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网络信息传播共享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效应

时间:2024-08-31

鲁 凤,王学川

预防职务犯罪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重要任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手段,而其中如何把握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特点,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需要积极面对和期待创新的重大课题。

1 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有力地促进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权力的异化、腐化和私化,其实质是公权私用、公权滥用,是违背了职责要求,是对公共职权的侵害和亵渎。

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宏观原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思想道德文化因素、法律因素。微观原因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指各种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袭,社会舆论导向的偏轨,组织不纯,执纪不严,执法疲软,赏罚不明,国家监督机制运转不力等。主观因素是指个人需求失控,欲壑难填;人生观腐朽,价值观颠倒;私欲恶性膨胀,利令智昏,公仆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对工作不负责任,缺乏社会责任感等[1]。

职务犯罪预防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职务领域,研究诱发职务犯罪的条件、规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在职务犯罪可能发生之前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2]。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对于职务犯罪预防的正面作用或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加大了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正面力量,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

人民群众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中的主体或主力军。在原有反腐败主体的基础上,网络信息共享为更多的公民参与反腐败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手段,扩大了反腐败的社会效应,壮大了反腐败势力,削弱了腐败生存的空间,尤其在一些重大事情和“爆炸性”“轰动性”事件面前,公民的政治热情得到极大提高,通过互联网揭露贪腐现象,必然产生一种“人人参与”反腐败的格局。无论是8小时之内还是之外,无论繁华的大都市还是僻静的小乡村,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处在人民的视野之内,都能被记录下来并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这种全民反腐的氛围,从外部环境中对各种贪污腐败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各级政府官员在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只能公开、公正、合理、及时地回应来自公民的呼声,“潜规则”逐渐失去市场。总之,信息共享形成网络多元主体沟通、互动的治理机制,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1.2 容易对职务犯罪预防客体或监督对象产生威慑力量,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

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而且这种共享不受地域的限制,通过网络对腐败现象曝光,使网民共享相关的信息资源,使得有关事件暴露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下,这势必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这种压力不仅对腐败分子而言,而且对相关的反腐部门也具有同样效果。例如,在2008—2009年的反腐败工作中,有一支新的力量引起各界高度关注,那就是网络监督。从深圳海事局局长猥亵女童案到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官员的公款出国游,再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和“烟草局长”,网络监督用“实绩”证明了自身的力量和正义。传统监督在中国长期的反腐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和完善,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腐败的行为呈现出隐蔽性、智能性等特点,面临腐败行为的新特点,传统监督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其无法突破一些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障碍,从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3]。与网络监督相比,传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阻隔,表现在广大人民与公务人员及公共组织之间存在的权力“门槛”,以及公共部门之间牵制或从属关系导致的权力“门槛”;二是有效的监督途径少;三是信息传递慢;四是举报人信息保密差;五是监督的成本费用高;六是监督的手段落后。而目前国内4.2亿网民的热情参与,使得网络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构成了群众监督的巨型“天网”,展现了强大的威力:一个个“问题官员”经不起网络监督而被问责。

1.3 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个新的重要手段,形成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

信息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基础,是了解情况、制定决策、指导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纷纷建立网上举报栏、网上留言栏、举报电子邮箱等,这些举措方便且增进广大人民的广泛监督,使人民的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从而大大激发了人民监督的积极性,于是许多腐败的大案要案被披露在互联网上。为与时俱进、卓有成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预防信息网络,开设全国及地方网站,进行网络预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资源共享。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16日报道,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进行排序,第一有效的为网络曝光(35.8%),其他依次为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由此观之,网络反腐不愧为当前反腐的最有效、最安全的方式之一。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共享的巨大潜力,增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技术含量和信息敏感度,可以大幅度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和应变能力。围绕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要求、方略等成立专门的信息机构,配备既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深厚的计算机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具体操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广泛搜集相关信息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既具综合性又显专业性的资料信息数据库,构建联网且保密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综合网络系统。

2 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也存在着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负面效应

不得不指出的是,像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也会有以下一些缺点:第一,网络的社会影响力仍有限。在影响力上,网络媒体还是无法与传统媒体相比。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存在着差距,网络的覆盖还只是局限在城市,而农村依然在网络信息的传递范围之外,忽略了这一片区域,任何舆论监督都不是完整的,也就难以获得受众的信任。另一方面,网络的商业性和虚拟性使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一般来说,人们对网络的信任度往往低于其他传媒的信任度。此外,网络媒体在中低文化程度、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及中老年人群中难以得到有效普及。第二,对网络有效信息的疏导不足。在信息交流阶段,网民的意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反馈或疏导,极有可能摆脱正常的秩序而泛滥。英国著名政治家柏克否定卢梭对舆论无原则的赞美,他认为,挣脱了理智和秩序之网,舆论将不再是正义的呼声,以“舆论”的名义行事,将使民众丧失理性和羞耻感,将会助纣为虐。假如网络的追索功能成为一些人以私利为目的的报复工具,网民无形中就成了别人的帮凶。典型的表现就是时下流行的“人肉搜索”,可能被个别人利用,从而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在一个法治国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不能因为结果是好的就否定过程中的错误。第三,非理性倾向。突出表现在信息选择上,在“你需要的是一杯水,而面对的是海洋”的网络空间,公众的判断难免会因太多的信息而变得迷离,思想会因太多的声音而变得困惑,信息如此庞杂而真假难辨,大多数人只会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搜狐网一次关于“你根据什么发表评论”的调查显示:根据“内容”的占43%,根据“标题”的占31%,根据“上家评论”占21%,根据“其他”占5%。价值判断应当建立在充分占有事实之上,而根据“内容”判断的网民却只占到43%,属少数派,可见,网络监督的非理性可想而知。诚如一位网友所言:“网络信息让人眼花缭乱,看看标题、看看帖子就大知一二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不足以形成理性的交流”。第四,网络的信息传播开放性也会带来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有些不实信息,经网络广泛传播后甚至会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正常社会秩序[4]。

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来说,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网络信息共享在当前乃至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理论上的可能,而现实中有效信息仍是有限的,存在着信息“权”的归属性。个人隐私在网络这个“全景监狱”的监视之下变成了“皇帝的新衣”。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信息中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信息,自然也是不宜在网络上任意传播的信息。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具有信息共享的特征,这本来是它的优长,但负面影响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可能被他人侵犯。人的姓名、性别、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社会生活背景资料在网络的空间中将会是一连串的符号。在网络社会,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许多内容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采集、整理在电脑网络上的信息是十分方便的,人们在电脑网络上的生活是一种全盘为磁盘所记录的生活,这就使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侵犯和威胁。网络技术的一个主要的副产品似乎就是随之而来的个人隐私的丧失。不可否认,网络监督的匿名性,人肉搜索的无序性,加上网络传播缺乏法律约束,决定了这是一种精准度、权威性不太高的监督方式。非但如此,甚至还有些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买卖。

2.2 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出现网络监督的非真实性

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也决定了网上信息具有不确定的特点,情绪化表达和过分渲染现象可能会使部分信息失真,对此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网民大多是思想活跃而不无偏激的青少年,而非人民群众的平均抽样,其声音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局限性。而一些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不惜发布虚假信息以增加点击率,或者对某一热点问题大加炒作,夸大社会某一阴暗面,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网络的各种信息混杂,有时存在虚假性、片面性、煽动性,有些内容“以偏概全”“以讹传讹”“夸大其词”,甚至虚构假事件[5]。如2007年“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最后被证实是一场闹剧。2006年网名铜须的一名大学生因一夜情受网民声讨,被迫休学,而当事人最后声称这是个玩笑。2009年杭州飙车案主犯胡斌更被一网民造谣为人顶替,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上大量聚集,不仅容易借舆论监督之名误导网民,而且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司法机关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信息“共享”造就了网络的开放性,但是这种开放性并不能够对好坏信息进行甄别。因此,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网上的舆论动态,对于网络的热点问题要快速反应,积极回应,尽快把事情的真相在网上公布,以消除流言蜚语,确保信息安全,保证主流文化能够压过其他声音,牢牢抢占社会舆论主动权。

2.3 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走向非理性

网民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网络上存在很多良莠不齐的信息,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带有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在网上形成一边倒的呼声,以致影响普通网民对事情真相的了解与判断。同时,网络监督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匿名发言制造网络谣言;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在疯狂“寻宝”的同时,形成了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有的网民常常打着监督的旗号散布谣言,宣泄对社会的不满,进行侮辱、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更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煽动不良的情绪,而网民的从众心理可能使得这些情绪蔓延开来,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危害。因此,必须加强对网民素质教育,造就高素质的监督群体。参与网络监督的网民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会影响网络监督的效果,要根据网络监督特点,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性来选择多样化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引导和培养网民对待网络监督持有正确的态度,宣传自由平等、客观公正的监督理念,提高网民自身的网络道德素质,使网民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对待网络监督。要使网民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出于宣泄、诽谤等不良动机。网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做一个理性的、负责任的网民,以促进绿色网络建设。如果滥用监督权,同样要受到舆论的谴责,直至法律的制裁。

3 结 语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不仅已经成为各种信息和社会舆论的集散地,而且也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前沿阵地。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效应,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督工作,增强网络监督合力,加大网络监督制度创新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网络职务犯罪网络信息的共享机制建设。

[1] 周世光.创新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高效服务和谐社会建设[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32-35,41.

[2] 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80.

[3] 姜胜洪.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与发展、现状及舆论引导[J].理论月刊,2008(4):34-36.

[4] 邓业建.网络信息共享的伦理学思考[J].枣庄学院学报,2005(1):104-106.

[5] 牛先锋.网络反腐的功能及其完善对策[J].理论视野,2009(5):44-46.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