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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数字服务贸易对比分析——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

时间:2024-08-31

魏景赋, 张嘉旭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3)

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与应用使国际贸易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国际贸易数字化特征日渐显著,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和新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扩展,数字贸易日益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动能[1]。Unctad统计显示,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额从2005年的11 794.3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29 314亿美元,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比也从2005年的44.4%上升到2018年的50.2%[2]。可见,数字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正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注入新动能[3]。然而,全世界仍有一半人没有接入互联网,随着信息技术在世界欠发达地区的不断普及,数字服务贸易在可预见的未来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在这场正在进行的“数字革命”中,Elms认为中国、日本等东亚国家正处于数字革命的前沿,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4]。然而,目前国内外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分析研究比较少,目前仅有岳云嵩等通过比较各主要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描述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5]。但这仅是通过传统贸易测量手段进行的简要分析,由于传统贸易统计方法存在重复核算等问题,极易对统计事实造成扭曲。在增加值核算方法日益成熟的背景下,运用传统指标已不能反映出真实的贸易水平。Johnson等最早对增加值贸易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6]。Wang等进一步提出将总值出口分解为不同类别增加值的方法,可以更准确地测度一国的贸易结构[7-8]。因此,运用增加值核算方法更能真实反映处于数字革命前沿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状况。

一、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分类

1. 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

目前,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仍是在电子商务协议框架下研究讨论的。美国最早于2013年在《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part 1》报告中对数字贸易进行了定义[9],之后又经过多方研判,于2019年OECD联合WTO与IMF推出的《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version 1》中对之前的数字服务贸易概念进行了整理,并首次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如表1所示。由于本文着重分析数字服务贸易,故仅整理出来框架中数字服务贸易部分。

由表1可知,该框架将数字服务贸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统计范围的界定,由于目前并未建立专门的数字服务贸易统计分类标准,必须在现有贸易分类框架下进行统计;第二部分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实质,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数字订购贸易中的非实物部分和数字交付服务;第三部分为产品,即服务;由于数字服务贸易具有受众群体广泛、参与门槛较低等特性,第四部分将数字服务贸易的参与者扩展为4类,分别为公司、政府、家庭和服务于家庭的非营利性机构[10]。

表1 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服务贸易部分)

本文以OECD联合WTO与IMF建立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为基础,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向参与者提供数字交付的所有服务贸易。

2. 数字服务贸易的分类

本文选取的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2016版(WIOD 2016)以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第4版(ISIC-Rev4)划分行业类别,通过与上述9类数字服务贸易相匹配,并考虑数据可获得性,将数字服务贸易分为5类,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数字服务贸易分类

二、方法选取与数据来源

1. 方法选取

(1) 国家部门层次的GDP分解

基于Wang等的核算框架,对数字服务贸易国家部门国内增加值进行分解。国家间投入产出模型如表3所示。

表3 国家间投入产出模型

表3中:Zsr为在国家s生产并在国家r使用的中间投入流;Ysr为在国家s生产并在国家r消费的最终产品;Xs为在国家s的总产出;a为直接消耗系数;V为直接增加值系数[11]。

利用总产出生产函数和行业平衡条件,表3中总产出X的计算公式为

X=AX+Y=ADX+YD+AFX+YF=

ADX+YD+E

(1)

式中:AD为国内消耗系数;YD为本国自产自用最终产品;AF为国外消耗系数;YF为出口最终产品;E代指出口量。将式(1)用s国与r国来表示,即

AssXs+Yss+Es*

(2)

将式(2)进行重新排列,得到

Xs=(I-Ass)-1Yss+(I-Ass)-1Es*=

LssYss+LssEs*=Lss(Yss+Es*)

(3)

式中:Lss=(I-Ass)-1;Yss+Es*为总需求。

又因X=BY,进一步对总出口进行分解,可以得到

(4)

(5)

由式(5)可以看出,国家部门的国内增加值总体来说可以分为3个部分:V_D表示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消费的增加值,不涉及跨境贸易,与国际贸易无关,即因国内需求而产生的增加值。V_RT表示嵌入在最终需求出口中的国内增加值,类似于传统贸易,不涉及出口到国外再生产。V_GVC表示嵌入在中间产品出口中的国内增加值,可进一步分为3个部分:V_GVC_R表示直接被进口国吸收、用来生产满足自身最终需求产品中的国产中间品的国内增加值,该部分为简单全球价值链分工活动,国内增加值只跨境一次;V_GVC_D表示重新返回且被出口国吸收的国内增加值,该部分是为了满足国内需求的复杂全球价值链分工活动,国内增加值至少跨境两次;V_GVC_F表示进口国用于生产再出口的中间产品出口时体现的增加值,这些出口最终在国外消费,其同样为复杂全球价值链分工活动,国内增加值至少跨境两次。

(2) GVC参与度指数与地位指数

HIY首先提供了垂直专业化贸易中参与度的测算方法(垂直专业化率),但关于出口中国外增加值测算的假设条件不具有普遍性,且没有完全总结出总出口中增加值的所有来源。之后Koopman等基于HIY的思想建立GVC参与度指数,即

GVC_参与度=IV/E+FV/E

(6)

式中:E为总出口量;IV为进口国用于生产再出口的中间产品出口时体现的国内增加值;FV为本国出口中的国外增加值;IV/E为前向参与度指数;FV/E为后向参与度指数。

然而,该前后向指数不能准确地描述一国或一国部门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参与程度[12]。基于此,Wang所建立的前后向参与度指数对Koopman的GVC参与度及地位指数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GVC参与度指数为

(7)

式中:GVC_F=V_GVC_R+V_GVC_D+V_GVC_F,为出口中间品中的国内增加值;TFPVA(total final product value added)为总最终产品增加值;TDVA(total domestic value added)为总国内增加值;GVC_B为用进口中间品生产最终产品时的国外增加值,分解可得

(8)

GVC参与度指数可以反映一国或一国产业价值链参与程度,参与度指数越大,表明参与程度越高。如式(7)所示,GVC_F/TDVA为前向参与度指数,GVC_B/TFPVA为后向参与度指数,两者之和即GVC参与度。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存在参与度相同时地位可能有所差异的情况,Koopman进一步构建GVC地位指数,即

(9)

将其改进为

(10)

如果前向参与度指数大于后向参与度指数,则GVC地位指数比较大,说明一国或一国某产业处于价值链上部,主要通过向其他国家出口中间品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如果前向参与度指数小于后向参与度指数,则GVC地位指数比较小,说明一国或一国某产业处于价值链底部,主要通过进口国外中间品来进行生产[13]。

2.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是2016年发布的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orld Input-Output Database)中的数据。该数据库中包括2000—2014年43个经济体、48个产业部门的世界投入产出数据。通过与表2中的数字服务贸易分类相匹配,可以得到数字服务贸易分行业数据。

三、中日数字服务贸易国内增加值出口分解、参与度与地位分析

在分析中日数字服务贸易参与度与地位前,首先需要对两国数字服务贸易行业GDP总额与国内增加值出口构成有基本了解(见表4、5)。

表4 中国国内增加值出口分解 %

表5 日本国内增加值出口分解 %

1. 两国国内增加值出口分解

选取2000—2014年数据对中日两国国内增加值出口额进行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国内增加值出口总值自2000年加入WTO后增长迅速,电信、计算机服务业在这15年间增加值出口额增加了近11倍,金融与保险服务业增加了14倍,而科研开发和专业、科学与技术服务业增加了70倍之多。其原因在于中国在加入WTO后,根据议定书对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都作出了较高的减让,使得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长显著。日本各行业国内增加值出口额在这15年间增幅较小,其中增幅最大的专业、科学与技术服务业,增幅为80%;而科研开发业出现了负增长,2014年增加值出口额仅为2000年的89%;其他行业平均增幅约为23%。

综上可知,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增加值出口增长显著,而日本增加值出口增长疲软。借鉴王直等从增加值视角来建立全新RCA指数的思路[14],建立基于增加值视角的国际市场份额指数NIMS(new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定义为一国某产业国内增加值出口额与世界某产业增加值出口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11)

式中:r为国家;i为产业;DVA为国内增加值出口总值。根据WIOD 2016数据,将中日两国数字服务贸易NIMS指数用柱状图表示为图1。

图1 2000—2014年中日数字服务贸易NIMS指数

由图1可以看出,中国自2000年加入WTO后数字服务产业市场份额连年增加,而日本由于国内增加值出口提升疲软,在全世界大力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背景下数字服务产业所占份额逐渐减少,2008年金融危机后逐渐被中国超越,并呈现波动下降趋势。

在国内增加值出口占行业GDP份额方面,两国同样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中国在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专业、科学与技术服务方面的国内增加值出口占GDP份额逐渐减小,表明这些行业的国内需求比出口需求更加旺盛。而日本各行业出口占行业GDP份额均呈波动增加的态势,显示其出口需求较为乐观。早在2001和2004年,日本就分别出台了《e-Japan战略》与《u-Japan战略》,指出要培养高级信息技术人才、加大信息技术设施投入力度并在全国普及信息技术服务[15]。2008年金融危机后又出台了《i-Japan战略》,意在让公共部门带动数字服务业发展[15]。据此可以断言,日本通过不断强化数字服务质量扩大出口竞争力,来维持与巩固数字贸易世界市场占有率的国家战略意图持续而鲜明。

在国内增加值分解方面,中国各行业最终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占比较大。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行业最终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在2000—2014年间平均占国内增加值总出口额比例为46.7%,金融与保险服务为50.7%,科研开发和专业、科学与技术服务为54.6%。而日本最终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占比较小,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行业最终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在2000—2014年间平均占比为40.0%,金融与保险服务为39.9%,科研开发和专业、科学与技术服务为40.1%。很明显,相较于日本,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处于生产环节末端的行业占比较大,因此,我国所处产业链位置低于日本。

2. 两国参与度与地位分析

为在上文序数层面分析的基础上得到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和地位的确切数值与趋势,引入改进后的Koopman等所建立的GVC参与度与地位模型,从基数层面上分析中日两国情况。中日数字服务贸易分行业GVC参与度如表6、7所示。

表6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分行业GVC参与度

由表6、7可知,中国的参与度高于日本,说明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程度高于日本。从变动趋势来看,在2000—2008年间,中国与日本各行业的参与度指数都呈逐步上升的态势,说明在金融危机前,中日两国都在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全球价值链,而且在此时期,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数字服务贸易刚刚起步,就其特殊性所制定的相关限制政策都比较少(如中国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基本都允许其自由贸易),因此在贸易流通性上与非数字服务贸易不无差别[16]。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全球经济低迷,中日两国各行业参与度指数以及前后向指数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滑。金融危机过后,中日两国的参与度指数呈现出相反的趋势:日本的参与度指数呈现出复苏增长的态势,许多产业的参与度指数都恢复到或者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水平,而且自2013年起内阁会议每年定期发布《科技创新综合战略》,重点推进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表明日本在危机过后依然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全球价值链发展进程。而中国的参与度指数呈现出不断下降的态势,且后向参与度指数比前向参与度指数下降得更为明显,说明在最终产品中外国增加值部分下降较为明显;在此期间段内,中国还出现了参与度降低而增加值出口额提升的反常情况。

针对中国出现的反常情况,基于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作出简要分析。该指数主要是评估一国数字化服务贸易的障碍,指数较大,则说明该国的数字化服务贸易存在许多壁垒与障碍。收集包括中日在内的部分国家2014—2019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部分国家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

由于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各类规制与统计起步较晚,故OECD数据库中仅有2014—2019年的数据,但这并不妨碍对各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进行比较分析。由表7可知,日本在这些国家中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较小,说明日本政府对数字服务贸易所采取的限制措施较少,其国际数字服务贸易开展较为便利。而中国在这些国家中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最大,说明我国政府采取的限制措施最多,与其他国家进行数字服务贸易时存在壁垒与障碍。发达国家的限制指数普遍低于发展中国家,说明发达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法规与政策方面比发展中国家完善。

表7 日本数字服务贸易分行业GVC参与度

通过比较DSTRI指数,本文认为上述反常情况应该是由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导致的:我国该限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信息支付与网络安全而限制国外数字服务进口,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限制较少,因此使后向指数在金融危机后持续走低,国内增加值总值出口却不断增加。

中日数字服务贸易GVC地位指数如图2所示。

图2 中日数字服务贸易GVC地位指数

由图2可以看出,日本GVC地位指数高于中国。但中国自2005年起GVC地位指数不断攀升,并有接近日本的趋势。各国受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等影响,GVC地位指数会发生较大误差,因为公式后项会因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增加而变小,进而使GVC地位指数增大。因此,GVC地位指数有可能夸大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而日本由于限制措施较少,其GVC指数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实际所处的全球价值链位置。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 研究结论

(1) 从增加值出口额总值、增加值出口额占比及增加值分解等三个视角,对中日数字服务贸易进行总体分析。从增加值出口额总值视角来看,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各类数字服务业出口增长迅猛,15年间各产业国内增加值出口总额翻了14倍;而日本增加值出口额在这15年间增幅较小,仅增长了31%。由此导致了日本市场占有率增长低迷,而中国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的态势。从增加值出口额占GDP份额方面来看,中国大部分产业增加值出口额占GDP份额逐渐减小,说明国内需求比出口需求更加旺盛;而日本各行业增加值出口额占行业GDP份额均呈波动增加的态势,显示出日本国内需求疲软而出口需求较为乐观。从国内增加值分解方面来看,中国各行业最终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占比较大,而日本中间产品出口额增加值占比较大,说明日本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要高于中国。

(2) 从各行业GVC参与度水平来看,2000—2008年中国与日本各行业的参与度指数均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说明在此时期中日两国都在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全球价值链。2008—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全球经济低迷,中日两国各行业参与度指数以及前后向指数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滑。金融危机过后,中日两国的参与度指数呈现出相反的走势:日本的参与度指数呈现出复苏增长的态势,而中国参与度指数呈现出不断下降的态势,且出现了参与度降低而增加值出口额提升的反常情况。针对此反常情况,作者基于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分析认为,该情况是由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较多所致。

(3) 从总体GVC地位水平来看,日本GVC地位要高于中国,但中国GVC地位指数增幅要高于日本。

2. 政策建议

(1) 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法律制度与监管

数字服务贸易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自身有许多其他传统贸易方式不具备的特征,在一系列政策制度协调保证下才能顺利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尽快补齐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政策法规不健全的短板,例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推广知识付费等。建立健全我国数字服务政策法规需要积极借鉴国际已有的、先进的数字服务法规,在此基础上联合各数字服务产业部门商讨研究,早日形成一套契合国际数字服务发展主流并契合我国数字服务产业实际的政策法规体系。

(2) 积极参与构建国际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核算体系

美欧日作为当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与统计框架的引领者,正不断制定推进自己主导并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标准。近年来,中国虽然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发展迅速,但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方面仍然缺乏话语权,各种规则的制定尚落后于数字服务产业的发展步伐。因此,我国应抓住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正在制定的大好时机积极参与其中,努力吸收利用发达国家已有的合理规范,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服务规章与核算体系。

(3) 不断提升我国数字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不断完善数字服务营商环境,积极协调推进新兴产业的在数字化方面的发展,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不断提升跨国数据流动效率,促进数字服务产业良性发展。为提升我国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要持续推进数字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其次要不断强化金融支持对数字服务产业的推动作用;最后应抓住RCEP正式签署的时机,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推动数字服务发展,使我国数字服务在RCEP成员国中处于价值链上游,并在此基础上向各成员国出口数字服务,持续增强我国数字服务区域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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