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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寺院维修支出浅析——以S.6829v号文书为例

时间:2024-08-31

徐秀玲

(河南大学 文献信息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寺院的数量维持在十余所左右。这些寺院每隔若干年都需要维修,其支出的项目也比较复杂,大到寺院的修建,小到佛像,油梁、碾磑、修桥、修渠、修闸等的维修都包括在内。为更好地了解敦煌寺院建筑或维修情况,笔者以敦煌文书中比较完整的S.6829v《丙戌年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某寺维修支出为例分析如下。

文书的时代,藤枝晃定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并在西域出土汉文文书分类目录初稿二中定为806年[1]147。文书计33行, 第1行记载了破用斛斗的起始时间、破用原因。第2~31行按月逐日记载了丙戌年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长达八个月的修整费用[1]146-147。包括如下几类:(1)买木价、柱子价;(2)雇工匠解木价、雇车价;(3)回造价;(4)手工价;(5)买铁;(6)工匠饮食;(7)其他,如修佛座赏物等。第32~33行记载了本年破用斛斗的总数。

一、买木价

吐蕃时期敦煌某寺修造所买木料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修造所买木料情况

吐蕃时期丙戌年正月到八月敦煌某寺修造寺院买木材有7笔,计麦5硕4斗,粟6硕8斗,布5匹112尺。其中正月廿二日买康家布4匹“计一百七十六尺,折麦一十硕又付粟三硕”。即布每匹长44尺①,值麦粟3硕2斗5升②。可知吐蕃时期丙戌年敦煌某寺买木折麦15硕4斗,粟9硕8斗,布3匹24尺。

二、工价及雇车价

从本件文书记载可知,吐蕃统治敦煌后期寺院的修造已经出现了雇佣工匠的现象。本次寺院修造,寺院支出的雇价有解木价、泥匠的手工值以及赶车人的载木价等,如表2所示。

表2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修造所付工价及雇车价情况

丙戌年吐蕃时期某寺修造用于工匠以及雇车支出有10笔,计麦5硕5斗,粟22硕。支出的内容可分为四项:一是三至四月份寺院雇工匠的解木价;二是四月某日雇车到城西的载木价;三是造圌及毗离价,四是五至六月份建造寺院时泥匠的手工价。

1.解木价

据文书记载,某寺修建所用的木料来自敦煌城西,索鸾子、曹昙恩等人在城西解木,寺院所支付的雇价粮食为麦或粟。其中四月二日曹昙恩解木七天得雇价麦7斗,同一天支付索鸾子解木三天雇价麦3斗。人均解木价每日麦1斗。四月九日又支付索鸾子五天解木雇价粟7斗,日均雇价粟1斗4升。可知此时麦粟比例为1:1.4,即麦1斗可兑换粟1斗4升。丙戌年解木匠每日人均工价麦1斗或粟1斗4升。

2.雇车价

四月二十一日寺院雇彭庭贤车于城西载木头工价麦7斗。相当于索鸾子等人一人七天的雇价麦。古代车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人,或马、牛、骡子等大型牲畜。此处的雇价麦7斗,远高于解木匠一天工价粟1斗4升或麦1斗,可知寺院支付给彭庭贤的麦7斗包括车牛价在内。

3.造圌及毗离价

在五月三日寺院的修造支出中有1笔造圌及毗离的手工价,寺院支麦1硕。毗离即栛蓠,一作芘蓠,又作蓖蓠。一种用草梗或枝条编织的帘箔[2]257S.6829号背《卯年(811)张和子预支麦价承造栛蓠契》记载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张和和从寺院承造栛蓠的雇价,为明晰起见,转载如下。

1 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为无种子,

2 今于永康寺常住处取栛蓠价麦一番驮,断

3 造价栛蓠贰十扇,长九尺,阔六尺。其栛蓠限四月

4 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限,栛蓠请倍,麦

5 一驮倍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 张和和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 麦主

8 取麦人 张和子年卅一

9 保人弟 张贾子年廿五

10 见人 氾老(画押)

11 见人 康赞(画押)

12 见人 齐生(画押)[3]82

在本件契约中,张和和承造栛蓠的签约日期是四月一日,交接栛蓠的日期是四月二十五日以前,张和和在这期间要造栛蓠20扇,每扇“长玖尺,阔六尺”,栛蓠价麦1番驮。麦1番驮,合汉制为一硕[4]221。若按25天计算,折合每天的手工价约麦5升。

圌是唐宋时期敦煌用来盛放粮食一类的储存工具。敦煌盛产柽柳,柽柳的枝条柔韧性好,当地人经常用柽柳编制筐篓,盛放粮食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文书中,因寺院修造,圌应是寺院用来盛装泥土或运送建筑材料的工具。由于本件文书中寺院用圌与栛蓠的数量不明,故荣国造圌与栛蓠每天的手工值无法计算。

4.仰泥手工价

六月份寺院有4笔关于泥佛殿等处的手工价。六月二日寺院支付容清等人仰泥手工价粟7硕。其中王庶子一人六月二日、二十一日分别得手工价粟3硕、麦1硕5斗与粟4硕、麦1硕5斗。王庶子仰泥的第1笔手工价劳作天数不明,日均雇价无法计算,但是寺院支付他的第2笔手工价若从六月三日至二十一日算起,总计19天,则王庶子日均工价约粟2斗1升、麦7升9合,按照上文麦粟比例1:1.4兑换,王庶子每天仰泥手工价折麦2斗2升9合或粟3斗2升2合。

是知吐蕃时期丙戌年敦煌某寺修造寺院工匠的雇价:解木工匠日均雇价麦1斗或粟1斗4升;佛殿上仰泥工匠日均工价折麦2斗2升9合或粟3斗2升2合。他们之间的雇价之所以差别这么大,与上仰泥手工更需要技术有关。

三、回造价

“回造”一词,《通典》卷6《食货》记载:“开元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匹,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綟。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絁布三尺(絁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三月勅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遂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北河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同卷又载:“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5]178从这两处记载中“江南诸州租”可“回造纳布”,“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可知,回造有折纳之义。但是敦煌文书中的回造与此不同,有加工之意[6]92。此次敦煌某寺修造寺院时回造两笔,一笔是付唐十一回造白面,一笔是回帖造,分别是麦“肆硕捌斗”“壹硕贰斗”,即丙戌年敦煌某寺加工白面麦6硕为本次修造用粮。

四、铁价或买铁钉价

修造寺院需要用铁或铁钉加固建筑,敦煌某寺在这次修造过程中五月买铁两笔。其中五月十六日用麦2斗1升买铁13两。古代敦煌斤与两的换算关系,S.617号《俗务要名林》载:“十撮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一六两为一斤,卅斤为一钧,四钧为石。”[7]唐五代宋初时期敦煌的秤1斤等于16两,即丙戌年敦煌的铁价一斤约麦2斗6升。

五月九日寺院用麦1硕4斗、粟3斗5升买铁四斤打钉。根据上文麦粟1∶1.4的比例换算,粟3斗5升可折麦2斗5升,即五月九日用于打铁钉4斤支付麦1硕6斗5升;麦1硕4斗可折粟2硕2斗5升4合,即五月九日用于打铁钉4斤可折粟2硕6斗4合。如此,一斤铁钉值麦4斗1升2合5勺或粟6斗5升1合。

由此可知丙戌年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铁价麦2斗5升9合可买铁1斤,铁钉的价格1斤可折麦4斗1升2合5勺或粟6斗5升1合。亦知铁及铁钉价格之贵。

五、供食

吐蕃时期敦煌某寺的修造活动,除了支出雇匠的手工值外,寺院还要为参加劳动的取草人、众僧、智英、赤白人及修佛座人等提供饮食,如表3所示。

表3 吐蕃时期某寺修造取草人、众僧、赤白人及修佛座人等饮食情况

六月九日至八月二日,敦煌某寺供食人员有取草人、修造离使人、泥佛殿阶众僧、于窟取赤土人、赤白人、修佛座人等,支出记录5笔,供食的种类有粟、酥、面、米等,小计粟1硕2斗5升,酥2升半,面3硕4斗,米1斗。总计斛斗4硕7斗7升半。

六、其他

吐蕃时期敦煌某寺修造支出还包括“赤白造”“造泥巾”、修佛座等内容,如表4所示。

表4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修造其他支出数量

丙戌年敦煌某寺七、八两月关于赏物或造泥巾等的支出,计面4斗,油6升半,布96尺。其中用于赤白方面的支出4笔,面4斗、布36尺。关于“赤白”一物,黄大祥指出,当是庙宇、佛窟建筑中用以粉饰墙壁、梁椽柱木等用的红色、白色黏泥。“赤”即赤土,“白”即白土,都是做黏泥用的原料。“赤白柱”指寺院里用“赤白”进行涂裹粉饰的柱子;“赤白人”指负责上赤白的工匠[8]51。寺院用于赤白造的布三丈三尺,应是寺院支付给法日粉饰赤白柱的工价。油的支出有两笔。七月某日支出油6升,其中2升拌入石灰泥,4升用于油刷鸱吻(尾)。八月某日支出油半升用于粉刷赤白柱。可见油并不仅用于吃。此外,敦煌某寺的修造支出中还有1笔赏给道恽修佛座的布60尺。

综上所述,丙戌年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修造历时8个月支出诸色斛斗麦18硕5斗1升、粟30硕4斗、米1斗、油6升半、面3硕8斗、酥2升半、布428尺③。合计寺院至少支出麦粟面米油等斛斗总量52硕9斗、布428尺。因文书残缺,本次修造支出斛斗总数无法得知。当时敦煌粮食的产量据P.2451号《乙酉年(925或985)二月十二日乾元寺僧宝香雇百姓邓仵子契》中雇价的支付“每月断作雇价麦粟壹驮。内麦地叁亩,粟地肆亩,其地折柒个月”[3]70,即麦地三亩和粟地四亩计七亩地的收入折合七个月的雇价麦粟七驮。平均每亩地收入麦粟一驮。与吐蕃时期的产量如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为遗产分割纠纷》中记载:“去丙寅年至昨午年卅年间,伯伯私种田卅亩,年别收斛斗卅驮。”[3]283平均每亩收获一驮。一驮等于两硕。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至少支出麦粟面米油等52硕9斗。可知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的一次修造至少支出36亩土地上的粮食与428尺布。其修造具有花费大,延续时间长,动用的工匠种类比较多等特点。

注释:

① 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仗六十。”疏议曰:“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6《杂律》,中华书局,1983年,第498页。即绢宽1尺8寸,长40为一匹;布宽1尺8寸,长50尺为一端。这是唐代的绢布标准。但是我们从此件文书记载可知敦煌地区布的尺寸与唐律规定并不一致,布一匹可长44尺。

② 据下文工价可知此时麦粟比例是1∶1.4。

③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某寺一至八月支出斛斗总量52硕9斗、布428尺。但在文书第32至33行还记载丙戌年支出“麦粟五十二石二斗一升(内一十七石八斗一升麦,卅四石四斗粟)油九升,布三百卅九尺。又布一丈一尺出卖,每尺五升”。即当年某寺修造支出斛斗麦粟52硕2斗1升(包括麦17硕8斗1升、粟34硕4斗)、油9升、布339尺,又布1丈1尺以每尺5升的价格出卖,即当年某寺计支出布350尺。可知本件文书帐历统计者计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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