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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诚信文化比较的新视角*

时间:2024-08-31

李兴敏

(沈阳工业大学外语学院,沈阳110870)

【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诚信文化比较的新视角*

李兴敏

(沈阳工业大学外语学院,沈阳110870)

针对中西诚信文化的差异,从中西诚信文化的社会背景、作用范围、价值取向以及约束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得出中西诚信文化在纵向单向性与横向双向性、狭隘性与广泛性、道义性与功利性以及自律性与制度性方面存在差异的结论,从而启示我们必须将中国的道德诚信与西方的契约诚信、中国的自律诚信与西方的制度诚信有机结合起来,汲取西方诚信文化的合理内核,构建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诚信文化。

文化比较;诚信文化;价值取向;道德诚信;契约诚信;自律诚信;制度诚信;比较研究

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问题非常严重,这与中国长期缺乏诚信文化不无关系,在“诚信也是生产力”的今天,人们日益关注并探讨诚信问题,但缺少从中西诚信文化的内在属性入手进行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比较分析。本文将从中西诚信文化形成的社会背景、作用范围、价值取向以及中西诚信文化的约束机制四个方面,对中西诚信文化进行比较分析。

一、诚信文化的内涵及中西比较研究的意义

诚信是一种普遍的以信任和承诺、践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现象,它是观念、行为和制度的集合体,是社会系统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从基本内涵上讲,诚信包含了两种含义:首先,它意味着人内在的正直品德、表里如一的优秀品质;其次,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和有效意思表示负责,切实信守诺言,尊重合意,即“内诚于心,外信于人”。从基本意义上讲,中西方诚信的内涵是相同的,是一个道德概念。人与人彼此之间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对各自利益的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任,便是诚信文化的最基本表现形式。

诚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各国对其都有自己的不同表述。人类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共同性因素使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表现出较多的共同点,使得中西诚信文化的基本内涵体现出较多共性。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中西方地域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差异性,如自然条件、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基本社会观念等众多因素的差异,这些差异最终使得中西诚信文化在客观上表现出较大不同[1]。

在当今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的背景下,诚信文化建设理应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促进我国诚信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比较分析中西诚信文化之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西诚信文化形成背景的比较:纵向单向性与横向双向性

诚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依托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为现实社会存在所决定、制约。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广袤的地域和肥沃的土壤使具有封闭性的种植业成为主要的经济产业,因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封建政府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以封建生产方式为经济基础的中央集权政府没有能力建立健全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所以当面临广阔疆域的行政治理压力时,封建统治者们将一定的行政职能与权力赋予家庭和乡绅,强调虚幻的实际是以封建君主利益为中心的整体利益,实行以远近区别亲疏的宗法制度[2]。在此背景下,家庭在中国诚信文化的发展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封建家长承担了教化、管理家庭成员的职责,在家庭中,家长同家庭成员即是存在等级差别的,这种等级制度最终影响了诚信文化的发展,使我国传统诚信文化独具特色。因此,中国的诚信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法色彩,即强调下级对上级恪守诚信义务,其最显著的体现是个体对统治阶级的“忠”与家庭成员对家长的“孝”。可以说,中国的诚信观体现的是纵向诚信,强调下位者的守信义务和上位者的守信美德,是强调纵向不平等主体的单向诚信。

西方诚信文化的形成可追溯至古希腊文明鼎盛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是其显著体现,强调个性、权利、自由、民主等基本理念。由于人人平等的哲学理性思想影响久远,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有了一个观念平台。此外,发韧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分权制衡思想也对西方人的观念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即便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西方也存在着教权与王权、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相互掣肘和权力平衡,使得他们最终达成相互妥协的契约。这种分权制衡也使得契约诚信观念和制度得以深化。在经济生产方式上,古希腊以工商业和农业为主,贫瘠的土壤、狭小的地域和适宜航海的地理位置使希腊人不断地向地中海扩张,在其海域建立起繁忙的商路。西方社会在随后的发展中继承了古希腊的民主、分权等基本理念,且由于欧洲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工商业的迅速发展等因素,使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较快,并较早地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自此,西方文明中的“契约”意识战胜了“身份”意识,率先完成了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3]。这一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对西方诚信观的影响是深刻的,从此,诚信原则更加深入人心,具有了调节平等主体契约行为的现实意义,并经统治阶级认可成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行为规范。所以,西方社会的诚信观是伴随着契约观念而不断发展的,其强调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双向诚信。

三、中西诚信文化作用范围的比较:狭隘性与广泛性

以家庭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行为规范所重点调整的对象。在中国传统行为规范中,“德主刑辅”是其基本结构,即儒家思想中的礼义道德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仅起到辅助的次要作用。儒家的礼义道德又是以所谓“五伦”为基础的,即以君臣、父子、夫妻、长幼、朋友五种主要社会关系为基础。其中,君臣关系是以统治与服从为主要内容的不平等关系,强调个人对统治者的绝对服从,即“君为臣纲”、“忠”;中间三种关系是家庭关系,同样是不平等的,强调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服从,表现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长幼有序”、“孝”;朋友关系是横向往来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人身依附性较为淡薄,主要内容是各尽本分、以诚相待、相互扶助,表现为“义”。本文所研究的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即存在于这五种关系之中,仍是以血缘关系和封闭性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的,且主要是不平等的纵向单方面的诚信[4]12。在中国传统道德语境下,特定关系中的下位者对上位者应恪守无条件的诚信义务,而对于上位者是否应对下位者做到诚信则无确定要求。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作用范围实际上仅及于以血缘关系或统治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对熟人圈子外者亦无必然要求,如传统观念上的商人形象无非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无商不奸”。中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并不重视陌生人间的诚信与契约,诚信对象、诚信范围具有狭隘性,是以“人伦”为着眼点,以道德义务为本位的。

西方诚信文化超越了血缘亲属关系而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进入到“陌生人社会”,其诚信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5]。西方的诚信观建立在伦理和宗教的共同基础之上,西方社会早期的频繁陆商、海商行为和其后的“重商主义”以及最终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使得“契约”意识得以深入人心。由于市场关系参与者的广泛性与商行为的社会性,西方诚信文化的作用范围不着眼于身份而注重平等主体间的合意,因此,西方的诚信文化是陌生人间的诚信,其作用范围较大,可以跨越家族、民族乃至国家的界限。

四、中西诚信文化价值取向的比较:道义性与功利性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战国始就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其影响直至今日仍不可忽视。作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深刻影响着社会意识的存在与发展,重农抑商思想和家庭观念是其直接作用的产物。家庭观念的强化导致个人缺乏权利的独立性,国家与家庭的利益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凌驾于个人私利之上的,进而,因一己私利而执着追求者会被认为是异端和缺乏道义[6]。同样,在重农抑商思想的作用下,商品经济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发展,商人的地位不被主流价值观念接受,契约文化也就无从形成,真正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存在,商人逐利的商行为被认为是缺乏道义性的而为主流价值观所不齿。因此,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在价值取向上体现出了道义性,并对一切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表现出强烈的排斥。中国传统文化以社会群体作为价值主体,形成了一种社会本位的价值体系,群体本位观是中国价值观的突出特点。社会群体被看作产生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一切价值和意义皆由社会群体派生出来[7]。

中西两种文化在诚信的价值取向上存在严重背离。在西方的契约文化中,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被认为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天然合理性,甚至在希腊斯多葛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眼中是继受于神法并具有神性的自然正义之典型体现[8]。在西方诚信文化中,工商业的发达使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似乎始终为人们所淡漠。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懈奋斗并最终取得收益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所倡导的。与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不同,西方把“理性经济人”作为研究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认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性的,即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西方诚信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功利性的。

五、中西诚信文化约束机制的比较:自律性与制度性

中国传统哲学认为人性本善,主张主要通过伦理道德教化使人不断发扬其本质的“善”并抵制外界的“恶”,并辅助性地用刑罚的手段来威慑人们使其不敢行恶。违反诚信的人可能要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诘问,但并不会受到外在规则的惩罚和损失[9]。可以说,在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中,更突出强调“诚”的方面,即认为“内诚于心”是第一性的、最重要的,“外信于人”仅是前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的道义性要求君子的行为要符合“义”的要求,其对行为的约束主要是通过主体的自律和自省实现的,表现出较强的内向性。中国文化所孕育的诚信从一开始就缺乏法律规范的意识及其约束,中国人的诚信观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在感性、情理[10]25。

西方哲学观念则坚持“性恶论”,认为趋利避害和无止境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的本性,通过道德礼义教化不足以克服人内在的贪婪和残暴的天性。西方的诚信文化是一种外在规则,对违反诚信的行为必须通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外部行为规范加以制约。西方文化培养的是个性与张扬,法律和制度具有绝对的权威。西方诚信文化认为,对行为的约束应主要通过代表公共意志的法律以及其他如行会规则、商事惯例等具有约束力的外部行为规范来实现。这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得到了较为鲜明的体现[11]38。西方诚信文化依托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基础上的制度性安排,以法治契约为载体,体现出明显的他律性。随着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和商业贸易的不断扩大,诚信文化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断随之完善,使得西方诚信文化的制度性、他律性具有明显的刚性和强制性。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成为西方人遵守诚信原则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西方的诚信观更多地是法理意义上的,故而重在理性、法理。

六、结 语

从中西诚信文化差异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在中国的诚信文化中,诚信还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是在人伦关系中对人格的要求;在西方人那里,诚信不只有道德的意义,更有商品交换的意义,是一种法律规则。传统中国的社会信任模式是“因亲情而信”的模式,现代西方的社会信任模式是“因原则而信”的模式[12]。中国诚信文化以主体的道德人格为依托,以人身依附性为着眼点,以道德义务为本位;而西方诚信文化以主体理性为依据,以契约为表征,以法律为基础。这种比较最基本的启示就是:必须将中国重德性、自律性的诚信文化与西方重契约性、制度性的诚信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吸取中国传统诚信观重自律、重人格信任与西方诚信观重他律、重契约信任的合理因素,充分挖掘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中的优良内核,积极借鉴西方诚信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实现中西诚信文化的互动整合、相得益彰、融合创新,促使道德诚信的法制化,构建从伦理关系转向市场关系、从情感转向理性、从道德诚信转向契约诚信的,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诚信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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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perspective of comparison of honesty cultur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LIXing-min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enyang 110870,China)

:Aimed at the difference of honesty cultures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re made from such four aspects as social background,function range,value orientation and restraintmechanism.Conclusions are drawn tha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honesty cultures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n aspects of vertical one-sidedness and horizontal double-sidedness,parochialism and generality,morality and utility,and self-discipline and regulation.It inspires us thatwemust combine Chinese moral honesty and Western contracthonesty,Chinese self-disciplined honesty and Western regulatory honesty,and to absorb the reasonable core ofWestern honesty culture,in order to constructnew type of honesty culture which acclimatizes the demand of development ofmodern society in China.

cultural comparison;honesty culture;value orientation;moral honesty;contract honesty;self-disciplined honesty;regulatory honesty;comparative study

G 04

A

(责任编辑:吉海涛)

1674-0823(2012)03-0281-04

2012-03-16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0BFX004)。

李兴敏(1967-),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文学、中西文化比较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2-06-02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DOI为CNKI:21-1558/C.20120602.1943.004,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20602.1943.004.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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