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朴恩慧,胡宝元,王 楠
(1.辽宁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石化分公司,辽宁 锦州 121001)
中共十八大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此,法治信仰便作为新的理论概念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有学者认为,法治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升华且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只能被认同,应当以法治认同来代替法治信仰。在本文看来,法律信仰、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认同这三者实为递进关系。法律信仰源于西方,在理论上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至高无上以及神圣性。而法治信仰,则是在信仰法律的基础上,在对法治价值的高度认同的同时将其上升为意识形态,因此,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法治信仰的前提。
厘清法治认同的概念与内涵,应当明确何为法治?何为认同?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法治源于《礼记·乐记》,即“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法治,首先,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确保一切活动均应以法律为准绳;其次,它作为国家治理目标,所要追求的是依法治理的良好状态与结果。最后,法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方式,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而所谓认同,通常解释为,以认同、赞同与支持等形式来表达主体的主观意识。
在我国,最早提出法治认同的是李春明教授。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认同:意义、内容及形成机制》一文中,以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的两层含义为基点,将法治认同定义为:“公众对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普遍认可和接受,是指公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引起法律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满足民众的需要,从而认可法律、尊重和信任法律、愿意服从法律的过程。”[1]但本文认为,法治认同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群体性的社会心态。所谓心态,即指人们的心理状态或者精神状态,它所表现的是一种集体性的心理特征。“它构成特定社会的价值—信仰—行动体系,而且这一体系常以‘集体无意识’的形式积淀在特定的文化中,并构成最基本的层次。”[2]社会心态即为社会心理,是社会心理所存在或者表现的“状态”。社会心态的形成与发展是经过个体与群体长时间的积淀而固化下来的思维体系与价值观念。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社会是关系本位。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凝结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特征,即熟人社会。虽然,有学者提出,如今的农村已经转变为“半熟人社会”,而城市也正由“半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发展[3]。但是,纵观当今中国社会,即使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仍无法像西方社会一般,产生出抽象独立的个人并从家族伦理中超脱出来,从而进入到团体社会中。这是因为,中国的文化精神都是感性的,而并非抽象的。由于“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4]因此,中国的法律并非是按照西方模式发展的。西方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在于“服从法律,即获自由”;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对于法治的认知则是“无为而治”。
有人认为中国没有宗教信仰,其实不然,如果说,西方为宗教狂热,那么中国则是用强烈的道德感代替了对宗教的信仰。中国自古就属于多神教国家,对于中国人来说,“凡中国人所亲所敬,必尊以为神。”[5]因此,其在宗教思想上的表现是宗教情感与伦理规范的结合。信仰在哲学上的解释是信任价值之所在,信仰的内涵远高于信念,它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纵观我国法律史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信仰仍然在天上而不能落地。这是由于在中国的传统宗法关系中,人伦关系胜过神人关系,他们将伦理的情感与封建的道德规范神圣化,将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都囊括在人与人的关系网络中。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是一个以关系为本位的国家的缘由所在。因为“‘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的——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了,那么‘人’就蒸发掉了。正所谓‘仁者,人也’,就是指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6]此“二人”在中国古代所指代的是家族伦理关系,到了现代则被扩充为群际关系,即社会群体与集体关系。西方所标榜的是自由、平等的独立人格,中国却一直以集体主义为导向。尚“和”或“合”从古至今一直作为中国人的普遍社会心理现象始终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始终,并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本文认为将“法治认同”作为实现法治信仰的桥梁更能为大众所接受。
马丁·雅克曾说过,“中国是文明认同,西方国家是民族认同。”中国对于文明的认同源自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倘若实现公民大众对法治认同,并将其融入到社会全部生活中,那么必然要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如何实现?本文认为关键在于两点:一为“人人”;二为“和合”。
“人人”,在传统文化视域中谓之“仁”,即指从人从二;而从现代社会的视角来看,则是泛指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体之间的社会心理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群际关系”。中国作为一个以关系为本位的社会,不仅需要考察群际关系之间的亲疏差序,还要探寻群际关系中的人情与利益关系之间的此消彼长。马克思曾指出,从现实性来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无论处于何种历史阶段,都不能摆脱人际关系的桎梏。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明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客观地位,更决定了其在特定方面或特定场合的行为方式。如在父与子的关系中,父亲除带有血缘特征外,更象征着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然而,这种认知却造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视人格的现象,同时,这也是为什么我国难以形成独立人格的原因。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通过差序格局揭示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即以“己”为中心呈水波纹的形式向外扩张,而这一特征同样适用于我国的群际关系之中。在中国社会,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并且不同的社会关系其亲疏程度也各有不同。有的学者依据社会关系的亲疏将社会关系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有的学者则是通过“感情性多寡”与“工具性的强弱”将中国人的人际关系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以及工具性关系。基于其他学者的研究,本文通过对“血缘”、“情感亲疏”以及“工具性强弱”来讨论,并将群际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即情感型、混合型以及工具型。此外,本文还讨论了在“‘人人’关系差序格局”中,人情与信任程度、公平感、安全感和依赖程度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 “人人”关系差序格局图
情感型关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主要发生在亲人之间(如父母、夫妻等)。这类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只涉及情感并无利益牵扯,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会互为对方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永久性的特征。
混合型关系。这类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即半永久型与义务型。其中,半永久型是指双方之间互相处于平等的位置,且两者间没有利害关系的牵扯。这种关系多体现在关系亲密的朋友或知己之中。义务式关系则指,在本群体与他群体交往过程中,双方均扮演其各自的角色,并且各自负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如师生关系、上下属关系等。
工具型关系。此类关系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领地型、疏离型和隐忍型。首先,领地型关系指,群体双方基于利益关系与情感因素,自守各自领地、各负其责,从而达到相互尊重的状态。群体之间在进行社会交往时,需要恪守规则不得越界。其次,疏离型关系,多指泛泛之交。最后是隐忍型关系,旨在维持表面和谐,双方在情感上的亲密程度呈负向。在上述三类关系中,情感的亲疏由内向外递减,当达到疏离型范围时情感程度趋近于0。
此外,在群际差序格局中,人情作为辐射原点向外扩张。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越向外扩散,本群体对他群体的情感成分就越少,与之对应的公平感、信任度、依赖感以及安全感都会降低。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我们通常强调“人和”,主张“以和为贵”。所以,若将“和”文化作为调节群际关系的调和剂来重塑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不仅可以加强法治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还能够使人们在解决冲突时懂得用法律思维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达到对法治的认同进而形成法治信仰。
“和合学”是张立文先生于1988 年创立的。其提出的目的是为解决在世纪之交,中国文化所面临的三个挑战。一是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五大冲突和危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的心灵、不同文明);二是西方文化的挑战;三是现代化的挑战。张立文认为,和合学是中华文化的一种现代转生,“它不是某一种文化(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墨家文化、佛家文化)的转生;亦不是机械的、简单的转生,而是‘融突’和合的转生。”[7]和合学不仅合乎逻辑规则的实践运用,同时还合乎价值准则的理论选择。此外,它作为一种方法论还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具有中国本土文化内涵的新思路。我国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往往会出现公民对法治道路、制度、文化、价值等的不认同。依据和合学的基本原理,这是一种差分、一种冲突,需要对法治认同和合即融突。换句话说,法治认同的过程就是公民对社会整体性的法治范畴的认同融合的过程。
从人学主体论来看,最先被知觉的即“人是自我意识活动的主体。”与以“个人为本位”,权利意识占主导的西方社会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几乎被埋没在了伦理之中,进而导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的可悲现象。因此,在现代中国,我们不断强调个性化的人,弘扬个性化的主体精神。其次,“人作为人际交往活动的主体。”上文提到“人人”的群际关系作为法治认同的关键之一。本群体与他群体之间在社会交往中自觉地对自我主体在法治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认知,这是互动化过程。最后,“人作为天人沟通的活动主体。”中国人自古便推崇“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等价值追求。因此,在法治认同和合的过程之中,由于多元利益与情感的差分,为寻求“合一”我们也在致力于实现自我与他人之间认同的和合化。
在人文价值论方面,人类通过对自己文化本性与历史使命的不断自觉,不断规范自己的生存方式。人类文化是次生性的自觉活动,具有后天的地位和继承作用,旨在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下使原生性的自然更真实、更完善、更完美。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人类社会之三大发展规律,我国在进行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更要遵循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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