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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县域金融创新研究

时间:2024-08-31

陆福兴

(1.湖南农业大学,长沙 410003;2.湖南省社科院,长沙 410003)

新型城镇化是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原则,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新”在由过去片面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建设高品质和宜居城市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主战场在农村,是以县域为核心的城镇化。因而新型城镇化是农民的城镇化,其核心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完成农民到市民的转变。金融是县域新型城镇化的血脉,县域新型城镇化对金融的需求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都与以往完全不同,必须加快县域金融创新,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县域金融体系,才能有效推进县域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一、金融支持县域新型城镇化面临新挑战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改革,没有形成与农村发展全面联动的县域金融体系,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的空间因此受到限制,影响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增加。当前,农村金融最大的问题是金融抑制,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歧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农村金融的需求与供给严重不对称,使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县域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成为整个农村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

(一)农村金融萎缩导致县域新型城镇化资金供给不足

近年来,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一直未停,但是,如果把农村金融改革只局限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触及农村金融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如农村金融准入、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农村金融多元化发展和农村民间金融管理改革等,实践证明是不会成功的。当前,国家金融紧缩导致整个金融市场货币趋紧,对于农村的城镇建设,除了国家的公共投入外,很难从国家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村镇建设,更是难以得到国家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同时,大型银行推行的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原先设立在乡镇的营业点、站基本上撤销,只在县域设分行和营业处,由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导致县域小城镇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同时,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和风险管理的实施下,一些银行减少了县域的放贷量,上收信贷审批权,提高了贷款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县域城镇化发展融资的难度。此外,许多不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基本上依靠农村信用社的单一主体垄断供给,而国有商业银行只对县域的大型企业和优质企业提供服务,成为了县域发展资金的“抽水机”。据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2013年对湖南15各县市的存贷比调研结果表明,从2003-2012年十年间,所调研的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比总体上不断递减,表明县域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县域发展的比率越来越低,交给上级银行投入了大城市和大企业的比例越来越高,使本来就金融资源短缺的县域城镇化雪上加霜。

(二)农村信用不足导致县域城镇化筹资困难

目前,农村担保体制一直未有突破性进展。我国现行担保政策的担保物设置不合理,并没有切合农村的实际,重视大户而轻视小户,难以满足农村大量中小微企业和专业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融资双方的要求,造成了农村信贷约束不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的状况,致使许多县域企业和农户无法得到应有的金融支持。面对日趋规范和严格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政策,县域城镇化很难获得金融资金支持,普遍出现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县域中小企业作为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规模化主要载体,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风险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县域小微企业的信用能力低下。目前,县域担保行业在整顿清理后,数量少,担保能力弱,缺乏完善的内外部风险补偿、分摊机制,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其扩大经营,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县域中小型企业贷款手续繁琐,而国有商业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很高,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几乎无法通过抵押贷到款。例如,按照现有政策,集体企业用地因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而即使拥有自建厂房,由于没有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厂房也不能作为有效财产抵押贷款;因变现难等原因,用机器设备来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也不乐于接受,造成了县域城镇化发展的资金困境。

(三)县域金融服务与县域金融需求不适应

县域金融没有从农村客户需求出发,制定的产品和信贷政策及流程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县域金融服务具有稀缺性,且其商业化、市场化意识差,因而服务意识弱,服务效率低。一是县域金融的信贷审批程序与农村信贷需求不相适应。县域部分银行行政化色彩浓厚,官僚作风盛行,其规定的信贷审批程序复杂,贷款的审批标准高,周期长,不适应县域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急、频、少、快”的需求,这就导致县域企业贷得起却等不起,因为从授信到取得贷款,往往需要两三个月之久。二是信贷产品额度已难以满足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一些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依然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一般将信贷产品额度控制在10万元左右,而10万元的贷款目前已很难满足农村规模种植、养殖、建筑、加工业的发展需求。三是信贷抵押条件苛刻。县域金融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县域中小企业实行非常严厉的贷款审批,抑制了县域金融的需求。如当前的种粮大户,本来有自己的房屋、家产、承包地和农机具等,有些农户的家产实际价值确实不菲,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方面规定农机具、农村房屋、宅基地等均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因而种粮大户实际上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经常要靠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来维持生产运转。四是信贷考核机制不科学。当前县域商业银行对新增贷款采取100%的正常、100%收息率的质量考核标准,这种“双百”责任追究制度,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县域金融的压抑,也脱离了信贷的实际,造成了信贷的恐惧症,是当前农村金融惜贷的重要原因。五是利率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作为县域资金供给主体的涉农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贷款利率偏高的现象,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部分农户贷款利率甚至上浮100%,极大地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严重影响着县域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县域金融人才不适应新型城镇化需求

县域大部分是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金融机构的效益低,工资水平相对于大城市来说也低。同时,县域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较艰苦,对于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来说,县域金融机构没有吸引力。所以,县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整体学历水平低、素质相对差,且老龄化严重。人才缺乏、人力资源的结构不合理成为县域金融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的重要原因。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每年仅分配两名大学生,40岁以上的员工占50%以上,老龄化严重。特别是县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才素质和人员老化更加严重,很难适应现代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需求。我们调研发现,某县的一个城镇投资公司,融资部部长竟然是保安出身,据他说,因为公司前两年招聘的一名金融学大学生考到省行去了,自己被调到了融资部,现在业务还不熟悉,正在努力学习业务。

二、县域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新任务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仅需要县域金融不断输血,为城镇化提供资金和服务,而且需要县域金融加快创新,改变以往的县域金融服务模式,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一)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现代农业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产业,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础条件。通过现代农业发展,可以大幅提升农业生产率,为新型城镇化提供充足的农产品和剩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县域金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血脉,只有加大县域金融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才能使现代农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区、产品区提供资金支持,为设施农业、规模农业、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建设夯实金融基础。要着力支持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农业发展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要创新金融平台,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种养殖基地的发展,支持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提升品牌。此外,需要农村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加大县域金融支持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强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服务和信息传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能力,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主体基础。

(二)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县域城镇化需要新型工业化支撑,而新型工业化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都需要金融支持,特别是县域新型产业的发展。县域金融要发挥资源整合和配置的功能,为县级政府吸引县域外企业投资、引进优势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资金支持。因此,县域金融要以县域新型工业化的产业特色为基础,创新融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引导公共资源向城镇集中,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支持县域先进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提升工业产业质量;要以县域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完善为着力点,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县域工业园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服务。利用金融杠杆,引导企业向小城镇产业园区聚集,开展“一站式”服务,从信贷、结算、理财等方面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精细化服务,满足县域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金融需求。

(三)为农村人口城镇化转移提供资金服务

新型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民转化为市民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蕴含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型升级,县域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必须创新发展,改变过去重视单位和企业,轻视居民个人的意识,加大对县域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对农村人口转移的教育培训、生活保障和生活消费的支持。在当前的形势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上差距很大,一旦农民成为市民,就意味着农民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将有一个大的飞跃,这个飞跃过程定将释放农民巨大的消费需求。县域金融要顺应这种城镇化中的消费趋势,支持农村人口转移及身份的转变,从服务中实现自身巨大利润和拓展发展空间。因此,要从农民生活消费、就业创业等领域为农民提供城镇化身份转化所需要的金融保障。特别是要加大农民进镇经商创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落实县城和小城镇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农民城镇化的住房需求提供服务,支持农民到小城镇购房创业,改善居住条件。

(四)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金融保障

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为县域金融业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新的领域,同时也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县域新型城镇化必须城乡一体化发展,重视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提供,促进传统的金融业务创新。因此,需要县域金融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特殊要求,创新服务手段和方法,设计新的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拓展县域金融的服务领域和空间。县域金融要积极跟踪和对接县域小城镇的发展规划、镇驻地建设规划和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紧跟县域新型城镇化的步伐,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信贷投入,介入小城镇水电路气网等生活设施建设、小城镇住宅建设与购房、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小城镇医疗保健文化等服务产业,全面提升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县域金融要积极参与县域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发展,如参与养老、工伤、就业、医疗等保险的融资,创新助学、就业、培训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等。

三、加快县域金融创新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当前,县域金融体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协调,以农村金融为核心的县域金融严重落后于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求,成为整个农村改革最为薄弱的环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短板,因此县域金融创新迫在眉睫。只有改变县域金融抑制状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县域金融发展,才能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本土金融支持。

(一)更新县域金融发展理念

县域金融行业要充分认识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机遇与挑战,转变服务观念,主动配合政府城镇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将城镇化建设与自身业务发展紧密相结合;充分发挥金融配置资源的作用,利用信贷帮助政府将资源引向新兴、先进、绿色产业,助推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需求新特点和新趋势,制定金融政策,加快金融创新,着力支持村镇的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现代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引导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对县域民生产业的支持,引导县域交通运输、通讯、文体教育等民生产业的发展;加快金融民生服务创新,帮助农民在新型城镇化中实现创业、就业、安居,为加快农民融入城镇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新型城镇化与传统的农村发展模式截然不同,因而对县域金融的服务质量有新的要求。县域金融在县域经济、县域城乡统筹中要把握发展机遇,抢占发展先机。一是要结合当前小城镇的实际需要,创新信贷的担保方式。要重视对县域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研究,根据其可以转让流转的特点,制定相关政策,把其纳入县域金融担保体系;要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动产质押、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模式,提高县域金融的融资灵活性;探索农村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态资源权、大棚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的融资。二是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县域,对进入县域的银行机构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分层有序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竞争性的县域金融市场。

(三)优化县域金融创新环境

县域金融机构要与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重塑良好信用关系,共同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县域政府要下大力气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通过信用乡、信用村建设,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信用意识,提升县域金融信用水平。创新金融机构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乡镇和信用企业加大授信力度,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优化县域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支持信贷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用集体的力量增强信用能力,解决贷款难问题。加大政府和舆论的引导,强化金融信用,提高区域金融安全与风险意识,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要优化金融社会服务,鼓励社会金融评估机构对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开展评估服务,引入评估竞争机制,降低评估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县域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加强市场引导,避免县域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坚持金融依法发展,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优化县域金融生态,营造新型城镇化的金融发展环境。

(四)激发县域民间金融活力

民间金融作为县域金融的内生力量,实际上正在日渐成为县域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因此,新型城镇化发展既要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活力,也要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县域城镇化建设,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城镇化的有关产业政策、项目规划、投资政策等信息,主动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科技、政策、法律等信息服务,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新型城镇化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政府设立新型城镇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新型城镇化的产业投资领域。鼓励发展民间资金入股的本地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入股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适当发展民间典当行业和租赁行业,促进县域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有效对接,加快县域范围内资金使用本地化。加强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组建县域民间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专业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登记备案,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借贷对接,提供风险管理和配套服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激活民间资本投资,缓解民间资金“投资难”和企业“融资难”的两难问题。

(五)加强县域金融人才与信用组织建设

县域金融人才是县域金融创新的基础和主体,要根据县域金融需求制定县域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加大县域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县域金融职工待遇,缩小与城市金融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积极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完善县域金融人才的激励制度,建立一支强大的县域金融人才队伍。同时,建立县域金融创新保险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行业协会牵头组建县域金融机构自主设立的行业性、区域性保险基金,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贷款备用金形成资金池,组建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当县域金融机构发生资金风险时,保险基金负责在范围内赔偿或补偿。要加强县域信用共同体建设,将农户、微小企业的个体信用转化为群体信用,帮助农户、微小企业化解贷款担保的困境。探索“银行(社)+企业+农户+合作社(协会)+保险+担保”信贷合作服务模式,提升县域城镇化建设主体的金融贷款自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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