对第三次分配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因势而变地进行规制,从而实现第三次分配和谐发展的目标。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主体在依靠社会力量的同时,也要注重组建专职力量。在第三次分配制度建构时依靠社会力量就要求第三次分配参与力量打破初次分配依靠市场、再次分配依靠政府的单一力量参与局面,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主动精神与自觉意识,要求构建起由个人、社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机制。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就要求动员一些社会成员自愿参与到财富转移过程中,从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牢牢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分配的基础上,也要不断组建专职力量参与第三次分配。
***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5]23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产生了慈爱、互助、共享的价值观念,受这些观念的影响,社会成员在血缘、地缘、亲缘维系的“熟人社会”环境下,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依赖关系。在“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在第三次分配崇高道德力量的驱动下,人与人之间不同范围、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互助、依赖关系容易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共识,因此要善于运用小范围的依赖关系,组建第三次分配的专职力量,引导其有效参与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视角的第三次分配主体要秉持依靠社会力量和组建专职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次分配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具有共时性,现阶段需要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参与等方式发挥第三次分配对社会财富分配的有益补充作用。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更加注重自愿参与,更加重视自愿原则。自愿参与行为是建立在分配主体崇高精神力量驱动下的行为,非强制性和自发性是第三次分配的鲜明特点,自愿参与为主就要求在第三次分配的实现过程中充分尊重先富群体的意愿,避免运用强制性的手段强迫先富群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应让其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的思想是在发展变化的,人的意愿是可以受到引导和激励的。这就要求第三次分配在注重自愿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柔性的政策激励引导更多社会成员自愿参与到第三次分配。
自愿参与为主和政策激励引导都是促进第三次分配实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又各有侧重。自愿参与为主侧重社会成员内在崇高的道德力量的发挥,政策激励引导旨在通过外部政策让社会成员的自我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使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参与手段的自愿原则与共同富裕过程中的精神激励具有共通之处,这就要求在共同富裕视角下进行第三次分配手段机制构建时遵循自愿参与为主和政策激励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在结果的呈现上更具公益属性,这就要求第三次分配既要彰显公益属性,又要健全公益保障。
公益属性通过一定的公益行为表现出来。彰显公益属性就要求不断培育、壮大“本土公益文化”,鼓励高收入群体、高收入企业回报社会,使分配主体和分配客体之间突破传统捐赠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利益回馈关系,形成具有公益属性的捐赠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在捐赠主体和捐赠客体之间建立公益属性关系的基础上,实现高收入者的财富流向低收入者、先富地区的收入流向低收入地区、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流向低收入行业,实现各收入者之间、各地区之间、各行业之间在第三次社会财富分配结果上呈现公益性。
正向的行为需要保护与激励,第三次分配结果呈现出公益属性离不开完善的公益保障。健全公益保障就要求明确捐赠主体和接受对象之间的非利益关系,保障其无偿捐赠的公益属性。第三次分配结果公益属性的彰显是实现公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益保障是对分配结果公益属性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后续分配结果公益属性得以持续实现的保护与保障。
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共同富裕,而是通过国家政策扶持一些群体、地区、行业先富起来,先富群体、先富地区、先富行业在道德力量的驱动下,通过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自发参与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无偿将部分财富捐赠给所需群体。因此,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构建既要彰显公益属性又要健全公益保障。
分配制度是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16]。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探索进入关键时期,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分配体系是确保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的关键抓手[17]。现阶段,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对于深化道德理念、促进和谐发展、增强社会力量、鼓励自愿参与、彰显公益属性至关重要。
道德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18]。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靠的是道德的觉醒[19]。当前应从以下3个方面不断激发社会成员道德的觉醒,为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凝聚道德力量。
第一,健全道德意识长效引领机制。道德意识是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的总和,受一定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制约,根据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体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具体而言,要健全个体道德意识长效引领机制和群体道德意识引领提升机制。马克思曾言:“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20]84个体道德意识引领长效机制要求健全个体道德意识发生机制、个体道德意识评价机制。个体道德意识发生机制要求在全体社会成员现有道德素养的基础上,运用第三次分配主体和客体“角色扮演”“角色互换”“角色互谅”等方式,通过第三次分配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强化个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意识,从而形成人我同命、互为一体、互帮互助、共通共富的道德意识。个体道德意识评价机制要求专人对个体道德意识的具体情况进行等级化的评定,在评定后按所属等级进行分类,道德教育主体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道德提升策略并切实施行。群体道德意识引领提升机制要求在个体具备道德意识的基础上,将个体中道德意识较好的成员组合起来,形成群体性的道德意识引领队伍,激发群体性引领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识,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精神力量。
第二,建立道德教育长效开展机制。具体而言,要建立道德教育常态化机制和道德教育全方位灌输机制。道德教育常态化机制要求学校、宣传部门、文化教育管理机构等邀请专家学者商讨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制定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的行为准则,明确第三次分配教育所要取得的成效,规定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开展的频次,推动实现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常态化。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全方位灌输机制要求在推进第三次分配教育常态化的基础上,以主流媒体为媒介全方位传播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理念,使第三次分配道德教育深入到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道德教育引领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目标不断实现的社会风尚。
第三,建立道德文化长效浸润机制。道德文化对于第三次分配道德意识的生成、道德教育的开展,具有潜移默化的浸润作用。具体而言,要不断健全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创新性发展机制和新时代道德模范带动引领机制。中华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机制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传统道德文化中“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创新性发展为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公益文化、慈善精神。新时代道德模范带动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将道德模范吸纳进来,组建专门的道德模范引领部门,通过发挥道德模范的社会感召力,唤醒更多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引导其通过参与慈善捐赠、公益活动不断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实现。
第三次分配旨在实现和谐发展的目标,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分配主体、分配客体以及分配目标的和谐发展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必然要求。当前应从以下3个方面促进第三次分配目标的和谐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完善第三次分配主体赠与和谐规范机制。第三次分配广义上的主体是全社会成员,狭义上的主体是先富群体。具体而言,要健全先富群体引领赠与和谐机制和社会成员赠与和谐规范机制。先富群体引领赠与和谐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先富群体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带动作用,先富群体作为占有社会财富资源较多的人群,相关部门要通过柔性的政策激励先富群体自愿将其占有的适量社会财富无偿赠与后富群体。此外,也要求先富群体具备量力而行、适度而行、分段而行、和谐共生的赠与意识,在参与第三次分配时应根据其自身社会财富资源占有数量与赠与意愿量力而行地赠与财富,鼓励、引导先富群体遵从多梯次、多层次、多方式、多体量的赠与规范体系,不以赠与财富多寡、频次进行简单的划分,从而在先富群体之间构建和谐共生的相处状态。社会成员赠与和谐规范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第三次分配参与体系,规范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行为,端正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识,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和谐有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局面。
第二,完善第三次分配对象和谐接纳规范机制。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既离不开客体的自愿赠与,也离不开赠与客体的和谐有序接纳。具体而言,要不断健全接受对象和谐接纳机制和接受对象接纳行为规范机制。接受对象和谐接纳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健全第三次分配接受对象的关怀队伍,定期对第三次分配接受对象及时开展心理关怀教育,引导其思想上既要正确看待捐赠客体的行为,行为上理性接纳捐赠客体的慈善之举,更应认识到要通过不断努力实现自身财富的充足,从而为第三次分配的有序及持续开展提供物质力量与持续动力。接受对象接纳行为规范机制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据接受对象的现有经济状况,对于接受对象进行归类,如划分为重点接受对象、一般接受对象。在第三次分配开展时优先照顾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此外,也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第三次分配接受对象应遵循的规章制度,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同一个接受对象接受赠与次数的限度,避免其反复接受,以此不断规范第三次分配对象的接纳行为,推动第三次分配扎实有效开展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完善第三次分配目标动态和谐发展机制。和谐发展既是事物发展动态过程,也是事物发展的最终结果。具体而言,要健全第三次分配目标和谐反馈机制和第三次分配目标和谐落实机制。第三次分配目标和谐反馈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健全第三次分配的监管体系,对第三次分配全过程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管,对在开展过程中分配目标的实现状况、不足之处及时反馈。第三次分配目标和谐落实机制要求民政部门、公益组织、基金会等制定、细化赠与效果落实及跟踪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和谐、公正、高效、持续的理念贯穿第三次分配全过程,构建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分配主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第三次分配社会财富和谐分配目标的实现。
第三次分配是一种促使资源在不同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参与主体的资源让渡与爱心传递[21]。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都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参与力量。当前,应从以下3个方面健全第三次分配主体多元参与融合机制。
第一,健全第三次分配社会个体自愿参与机制。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人人参与奋斗,第三次分配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社会个体的自愿加入。具体而言,要不断健全第三次分配个体自愿参与引导制度以及个体自愿参与保障制度。个体自愿参与引导制度要求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中所属社会个体的初始生产资料占有量、现有经济状况、富裕程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激励举措,引导本部门、本单位成员自愿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社会个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个体自愿参与保障制度就要求不断健全个体参与捐赠方式保障制度和个体捐赠财富去向反馈制度。个体参与捐赠方式保护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拓宽第三次分配的参与方式和参与渠道,保障个体自愿参与第三次分配方式的多样性、渠道的便捷性,如民政部门、公益组织、基金会等可以开通线上参与第三次分配、精准定点自主选择受赠对象的渠道和方式,通过线上参与、精准到人等多种渠道与方式进行第三次分配。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将社会个体参与的志愿活动、公益活动中付出的劳动等价转化为个体捐赠的财富,以此引导更多社会个体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避免将资金捐赠视作个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唯一途径。个体捐赠财富去向反馈制度要求相关部门要在一定期限内将个体捐赠财富的去向以及落实状况反馈给捐赠主体,切实形成第三次分配转移款项全过程追踪溯源制度,确保每笔第三次分配转移款项全流程可查,以保障捐赠个体对于其捐赠财富去向的知情权。
第二,健全第三次分配社会组织自发参与机制。具体而言,要健全社会公益组织自发参与机制和社会慈善组织自发参与机制。自发性是社会公益组织的鲜明特点,社会公益组织自发参与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成立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对接部门,诸如成立各地共同富裕基金会,作为社会公益组织自发参与第三次分配对接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社会公益自发参与捐赠的社会财富纳入共同富裕基金会,由共同富裕基金会统一分配给所需社会群体、所需地区以及所需行业。第十八届(2021) 中国慈善榜数据显示,中国慈善事业正在“从社会救助迈入社会治理”[16]。社会慈善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途径参与第三次分配,将部分社会财富转移给部分需要群体,有效弥补了前两次分配的不足。社会慈善组织自发参与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于慈善组织的慈善事迹及时向外公示,并且运用主流媒体等平台将慈善事迹对外宣传,以激发更多慈善组织自发参与慈善事业。
第三,健全第三次分配社会企业带头参与机制。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带头参与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更新企业慈善行为模式,不断赋予企业社会慈善行为模式新内涵。传统的企业慈善行为大多都是通过一些突发性的公共事件表现出来,是一种临时性的,具有救济性质的慈善行为。共同富裕视角下要求相关目标明确企业慈善行为应当以企业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基础,是一种长效性的、以促进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为目的慈善行为。社会企业要依托企业慈善文化,通过带头参与慈善公益、企业自愿活动等慈善行为深入到群体、行业、所需地区中去,通过社会企业自发的慈善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
第三次分配手段原本就具有自愿性,通过外部政策、制度的激励有利于第三次分配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应从以下3个方面不断健全第三次分配手段自愿施行激励机制。
第一,完善税收优惠激励机制。激励慈善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是税收优惠[22]。具体而言,要不断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和税收优惠价值评估体系。政策只有落实才能有效引导社会成员自愿参与捐赠缴纳,税收政策落实机制要求税收部门细化税收优惠的具体要求,归类税收优惠涉及的领域,面向社会公示不同领域税收优惠的比例,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的程序,促进税收优惠政策和慈善公益政策的有效协同,探索多部门协同办理税收优惠机制,提升办理税收优惠的速度,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2]。诸如,税收部门可以重点对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的税收进行减免或者大比例优惠,让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财富更多流向基础性教育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实现对社会基本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帮扶。税收优惠价值评估体系要求税收部门要健全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实体物资捐赠的价值评估部门,第三次分配财产价值评估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非货币形式的所有捐赠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捐赠客体税收优惠减免,以激发更多社会企业、慈善组织、社会个体通过各种力所能及的方式自愿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
第二,完善荣誉表彰激励机制。自愿参与是第三次分配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道德力量”动员更多社会成员加入其中。相关部门要及时健全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和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慈善行为记录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在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慈善行为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对慈善主体的慈善行为进行明确详细的记录,定期对慈善行为突出的主体授予荣誉称号。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实现慈善等第三次分配记录行为与现行征信记录行为的有效衔接,制定衔接沟通机制将参与第三次分配行为纳入征信良好行为序列,并在贷款、投资、接受救助等方面给与后期倾斜。要及时将其慈善事迹在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广泛宣传,并对于慈善行为突出的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和社会优待,以不断增强慈善主体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更多的社会主体自愿参与社会财富的流通,形成社会成员主动参与捐赠、缴纳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完善自愿缴纳规范机制。自愿缴纳规范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应规范慈善主体的行为秩序,不断完善第三次分配参与的程序,相关部门要与自愿参与缴纳的社会成员签署自愿捐赠承诺书等,确保自愿参与捐赠的合法性、自愿性与规范性。此外,也要求政府或者第三方对慈善组织、社会成员赠与的社会财富使用效益和分配领域进行规范性评估,以确保捐赠的社会财富能够进入所需领域、群体、行业中去,实现慈善财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通过规范慈善社会财富的合理使用,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唯物史观指出,应当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当前,要避免将共同富裕伟大愿景和部分社会群体先富现有局面对立起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不断健全第三次分配成果共享公益保障机制。
一方面,健全分配成果共享发展机制。第三次分配通过慈善捐赠或公益活动等方式,从社会范围内获得的物质财富只有面向社会进行全方位共享,才能有效彰显第三次分配所具有的公益属性。具体而言,相关部门或政府要健全分配成果全民共享机制、分配成果全面共享机制、分配成果共建共享机制以及分配成果渐进共享机制,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马克思、恩格斯曾言:“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411***总书记也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3]13分配成果全民共享机制要求政府或相关部门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实现物质财富相对不足的群体进行适量物质财富的共享,对于物质财富相对富裕的群体进行第三次分配精神财富的共享,通过共享的方式,促进全体人民在物质和精神上实现全面发展。分配成果全面共享机制要求政府要将第三次分配成果共享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实现第三次分配覆盖领域的全面性。共建共享机制要求政府要健全第三次分配共建共享体系,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激发社会成员的公益意识,让受益群体在自身受益的同时,努力发展自身从而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造福更多人。第三次分配的推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分配成果渐进共享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将有限的社会财富分配给众多的接受对象时要优先分配给重点人群、重点领域以及重点行业,在优先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将社会财富以科学的方式分配给最需要的社会成员。
另一方面,健全分配公益成果保障机制。公益成果保障机制要求政府或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第三次分配成果所具有的公益属性。此外,也要求政府组建专业的第三次分配社会财富科学配置队伍,运用数字技术全过程动态监督第三次分配成果的落实,对于落实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及时地惩处。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第三次分配中的运用,使物质财富的精准需求、精准配置、精准使用成为可能。总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第三次分配成果的公益属性提供技术保障、法律保障、政治保障,促进社会财富的和平转移,保障第三次分配成果,增强共同富裕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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