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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融资困局的法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4-08-31

邱灵敏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0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之相伴随的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每年的“一号文件”都在关注“三农”问题。所谓“三农”问题具体指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三农”问题之所以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相对于城市的发展,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依然较慢。因此,加大 “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加快我国农业生产的步伐就成为我国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法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对我国农村融资困局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善农村融资环境的具体建议,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 我国农村融资困局与法律博弈格局

目前我国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农村部分人员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因金融机构无法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从而求助于农村民间融资,由此导致我国民间金融的非正常发展,特别是在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民间借贷大幅度上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通常都在25% 以上,有些甚至达到50% 以上,使得农村融资陷入困局之中。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是许多农民难以从正规渠道以正常价格获得资金,另一方面则是民间融资的极度活跃。再加上民间融资行为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法律的“灰色”、甚至是“黑色”地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民间融资需求迅速扩大,利率不断上升,尤其是一些缺乏抵押物的民间融资,往往仅以个人信用作为担保,这种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的民间融资风险可能逐渐加大。可以说,近年来民间信用危机的屡屡发生,不仅是具体的抵押物的缺乏,而且还是一系列法律博弈带来的结果。就我国农村融资而言,存在着以下几种类型的法律博弈:

(1)农村民间融资与农村正规融资的博弈。Yaron 和 Jacob认为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贫困人口融资需求的原因是缺乏抵押品,缺乏储蓄,没有贷款偿还能力。[1]49-70近年来,我国农村正规融资供给不足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彻底解决,其原因一是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高。二是我国金融体系重城市轻农村。周立指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城市普遍严重,尤其是农村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农村融资需求主体在风险和成本方面存在特殊性,农村资金供不应求。[2]56-59再次,农村融资很难形成有效需求。由于农村居民缺乏抵押物,因而农村融资很难形成有效的需求。最后,农村缺乏将抵押物变现的机制,由于农户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资金,迫使农民不得不从非正规渠道融资。

(2)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的一种必要补充。虽然农村居民进行农业以及相关产业的经营中往往会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也有一部分农村居民会选择民间融资,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高。农村虽然是人口众多的区域,农民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的次数往往也不少,但其融资的总规模却比较小,由此使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随之提高。同时,农村人口多、密度小,要实现农村金融的全覆盖就需要在众多的、人口较稠密的地方设置营业网点,但金融机构要设置营业网点就需承担办公室租赁、员工薪金福利、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费用,所有这些无疑会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第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风险高。由于农村的交通条件及通讯设施相对落后,地域广阔、人员居住分散,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够集中。再加上金融机构与农户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及时获得农户信息的情形。总之,农村金融的运行成本高、风险大,使得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人员积极性不高。因而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在较高利率的情况下,才愿意提供金融业务。由此农村借贷利率也就会提高,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借贷利率的管制较严,因而在此博弈中,农村融资往往选择民间融资。

(3)在无法获得正规商业银行贷款的情形下,农户只得通过民间借贷公司融资。目前,我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邮政储蓄都是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和组织,这些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引导、鼓励和支持的作用,其业务活动也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制约。但就农村的现实来看,这些金融机构也存在着难以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的问题,由此,民间融资就成为农村融资的一种补充渠道,且受到一些民营企业和农民的欢迎。但由于民间借贷公司往往带有一些违法性质,如未依法成立、或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其经营范围若没有存贷业务的话,其参与者就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总之,上述一系列法律博弈的结果就会导致农村融资困局的形成。

2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民间融资非合作博弈模型构建

所谓法经济学,即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框架、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3]3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研究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时代下,经济与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4]34-35法经济学本质上也是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范式具体应用的理论形式与结果。[5]25-27法经济学与博弈论在经济分析中发展趋势相一致,成为新的主流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博弈分析在法经济学中集中体现在对谈判分析范式及交易成本范式的突破,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博弈分析使交易成本更确定。第二,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同时,还包含了整体主义的因素。第三,博弈分析突破了市场本位。[6] 78-79因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在于有利益冲突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而做出的决策行为及其均衡问题,博弈论在经济学中往往把博弈均衡作为研究的核心。博弈均衡是两个及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个体的决策受其他个体对其产生行为作用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在此,纳什均衡是博弈均衡的基础和核心。纳什均衡是指所有参与人选择的一种最优组合方式,且没有任何人对此选择存在异议,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人违背此协议,那么此协议就不会自动实施。因此,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毫无疑问,博弈均衡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说至关重要。

博弈论是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互动路径,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和均衡。农村民间融资非合作博弈模型的主要参与者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

从农村正规融资角度来看,其行为包括与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竞争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或与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不竞争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不合作两种形式。其战略包括:当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时,收益大于风险,则合作竞争;反之亦然。其信息方面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竞争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支付函数为T(收益)=C(贷款本金)XI(贷款利率)—R(贷款风险)。

从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角度来看,其行为包括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不合作,或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合作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其战略包括:当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收益大于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时,则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对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则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支付函数为T(收益)={C1(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本金)XI1(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利率)—R1(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的贷款风险)}+C2(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的贷款本金)XI2(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的贷款利率)—R2(同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合作的贷款风险)。

从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的角度来看,其行动包括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不合作,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合作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其战略包括:当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收益大于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时,则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及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处于优势地位,其支付函数为:T(收益)=T{(投资收益)—CI(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本金)XI1(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利率)}X{(I—P1(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困难概率)}+{T(投资收益)—C2(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的贷款本金)XI2(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的贷款利率)}X{I—P2(同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合作的困难概率)}.

由于不符合纳什均衡的协议和制度不能自我实施,因而在当前博弈格局中,正规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民营企业和农户、民间金融组织和个人处于绝对劣势地位,三者间呈现非对称、非合作博弈态势。

3 农村融资困局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未完全开放状态,金融业还属于相对垄断及高度管制行业,可以说,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基本垄断了金融市场。虽然我国政府明文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两倍,但在当前情况下,要彻底取缔地下钱庄和禁止高利贷行为也不见得符合常理。

3.1 从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出资人、民间融资受资人的角度分析三者的博弈行为

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传统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指拥有完全信息,并能做出最理性决定的人。但在现实中完全能够做出最理性决定的人是很少的,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导致信息持有方为获取自已的更大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即理论上的道德风险,因为资金的安全性对放贷人来说是第一位的。从目前来讲,我国农村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农户,他们缺乏技术上的竞争力,处于产业链的下端,即使在农村经济高速成长的时期,其经济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加之农村地区相对比较闭塞,从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大了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当然,正规金融机构也会在资金借贷过程中摸索出一系列标准化模式,如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然而,这种标准化模式往往会成为农户及民营企业的障碍。这是因为,一方面金融机构虽然是根据农户和民营企业的需求状况而提供贷款的,但其获取的收益与为大型企业提供的贷款带来的收益相比还是偏低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获得民营企业和农户还贷的信息一般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当然,也并不排除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垄断寻租和腐败来降低贷款的门槛,从而打开一扇“偏门”为农村民间金融受资人(农户、农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业务。

从农村民间融资出资人角度来看,民间融资出资人主要采取三种投资形式:第一种是将余款投入股票市场,第二种是将余款存入银行,第三种是将余款投入农村民间融资市场。若采取第一种形式,收益虽然很高,但投资风险也很大,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股市发展不太健全的背景下,股票市场往往会沦为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若采取第二种形式,目前在人民币处于贬值的情况下,出资人若将利息存入银行,那么,在通货膨胀时期,出资人不仅会蒙受负利率的损失,同时还可能失去将余款投入正规金融市场及民间金融市场的机会;若采取第三种形式,则会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一般地,民间融资市场比银行同期同档的借款利率会高几倍,同时,银行交易成本低,存在信息优势等。加上农村民间融资的借款对象一般是熟人,如同事、亲戚、朋友及邻居等,彼此间的经济状况也比较了解、信誉度较高,因此,交易的信息成本较低。另外,农村民间融资操作简单、方便、无技术上要求,交易成本较低。最后,因交易双方彼此是“熟人”,比较了解,能对风险做到事前预防;同时,熟人之间的接触越频繁,风险相对也会越低,从而能对风险形成事中及事后预防。另外,民间融资的隐性担保机制,由于存在重复博弈,以参与者的声誉和交往合作分享的利益作为担保,因而农村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加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贷手续的不完善不规范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缺乏,也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但是,相当多的农村出资人,往往通过民间融资可以得到比银行同期同档高很多倍的利息,同时又避免了相对于股票市场较大的投资风险。

从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主要是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户)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两条融资渠道。第一条是通过银行得到借款,第二条是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获取资金。选择第一条渠道因存在特质性成本风险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以民营企业和农户为主的民间受资人在和大中型企业竞争时,往往会吃“闭门羹”,可以说,民间金融备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歧视。民间金融若向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行贿,不仅不见得能够行贿成功,而且还得付出一定的行贿和风险成本。而第二条路虽然借贷利率很高,但因是在亲戚、朋友、同事等之间进行的交易,彼此之间较为熟悉,借贷门槛相对较低,成功率很高,同时农村民间融资操作技术不高,简单方便,交易成本低。所以,大部分农村民间融资受资人会选择第二条渠道。

3.2 对引起三方以上博弈行为的原因分析

(1)博弈结构不均衡,博弈规则不公平。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博弈规则既不对称,也不公平。主要表现为:现有博弈规则只利于正规金融机构,而不利于民间金融活动。因为当前我国金融业总体上还处于相对垄断的阶段,一方面,政府为了社会稳定而对金融市场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受既得利益集团的制约,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两头通吃”。如企业或个人的闲置资金(现金)只能存入正规金融机构,且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加上政府明文规定要取缔高利贷及地下钱庄。由此可见,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农村民间金融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三方呈现非合作、非对称的博弈态势。

(2)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为获取信息付出的较大成本,由于信息量虽大,但真实性较低,掌握信息量少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从而使得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产生。[7]19-22尤其是一些信息持有者为获取更多的利益致使对方利益受损问题的出现,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比如,对于民营企业和农户来说,他们往往处于产业链的底端,其掌握的正规资产较少,很难抵押,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和农户的信誉度、还款能力、收益状况等缺乏了解。由此造成一方面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民营企业或农户提供资金。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和农户为寻找有用的信息而使相关成本随之增加,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民营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难度。再加上国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银行对此类贷款轻易不敢涉足。另外,正规金融机构不仅要求借款方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而且还要求民营企业和农户提供抵押物等,所有这些对民营企业和农户获得贷款构成了较大障碍,从而使民营企业和农户想要获得资金支持困难重重。

(3)缺乏合作博弈观念。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的 “囚徒困境”揭示了一个基本的经济规律,即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作较之人们之间的竞争,前者对人们的效益(好处)最大。[8]36-37这一结论的深层理论根源在于,博弈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决策,而团体理性优于个人理性,“理性选择”这种个人主义立场,会导致博弈各方无法选择对整体而言最有效率的决策,进而造成此消彼长或者共同受损的结果,最终将使社会的整体福利受到影响,而合作协议的达成则可以平衡彼此的利益,并能有效地兼顾公平和效率问题,由此会使博弈各方能够部分地摆脱个人主义的立场,做出对整体和自己更公平、更有效的决策。可以说,合作博弈比非合作博弈更有效率。

(4)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机会主义倾向和非理性合作行为难以抑制。当前我国监督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当前农村民间融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没有明确非正规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能,致使民间金融执法主体缺位。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规定,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认定、查处及取缔等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政府应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相关工作。但对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及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解决。缺乏对民间融资内部监管制度,如对其治理结构、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以及对其主体都没有进行外部监管,尤其是农村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农村民间融资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第二,民间商会组织不健全,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商会存在过度的政府依赖性,使得民间组织缺乏自主性。二是异地商会、本地商会以及行业商会之间发展不平衡,表现在本地商会和行业商会发展较慢而异地商会发展较快两个方面。

4 解决农村融资困局的法经济学对策

4.1 法经济学原则的确立

原则是制定具体对策和实施具体行为的根本准则。就农村融资困局的解决而言,首先应确立其遵循的法经济学原则。根据法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确立博弈规则时应遵循适度干预、经济安全、经济公平和整体效率等基本原则。

一是适度干预。适度干预是指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为使整个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及有序的发展,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和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适当、有效及谨慎的干预。干预是否适度在于能否给予市场主体足够的自由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能否促进社会高效、健康、有序及稳定的发展。在此对政府的要求包括: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9]46-47政府规制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不仅要尊重各金融主体在市场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不能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而成为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只能在其之中起校正和补充的作用。

二是经济安全。在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活动中的经济安全主要指金融安全,即金融体系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处于抗拒风险、免遭危机的一种良性运行状态,它包括金融体系、金融制度和金融财产的安全,以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等。因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所带来的利益可以让整个社会公众所共享,且这种利益的增加并不影响成本。因此,金融安全是国家及地方对金融法律规则的一致价值追求。[10]23-25

三是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要求,具体指要素投入和产出应相当等,它是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以等价交换的原则实现的。在法经济学里所指的价值公平,一方面指的是经济公平,包括规则公正和机会均等。另一方面指的是经济公平,包括分配公平。本文主要指机会公平,强调给予民营企业和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同等于大中型企业同样的融资机会,以改变民间融资组织、民营企业和农户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弱势地位。

四是整体效率。就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而言的整体效率,既包括民营企业和农户在融资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效率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所需的资金,也包括获得资金后的使用效率是否能以最少的资金付出获得最大的产出。在此,整体效率并不仅仅指单个融资活动的效率,还包括整个地区在各项融资活动中的效率。

当前,农村融资急需解决的是如何协调经济公平和整体效率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体,保障公平的同时会降低效率,而重视效率的同时会影响公平。因此需对二者进行取舍和权衡,即在不同的时间及不同的地区做出不同的选择。目前,在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状况下,我国农村金融既没有体现效率也没有体现公平。但在农村融资活动中,有关部门需要对公平和效率进行权衡,以促进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在此,一方面要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不断提高资金收益率,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农业规模经营、农民积极创业,农村金融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兼顾农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扩大金融覆盖率等公平性目标,并通过金融业的不断改善,实现金融活动全方位地向农村金融倾斜,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更快地发展。

4.2 解困对策探讨

众所周知,合作比对抗更有效率,合作表现为制度、协议的遵守和达成。不符合纳什均衡的协议和制度不能够自我实施。所以,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监督博弈规则的执行,改善博弈结构,以促进博弈各方的合作,实现集体理性。

(1)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分析。第一,对于正规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和农户提供的贷款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要确定民营企业和农户存在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同时,立法机构要推动非正规金融的专项立法工作,使其合法化、制度化。监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文件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发展,明确其属性,强调应以社员的资金可得性为目标,而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鼓励非正规金融通过社员监管、关系型融资、民主管理等加快发展,做到紧贴“三农”、紧贴社区,为社员服务。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国家对互助社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细则还没有正式出台,因此,监管力度、监管效果在实际操作上决定于扶贫办相关人员的主观认知和判断。同时,对其贷款业务的流程、对资金经营的安全防范措施等还存在监管上的“空白”,因而国家在农村互助方面应尽快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的法律法规。其次,在监管方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存贷款利率的上浮限度、存款准备金比率、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以及业务准入、区域准入等政策上对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邮政储蓄银行给予一定的差别性支持政策,加大 “三农”信贷的投放力度,做好“三农”金融服务。最后,在经营管理方面,农业银行应做到根植于农村地区,通过建立专门的“三农”事业部,构建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发符合“三农”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以培育有效的农村信贷需求,从而较好地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其次,完善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三农”天生的弱质性,使其在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获得资金支持,因而就需要政府在政策性金融方面发挥其主导作用。众所周知,政策性金融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因而有条件、有能力在农村建设、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尤其是在农村急需资金,但一时难以获得资金的农村企业或农户以农村信用机构作为融资主体。但从目前来看,农村信用机构仅对农村的粮、棉、油购销提供支持,作用有限,职能单一,因而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明确和规范我国的农村金融活动。

(2)对民间融资的分析。第一,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促进博弈结构均衡。农村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给予民间融资本主体及相关活动应有的操作程序和法律地位,为其构建一个合法的经营平台,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如对民间融资的主体、义务、准入条件、利率水平、资金的趋向、收益的调节及风险的处理等加以规范,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民间融资能够有效地补充市场的不足,纠正那些歧视民间融资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农村民间融资,要以科学的方法界定非法集资和合法集资,以核准制代替审批制。对于民间中介机构涉及的巨额资金,必须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并通过法律制度使其规范化。对于体现互助的民间融资则不必干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合法的借贷关系会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和融资租赁活动也应核定条件,使其规范发展,以免对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第二,进一步规范各类农村民间融资组织。首先,通过制定《民间融资法》等,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及在农村融资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同时,明确哪些农村民间融资机构是国家要坚决取缔的,哪些是国家需要鼓励或加以引导的,对此不仅要区别对待,而且对其权益、职责、风险等要加以规范,使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有法可依;其次,针对不同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应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给予约束和规范。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民间融资,国家应通过刑法、商法等坚决予以取缔或规范。对于民间的一些借贷活动,国家可以通过民法、合同法等进行引导和规范,使民间的个人借贷能以有效的法律合同进行约束,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民间的一些合法组织,国家应通过法律形式引导其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使其运作模式逐步走向正规;再次,通过政府主导构建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如债权交易中心、登记服务平台等,引入社会监督机构,引导农村民间融资逐步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鼓励农村民间融资向正规化方向发展,增强其约束力,从而更好地降低其风险;最后,进一步完善农村民间融资的检测、预警和处置机制等,做到对民间融资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以降低农村民间融资风险的扩散。

(3)对民营企业和农户的分析。目前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农村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建立和完善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的信用制度,并通过农村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规范民营企业融资的信息披露,进而降低农村信用风险。首先,建立一个信用征信系统,发挥银行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表彰(曝光)守信(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及查询服务平台等,实现资源共用、利益共享。其次,支持商业化资信机构的发展,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再次,加强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的监管机制建设。采取谨慎性监督,如在农村相关机构建立备案制度,明确民营企业和农户的融资监管主体。建立农村融资监测系统。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服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把民间融资纳入货币政策调整和宏观调控范畴,对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进行监管,并监测农村融资总量。同时,对其利率、期限、用途、融资方式等进行合规性检测。最后,培育行业工会组织,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发展行业商会和本地商会,减少商会对政治的依附性,扩大其自主性,促进商会之间的平衡发展,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委托授权机制、考评奖励机制、监督指导机制和会员服务机制,以实现农村融资的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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