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刘 浩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考古类文物返还的法律难题及解决之策*
刘 浩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中国在对非法盗掘流失海外的考古类文物进行合理追索时,常常面临文物来源国与市场国之间法律层面上的障碍与困局。以甘肃礼县大堡子山秦公遗址被盗金箔饰片案为例,根据中国与法国的国内法规范,分析案件争议标的物所有权移交过程中的问题,关注原物所有者、善意取得者、时效规则、国家利益与公共政策等利益的平衡。依据国际软法规定,梳理出有利于中方文物所有权永久回归的规则。摒弃以往可行性较小的诉讼解决途径,由中国国家文物局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与法国吉美博物馆进行双边协商与谈判,并以物之所有权永久回归的方式推动考古类文物的返还。
文物返还;考古类文物;金箔饰片;所有权;永久回归;管辖权;法律适用
在中国所有流失海外的文物中,考古类文物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这些文物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具有典型的代表性[1]。其特殊性在于这类文物多为出土文物,源自地理位置偏僻、不易发觉的古墓葬群、古文化遗址等地,与传世类文物、古董、人体遗骸等有着明显区别;其典型代表性主要表现在近年来中国非法盗掘古墓、破坏古迹的现象日益猖獗,且屡禁不绝。有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末,被盗考古类文物的非法流转与交易就已成为仅次于毒品贩运、非法军火走私的第三大跨国性犯罪[2]。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与全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提高,中国政府与民间均开始高度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命运,并为促成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作出过积极努力,充分体现出中国人民对华夏文明与传统文化的认同,也是中华民族情感诉求的合理表达。
被非法盗掘的考古类文物的跨国流转通常有其特有的运作方式,俨然已经形成了所谓的“一条龙”服务。起先,文物来源国的不法分子(多为当地民众或文物贩子)将盗掘或盗窃的考古类文物转卖给本国介绍销赃的中间人,中间人又将文物加价后转手卖给文物中间商,后者通过各种方式将这类文物偷运出国境。偷运出境后,被非法盗掘或被盗窃的考古类文物往往会进入全球性文物黑市被进行非法交易[2]。由于中国政府需要跨国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面临与其他文物市场国之间的法律障碍与法律冲突,妥善应对并解决这些法律难题,是中国政府成功追索考古类文物的前提条件。
甘肃礼县大堡子山秦公遗址位于礼县城东约12公里处的永兴乡境内,属于黄土梁茆地貌,西汉水在南面山下自东向西流过,东面有开阔平坦的河滩地,北面是遗迹和墓葬主要分布区,南面是两座相对低矮的小山包,与大堡子山形成“品”字形。国家钻探队2005—2007年勘探得知,该遗址范围内保存有各类遗迹699处,包括墓葬、夯土墙、建筑基础、车马坑、陶窑、水井、灰坑等[3]。秦公遗址早在1993年就曾出现过接二连三的盗墓现象,国内外的不法文物商贩趋之若鹜,他们鼓动、引诱、收买当地农民不分昼夜地挖掘墓葬,迅速形成了勘探、挖掘、收购、贩运一条龙的作业系统*中央电视台2010年1月“探索·发现”栏目之《甘肃古事——千古遗恨秦公大墓》解说。。此后,国家文物局与甘肃省人民政府部署了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的专项行动,有力地遏制了该地区的大规模盗掘文物活动,但仍有部分文物被非法走私出境。目前,秦公遗址流失于海外的珍贵文物已有近百件(组)之多,包括青铜礼器、乐器、兵器、金箔饰片等[4],其中既有“秦公器”,也有“秦子器”。该遗址出土的国宝级文物在短时间内出现在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主要文物市场国,其品位之高、数量之多、外流速度之快,均令国人瞠目结舌,痛心疾首。
自1993年被盗掘后,一批秦公棺椁上的金箔饰片也流失海外。同年,法国文物收藏家戴安迪从一名台湾文物商手上购买了28件金箔饰片并将其带回法国。由于文物贩子一般会将金器熔炼出卖,金箔饰片被转卖的可能性较小,故收藏界的人均认为这是赝品。若这批金箔饰片是真品,那它们能够保存下来实属不易。
1994年,时任陕西省博物馆馆长韩伟到访法国并与戴安迪会面,后者拿出这28件金箔饰片请求鉴定。根据韩伟的初步判断,这批金箔饰片绝非出自法国本土而是来自中国,基本上可以断定出自秦公遗址。在戴安迪的帮助下,韩伟试图弄清这批金箔饰片的具体来源与流出途径。
1995年,韩伟根据多年经验和在法国的见闻,发表了以《论甘肃礼县出土秦金箔饰件》为题的论文[5],指出这批金箔饰片均为被盗大墓的棺上装饰,可以认定其墓主人是秦仲与庄公。此外,在美国、日本等地也发现早期秦国青铜器、金器等流失文物。
同年,戴安迪突然接到一个来自中国台湾的电话,其正是当年出卖金箔饰片的台商之妻。台商过世后,其妻几经周折找到戴安迪,试图将手上剩余的同款4件金箔饰片卖给他。经过深思熟虑后,戴安迪准备买下剩余的金箔饰片。法国商业大亨皮诺得知此事,随即联系了台商妻子,并以100万欧元的价钱买下,转赠给法国吉美博物馆。戴安迪随后也将自己的28件金箔饰片捐赠给该博物馆。至此,共32件被盗金箔饰片收藏于该馆[6]。
2004年,甘肃省考古研究所对被盗大墓的劫后清理中发现了很多金箔饰片,均与该博物馆的饰片一致。由此可见,被盗大墓中的金箔饰片正是遭盗掘后非法流入法国的。
2005年,国家文物局展开了全国范围的文物清理专项整治与调查[7]。2014年秋,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组建了中法联合专家调查组,对大堡子山流失文物专门立案调查,就此拉开了中国追索金箔饰片的序幕,目的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将这批饰片追索回国。请求返还饰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中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支持该请求。此外,中国政府究竟能够以什么方式对其进行追索,如何更好地与法国方面进行交涉与沟通,均是需要进一步深思与探讨的问题。
中国对法国追索32件金箔饰片的目的是为了使其物归原主,在采用这种途径追索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涉及对该文物原属国或原属人的确认[8]。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确认的实质是对文物所有权的确认。但中法两国法律对确定物之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同的,而文物持有人占有文物是否“善意”是判断其是否能取得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涉及物之所有权争议,特别是含有外国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物之所有权争议时,在一定程度上与认定涉外民事关系类似,会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原物所有权者、物之转让者或实际占有者、善意取得者等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是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第二,被盗掘或非法出口的考古类文物本身就是属于外国国家或者外国人的财产。第三,被盗掘或非法出口的考古类文物流转至国外,其非法盗窃、转让等事实行为发生在国外[9]。由于不同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时效灭失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一一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事实上,在私法规则中,权利人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一般来说就需要证明对该物拥有所有权。那么,中国就其物之所有权是否能够成功主张,应该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案中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如何;诉讼时效是否灭失,能否就此提起跨国民事诉讼;何种形式的追索才最为有效且契合本案案情。这些问题恰恰是横亘在中法两国之间的法律障碍,也直接决定了此次追索最终能否成功。
(1) 争议标的物。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根据中法两国法律,可以认定被盗金箔饰片为动产*《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可以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用途与价值的物。”。对此,中法两国均无异议。
(2) 案件管辖权。国际文物追索诉讼由提起诉讼时文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已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原则[10]。目前,这些金箔饰片收藏在吉美博物馆,即提起诉讼时文物所在地为法国,因而法国法院理应对请求返还文物之诉享有管辖权,故管辖权不存在疑问。
(3) 诉讼主体资格与法律适用。由于金箔饰片属于国家文物,物之所有权归中国,故正确与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是中国政府。但在本案中中国政府以国家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为由,拒绝以原告身份起诉法国政府与吉美博物馆。直至2006年初,中国政府授权给“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主席高美乐,让其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当地法院同时起诉法国政府、戴安迪与吉美博物馆。由于当时该案证据不足,法国当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1]。
虽然法国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均接受《罗马条例Ⅰ》和《罗马条例Ⅱ》的规制,但在本案中中国对法国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早于法国加入《罗马条例》的时间,故无法适用该条例。依据法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文物纠纷的诉讼应由提起诉讼时文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应由法国法院受理,适用法国法。
(4) 非法流转与所有权的变化。最初是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所长韩伟在戴安迪家中及吉美博物馆发现了这批金箔饰片,因其遭到非法盗掘而流转至法国境内,故其此前理应归中国所有。以1993年为界限,金箔饰片流失到法国后,法国单方面认为其归吉美博物馆所有。对此,只能将其定义为金箔饰片的现时占有者。
(5) 本案中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目前的现时占有者吉美博物馆并未购买该批金箔饰片,仅仅是最终的受捐赠方。根据中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亦是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反之,《法国民法典》第2 276条*《法国民法典》第2 276条第1款规定:“在动产方面,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并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要件。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 274条规定的采用善意推定原则*《法国民法典》第2 274条规定:“善意,始终得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该案并未体现出吉美博物馆是依据善意取得金箔饰片的,那么可想而知,在金箔饰片非法流转到法国的过程中必然经过了非法的转手买卖。当年台湾文物商仅仅是金箔饰片的无权占有者,他亦是从文物贩子手上购买的,进而分别倒卖给戴安迪和皮诺。
然而,金箔饰片本身就属于中国国家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若被偷盗或盗掘的文物是国家文物,则任何人无权取得该文物的所有权,故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让。但吉美博物馆作为法国国有公立博物馆,却未履行尽职审查的义务:一方面,未能弄清所接收的金箔饰片的来源与途径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未对其所有权进行调查与考证。
吉美博物馆明知金箔饰片是经盗掘非法获取的文物,却非但没有将其返还给中国,而依然将其收入囊中,故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由于无法得知戴安迪、皮诺与吉美博物馆之间捐赠协议的具体内容,仅从目前来看,该博物馆只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金箔饰片的占有者那里取得文物,则原物所有者中国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博物馆请求返还原物。
(6) 时效问题。《法国民法典》第2 258条规定,动产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无关,以即时取得为准。这实际上等同于善意取得制度,换言之,善意取得可以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另外,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 262条*《法国民法典》第2 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主张时效的人无需提出权利证书,并不得援用恶意的抗辩。”提出的请求(30年时效),需要法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金箔饰片的占有是公开有效的而非秘密进行的,且捐赠者在购买金箔饰片时是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的。但在本案中,金箔饰片既不涉及公开市场的买卖,也不属于流失时间超过30年的文物。自1993年流失起计算,到目前为止只有23年,故当下提出追索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是中国提起民事诉讼后被法国当地法院受理的原因所在。
(7)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中法两国均已加入了1970年UNESCO公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理应受该公约规制,可以考虑在此公约框架内协调解决文物返还问题。不过,该公约有其自身缺陷(无溯及力、执行力较弱),实际难以操作。经中法双方证实,金箔饰片确实是非法盗掘转卖而进入法国的,因此法国应当履行该公约规定,归还这批原属于中国的文物。可以说,这一国际公约是对海外流失文物进行追索的国际软法依据之一。
而1995年UNIDROIT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无法直接适用于本案,原因在于虽中法两国均为该公约签署国,但并未由法国国内批准生效,所以法国不接受该公约约束。此外,本案发生在1995年UNIDROIT公约之前,故该公约也缺乏法律溯及力而无法适用。
(8) 法国国内法的制约。吉美博物馆根据法国对所有博物馆藏品的规定,给馆藏文物编上了ID号,也就变成了国家藏品或者说是公共物品,将其归还就意味着违背了法国“公共物品不可转让”的原则。2002年,法国颁布了《博物馆法》,规定“公共物品不可转让”原则并进行了具体解释,即由公立博物馆或国家博物馆收藏的物品为公共物品或国家藏品,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过,《博物馆法》并没有将此原则定为不可逾越的铁律,而是表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某些已经列入级别的文物(捐赠、遗赠和国家出资收购的物品除外)从“国家藏品”中剥离出来,促成“文物解级”[12]。事实上,本案完全适用法国国内“文物解级”的规定。
(9) 调查举证问题。中方在2006年组织了考古挖掘与勘探队对秦公遗址进行科学发掘,并用碳14元素对出土的金箔饰片与被盗流失的32件金箔饰片进行比照,发现其外形、材质与制工均一模一样,故得出了科学的结论。随后,考古学家一致断定流失的金箔饰片确实出自该遗址中,佐证了之前韩伟的判断,为追索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早在2010—2013年,中法两国政府就曾分别通过以中国国家文物局和吉美博物馆为首的代表团展开了初步的双边接洽,逐步落实金箔饰片的返还工作。同时,两国也成立了中法联合专家小组,并以中方为主提出法律意见书,希望获得法国国民议会的通过与批准。但法国国民议会认为,若上升到政府层面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返还的话,考虑到自身国家利益,会因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相关的示范作用。之前的诉讼追索失败后,法国方面包括吉美博物馆提出的文物返还理念是以“永久留置”的方式将其移交给中国政府,而中国政府则希望不仅能够顺利地促使文物得以返还,而且能够承认中国享有该批文物的永久所有权。
法国此次提出的“永久留置”返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之前以“永久出借”的方式返还韩国《外奎章阁图书》的翻版与更新。韩国政府于2010年3月正式要求法国政府“永久出借”1866年被法军掠夺走的《外奎章阁图书》。而韩国从法国租借《外奎章阁图书》后,每4年延长租借合约,这实际上是一种无限期租用的方式[13]。这样做是考虑到韩国国民希望尽快收回《外奎章阁图书》的心愿与法国政府不允许返还所有权的立场而选择的折衷方案,两国政府此前进行了口头交涉,但法国要求韩国用文件转达政府的最终立场[14]。韩国政府听取市民团体等各界的意见,认为“永久出借”是最现实的返还方案,并计划通过正式公文发出相关请求。
2010年1月,法国法院曾以“《外奎章阁图书》是巴黎国立图书馆所珍藏的国有财产,当时的获取手段和客观条件并不影响该批图书是法国国家财产的事实”为由,驳回了韩国要求归还该文物的诉讼请求[13]。韩国《朝鲜日报》则认为,此举与国际上纷纷归还掠夺文物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在“永久出借”的过程中,《外奎章阁图书》的所有权仍然归法国所有,而韩国只是实际占有这批文物而已,其物之所有权并未真正归属韩国。
之前同样的返还思路与把戏,法国方面还希望将其偷换概念地使用到本案中来,以“永久留置”的方式归还被盗的中国文物。那么,如何解读“永久留置”这一概念呢?留置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15]。中国《物权法》说明我国对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均可留置。而留置权具体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章“留置权”第1款。。
但本案中中法两国不存在事实上的债务关系,既然没有基于正常债务关系这一前提,则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留置、抵押和担保关系了,那么何来留置、如何留置呢?或许只是承认形式上的所有权,而实质上是永久留置在法国,亦或将这批文物留置在中国而所有权归属仍在法国。这样一来,关于所有权的争议问题始终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
2014年下半年,中国国家文物局再次与吉美博物馆谈判,表示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态度提出以下几点,请求法国确认物之所有权归属中国,积极促成金箔饰片的回归。
第一,虽然这批金箔饰片非法流入法国并收藏于吉美博物馆已23年,但法国不能以国际主义理论(将文物交由可以保护其免遭破坏的一方不仅符合保护全世界共同遗产的最大利益,也满足了文物保护自身的最大利益需求)来对抗合理的返还之请求,促使流失文物回归原属国是普遍的国际共识。
第二,返还金箔饰片并不违反法国国内法的规定,“文物解级”返还有先例可循。2002年,法国曾通过单一返还法令返还南非“维纳斯”遗骸。2010年,法国成功返还了韩国《外奎章阁图书》。2011年,返还了新西兰毛利人16个武士纹身头骨。由此可见,本案中仍存在返还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第三,虽然目前的国际公约对本案没有溯及力,但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均主张将被盗流失的文物返还给原属国,同时,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也已明确声明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四,由于考古类文物属于中国国家所保护的文物中的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若被偷盗或盗掘的是国家文物,则任何人无权取得该文物的所有权。加之本案中不存在善意取得,最终所有权亦不应存在争议。
法国方面对此表示认可,但如何做到不违背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又能将金箔饰片解级为普通物,一时间让法国政府颇感为难。在中国国家文物局的帮助与建议下,法国政府要求吉美博物馆撤销先前与文物捐赠者戴安迪和皮诺签订的捐赠协议,将金箔饰片退还给他们,使之变成普通私有物,再与双方分别签订秘密协议。而后,两位文物捐赠者本着物归原主的态度,分别在2015年4月、5月将金箔饰片返还给中国政府。
就本案来看,这完全是一种针对物权的请求,并不是针对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请求。中国政府在对待文物回归时不单单只是发出了国人的诉求,也不仅仅是为了文物回归的结果,更多地体现出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对待自身文化和文化遗产时的态度,同时也昭示了一个国家和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
本案是中国政府首次积极主动跨国追索考古类文物的成功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今后如何追索考古类文物,笔者建议从文物追索国中国的角度和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结合考虑。
1.从中国的角度可采取的策略
(1) 在文化部与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中国各级省市博物馆应加强自身安全监管与保护力度,适时借鉴国外博物馆的管理模式,将文物分类编号登载入册,并完善馆藏档案制度。在以国家文物局为首的职能部门下建立流失文物电子数据库,并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文物数据库共享,有效地监管与保护入库文物。
(2) 中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搜集流失文物的司法证据,以期形成证据链来支撑文物追索。国家文物局应建立与公安、边防和出入境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对执法队伍进行文物鉴别与管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缉查技能,以有效提高执法水平。不妨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组建一支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文物缉私侦查及文物跨国追索,直接隶属于国家文物局,并具有协调、调度相关执法力量的权限,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堵死出境渠道,避免文物走私贩运。
(3) 中国政府应根据不同文物市场国来制定不同的追索计划与方案。一方面,需要相关法律人士与学者研究、解读对应文物市场国的国内法规定,以便做到有理有据,总结出对中方有利的条款,努力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一方面,应合理运用现行的三大国际公约对近年来流失的文物予以追索。
(4) 中国应与各国文化部门及博物馆开展友好的文化交流,并建立馆际展租联系,以文化促了解,以了解促谈判。
(5) 针对追索的具体方式,中国应以现行的三大国际公约为法律基础,灵活地与文物市场国展开外交谈判,适时地进行调解与协商,合理地采取国际民事诉讼的方式,允许并鼓励无偿捐赠流失海外的文物,但坚决制止商业性质的回购,尤其要禁止国有机构参与商业拍卖和运作。
2.从国际社会的角度可采取的策略
(1) 由于许多文物市场国并未加入或批准相关国际公约,应该鼓励文物市场国加入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使其受国际公约的规制。国际社会也应积极参与上述公约的改革,推进国际公约不断完善,并在国际公约的规制下解决文物纠纷与争议。
(2) 应建议并鼓励文物市场国修改或改进国内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文物来源国的追索提供时机和诉讼时间,为追索近年来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可行性。目前,法国与日本等国在此方面树立了良好典范,均延长了国内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
(3) 中国应继续积极推动与文物市场国签订《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出境文物的协定》,以更加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文物追索和打击非法贩运等问题。相较多边国际公约而言,双边协议的优势在于中国与涉案国直接谈判与交涉的结果更具针对性、目的性与务实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国际公约因顾及多方不同利益国家的需求而导致的条款语义不清、措辞不严谨的缺陷,因而更具可操作性与可控性。
2015年成功追回金箔饰片后,中国政府仍需继续重视防止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的工作,当然也可以与法国方面展开进一步的友好商谈。在对待考古类文物返还工作时,最终还是需要为两国签署有关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做好准备。一旦两国签署了打击文物走私的双边协定,则不仅能有效阻止文物非法流入对方国家,也向世界表明了两国政府共同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对促进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也为今后解决考古类文物返还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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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林.被盗文物跨国流转所有权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探讨: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J].时代法学,2011,9(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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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晓亮)
Legal conundrums and solutions of return of Chinese archaeological cultural relics
LIU Hao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During the reasonable recourse of stolen archaeological cultural relics of China from other countries, there are always obstacles and impasse in the law system between home country and host country of cultural relics.The case is studied about the gold foils stolen from Eastern Zhou Tombs in Mountain Dapuzi, Li County, Gansu Province.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legal provisions of China and France, the conundru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ownership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d subject matter of the case are analyzed, and the balances are paid attention among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l owner, the third person in good faith,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public policy etc.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soft law, the rules benefiting permanent return of ownership of Chinese cultural relics are summarized.The original litigation path with less feasibility is abandoned.Bilateral consultation and negotiation are exerted between China National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and French Guimet Museum with rational, advantageous and articulate manners.That has promoted the return of archaeological cultural relics through permanent return of property ownership.
cultural relics return; archaeological cultural relics; gold foils; ownership; permanent return; jurisdiction; application of law
2016-04-14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委托项目。
刘 浩(1987-),男,湖南湘潭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文化遗产法、国际私法等方面的研究。
14∶49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60712.1449.018.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6.06.04
D 997
A
1674-0823(2016)06-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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