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李金红
(江汉大学社区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6)
近些年来,生态问题已经开始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一个频繁的话题。生态问题在公共领域迅速升温的一个明显原因,就是在我们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日益感受到了生态危机的存在,并切实感受着生态危机所带来的种种威胁。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们不禁会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生态危机?人类又将如何应对和摆脱生态危机?对此,学界已经得出了一些颇有见解的结论。由于学者的视角不同,对生态危机的认识也自是不同。
西方环境保护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将生态危机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科学技术和工业化,认为科学技术和工业化的发展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具有“原罪”的性质[1]。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改造自然积极成果的同时,往往又会造成自然生态的破坏。如何才能消除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根本出路还在于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2]。
生态自治主义者将生态危机的成因归结为社会统治结构和人对自然的统治意识,认为正是各种形式的社会机构和人类根深蒂固的统治意识导致了对自然的征服式统治,现代社会中的这两个方面的急剧膨胀造成了自然环境的迅速恶化。因此,要想彻底解决生态问题,必须消除社会统治,“而统治的消除只有通过解决起源于等级制与国家的难题而不是简单的对自然的阶级或技术的统治。”[3]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则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源不在科学本身,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也不是科学技术本身造成的,而是对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方式造成的。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应该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中去寻找。生态危机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和本能结构危机的集中表现[1]。只有用生态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用生态理性代替经济理性,才能真正保护好生态环境。
对生态危机的解释尽管流派众多,分歧很大,也十分复杂,但其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我们还是可以简单概括为:技术和制度是导致的生态危机的基本因素,治理生态危机,主要也是从技术的理性选择和制度的生态文明改造入手。
笔者并不否认技术和制度对生态的影响。近代以来,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也确实出现了生态危机加剧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只能说明生态危机与技术和制度有关,并不能证明技术和制度就是生态危机的“原罪”。事实上,生态危机自古有之,也存在于各种制度和社会形态之中,将技术和制度视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并力图以此作为治理生态危机的起点,不仅是舍本逐末,而且容易造成因噎废食,阻碍技术与制度的文明发展。那么,什么才是生态危机发生的真正的根源和治理生态危机的起点呢?这就是笔者研究的问题所在。在本文,笔者试图从个人与国家理性所导致的“公地悲剧”出发,从基于共同体意识的社区主义视角对生态危机的根源与治理进行尝试性的探索。
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也有可能出现状态失衡,但因无人感受,也就无所谓危机。生态危机是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的事情,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技术和制度可能是生态危机的诱因,但并不是生态危机的“原罪”。生态危机的“原罪”在于个人的理性存在和民族—国家的建立。
人是从自然中产生并日益与自然相异化的一种存在。为了彰显个人的存在,人们往往以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征服性的利用为荣耀,以克制自己的自然性为高尚。人总是下意识地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人对自然具有支配地位,因而也总自觉不自觉地把自然界当作人类单纯索取、无偿掠夺、占有和宰割的对象[4]。个人对自然的利用是理性的,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个人在利用自然时所进行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个人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可能会导致自然资源的损耗、枯竭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但个人并不需要独立承担相应的成本,也就不必理会现实或潜在的生态危机。经济学教科书上常用的“公地的悲剧”,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公地悲剧”说明的是,出于个人理性,只要其对公共资源使用所获得的利益高于其所支付的成本,公共资源就会被过度使用,发展就会变为不可持续。生态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资源,许多破坏生态平衡的事件频繁发生,其内在的发生机制上也大致如此。
“公地悲剧”实质上就是经济学上常说的外部不经济问题。为了防止外部不经济问题的发生,人们需要有组织的公共权力来维持秩序,这便有了国家。按照吉登斯的划分,最初的国家属于传统的国家[5]。传统国家基于税赋而与个人建立联系,但税赋的目的不是现代国家对外部不经济问题的政府干预,而是基于统治成本的筹集。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类历史逐步进入到现代国家的阶段。现代化不仅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而且是由一个分散、互不联系的且以族群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走向一个整体、相互联系并以民族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过程[5]。国族和主权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两个表征,因此现代国家又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社会的整合,但其不仅没有克服个人理性所致的生态问题,反而使生态危机加速发展。
(1)民族—国家建构的原始动力是资本的扩张
民族—国家的建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资本是原初的动力。拥有资本的群体,也即是资产阶级是一个与历史上其他任何阶级所不同的阶级,是一个精于算计的理性主义者[5]。理性的资产阶级建立民族—国家的目的是开拓市场和保护私人利益。最初建立的民族—国家历史上称为早发现代化国家。这些早发的现代化国家打破了各个地方和各个民族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将生产和消费纳入到世界性的范畴,并借助其资本和技术优势进行世界性的资源掠夺。为了应对早发内生现代化国家资源掠夺危机,后发外生现代化国家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并在学习前者制度和文化的基础上也建构了民族—国家。后发的民族—国家走的是赶超型现代化发展道路,为了尽快实现经济发展上的赶超,资源被过度使用也就在所难免。由此,民族—国家的构建不仅扩大了个人(包括私人企业)对自然索取的范围,使“公地悲剧”的领域扩大,而且让个人无偿利用自然的收益合法化,使“公地悲剧”的程度加深。
(2)民族—国家的核心是独立的主权意识
主权是一个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主权理论创立者布丹看来,主权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的原则。吉登斯认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国家不再是“有边陲而无国界。”[6]由于有了主权的观念,世界也就有了“我者”和“他者”的区分,也就有了独立的国家和民族利益。此时,相对于全球而言,国家也逐渐具有了理性的意识。国家的理性决定了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精于理性的算计的,也是希望尽可能多通过无偿利用生态系统获取本国本民族的利益。民族—国家构建的先发国家利用先发优势在全球进行殖民化扩张和掠夺性开采就是这种国家理性所带来的结果。因此,与其说是资本主义制度导致了生态危机,不如说是民族—国家构建后,主权国家基于国家理性对全球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全球性的“公地悲剧”。
由于理性的个人和民族—国家是生态危机发生的主要根源所在,生态危机的预防与治理,既不能寄希望于个人的良心发现,也不能完全指望强烈主权意识的民族—国家,而是应该将生态危机治理的重心放在分散化的、民主的和小规模的共同体[7]。
分散化的、民主的和小规模的共同体也就是社区。社区也叫“社群”,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性地将社区理解为一个行政区划、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或者一个居住小区,这是对社区概念的一种误解。社区一词由英文Community翻译而来,Community指的是由目的、利益不同的个人或团体用契约形式联结起来的共同体。以契约为纽带的社区是在社会彼此依存,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
将生态危机治理的重心放在社区的主张源于社区主义思想的发展。当代社区主义思潮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其核心思想是减少过度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危害。社区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为:建立一个社会责任、政治自由和个人权利相结合的好社会(good society);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平衡;道德和社会习俗是达成好社会的工具;强调规范与对违反规范的个人共同责难是社区的作用;培育志愿者组织与公民社会等[8]。
社区主义不仅为生态危机的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其作为生态危机的治理之道也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1)社区主义为生态危机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为一种新的思潮,其基本的研究路径是把个人和国家作为相对主体置于生态系统之中进行思考。社区主义在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认识上,既是一种新的价值观,也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这种新的价值观和研究方法,既不同于生态哲学所倡导的“自然浪漫主义”和“唯生态主义”,也不同于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生态危机治理思想。社区主义的共同体思想,实质上是从维系人与自然的共生、自生、再生和活力出发,倡导人与自然的互利互惠。这无疑是为生态危机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2)社区主义为生态危机的治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借鉴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治理生态危机的目的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社区主义认为:“社区主义既不忽视个人的权利,也强调个人对社区和社会的责任。”[8]显然,社区主义的这一观点与可持续发展理论不谋而合,其一方面可以有效克服个人理性对环境的过度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抑制基于国家理性的一国对他国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由此,社区主义对个人权利与对社区责任的强调也就构成了生态危机治理的指导性原则。
(3)社区主义为生态危机的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作为生态危机的治理之道,社区主义为生态危机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模式和观点。首先,在治理模式上,社区主义是在观察到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市场决策模式和以国家为中心的威权统治模式均无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之后提出的。社区主义主张社区成员共同体的构建,并在生态危机治理中发挥道德、非正式约束机制、忠诚和社区情感归属等方面的作用机制,也就与生态危机治理的市场模式或者政府威权模式有了明显的区别。其次,在主要观点上,社区主义反对贪婪、以自我为中心、脱离社区,呼吁重建社区集体主义精神、维护社区和社会的共同秩序,促进社会资本的发展。[8]社区主义同时主张社会制约与个人、社区与自主、共善与自由,以及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9]。社区主义所倡导和主张的新的模式和主要观点,为生态危机的社区主义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生态危机的社区治理是在反思传统治理模式和生态危机根源的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社区治理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生态危机治理模式
治理生态危机,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政府的义务,但是生态危机由政府治理往往成本很高。主要原因:一是生态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府来说,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欲望的推动下,很难有治理生态环境的动力,除非外部能给予足够的补偿,这种补偿至少是不低于当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财政收入。二是由政府治理生态危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者,往往会采用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这种强力推进不仅会不计成本,而且会导致政府职能扩张和机构膨胀。而生态危机的社区治理,主要是通过社区力量的动员和非正式规则运用,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主体进行干预和对自身环境进行优化。这不仅可以实现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态危机的治理成本。
(2)社区治理有利于从根源上预防和化解生态危机
只有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治理模式才是好的治理模式。由于生态危机的根源主要是个人和国家理性,所以无论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市场化治理,还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政府治理,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的问题,最多只能是生态危机问题的缓解。而生态危机的社区治理则不是缓解危机,而是对危机的根治。首先,具有共同体意识的社区可以消除个人理性和分散行为,“认清人类应对地球生物圈所负的责任”[10]。其次,具有共同体意识的社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民族—国家的狭隘民族观与国家观,将人类社会当成一个共同的家园。
(3)社区治理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作用
社区是介于政府和个人的公共空间。作为公共空间,社区为公民反映社会公共问题及形成公共舆论来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感与回应性[11]。在社区,居民不仅仅是“纳税人”和生态环境的消费者,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参与者。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危机治理,可以改变政府事关公共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决策垄断,实现政府与社区的共同决策。这种共同决策:一方面可以克服人类个体存在的“经济人”理性,使社区居民逐渐具有了“公共人”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民族—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转型,这种转型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民社会的压力制约着政府的工具理性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自有特殊性。但全球化进程带来的世界体系不可能使中国置身于世界体系之外,其历史过程也必然有其普世性。生态危机的社区主义治理即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生态问题具有超越国界的特性,例如海洋生物物种的减少、大气和水土的污染,并不是哪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国公民的单独行动在治理生态危机上不仅会出现事倍功半、收效甚微,甚至于事无补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国家之间“搭便车”的困境。又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理性的算计,“公地悲剧”在全球难免发生。所以,生态危机的治理要求全世界联合起来共同应对。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唯有具有共同体意识的全世界民众组织并联合起来,生态危机的治理才会事半功倍。由此,中国走生态危机的社区主义治理道路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不过,在中国实现生态危机的社区主义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历史发展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中国的特殊性有二:一是中国缺乏公民社会的传统。传统中国的社会基础是由一个个分散孤立、互不联系的家庭和扩大了的家庭——村庄等构成。与西欧封建社会所不同的是,在这一个个分散孤立的家庭村落之上有一个庞大的君主专制官僚体制。庞大的君主官僚专制体系严重抑制着新兴社会力量的生长[5];二是家国一体的政治社会结构缺乏共同体意识。在中国古代,“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整个社会流行的是“长老统治”,人与人交往讲求的是“差序格局”。中国古代的“家国”文化在强化家庭和国家意识过程中,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往往被忽略了。
中国生态问题的特殊性加重了在中国实行生态危机社区主义治理的难度。具体而言,一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先发优势”将国内的生态危机转嫁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加重了中国生态危机的速度与程度。例如,中国沦为世界工厂后,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剧减就是最好的说明;二是中国现代的“后发外生型”特点决定了中国走的是“赶超型”道路,在赶超过程中,以资源换资金,以牺牲环境换发展往往是各地政府的首选。
面对困难,中国应该如何实现生态危机的社区主义治理呢?培育社区应该是最迫切和最现实的选择。在培育社区的过程中,中国目前的做法是自上而下的社区建设。通过十几年的社区建设,社区的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社区的组织也逐渐完善。不过,中国社区建设是自上而下的,虽然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动员与整合,却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自主精神和共同体意识的公民社会。社区不过是具有一些民主符号的住宅区或行政区。缺乏公民社会的社区,在参与生态危机的治理过程中,不仅难以采取一致的行动,而且也很容易落入工具理性国家的陷阱。由此,以构建公民社会为导向来培育社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具体而言,培育社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在社区,公民身份的存在,意味着公民在为社区共同体尽义务时,有资格要求社区共同体对他承担责任,例如提供清洁的环境。赋予一个人公民身份意味着这个人为整个共同体所接纳,承认他对共同体的贡献,同时也承认他的个体自主性格[12]。在培育社区公民意识过程中,主要是要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各项公民权利,这样,社区公民才有可能在感受到生态危机给人类带来威胁时,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并在行动中达成一致。一旦一致行动达成,公民社会也就具备了。
公民社会的发育离不开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引导下形成的尊重他人个体存在、改善社区公共生活、维持社区公共秩序的价值取向。在培养公共精神过程中,人类生活共同体意识形态的教育是关键。
社区参与既是社区组织介入社区建设与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更是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过程,体现了居民对社区共同体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不仅有利于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有利于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培养。鼓励社区参与,主要是要打造社区参与的制度环境,建立社区参与的激励机制。
生态危机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分散的公民制约理性的国家和个人的能力较弱,这就需要在社区中,把公民组织起来。民间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态保护问题上的力量对比,对国家和个人的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制约。在国外,致力于环保的NGO组织在环境保护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自然之友”、“绿色家园”等一批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上的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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