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重思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关系

时间:2024-08-31

戚金霞,葛宇宁

(1.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2.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150)



重思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关系

戚金霞1,葛宇宁2

(1.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2.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150)

实践检验标准和逻辑证明的关系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逻辑和认知中的一个难解课题,尤其是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两者的关系更是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自己特定的语义,应该准确把握。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发现这一真理有着自己坚实的理论根据。为了更好地坚持这一标准,必须排除常见的其他非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的干扰,然而唯有逻辑证明标准例外。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来,逻辑证明和实践标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逻辑证明是实践标准的重要补充,甚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真理;逻辑证明;实践检验

30多年前,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为引线,在全党、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吹起了思想解放运动的号角,开创了理论创新的时代先导。这一命题极具精炼性和通俗性,很容易得到理解和传播,起到了快速解放思想的作用。然而,过度的精炼和概括会丧失很多需要表达的含义,导致人们对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质疑,甚至误用。目前人们不断地重新反思和讨论这一命题便是明证。逻辑是追求真理的科学,其产生的动因就表明它和真理的标准问题是时刻相萦绕的。因此在涉及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上离不开对逻辑证明的分析,既然两者都和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密切相关,那么对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在真理检验上的关系进行哲学分析,对目前许多关于实践检验标准的争议的解决一定会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语义分析

众所周知,认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的一个重要依据来自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134但无论是马克思本人,抑或是恩格斯、列宁等都没有具体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的“唯一”就是后来的创新成分,那么这个创新成分是否正确,能否得到确证,这需要严密的论证和分析,否则只能引起无穷的争论和质疑。而在进行论证之前,我们需要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作语义分析,否则论证就无法进行,很容易被有关论证者偷换命题。

其一,是“实践”的语义。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那么实践应该怎么界定呢?实践是否包括精神活动?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实践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沟通主客观之间的桥梁,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实践的主体是人,是具体的、现实中的人,作为社会实践意义上的主体始终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并且,实践活动是人的自觉的、能动性的活动,既不同于单纯的自然界的运动,也和动物纯粹适应环境的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死的,都包含有主体的自觉意识和主观目的。但不能据此而言纯粹主观的思维活动也是实践,因为它和客观世界没有接触,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意义上的实践活动。

其二,是“检验”的语义。何为检验?检验当然含有检察、验定、鉴定的意思。我们认为此处的检验还有一个关键的意义就是“确定”。就是用人的具体的实践去确定一个命题是不是真理。实践的“检验”是一种客观的评价过程,通过实践去看一个命题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以及反映的程度如何,对其真理性进行“确定”。因此,检验真理就是用实践去确定一个命题的真实性。

其三,是“真理”的语义。追求真理是人类的本性之一,真理也是关乎人的生命的东西,赫拉克利特曾宣称:“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在于说出真理。”[2]25然而,真理即使不是引起人们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一个字眼,也是较多地引起人们争议的一个范畴。在所有的真理观中,最为人们普遍认可的是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真理观,他认为:“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3]34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真理观的客观性,在认识论上提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4]74

其四,是“唯一”的语义。“唯一”从字面上本来是指“仅此一个”,“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但许多学者认为如此解释的话,这个命题便成了一个决定性命题,属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独断论的判定。因此提出,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的“唯一”应该进行“软化”,给予语义学限定。其限定后意思大致如下:首先,“唯一”是指首要的,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首要标准”;其次,“唯一”是指“根本”的,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亦即其他标准都应该是实践检验标准的辅助和补充,不具有根本性、主导性的地位;最后,“唯一”还是指“最终”的,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即其他的检验标准在终极意义上都是生发于实践标准的。当然,很多学者做出这种“软化”的目的就是要为逻辑证明留下空间,认为逻辑证明也可以检验真理,而且在检验真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这种“软化”是多余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的存在和作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甚至逻辑证明是能够化归到实践检验之下的,是实践标准的一部分。

最后,是“标准”的语义。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据和准则的意思,用于认定某一事物或者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作为标准的事物本身是要具有可对照性或可衡量性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是指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作为判定一个命题的真理性的依据。

二、实践之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根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认识论的重要内容和原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也没有别的标准。”[4]82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实践具有最终的发言权?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来,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根本特点所决定的[4]82。

真理是古往今来众多仁人志士的伟大追求,甚至许多人为此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人们对真理的本性是什么,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存在着客观主义真理观和主观主义真理观的对立。

主观主义真理观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实用主义真理观,也即人们常说的“有用即真理”。胡适就认为:“真理是人造的,是为了人造的,是人造出来供人用的,是因为它大有用处才给它们‘真理’的美名的。”[5]61在胡适看来,真理不是客观的,它是人造的,是人的主观创造,而不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因为人们需要它,所以我们就制造和生产了它,并给它命名为真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代表人物詹姆士更是明确提出:有用即真理。在他看来:“真理是那样一些信念的总和,人们之所以必须接受这些信念,与其说是为了进行逻辑区分,不如说是为了获得拯救。”[6]270如果坚持实用主义真理观,显然我们就得坚持真理的主观论,你有你的真理,我有我的真理,谎言是骗子的真理,真实是诚实人的真理。其二,逻辑主义的真理观,它坚持真理就是清晰明白的表述,没有矛盾,内部融贯。这也是主观主义真理观的一种形式,它仅仅考虑语句表述自身,不涉及到外在的客观世界。一个谎言如果内容融贯,没有矛盾,按照这种理论,它也是真的。

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是客观真理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因此“真理都是客观的,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4]74。通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真理的这一界定我们就可以发现,真理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4]74。

我们所说的检验真理,就是检验我们的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种符合的程度如何。这就决定了:其一,认识进入真理范畴必须经过检验,认识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主客观关系,是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观认识可能符合客观存在,也可能不符合客观存在,认识进入真理的王国,就必须取得“通行证”,经过“真理海关”的检验,通过检验为真理放行,否则就得返回。其二,主观认识自身不能检验自身,它不接触客观对象,无法“比照”,只能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其三,客观对象也不能充当检验标准,它是“死的”,没有能动性,无法“唤醒”认识。因此,能够充当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就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事物。

这一事物不是别的,就是实践,而且只有实践具有这种特点。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来,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实践具有主观性,或者准确地说,它具有自觉能动性,需要人的意识、认识、理论作指导。这是人的实践活动和自然界的运动,甚至动物的本能活动相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7]273另外,实践还具有客观现实性,或者说客观物质性,它是由有血有肉的人这个物质性、现实性的存在,利用客观的物质工具,去改造客观对象的活动。因此,实践一手牵着主观,一手牵着客观,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它能够把主观和客观连接起来,对我们的主观认识是否符合了客观对象进行“比照”和验证。

三、非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检验标准剖析

如果想让人们在思想上和实践中真正树立起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我们还必须对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检验标准进行剖析,它们很多时候在人们的观念中还很有影响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在不断地和实践检验标准争夺“地盘”。我们只有认真分析这些检验标准,并找到它们的弊端,也即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局限性,才能更好地反驳它们,从而树立起实践标准。

首先是感觉直观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说“眼见为实”,这是一种典型的感觉直观标准,靠的是我们感觉器官直接去把握,通过我们的感觉器官检验的就是真的,就是真理。然而,眼见真的为实吗?稍微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人就会知道“眼见未必为实”。这是因为,我们的各种感觉器官所把握的只是现象,把握不到事物的本质与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个别的、片面的”[4]38,因此是不可靠的。而我们直接感知的只能是现象,只有理性思维才能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4]38。对现象的认识本身就不是真理,没有上升到真理的层面,“真理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揭示,就在于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致性”[8]73;或者换句话说,“真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认识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符合、一致和接近”[4]74。既然我们的感觉器官接触不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层面,把握不了真理,当然也就无法充当真理的检验标准了。

其次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在没有科学的真理标准时,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常常冒充真理的检验标准,我们常常以大家都这么认为来说这就是对的,就是真理。大多数人的意见可以用于价值评价,比如对现任政府和领导人是否满意,可以通过“民意调查”“举手表决”,甚至“全民公投”等方式来进行,毕竟价值评价和主体有着密切关系,主体性就是价值评价的一个重要特性,价值评价受主体目的性的制约。我们常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用在价值评价上是没有问题的,然而无法运用到真理上,运用到真理上就是谬误。因为“真理是一元的”,“它不因主体认识的差别和变化而改变”[4]75。也即说真理只有一个,我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也只能有一个,大多数人的意见在此不具有充当检验真理标准的内在根据。另外,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大多数人的意见经常是靠不住的,其原因有三:其一,大众具有盲从性,当群体在一起做某个事情的时候,大多数人往往不再调动“思维的细胞”,而是听凭感觉,“跟着感觉走”。其二,大多数人进行举手表决时,所支持的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一方,而不是真理的一方,利益和真理比较起来,人们更亲近于利益,毕竟“利益则是人性的本能需求”[9]。其三,“大多数人的暴政”,现代心理学揭示,当大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做主的时候,有可能它会倾向于暴政,否定真理、漠视真理。因此,毛泽东才说:“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10]308

再次是理论权威。用理论权威来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例子在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之前的传统社会里。传统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权威社会,它依赖于权威,以权威作为自己运转的精神核心。比如,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儒家伦理作为支撑的,《论语》等儒家经典就是理论权威,孔子、孟子等人的言论就成为判断言行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合乎圣人之言就是对的、就是真的,否则就是谬误。西方传统社会也一样,尤其是中世纪时期,《圣经》几乎成了判断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地球中心说”就被长期视为真理,而“太阳中心说”则长期被宣布为“异端邪说”。只是随着近代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人的理性的张扬,理论权威才逐渐被削弱,但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中国改革开放前的“两个凡是”事件的出现就证明了这一点。那么理论权威能否承担起检验真理标准的重任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回答是不能。理论权威也是主观的,也未必都是真的,主观的东西是不能充当检验主观认识的标准的,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然后是有用。这是前述实用主义哲学用来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一个认识是否真理,要看它是否有用,以及用途大小,有用的就是真理,用途越大,真理的程度就越高。这显然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来,有用显然不是真理的内在属性,那只是真理派生出来的价值属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一个认识是否有用,完全可以是主观的,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前述例子,谎言对骗子来说是有用的,那么按照这种理论,对骗子来说就是真理;而对于诚实善良的人来说,谎言显然没用,反而有害,按照这种理论,它就不是真理。

最后是经验。长期以来经验也被视为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老年人说:小伙子听我的没错,我走过的桥比你走过的路都多,我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饭都多。这是典型的以主观经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甚至就是唯经验论。那么经验能否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呢?这个也不行。经验,尤其是唯经验论在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时有两个局限性:其一,经验不面向未来,经验是过去活动的总结,过去的经验未来未必管用,它有自己的时空要求;其二,经验缺少理性和逻辑就是“盲”的,缺少目标指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逻辑证明和实践检验标准的辩证统一

在人类的真理理论上,还有一种事物长期充当着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是逻辑证明,那么逻辑证明是否具有检验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能力,它能否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呢?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否定和肯定,因为它和实践标准具有辩证统一关系,两者不是相互排斥、对立的。

逻辑证明,可以简称为证明,就是用一个或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逻辑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的结晶,是人类实践能力以精神形式所形成的内化和积淀,逻辑证明的规则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普遍特性的反映。列宁曾说过:逻辑的式是“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的产物,因此“才有着先人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性”[11]186。可以说,逻辑证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实践性质,逻辑推理的规则和格式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晶。所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标准的重要补充,甚至就是实践检验标准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逻辑证明对一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可以起到“初检”的作用。如果一个认识本身是违背逻辑的,不符合人类理性的,我们就可以直接排除它的真理性,真理的起码要求是符合我们的逻辑、符合我们的理性,在理论上不能自相矛盾。如果一个认识在理论上尚未能获得证明,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我们就没有必要也不能把它拿到实践中去检验,否则就会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比如“永动机理论”,这完全是一种背离逻辑的理论,如果具备一些热力学知识,再加上逻辑推理,就完全可以避免“永动机骗局”的一次又一次的上演。另外,关于人类社会的理论和认识更是不能轻易拿实践来检验的,这种轻率行为有可能造成的不止是人力和物力的损失,有可能损失的是人本身。这种悲剧在历史上比比皆是。比如纳粹主义认为,德意志民族是优秀的、高等级的种族,而犹太人却是低等级的劣等的民族,没有存在的必要,于是对犹太人进行了大屠杀,从而造成了人类历史的大悲剧。其实纳粹主义的种族优劣论完全是不符合逻辑的,是一种谬论,很容易在逻辑上给予驳斥。

其次,由于人类实践的局限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我们的一些认识很可能再也无法获得实践的检验或者暂时无法获得实践的检验,此时就需要通过逻辑证明来证明它们的真理性。每一代人都是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开展实践活动的,实践总是有一定限度的,它有可能无法证实和驳倒一些认识,这是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4]84。

由于时间条件的局限,对一些认识的真实性,我们就无法采取实践检验的方式来证实它,这时候人们常常采取逻辑推理的方式去获得结论。比如,我们在湖南马王堆汉墓中发现了千年不腐女尸,那就是辛追夫人。考古人员在马王堆汉墓古尸的食道、胃及肠内发现甜瓜子130多粒,依据这个考古人员和科研人员认为辛追夫人在临终前吃了甜瓜。那么这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显然我们无法(至少目前还不能)通过“时光隧道”回到古代去观察、拍照或者录下视频。难道因此我们就说这一结论永远不是真理,因为它无法获得人类实践的证实吗?当然未必,我们可以对它进行逻辑证明,看是否符合逻辑,如果能得出符合逻辑的格和式,并且前提是真实的,它就具有一定的真理性,至少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还有一些认识局限于空间条件,我们无法用实践直接去证实或者用直接实践证实的方式成本太高,我们依然要采取逻辑证明的方式来进行。地球到月球的距离就是这样的。有人通过一定方式计算出地球到月球的最近距离是35.7万千米。那么这个结论正确与否,我们至今无法通过实际测量的方式来证实,我们无法(可能永远无法)通过扯一把尺子直接去测量地球到月球的这种最近距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逻辑证明的方式来认识地月距离。有一种方式就是采取电磁波,我们已知电磁波的速度和电磁波碰到障碍物便会以同样的速度返回到发射点的属性,只要能够知道电磁波从地球到达月球并返回到发射点的时间,便可以得出月球到地球的实际距离。这种通过数学或者几何的方式获得的结论也是一种逻辑证明,几何学和数学证明本身就是逻辑证明的应用。甚至在许多时候,数学或者几何命题都是采取逻辑证明的方式去证明而不是采取实践的方式去检验证实的,即使对于一些数学和几何命题我们具有直接实践检验的条件,我们也往往采取逻辑证明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效果更好。比如,对于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这个命题,如果人们直接用量角器去测量,得出的结果很难正好是180°,一定存在着误差,而不是一点不差。可见逻辑证明对于实践检验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或者说“得力助手”。

最后,逻辑证明还不是实践检验本身,它不能代替实践检验标准,也不是最终标准,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就像在一个企业里,秘书很重要,但他不能代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位置。这是由逻辑证明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逻辑证明只能就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过程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进行判定,也即它只管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逻辑的前提是怎么来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解释,不但逻辑的格和式来源于实践,是人们亿万次实践经验的总结,逻辑推理的前提在本源上也是来源于人类的实践。其二,逻辑也“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4]83,它只能回答结论在逻辑上是否有效的问题,有效的未必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种情形很多,著名的“蕴含怪论”就是。所谓“蕴含怪论”,简单来说,就是根据逻辑真值表,在蕴含推理过程中,如果前提是假的,结论无论是什么,推理都是真的,都是有效的,都符合逻辑的有效性标准。比如我们说“如果魔鬼能够当选美国总统,那么地球是方的”,这在逻辑上是不成问题的。即使我们不考虑“蕴含怪论”的问题,许多以真前提开始的逻辑推理,即使结论符合逻辑,具有有效性,在实践中也未必合乎客观实际,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比如1+1=2,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在实践中就未必,有可能会是两个和尚没水喝。

五、结语

由前述可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确定不移的,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同时这一真理也是被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实践检验过的,并且继续在检验中[12]。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真理,排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检验标准,把实践看作我们认识的真理性的最高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检验标准。但是,由于实践本身的不确定性,我们也要充分发挥逻辑证明的重要作用,它和实践检验标准是统一的。逻辑证明的格和式本身就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被人类的实践证明过无数次,它是实践检验标准的重要补充,甚至是实践检验标准的一部分。

[1]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G].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5] 胡适.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

[6] 杜威.真理问题[M]//涂纪亮.杜威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13.

[9] 靳志强.论“正义”的思想逻辑、框架结构及其政治归宿[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4):44-49.

[10]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M]//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1]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2]郭慧梅,任帅军.邓小平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发展及其当代意义[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9):75-80.

(责任编辑 张佑法)

Rethin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actical Test and Logical Reasoning

QI Jin-xia1, GE Yu-ning2

(1.Law School,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2.School of Marxism,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454150, China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actical test and logical reasoning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arxism, which is also a difficult problem in logic and cognition. Especially under the special background of China, the relationship has drawn a widespread attention. “Practice is the sole criterion for testing truth” has its own specific meaningthat should be grasped accurately. We find the truth has its own theoretical basis after a careful analysis. We must exclude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criterion of the truth of all non-Marxism. However, we’d better make good use of the criterion of logical reasoning.In the view of Marxism, the logic reasoning and practice test are united dialectically. The logic reasoning is a complement to practice standard.

truth; logical reasoning ;practical test

2016-08-02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刑事侦查中的法律逻辑研究”(16jsxm052)

戚金霞(1984—),女,河南驻马店人,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法律逻辑、逻辑史。

戚金霞,葛宇宁.重思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关系[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1):26-31.

format:QI Jin-xia, GE Yu-ning.Rethin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actical Test and Logical Reasoning[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11):26-31.

10.3969/j.issn.1674-8425(s).2016.11.003

B81

A

1674-8425(2016)11-0026-06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