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杨美山, 侯西安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福州 350007)
2010年底,新型城镇化概念开始在全国各地形成思潮。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2013年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是提高城镇化质量。2013年7月,李克强正式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发布。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1月27日和2016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分别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新型城镇化试点名单。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根本保障,而生态文明建设又需要以新型城镇化作为载体实现时代价值。“新型城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生态文明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和内生动力。”[1]
1. 新型城镇化是生态文明的载体
相对于传统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加注重人、产业、环境三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整体性质量化体系构建,关注生态环境承载力,注重研究本土资源环境和产业特色,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科技化质量,降低单位产出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集约型产业发展,走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道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全面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之中,加快绿色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不仅是“以人为本”追求质量型城镇化的过程,而且其本身就是“从传统粗放、无序式城镇化发展模式向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转型与变革”[2],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就是生态文明理念在这个崭新的文明世纪的践行过程。陈雯(2017)通过对2004—2014年数据的研究发现,“以新型城镇化视角构建区域生态效率影响因素的模型拟合优度高”[3]。二者在价值实现方式、途径等方面并无冲突,反而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熊曦等(2016)通过对全国各省份数据的分析,并对我国东部和西部数据进行对比后发现,“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将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4]。
2. 生态文明是新型城镇化的本质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坚持工业产业化绿色发展的同时降低生态成本,提高生态资源的科技化利用率,通过构建全民性的生态伦理,制定和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自然的宜居性,实现生态经济、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民生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五大内涵之一,实现生态文明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刘国斌、杜云昊(2015)根据诺瑟姆(Ray.M.Northam)城镇化发展曲线理论[5]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2014年城镇化数量54.77点,2017年城镇化率平均超过57点,京津沪甚至超过80点,真正进入后工业时代。认为,目前我国开始进入城镇化中后期阶段[6],面临着高质量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对资源巨大需求、工农业对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等问题,因而“由追求规模向追求质量转变,生态文明建设就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7]。据此提出3种创新性的产业发展模式,即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服务业。王婷、吴吟平(2016)运用耦合度协调模型对福建省9个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示范区”进行测度后发现,目前福建省内二者耦合度处于轻度失调状态,存在“相异相离”状况,但总体趋于“相成”,因此提出“高水平新型城镇化应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应确立高水平新型城镇化方向和目标”[8],利用二者相互影响和融合的方式促进其协调发展。李季刚、孟玉龙(2017)认为,当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生态环境承载力有限的困境[9],传统发展模式所形成的生产方式“定式思维”等造成“资源短缺,单位产出能耗大”的生态资源问题,新型城镇化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即通过绿色发展和生态建设等手段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十九大报告中共有43处提及生态问题、12处提及生态文明问题,并通过报告中第八大点分4个方面重点阐述,涉及的问题包括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宜居、生态产品,生态廊道等,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10]然而,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本质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却在处于主导者和全局协调者地位的地方政府之现实治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1. 生态产业结构和布局有待优化,生态新兴产业支持不足
首先,产业科技含量低。传统城镇化受历史条件限制,普遍追求规模性和数量性,造成产业方向与产业结构同质化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产能过剩,低价竞争、合作缺失等问题[11],使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基础经济产业质量不高,产业发展整体呈现粗放型态势,信息技术应用不足,生产过程多偏向粗加工,产品科技含量低下,多以半成品或原材料形式出口。同时,产业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强,资源消耗量大,造成资源消耗速率超过资源再生速率,严重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造成巨大的生态赤字。城镇化中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法有效协调,导致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其次,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符合生态科学化要求。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并且十分混乱,不具竞争力或者不适合地方资源情况的产业未能在当地政府引导下实现转型,忽视要素禀赋(资源)同经济产业发展之间的耦合,对地方资源造成浪费,且加剧了对稀缺资源的过分利用,造成地方生态系统紊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集群化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交叉凌乱,无法有效对所造成的排污排气等生态环境指标形成统一监测和监管,造成水源和空气等基本生态要素被严重污染,危及民众的基本生活和工作质量,容易影响民众对政府生态治理能力合法性基础的认同,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和谐社会与和谐生态的构建。
再次,对新兴生态产业支持不足。目前已初步对传统产业在技术和财政上进行政策倾斜和支持,但新兴生态产业诸如新兴生态创意产业(生态教育、生态住宿、生态交通、生态旅游产业等)等较多受限于经营经验和投资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且投资者对其产业经济效益见效周期长等因素存在较多顾虑。同时,由于国家对该类产业的政策和制度性建设具有滞后性(如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建设步伐较快,但对生态服务业和生态建筑等产业的研究和探索相对落后),也是导致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个人投资和社会私营组织参与)投资和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不利于生态产业的全面发展。
2. 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生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仍需完善。生态绩效评估结果会直接影响各级政府下一年度所能获得的相关财政拨款以及地方官员的升迁考核等,地方政府或官员的政治决策“实际上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抉择的过程,而是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12]。因此,在绩效评估指标的设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尽量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指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或能突出部门利益的指标”[13],从而容易在评估的过程中出现客观性绩效评估信息缺失、主观性绩效信息假设和过程性绩效信息失真等现象。
其次,生态绩效评估主体机制存在问题。目前的考核主体仍然以政府内部为主,一般由市委常委与市政府秘书长担任组长,由本市(区)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参与考核,且一般以被考核对象本地最高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形成“本部门自己考核自己”现象。虽然考核中适当加入了一些民众代表和企业代表的评价,但几乎没有外部评估机构(如民间专业评估机构)介入。由于官僚型政府体制本身严格的层级节制,造成官员“防卫型人格”缺陷以及组织内部固有的利益相关,评估主体组建工作本身就不科学,导致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参考性较弱。
再次,生态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有待完善。一方面,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文明的推广和教育特别是对农民生态意识的培养,更多地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和素质的培养,不像经济建设那样可以用很具体的数字或图表等指标化体现,且在该方面政绩考核的经验积累不充分,评估难度也更大。另一方面,生态绩效考核中缺乏对民众生态意识教育工作考核的探索,对民众维护生态环境和加强自身生态维权意识法律教育的评估意识薄弱。此外,目前生态绩效评估工作主要针对市、区层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和新村的考核项目和内容甚少,不利于新型城镇化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3. 地方政府生态建设中存在多方角力现象
首先,地方政府同高层政府之间的角力。分税制之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严重缩水,从税改前占财政收入的60%~80%下降到50%,但其社会治理负担并未减轻,总体资金缺口变大;高层政府生态建设资金优先考虑的是省会或主要市区的生态建设拨款,基层政府生态治理基金捉襟见肘,往往面临“无米之炊”的局面,也会以“资金不足”回应高层政府责成开展的生态建设。
其次,地方政府之间的角力。生态治理过程中,府际普遍存在着切变效应和屏蔽效应,既画地为牢、各自为政,又相互角力、激烈竞争。各级地方政府常会因为诸如污染“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产生纠纷,特别是大气和水源污染具备强烈的外部性,所造成的污染后果往往不是一方受害,其治理成果也不是一方单独受惠,因此在生态治理方面产生互相推诿、责任混乱的现象。同时,污染外部性具有交叉性,相邻辖区之间互有外部不经济的污染源,究竟是各自治理还是协同治理,或是由中央政府制定政策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纠纷。
再次,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之间的角力。一方面,政府招商机构以及当地官员都要靠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作为政绩考核业绩,对企业所带来的税收等经济效益的重视程度甚于环保局的生态治理要求,如果因对企业治污工作过于严苛而导致撤资或退出等尴尬局面出现,无疑是招商机构与地方政府所顾忌的。另一方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无论是提高排污排气治理效率所付出的技术成本,还是为减污治污而付出的治理成本,新引资入驻的企业在未获得足够的利润回报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生态指令的责任履行往往应付的水分多于责任的本分。在缺乏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若因为生态治理等原因造成双方关系过于尴尬或紧张,势必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最后,地方政府同农民之间的角力。地方政府“经纪人”与“经济人”的属性假设,使得其对经济政绩的追求甚于对生态政绩的追求。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生态政绩的最广泛受益人和最终受益人其实是农民。传统城镇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导致农民群体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受到巨大威胁和损害,这逐渐唤醒了农民群体同相关财团和政府权力组织对抗的意识,从最基本的聚众声讨,到集体指压诉状呈递到环境组织,乃至通过网络舆论诉求造势,这种对抗已经演变为有激情有计划的生态维权运动。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滞留农村的缺乏高等教育的农民群体同利益相关网复杂且组织严密的企业财团或权力组织的角力力量对比悬殊,加上立法不完善,导致农民群体暂时屈于下风,极易引起最基层也是最广泛的农民群体的不满情绪,这对生态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是非常不利的。
4. 生态文明建设见效周期漫长,普遍与官员任期错位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周期漫长。生态治理是长期工程,需要遵循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治理活动。同时,生态治理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无论是对民众生态环保知识和生态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培养,还是对生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经济发展规划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协调,又或是生态产品的研发和投产等工作,所面临的治理对象复杂,且不同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亦有区别,要理清诸多关系。相较最基本的绿化、植被、造林等生态基础工程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任务要艰巨得多,是全局性、多元化的协调治理工作,要根据“不同区域(行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态承受能力”[14]制定生态建设计划,并形成长效常态治理机制,而这些需要坚持不懈的治理工作,无法像经济建设等工作那样在短期内获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其次,生态绩效同官员施政错位。第一,生态绩效同官员任期的错位。这一方面容易造成政策的不稳定性,新任官员往往有不同政见和发展方针,甚至有可能推翻前任的总体策略,违背了生态建设的连贯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是造成官员生态治理积极性低下的原因,往往由于施政策略与施政抱负难以在任期内实现而无意治理生态,即便是开展生态治理也大都偏重短期效果。第二,生态绩效同官员升迁的错位。如今全国各省市都在实行一把手生态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而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党政领导的提拔重用,往往事先没有或较少考虑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等”[15],这也是生态建设与官员施政的最大错位。
再次,生态建设不可控自然因素较多。生态文明建设存在众多不可控的自然因素,尽管科技发展能够越来越精确地预测诸多天灾地祸,但“人类在自然面前始终是渺小的”,每次灾难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和损失。由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渐进性和长期性,特别是绿化、植被、造林等生态保护工作要形成同自然灾害的对抗能力,需要经年的时间成本才能有效保护一方水土。在此之前,地方政府需要长期做好高温、霜冻、冰雹、台风、暴雨、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防护工作。所以,地方政府往往是通过长期努力在生态建设方面投入了诸多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却因为不可控的自然灾害被全盘清洗,因而相对于经济建设所能获得的显著政绩,地方政府往往更倾向于后者。
新型城镇化大时代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关乎中国近14亿公民共享城乡融合、绿色生存与发展和休闲空间的伟大历史工程,既是时代的挑战,更是时代的机遇。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五大建设内容之一,而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能否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地方政府如何在经济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并籍以法制及多方治理主体等关键因素建设长效机制,有效协调二者使其相互促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治理难点,也是治理突破点。
1. 促进产业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产业布局和产群化管理
首先,引导产业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优势与产业特色,引导技术和自然资源方面不具优势的产业转型,重点发展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对于技术和配套产品不具备、发展条件不足而无法形成竞争优势的相关行业,应对其给予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引导其转型服务经济发展。对于地方特色产业或具有技术特长的行业,应结合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加强其创新性和时代性,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成为城市名片,服务更广泛的市场。地方政府应不断推动地方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细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精加工水平,走科技型和质量型产业化道路,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蜕变。
其次,加强城乡规划整体建设,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布局。应加强地方产业产群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产群进行合理划片安排治理,辅以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排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机制的形成,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与生态治理相协调。落实产业污染治理奖惩制度:一方面,将行政及管理人员的生态治理绩效记录在案,作为升迁与奖惩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企业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居民生活区和办公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强制推行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对居民小区和商业广场的日常垃圾处理和商场、组织或公司的垃圾治理,必须明确严格的责任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优化资源末端处理,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促进民众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习惯,加速循环型社会构建。
2. 提高产业科技化发展水平,促进科技型产业与循环型产业相互结合
首先,加快发展和利用新能源,促进产业发展和生态治理结合。坚持走集约型产业化道路,逐步摆脱粗放型发展模式,通过研发新科技、新材料不断深化加工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特别是要加强太阳能、风能和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应用,促进生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现代科技与生态能源完美结合,建立多功能、多层次、多结构的现代生产体系,开展循环型产业和科技型产业相互结合的现代生态型产业建设。
其次,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农村的循环型产业园建设。城镇化建设不是要否定农业,而是要寻求现代化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村镇的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项目带动的开发策略,依据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结合生态种植重点发展生态养殖业,适当发展生态交通业,促进生态产业三种类型有机融合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经济链中。以目前国内各村镇流行的沼气池建设工程为枢纽,加强鱼塘型禽畜养殖场或山地果园禽畜养殖场等循环型产业建设,一方面可以发展原生态养殖业,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渔业和农业发展,实现生态系统的良好循环运行,形成健康的循环型经济系统。
再次,支持和发展生态创意型产业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加大对当前盛行的生态旅游产业及生态休闲农庄建设等项目的审批和用地支持力度,鼓励生态性消费和营销行为,通过市场调节资源的生态型配置实现生态营销链的战略性发展[16]。引导民众生态型生活、绿色消费、绿色休闲,一方面可以活跃经济,使民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陶冶民众高尚的生活情操,使他们亲近自然、回归自然,增强对自然的感情,提高环保责任意识,监督和举报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 重建地方政府生态绩效考核机制,引入民间评估机构
首先,逐步探索引进专业评估机构参与生态绩效评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难点,但也是一大突破点——由统治型政府向服务型现代政府转变,本身就是解决“权威”与“市场化”这一尖锐矛盾的要求。但不容置疑的是,民间评估机构(第三方组织)往往由专业评估人员组成,很多都是该领域的精英(教授、专家或资深技术人员等),相对于地方政府临时从人事、纪检和组织等部门抽调组成的评估小组而言更具专业性,且不受政府内部利益相关等因素影响。民间评估机构市场运行机制成熟,极其注重市场信誉,中立性强,其得出的评估结果往往更具客观性和参考价值。
其次,逐步完善生态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官员的生态绩效考核,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注重生态教育方面的考核,尤其是对城镇化建设中针对广大农民开展的生态教育与宣传工作的效益与产出进行考核,考查切实丰富民众生态知识和提高其生态维权意识情况、促进民众监督和参与地方政府生态治理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等,以全面增加民众同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角力优势。另一方面,除“国家审计制”外,应逐步引入“生态审计制”,对不满任期即调任的官员加强其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并加强多维性灵活考核。对提出针对性或建设性生态建设建议或方案的官员,应加强重视程度和适当提高政绩;对照本宣科甚至罔顾生态建设的官员,则应实行“一票否决”。应规范生态绩效考核程序,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再次,逐步完善城镇化建设中的城乡生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情况,从产业发展政策到产业具体规划,制定出符合城镇化建设需要的生态绩效评估体系并深入贯彻落实。同时,应适应国家整体发展策略适度放缓经济发展速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权重,促进地方政府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财力与物力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治理协调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机融合。
4. 积极促成和推进生态文明多中心治理模式
首先,广泛吸引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更多强调生态治理,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管理。应积极制定和宣传相关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源(资本),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等力量投入到生态治理相关基础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之中。其一,加强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储备制度,鼓励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等方式减少对生态的污染。其二,逐步实现以合同外包的形式将政府的生态治理工程转移给第三方,逐步形成生态治理工作市场化运行机制。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原则,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管理职能,发挥第三部门市场运行机制成熟、专业化治理能力强和治理效率高等优势,营造良好的企业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工作,减轻政府生态治理负担,降低生态治理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强力推动生态产业特别是生态工业和生态服务业的长足发展。其三,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特点,可大力发掘和利用民众资本参与生态建设,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家庭农林场等产业发展,发挥农民个体户在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建设作用,切实扩大生态文明治理的社会力量参与范围,构建多中心的生态治理模式。
其次,积极扶持和培养环保NGO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环保NGO在监督和促进地方企业落实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和承担相关环境责任中的作用,在缓解政府相关部门同企业之间尴尬关系的同时,也杜绝“追求政绩最大化的地方政府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强势资本力量的合谋”[17]。同时,利用环保NGO监督和提高地方政府生态治理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使地方政府真正落实生态环保建设责任,保证生态治理和经济建设同步进行。这也可以帮助环保NGO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升其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带动更多民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5.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性文件出台,促进生态建设法制化
***在论述生态文明建设时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8]首先,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文件。新型城镇化领域法制仍极不完善,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试行性文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应积极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理安排生态治理立项和款项划拨,并逐步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生态污染和治理工作的外部性问题,应加强府际合作和区域行政一体化。府际合作包括纵向府际合作(上下级政府合作)和横向府际合作(平级政府之间合作),而区域行政一体化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如福建的厦漳泉大都市一体化建设等)。“以往的由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力不从心,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由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政府追求合作行政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19]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努力形成合作方案,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加强民众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制性教育。鼓励民众学习生态环保法规等知识,由环保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等部门协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既有的生态环境案例为范本,将生态文明的相关法制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民众,提高民众保护生存环境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其了解并熟悉监督与举报非法个人或组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渠道和程序,增强同损害生态利益的非法行为或组织角力的优势。
再次,加强生态法制的动态性建设。法制本质上是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服务的,“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形态,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20]。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动态性法制建设,以不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应根据地方新兴城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包括产业优化与布局、城乡发展策略的变化或调整等,及时修订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落后法律条款,不断完善生态法制建设。应坚持法制执行的稳定性和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制建设作用的发挥。
最后,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举报机制与保护机制。针对社会民众举报相关组织或企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非法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民众生态利益和危害民众身心健康的行为,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举报机制、处理程序及对举报者的保护机制,鼓励当前对各城镇非法机砖厂、爆竹厂、养猪场等严重影响和危害饮用水源、果树产果等现象的举报,实现民众共享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正如Kearns和Barnett等所说:“可持续发展有多重的含义,这些含义之间有的相互补充,但也有一部分是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21]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之中,加快绿色产业化发展,使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是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因此,应不断深化实践中对二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融合的经验总结,以制定法规与政策为基础,以优化产业为发展策略,以完善生态绩效评估机制为驱动,以多中心治理模式构建为手段,探索出一条适合地方发展的特色道路,开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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