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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缘何打了水漂

时间:2024-04-23

区鸿雁 顾弢

日常生活中,人们或许普遍认为:只要签了定金合同并给付了定金,一旦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便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俗称“定金罚则”;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关于“定金”,还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1×2=2”,完全适用定金双倍罚则。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请定金返还纠纷,当事人的双倍定金返还诉请没有得到支持,所交定金打了水漂。

本案提醒大家厘清“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今年48岁的老张,是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一个魔芋种植大户。每逢每年魔芋种植期,老张都要购买大量松毛,用于覆盖种植好的魔芋。

2022年4月4日,得知几十公里外的曲靖市沾益区老陈家货场,有大量松毛出售,老张当即前往货场,查看货场堆放的松毛。双方当场口头约定,由老陈的货场帮助代收盖魔芋的纯松毛,约定单价为每吨450元。口头协议后,老张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定金1万元。

令老张没有想到的是,同年5月,他到老陈货场看货,发现之前看过品质较好的小堆松毛,已被老陈出售给他人,老陈叫其拉运旁边含大量腐殖土、树叶的杂质松毛。因订购物品与约定质量不一样,老张提出退还定金,遭到老陈拒绝。

明明约定的是代收纯松毛,拉货时却发现之前看好的样品已变样。老张说如果当时老陈没有答应,就不要收定金,导致其因临时买不到松毛覆盖,往年种植良好的魔芋被晒死了三分之一,亏大了。既然老陈不想理这个事,无奈的老张于2022年8月4日,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以老陈违约提出起诉,要求判令其返还双倍定金并承担诉讼费。

“不是代收,是购买!”老陈反驳道。当时老张到货场看到堆放着的上百吨松毛,当场决定购买150吨。为尽快腾出货场,考虑老张要的松毛量大,老陈才同意几乎是以人工成本价出售散堆着的松毛。老张违约没有运走松毛,也没有支付所欠的货款,实为不想履行买卖合同,还想要定金,没门。接到法官送达的起诉书,觉得十分窝火的老陈说,先算算已经变成腐殖土的松毛损失责任,还有货场长期堆积松毛的损失,这些该由谁买单?

老陈说,自家上百吨的松毛占了货场一大片,怎么可能存在大小堆、质量差别之分,所谓质量不合格只是老张不履行合同的借口。再说双方买卖松毛是用于魔芋种植,魔芋种植按照当地的气候、生产条件,种植时间是在清明节前后,4月4日合同成立,也是种植魔芋的最佳节令。老陈心想老张两三天就运走松毛可腾空货场,才同意几乎无利出售。老张还于4月12日、5月5日两次打电话表明一定会来拉松毛,但是一直不来拉货。直到7月5日已超出约定使用松毛的时间,老张居然以所谓质量不符合要求,提出索要定金。

老张不及时拉走松毛,加之进入雨水季节,露天的松毛必然导致腐化变质无法销售,且长期占用了场地。老陈说老张的违约行为,自己真是欲哭无泪。收到起诉书当天,老陈迅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驳回老张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老张赔偿其相关损失67500元,并承担定金1万元不予返还的责任。

純松毛变成杂物,是老陈先违约。因为老陈的违约,老张说起魔芋被晒死了三分之一,损失比老陈家多多了。为证实主张,老张同时提交照片,证实自家因未覆盖松毛造成魔芋生长不良甚至死亡,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庭前调解中,双方围绕究竟谁违约争执不休。庭前调解失败后,法庭定于2022年9月8日对老张起诉双倍返还定金、老陈反诉赔偿损失并承担定金不予返还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

通过庭审和质证,一审法院确认了法律事实:2022年4月4日,老张与老陈口头约定购买松毛150吨,老张当日向老陈微信支付1万元,并标注“150吨松毛的定金,每吨450元”。双方确认,老张向老陈微信支付的1万元,性质为“支付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收款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同时根据魔芋生长特点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地,魔芋的最佳种植季节是4月初至4月末,松毛的主要作用是种植魔芋后覆盖防止下雨导致土地板结,同时兼有保潮和防晒功能。

口头协议后,老张以老陈的松毛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到老陈货场处拉松毛,老陈遂将松毛50余吨以每吨450元的价格售与他人,现其货场堆放的100余吨松毛因雨水等原因腐败变质成为腐殖土,售价跌为每吨100元左右。

双方争议焦点是谁的行为构成违约。收集松毛需大量的人力。4月以后,在当地,因进入农忙季节,很少有人再有时间去收集松毛,同时收集松毛一般在雨水较少的季节进行,4月以后雨水较多,已经过了收集的最佳季节。因此,法院采信老陈陈述的事实,即老张在支付定金时松毛已全部堆在老陈的货场,其对松毛的状况是清楚的,之后以老陈的松毛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拒绝将松毛拉走,应当认定老张违约,老陈无违约行为。

对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案中仅老张违约,且双方约定了定金罚则,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的条款。老张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因其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老陈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老陈要求老张赔偿损失的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老陈在庭审中自认老张明确表示拒绝拉走松毛时,其已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松毛五六十吨,法院认定为50吨,该50吨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出售,不能认定产生损失;对余下的100吨,庭审中双方认可松毛因雨水等原因长时间堆放变为腐殖土后,每吨松毛可变为4方腐殖土,每方腐殖土市场价为100元左右,即该100吨松毛变质为400方腐殖土,可产生约4万元的收益,其损失仅为5000元,所收到的定金1万元已能弥补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要求老张支付定金外再赔偿其67500元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沾益法院遂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定老陈对其收到的1万元定金不负有返还义务。同时驳回老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25日,一审判决宣判后,老张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2022年12月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老张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定”金不是“订”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之20%。“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包含四个方面:即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定金与违约金,应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综合来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必须要满足两点:即合同双方明确确定定金性质;收受定金一方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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