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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与主体性风险治理研究

时间:2024-08-31

刘 勇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1620)

在传统社会,官员与百姓之间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责任的关系。父母主宰和决定了子女的人生幸福,父母的权威必须要得到子女的遵从,与此同时父母对子女也有爱护和养育的责任。现代政府在“父母官”意识指导下,过度干预市场或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它在解决矛盾的同时,也为风险社会下的人们制造或扩散不安感和紧张感。政府的“父母官”意识实质是一种人造的风险意识,它在等级制下压制了公众的自主和首创精神,对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构建良好的互动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一、责任与风险

一般来说,“责任”一词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在职责范围以内有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第二层含义是指行为主体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第三层含义是指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到第三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制裁,在此意义上责任具有“问责”之意。概而言之,责任是责任主体在自我负责的前提下,对行为导致的后果进行承担的行为。彼得斯认为:“责任,除了对外部机构负有职责,官僚还必遵守自己内部的,基于职业伦理和作为公共服务的培训的行为规则。”[1]休斯认为:“责任是指组织中个人会因为自己的某个决策或行为而受到谴责或表扬。从公务员的最底层到最高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对其上级负责。”[2]国外两位著名学者对“责任”的定义不太相同,彼得斯认为方向是向内和向外的,休斯认为是向上和向下的。他们的共同点是:责任是具有方向性的力量。区分两者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在双方互动中才能产生,随着一方的消失而消失。责任不仅具有动态性,还有具体性的特征。“泛利他主义(general altruism)则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观念,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以如此这般空泛的方式而有效地关注他人,我们所能承担的责任,必须始终是具体的。”[3]责任主体要清楚具体责任,就必须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如果责任范围太大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后果,那么承担责任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搭便车”,对于集体行动的成员来说,在“有组织的不负责”的情况下,其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就可以坐享公共成果。所以“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责任。”[3]

只理解“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与其一体两面的权力有清晰的认识。对责任的历史考察,其实质也是从责任成为权力的依附,走向权责一致的历史。霍布斯认为君主或政府的权力是绝对的,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代表了契约一方的集体意志,政府权力集中在君主个人手上,君主个人拥有绝对权力。他反对分割和转让主权,分权会导致国家返回到自然状态,这也违背了公民签订契约的初衷。“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人民便决不会分裂而首先在政见不同的人之间发生内战,接着又在宗教自由问题方面各持异议的人之间发生内战。”[4]虽然霍布斯也强调君主必须承担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具体规定,它只是教给主权者如何保证国家存续的统治策略,或者说责任是为权力者服务的。从根本上来说,责任只是一种治理术,只具有工具理性,责任附属于权力体系。卢梭发展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公民让渡出的全部权利形成了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主权是公意的表现,只有具有“先验性”的人民才能享有主权,但是人民主权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它需要世俗的统治机构来管理人民,为此政府成为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他们只不过是主权者任命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的。”[5]如果政府违背公共意志,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甚至推翻政府统治。如果说霍布斯认为政府或者君主的责任与权力还没有从混沌中分化出来,那么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认为责任已经独立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

现代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政府权力从本质上来说是公共权力,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资源,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这就意味着它必须为公众负责;其二,承担责任可以让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正当性,避免政府出现合法性危机。一方面,当今任何一个政府都不敢公开宣称自己只是为自身负责的政府,亦即只谋取政府自身利益,而不承担公共责任的政府;另一方面,政府组织从社会分工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垄断部门,公务人员具有“经济人”特质,整个官僚队伍追求预算最大化,部门扩大化,政府具有自我利益取向。因此政府的自利性与利他性的矛盾,为政府在承担责任时埋下了风险的种子。

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发生,对一个个体来说也是如此。婴儿在母体子宫受到母亲的天然保护,而生命的诞生标志着个体风险的构成。被抛入到世界中的个体将会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饥馑、灾害、战争、国家的生育政策等均直接决定了个人的存续和命运。弱小的个体根本无力应对这些危险或风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让每个人都必须要有生存意志。或者说只有生存意志强大的个体才能抵御风险。传统社会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官民矛盾、地主与农民的冲突等;工业社会的风险包括阶级矛盾、科技与人文的矛盾、决策与制度的矛盾等。

风险如矛盾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大自然中蕴藏着巨大的破坏性力量,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和导致灾难。传统社会更倾向于使用这些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给人类社会带来消极后果的语词(如威胁、灾难、危险等)。神秘性的自然力量导致了地球上民族的自然崇拜。但是进入工业社会后,启蒙理性对人类思想的解放,科学技术的运用,使得人类的创造力和自信心得到极大增长。人类不甘心受制于自然的惩罚,而是主动对其进行“去魅化”的研究。凭借可量化、可计算的实证主义精神,“危险”日益摆脱神秘的外衣,逐渐被“风险”所替代。潜在风险的发生概率乘以其危害后果就得出了可计算的风险,近代的保险原理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并推广开来的。风险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仍然可以被预测。人类可以依靠精密的仪器、抽象的模型和严谨科学的计算公式来预测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或概率,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从风险的起源和分类来看,并不是现代社会才产生风险的,风险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均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风险表现出强空间性弱时间性,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更多地与横向联系相关,是一种共时性结构。我们可以对风险本身进一步解读,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还是一种人为的主观建构?一般来说,风险的发生是由自然和人为两种因素导致的。我们能清楚地看到风险发生导致的消极后果,看到其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是否从这些消极后果或负面影响就能肯定反推出风险的客观存在?此种独断论的危险在于忽视了风险的重要特征,即风险发生始终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已经发生的“危险”或“灾难”,况且并不是所有的“风险”均导致如此后果或影响,此外有的风险最终可能并没有发生。风险在后工业社会取得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它是一种主观建构。因为一方面它满足了人类理性自负的需要,在工业社会或后工业社会风险成为主流话语似乎暗示人类理性力量占据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它对我们认识和防御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较早研究风险社会的著名学者杨雪冬认为国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理解方式:“一是现实主义者,以劳(L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第二种理解是文化意义上,比如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6]

笔者认为研究风险社会并不应该局限于这三种风险社会理论中的任何一种。因为风险本身是开放的社会理论或知识社会学,上述三种分类只是一种理解方式,杨雪冬只是从“实在——知识”光谱下抽出了三类,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形态或制度属性来划分,比如说前工业社会、工业化社会初期、后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以进一步探索资本与风险或制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就现实来说,中国当前政府治理的风险具有复杂性,西方后工业社会产生的抽象的风险理论并不一定适应正处于现代性风险中的中国。或者说发端于西方的风险理论只是为我国的现代化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并不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我们需要将风险理论与中国当前责任政府的风险治理相结合,具体探索出适合自身国情的路径。

二、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风险

现代性风险是人为地造成的,或者说是人作为主体而导致的。“风险是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7]公务人员的主体性风险集中体现在高度现代性的社会中政府权力从市民社会中抽离出来,将市民社会作为控制对象的客体而衍生出来一系列相互交织的问题,或者说是自反性现代化潜在的副作用或副现象。吉登斯认为是脱域机制让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失去了控制,从而产生了副作用。“风险不仅作为脱域机制的不良运作所导致的损害而存在,而且也作为‘封闭的’、制度化的行动场所而存在”。[8]对于政府组织来说,是指官方行动者在科层体制中生产或再生产了风险因素。公务人员的主体性风险具体表现为:在多线责任体系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承受着责任判断的心理焦虑;在单线责任体系中,极易形成特殊利益集团;在政府组织中,责任主体出现越位、错位、空位的现象。下文的分析是从公务人员个人面临的管理风险出发,然后扩至政府部门面临问题的思路,层层论述政府的主体性风险表现。

(一)公务人员责任判断的焦虑

2008年郑州规划局质问记者“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无独有偶,2012年贵州省毕节市政府驻贵阳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文永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爆出“你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党服务”的语录。所谓言为心声,从表面上看,这些地方官员的心声恰恰反映了官场上的娱乐精神。但是实际情况不止于此,从图1可以看出,当公务人员面临着人大监督,党的领导,上级命令,人民主权等不同要求而作出判断时,其面临的是多难选择的困境。

图1 责任承担的纵横图

风险具有不平等性,表现为社会精英上层的风险较为分散,而社会阶层下层正好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转型,阶层的分化日益明显,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就地方性群体事件来说,2011年的“乌坎事件”凸显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在12月20号之前,也就是乌坎事件在出现转折之前,当地基层党委和政府最大的利益是稳定局面,而乌坎村民的诉求是反对以薛昌为首的村委会,他们通过驱赶村支书,成立临时代表理事会,试图“收回”被私卖的土地。作为普通基层公务人员在作出价值判断时承受着日益严重的判断焦虑,而这些非理性情绪对个人、组织及其公众造成潜在的风险。

(二)责任的异化

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责任不仅具体,而且有远近亲疏关系。公务人员的责任,从上级到人民,其中间路程复杂多样。从理性角度来讲,上级决定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升降和利益得失,公务人员是直接向上级负责的。公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始终是具体的、逐步递进的,公务人员对人民负责,其责任是逐步递减的,而且在负责过程中,由于注重人情亲疏关系,极易形成以部门领导为首的小团体利益。在利益分化的现实中,公务人员承受着比较严重的焦虑体验,而在唯上的负责链中,公务人员只需要对上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紧张感,可又极易造成责任异化的问题,即小团体利益侵犯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公务人员承担责任,所依据的不是责任,而是权力的等级序列或者说是等级序列带给他们的利益,这种情况极易滋生腐败问题。

图2 责任承担的差序图

责任异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官僚制的特征是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分明,上下之间等级分明,官员只需要对上负责,就可以获取更大的直接利益。官僚制是一个严密实施组织管理的封闭职能系统,它把整个政府组织变成一架非人格化的庞大机器,使一切政府行为都建立在单一行政效率关系上,从而保障政府组织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此外,由于它是封闭体系,公众监督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导致出现“塌方式腐败”的现象。

(三)责任主体越位、空位、错位现象并存

在政府全能主义模式下,政府利用“责任”去控制社会。政府不仅当运动员,而且当裁判员。从理论上,早期行政学家威尔逊、古德诺对行政与政治作出了逻辑的区分,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政府不是执行机器,而是拥有政治思维的“人”。如果不抛弃执行机器的思维,政府责任的风险将日益加剧。

政府在承担责任时,受到部分公众诟病,主要原因是政府组织缺少自我反思的精神,不明确自身的政府职能,比如说有的部门仍然包揽不少应该交给市场、企业、公众自身来解决的事务;权力上收,责任下放导致的权责不一致,也容易造成“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缺少健全的责任追究体制,政府的行政行为随意性较大,致使越位、空位、错位现象并存。例如基层社区党支部与居委会之间的职能交错导致的缺位、越位、错位性风险。

三、治理主体性风险的路径

很多人都认为风险是危险、危害、威胁等的代名词,对人类发展有巨大的负面影响。然而,风险的收益与损失可能并存,这也是风险的积极性和建设性。中国传统智慧中“物极必反”“祸福相倚”可以为我们全面看待风险社会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我们这个时代并不是一个无政府时代,政府仍然作为“必要的恶”在政治生活中是最重要的政治主体。政府在承担责任时在减少现实的“危险”因素,同时也是在制造风险的种子,这似乎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恶性循环,政治国家越严控,市民社会的风险越大,反过来越威胁到政治国家的稳定。当然,现代文明国家很少动用军队、警察等暴力机关去防范风险,而是在“为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下去干预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政府在政治实践中无疑取得了道义性,但“泛道德主义”也为构建正常的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解铃还须系铃人”,在风险社会中,政府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应该主动承担公共责任,不能因为去承担“责任”导致了社会风险就疏于行政和反思。政府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治理风险社会之前,应该要基于伦理自主性积极承担主观责任,即自我负责。在承担责任之后,自我负责下降到次要位置,居于第二位,行政问责居于主导,政府行为必须接受行政问责,为自己的后果负责。因此,政府组织及其人员在自我负责和行政问责之中反思其行政行为,以向公众提供更为适合和更为丰富的公共物品。

(一)培养公务人员的独立人格,提高公务人员的判断力

拥有独立人格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标志,这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意义自然不言而喻。公务人员的独立人格不仅是其作为人的基本标志,而且也是其特殊角色的内在要求。公务人员拥有普通公民和官员的双重角色。作为普通公民,首先应该加强反思的训练,“伦理的选择是通过个人动态,持续不断的自我培养和自我规范的一个反思过程而在全社会中构建起来。”[9]构建责任政府归根结底是构建责任官员,行政官员应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在行动中注入伦理精神,树立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反思与自反的结构矛盾构成了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责任机制。反思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试错的过程,它需要创造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允许公务人员犯不触犯法律底线的错误;它也要求多从公众角度思考行政行为,从公众反馈中评价其行政态度和行政效率,并以此为依据,不断调整自身行政行为。政府公务人员多以公众眼光看问题或者是政府公务人员与普通公民进行身份互换,在沟通中体验各自角色的内涵。“沟通影响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政府的控制”。[10]在双重身份中体验角色,实现“主我”“客我”的协调转换。其次需要在处理具体问题中培养独立人格,主要有三点。其一,正确处理家庭问题。根据中纪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最近几年因家庭原因等私人领域等导致的腐败问题也比较严重,“生活世界被殖民化”的问题以及“家族式腐败”现象应该引起我们足够重视,所以公务人员应该从这些细节局部问题入手,将家庭、人际关系、工作作一定程度的区分。在私人领域,公务人员可放下人格面具,平等对待家人,学会倾听,不应该使用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去对待家庭成员,也不应该随意敷衍家庭成员的合理要求。同时要对家庭成员或者主要亲戚的行为予以适当关注,严正家风。其二,公务人员应建立较为简单的人际关系,把业余时间多分配在家庭上和学习上。和与自己或部门有直接利益人员保持距离,对直接利益人员所设的各种局保持警惕,节制自己的不当欲望。其三,要求公务人员应该及时调整情绪,学会情绪管理。对于公务人员出现的工作倦怠问题,需要相关机构加强教育和培训。官僚体制的封闭性决定了官员的流动性较差,较差的流动性易造成官员的职业倦怠现象。在强大压力下,甚至出现心理健康和价值扭曲问题。因此应该加大对官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注重因材施教、因时施教,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特别是引进国际化、市场化培训理念。在重视官员政治教育的同时,特别要重视官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以能力培训为中心,实行以参与式为主导的多样化培训机制,提高官员的判断力。

(二)完善责任协调机制

主观责任并非天然存在,它是随着责任主体的认识而逐渐深化的。对责任主体的理解,应该放在府际关系的结构中去进行。就府际关系来说,其作为互动的责任主体,存在广泛的横向与纵向的责任关系,所以完善责任协调机制,是理清府际关系和明确责任主体的重要举措。“政府实际并不是公正无私的,组成政府机构的各局官员也是‘经济人’且对政府自身也是利益群体。”[11]从地方政府卖地从中牟利可见一斑。在祛魅的过程中,政府从道德的制高点被拉下来。既然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都是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为什么不能采用市场规则和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作为行政官员,这首先要求其清楚自身的角色,即是多元治理主体中“同辈中的长者”,学会用平等眼光去看待其他角色主体,而不能以传统父母官意识去施政。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允许不同级别政府和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来整合资源,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

责任主体除群体责任主体外,还有个体责任主体。就行政人员个人来说,外界要抛弃从泛道德主义角度看待行政人员,回归到社会现实层面和理性层面。我国传统的“清官”思想非常盛行,清官被塑造成一位道德完人,这背离了道德人性发展的正常规律。在不违背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应引导和激励其追求自身利益,建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机制。但是这其中要敢于直面特殊利益集团、严惩小利益集团和取缔非法利益集团,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风险也具有平等性,或者说风险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会遇到风险。风险社会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官僚体制的层级性,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会面临风险的挑战。因此,在多线和单线责任体系中,行政人员应摒弃过去依赖上级决定的思维习惯,学会独立思考。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大胆运用想象力,基于伦理自主性的负责任行为去处理各种困境。以强烈的责任心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我们的政府同样要实现理想,抛弃理想主义而赞同实用主义背离了政府的核心目的,更重要的是,对实用主义的迷恋,也不能使我们迎接所面临的挑战。”[12]

(三)复合治理与行政问责

绝大多数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形式是间接民主。间接民主的表现之一是权力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政治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是指,将公共权力赋予政府组织或权力机关,而公民享有监督权和选择权。因此,从理论上说,委托—代理理论决定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公民的制约;而且在公共行政中,政府的公共职能受到资金、技术等资源的限制,这两者都决定了政府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责任的有限性。责任政府从实质上说是有限责任政府,而仅靠有限责任政府难以胜任全球化的风险社会的挑战,所以不得不引入其他社会力量,让合法的社会团体拥有一定时间和空间的社会治理权。治理理论实质上重新调整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了国家权力向公民社会的回归以及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公私部门和公众重新构成了多重话语空间,政府组织与其他组织共同分享了“剩余权力”,协同治理风险社会。多重话语空间异于传统官僚体制操纵独白式的封闭空间,也异于无责任、去中心化的无效漫谈的闲谈场域。多元治理并非只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是将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行动与现阶段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的理论结合起来。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社区组织管理平台,对其他非政府组织及其个人进行分类管理和资源整合,优化其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政府部门可利用专项资金或土地等资源重点去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骨干力量,为其正常运转提供独立的生存空间;政府应该将自身责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物品和保护弱势群体上,超过此范围,就应该借助于企业或者第三部门的力量。贝克在“再造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初探”一文中说道:“政府必须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克制,必须放弃某些垄断并暂时克服其他垄断。”[13]将一些一般性的、例行性的行政审批权力转移到专业性的社区组织,让合法的社会团体拥有一定的社会自治权。在政府不便于出面的地方,专业性社区组织可能比政府组织在少数边缘群体空间的治理中更为有效和灵活;同时,多元治理要求参与的人员范围从精英阶层扩大到普通大众,参与深度由浅入深,将从单一的以政府或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到多元治理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式治理结构。为此,需要政府、专家、公民社会、公民自身等共同协作与复合治理,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虽然萨特将个人的自由选择同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但是责任并非是萨特所认可的绝对责任和绝对自由的两级冲突体验,更非是责任的异化,而是体现为主体在责任承担过程中获得公众的评判。责任与问责一字之差,问责是责任的实质。责任本义上有问责之意,将问责制度化,是从制度层面回应风险社会下影响公众的公共突发事件或媒介的新闻议程设定的政治诉求。行政问责的形式最早是在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距今有十多年历史。行政问责制主要是指问责发起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进行问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风险形式的复杂性决定了仅仅依靠动机难以达到精确预测与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对自身负责,并非只是从公务人员的动机出发,更要对其行为结果作出清晰判断。政府问责制并非追究官员责任的权宜之计,而是将问责的形式加以制度化,即以明确而清晰的文本来规定责任与权力范围。各地行政问责制度规定问责的范围都不相同,而原则性问责制度只需要划定大致范围,对于一些具体内容,可由专门性问责制度加以具体规定;问责的程序由多方管理主体参与问责过程,并将管理主体划分为不同角色或者地域的团体,可以采用政治型、法律型、专业型等形式展开问责;政府的行为结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多方主体的监督,坚持以结果和顾客服务导向的原则,以取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样才能确保评估标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四、结语

与传统社会中的风险相比,风险社会下的风险更具有人为性和内生性。风险社会下,人人都可能面临风险,同时人人都可能给他人或社会制造风险。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制度和经济结构等等,构成了现代风险社会的基本风险源。政府既是防范和治理风险的重要领导者,也是风险因素的制造者和扩散者,我们不能只看重前者而忽视后者。从行政实践角度来看,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存在的基础或标志在于承担公共责任。为了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把重点放在自身的治理能力和问责机制上。当然,在全球化时代,风险具有快速蔓延的显著趋势,加强政府间以及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战略,也是应对全球风险社会的重要举措。

[1]彼得斯.官僚政治[M].5版.聂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3.

[2]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3版.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79-280.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93,93.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40.

[5]卢梭.卢梭全集:第四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7.

[6]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7-40.

[7]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9.

[8]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12.

[9]金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M].孙珀瑛,张刚,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8.

[10]James L.Garnett.Communicating for Results in Government[M].California:Jossey-Bass Publishers,1992:14.

[11]黄健荣.公共管理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7.

[12]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79-180.

[13]贝克,吉登斯,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M].赵文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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