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陈 琰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动物保护的渊源由来已久,但具有近现代意义的动物保护理念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按不同的标准,动物种类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果从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法的角度,国际通行的划分是以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通常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 (即生活在自然界,不被人控制、喂养的动物)和非野生动物 (即驯养动物)。动物福利一词最早由美国人休斯在1976年提出。他认为,动物福利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动物福利主义者坚持认为,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
1641年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法典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虐待动物法律,其规定“任何人不应以任何残酷的手段对待通常喂养来供人类使用的动物。”1800年英国的《斗牛法案》虽未得到议会的批准,但这一立法努力却被视为关注动物福利的立法开端。
我国基于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需要也支持动物保护,并颁布了一些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家禽家畜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渔业法》等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仅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特别的保护;而对驯养动物 (指人类基于各种目的而饲养的动物)譬如猫、狗、猪、牛等仅仅从用药、防疫、食品安全等角度对饲养动物制品的质量做出一些相关规定,并未涉及动物福利的需要。不断出现的偷猎野生动物事件和非野生动物被残杀或虐死事件提醒我们的良知,我国的动物处于危险中,我们有义务帮助它们。
据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一批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国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种群动态逐步稳定;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尤其是大熊猫、朱鹮、扬子鳄等极度濒危的野生动物种群不断扩大,全国圈养大熊猫种群数量为268只,朱鹮突破1000只,东北虎野外活动更加频繁,栖息范围有所扩展,朱鹮、麋鹿、野马、扬子鳄等濒危物物种回归自然工作已稳步推进。
虽然野生动物是国内唯一受到法律保护的动物,但它们也时刻面临着厄运。在可可西里藏羚羊保护区里随时可以见到被人捕杀后的藏羚羊的残缺不全的尸体;在广东那里的人们至今还在食用在国家保护范围内的蛇、穿山甲、果子狸等等野生动物;最近辽宁省沈阳市野生动物园里又发生了饿死11只东北虎的事件。
至于驯养动物在我国的保护根本谈不上,一位外国动物福利专业人士对此的评语是很差。他表示,在中国,动物还仅仅是作为工具和资源。我们的视野之内充斥着频频令人触目惊心的残害动物的事件。譬如沈阳的虐待宠物事件,美女“高跟鞋虐杀小猫”视频事件,虐杀小鸟事件,复旦研究生虐猫事件,清华学子刘海洋泼熊事件,陕西汉中市的扑杀狗行动等。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给关心动物保护的人士带来了愤怒,也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产生。
造成如上事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动物保护观念淡薄。俗语说,吃什么补什么。吃胆补胆,吃肾补肾,吃血补血,吃骨头汤补钙。所以大量动物被人们视为食物。许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作为食用种类的动物,目前在国内某些地区都被驯养繁殖为肉食动物。甚至有些人是什么稀有吃什么,什么昂贵吃什么,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物种也要吃,而且要吃活的。比如,蛇胆、熊胆、果子狸等。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一些养殖场为了获取动物皮毛大肆繁殖动物甚至从社会上收购流浪动物,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取皮过程中大量采用残忍的活体取皮手段,许多药用动物的活体取药、取角和胆汁等等。民间供人娱乐的动物为游人表演,如果稍不听话,就遭毒打,动物们的惨叫、哀嚎,令观者都胆战心惊。甚至为了防止动物们反抗,竟然将动物的牙齿、指甲全部拔掉或打断。在浙江慈溪,5岁的东北虎“雷雷”由于会表演、通人性,被虎贩子三次倒卖,先后在动物园、驯兽团供游人参观、拍照,参加驯兽表演。其主人为了赚钱,常年累月不让“雷雷”休息,稍有不从便棍棒加身。最终“雷雷”在走穴表演中被活活累死。
3、体制上的缺陷。既然动物保护是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需要,是有益于所有人的公益事业,公共部门就应该尽可能的负起职责,但现实中却事与愿违。例如,沈阳野生动物动物园的股份制改革,使动物园由政府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变成私人控股的市场经营实体。动物园民营化改革之初,看似是一个好的创举,地方政府卸下了财政负担,企业一旦经营不善,殃及的首先就是园中的动物。10年来,东北虎等野生珍稀动物的死亡就是证明。相关人士称动物园承担着科普、教育的功能,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动物园应由政府为主导来做,像珍稀动物基因保护等科研功能,更不可能由民营动物园来承担。
4、法制上的因素。首先动物保护法律不健全,我国的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早,如1950年的《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及后来陆续颁布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 (试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是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驯养动物保护法。而且,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环境状况公报结果看,我国仅保护濒临灭绝的的稀有野生动物。即使有相关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也仅仅是从用药、防疫、食品安全等角度对饲养动物制品的质量做出一些规定,如《家禽家畜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面对动物自身的生存质量并未涉及。其次对残害动物的制裁不足。例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综合性法律。但是,近日沈阳野生动物园11只东北虎还是难逃厄运。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较之我国大部分公众,动物福利观念的启蒙还相当晚。同时基于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偏低,一直以来动物被视为人的依附物,这早已经成了大多数国人的根深蒂固的认同定势,动物福利根本不能被他们接受。传统观念认为,家庭饲养的动物目的是为我们提供服务的,我们是它们的主人,我们当然有权使用它们、屠宰它们或者关押它们,别人不能干涉。例如北京市法制办就曾出台过《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 (征求意见稿)》,但最后却不了了之了。
1、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动物。首先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相关驯养动物福利法。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我国的港台地区也颁布有动物福利法。这一空白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科研、国际形象等多方面问题。比如,肉类运输和屠宰时的福利问题已成为欧盟限制我国禽产品出口的一大借口。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由于没有“动物伦理委员会”证明其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而不能国际刊物上发表。中国人宰杀或摘取动物器官的恐怖场景使外国人对国人产生难以消除的误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必须与国际接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其次修改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严格残害动物的制裁力度。
2、实施公众参与制度。首先引导人们认识和接受动物福利的思想。动物福利的议题,从来都是关乎社会文明程度的议题。我国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传统文化中“仁者爱物”、“类无贵贱”、“万物平等”等就包含着动物保护的思想。动物福利不但有助于弘扬民族伦理精神,引导民众道德,推进社会文明进程,而且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鼓励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动物保护活动。专业人士要加强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以便于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动物保护活动中来。只有集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动物保护工作,共同监督动物保护的实施情况,拓宽信息渠道,才能比目前单靠政府和动物保护专门机构来推进动物保护事业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
3、建立动物保护专项基金。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资金一般有政府出资,也有国外的某些基金会支持。例如大熊猫的保护,就是在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的帮助下,现在已在结出硕果。对驯养动物的保护国内基本上没有资金支持。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自1994年起开始关注亚洲黑熊在中国遭受残酷活熊取胆以其胆汁入药的境况后,从此开始了其在中国的动物保护项目,并且数量不断增加。其在全中国范围内致力于野生和家养动物,以及伴侣动物的福利与保护问题。世界上的动物保护基金会还有许多,如亚洲动物保护基金等。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专业的、成规模的动物保护专项基金,大量的动物保护是依靠国外的资金支持,这与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种群丰富的国家和畜牧业大国的地位是极其不相配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动物保护专项基金。
4、加强动物保护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外的动物保护运动起步较早,已有几百年历史,而且不论从动物保护法制,还是从动物保护的方式都相当的丰富。我国的动物保护活动只有几十年历史,许多方面还属于空白,因此有许多东西需要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比如目前宠物绝育、为伴侣动物提供疫苗和兽医治疗、防治虐待动物、善待包括人和动物的所有生命。创造和谐社会不但作为我国上下一致的追求而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且为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所推崇,也是被各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各类动物保护团体强烈支持和拥护的。在很多动物福利发达的国家,给宠物绝育更是宠物主人基本义务之一。因为经过很多探索和尝试,人们发现并且确认在现阶段,绝育是从整体上保证宠物福利和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最好,最有效的办法。
5、严厉制裁偷猎和贩卖动物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某些不法分子往往敢于挺而走险,非法盗猎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就曾调查了英美部分网站,发现这些网站上在出售灵长类动物和许多件野生动物制品,其中包括东北虎、玳瑁的背甲、藏羚羊毛制成的围巾和狮子皮制成的标本,象牙制品等等。这说明我们对盗猎和贩卖野生动物者的制裁手段是不力的。建议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
[1]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汪劲.环境法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J].肉品卫生, 2005,(3).
[4]马纲,张敏.试论加快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6,(5).
[5]亚薇.美国如何保护动物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8,(4上):51-53.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