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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指标视角下组织化农户与家庭农户的经营效率测算及分析

时间:2024-08-31

林宣佐,史修艺,李金鸿,王颜齐

(1.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农业组织化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不断涌现,机械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农业组织化经营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1]。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农业组织化的概念,并强调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创新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创建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都表明了在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背景下,农业组织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三农”领域的研究热点。然而,近年来部分农业组织化经营主体出现了组织管理水平不高、内部利益矛盾增多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与此同时,有学者认为家庭农户经营在某些方面有着比组织化经营更高的生产效率[2]。因此,探究土地规模化流转背景下的家庭经营主体和各种类型的组织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经营效率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研究的目标在于利用农业大省黑龙江省的典型经验数据,构造相关指标,探究土地规模化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单要素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效率的差别以及差别产生的根源。可将已有的对农业生产效率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3类:一是对各种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的研究。孙新华[2]以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问题,认为劳动力成本和劳动监督难题使得农业应当适度规模化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小农生产。黄祖辉等[3]认为合作社难以提高农户生产经营效率的主因是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弱化,提出今后有关合作社政策的重心是保证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以及强化其服务功能性。韩朝华[4]以家庭农场为例,探究得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较高的规模和产出量,有利于完成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民脱贫任务。王颜齐等[5]认为适度组织化基础上的市场化介入模式可以实现普通农户的现代化改造;二是对不同种类农作物的生产经营效率的研究。孙昊[6]对小麦的生产技术效率进行了测算和分析。徐榕阳等[7]测算了新疆棉花的生产技术效率,并对其测算结果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薛思蒙等[8]对中国及日本的水稻生产效率进行了测算和比较。李柯逾等[9]从相对效率、绝对效率和组织效率3个方面,测算并分析了黑龙江省嫩江市的大豆生产效率。杨印生等[10]对中国主要的玉米品种的生产效率进行了相应的测算及研究;三是基于不同生产经营效率测算方法,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的研究。一部分学者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分析了全国各地区、各领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效率[8-12];一部分学者运用共同前沿生产函数探究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13];另一部分学者运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法探究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7-8,14]。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领域的问题已有所研究,但仍存在2点不足:一是尽管以往的研究经常使用DEA、SFA等方法探究某一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作物本身的生产经营效率,但专门对农业组织化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之间的生产经营效率进行指标评价和比较分析的情况不多;二是多数学者仅将研究定位在生产经营效率单一指标上,并未注意到以数量型指标来进行测算的生产效率和以经济型指标来进行测算的综合效益之间的差异性。基于此,本研究利用黑龙江省12个县(市)526个大豆经营主体的经验数据,分别选择数量型和经济型2种不同类型的测算指标,并利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法(SFA),对农业组织化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之间的生产效率和综合效益进行比较和分析,试图探究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生产经营效率关系,以期丰富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并为优化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提供相关依据。

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方法

对全要素生产率的测量,现阶段主要有2种方法。一种是以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和Malmquist指数法为主要方法的非参数估计法;另一种则是以索洛残差法、隐性变量法和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法(SFA)为代表的参数估计法。非参数估计法不考虑随机性生产前沿面以及随机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因此参数估计法在本研究全要素生产率的测量中更具优势。在参数估计法中,SFA可以用超越对数生产函数取代C-D生产函数,没有严格限制规模报酬不变和技术中性的假定,在一定情况下允许劳动力和资本的非充分利用,并用技术效率来表示实际生产状态与前沿面之间的差距。另外,对于农业生产,随机不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重要特质,而SFA考虑了随机误差项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因此,本研究选用SFA,利用超越对数生产函数,基于所选取的代表性指标,设定对应的测算模型来测算研究对象的全要素生产率。

考虑 BATTESE等[15]提供的技术效率损失项时间可变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设定其一般形式为:

yit=f(xit,β)exp(vit-uit),(i=1,2,…,n;t=1,2,…,n)

(1)

uit=uiexp[-η(t-t0)]

(2)

式中:u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技术效率损失,本研究假定ui服从期望为0的半正态分布[16],即ui≥ 0,式(2)中exp[-η(t-t0)]为时间变化系数,η表示技术效率随时间变化的一个程度系数,当η>0时,技术效率损失项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当η<0时,技术效率损失项随时间的推移而升高;当η=0时,技术效率损失项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动。

因此,可以根据随机前沿生产函数的一般形式,式(1),推算出技术生产率的表达形式,即全要素生产率的表达形式:

(3)

式中:TE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技术生产率,即全要素生产率,当η>0时,全要素生产率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增;当η<0时,全要素生产率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当η=0时,全要素生产率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选取具体的随机前沿生产函数形式如式(4)所示:

Ln(yit)=β0+β1Ln(Nit)+β2Ln(Kit)+β3Ln(Lit)+β4[Ln(Nit)]2+β5[Ln(Kit)]2+β6[Ln(Lit)]2+β7Ln(Nit)*Ln(Kit)+β8Ln(Nit)*Ln(Lit)+β9Ln(Kit)*Ln(Lit)+β10LnT+β11LnT2+β12LnT*Ln(Nit)+β13LnT*Ln(Kit)+β14LnT*Ln(Lit)+(vit-uit)

(4)

式中:y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产出水平,本研究分别以kg和万元为计量单位;N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从事大豆生产经营部分的土地面积或为该部分土地所花费的金额,以hm2或万元为计量单位;K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从事大豆生产经营活动所投入的资本,以万元为计量单位;L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为大豆生产经营活动所投入的劳动力或为此而花费的金额,以d或万元为单位;T表示时间的变化趋势,用来衡量大豆生产经营的技术进步情况。在估算出随机前沿生产函数后,可以得到不同经营主体的技术效率损失项ui,并可利用式(2)可以得到各个经营主体不同年份的技术效率损失项uit,而后可利用式(3)得出各类型经营主体的技术生产率TEit,即全要素生产率。

[1] [19] 王洋、张虹鸥、黄耿志、金利霞、林丽颖:《东南亚国家综合城市化水平差异特征及驱动因素》,《热带地理》2015年第5期,第680-686页。

1.2 研究对象及指标选择

本研究将农业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前者包括普通农户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化农户,后者包括合作社、合作联合社等合作型组织以及农业企业等科层型组织(图1)。具体来说,规模化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大于普通农户。其中,种植大户与家庭农场较为相似,均是规模化的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家庭农场需要到当地的工商部门通过登记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合作型组织是指农户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与经营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是一种“人头票”制的自治经济组织,而科层型组织是指具有严密层级关系的、利用生产经营而取得收入的组织形式,是一种“股份票”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结合已有的相关文献和研究区域的特征,本研究将2 hm2作为普通农户和规模化农户的临界点。此外,为准确测定研究对象的生产效率和综合效益,选择数量型指标和经济型指标2种不同类型的指标加以测量,即用数量型指标测量生产效率,用经济型指标测量综合效益。

1.2.1 数量型指标 在投入指标方面,考虑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Nq)、生产性资本投入(Kq)和生产性劳动力投入(Lq)3种要素投入情况。其中,Nq是指实质性从事大豆生产经营部分的土地面积,这部分土地包括通过农业经营主体承包、承租转入、合作入股等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土地,因此,选择这部分的土地面积作为计量土地投入的衡量指标,并以hm2作为计量单位。Kq是指农业经营主体为使大豆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而必须投入的除土地和劳动力之外的资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因此,选择这部分资本作为计量指标,并以万元作为计量单位,并将资金统一以2017年的价格指数换算。Lq按照天数计算,即每一个人的每10 h记为1 d;在产出指标方面,选择大豆年产量(yq)来表示产出指标,以kg为计量单位。

1.2.2 经济型指标 在投入指标方面,考虑把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Ne)、资本(Ke)和劳动力(Le)3种要素上的投入转化为经济指标。其中,Ne用当年从事大豆生产经营部分的土地因承包、承租转入、合作入股等活动所花费的金额来衡量,以万元作为计量单位。Ke的衡量方式与投入产量型指标相同。Le用当年雇佣人员从事大豆生产经营所花费的金额来衡量,以万元作为计量单位;在产出指标方面,选择大豆年销售收入(ye)来表示产出指标,以万元为计量单位(表1)。以上所有的经济指标均统一以2017年价格指数换算。

表1 指标选择Table 1 Index selection

1.3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数据来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对黑龙江省各地市的多次实地走访调查,选取了黑龙江省的12个县(市)的调研数据,分别为哈尔滨市(巴彦县、木兰县、五常市)、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山县、拜泉县、甘南县)、黑河市(嫩江市)、绥化市(庆安县、绥棱县)、牡丹江市(林口县、穆棱市)。调研采取入户调查、访谈记录的形式进行,询问各类大豆经营主体2016—2017年间生产经营情况,采集样本数据600份,有效样本数据526份,有效率为87.67%。表2、表3和表4分别对样本的相关变量进行了解释及描述性统计。在被调查的526份样本中,性别变量的均值为0.82,这表明男性在其中所占比例达到了82%,反应了男性在黑龙江省大豆经营主体中占有主导地位;年龄作为连续变量,均值为44.53,即所调查样本的平均年龄为44.53岁,该样本年龄相对适中;所调查的样本中受教育水平变量的均值为3.65,表明该样本受教育水平平均达到初中以上;土地优良程度变量均值为3.11,表明该样本中的大豆经营主体的土地优良情况达到中等偏上程度。另外,合作型组织变量、科层型组织变量、普通农户变量和规模化农户变量的均值分别为0.21、0.17、0.29和0.32,这表明,调查样本中合作型组织、科层型组织、普通农户和规模化农户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1%、17%、29%和32%。

表2 基本属性变量的解释及描述性统计Table 2 Explanat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basic attribute variables

表3 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变量的解释及描述性统计Table 3 Explanat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 subject types variables

表4 投入产出指标的解释及描述性统计Table 4 Explanat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input and output indexes

2 结果与分析

2.1 估计结果

本研究利用STATA15.1软件,采用一步估计法,分别对采取不同类型的评价指标所衡量的模型式(4)进行了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最大似然估测,估测结果如表5和表6所示。

表5 随机前沿生产函数估测结果(基于数量型指标)Table 5 Estimation results of stochastic frontier production function (based on quantitative indexes)

续表Continuing table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水平上通过假设检验。下同。

Note:*,**,***, respectively mean passing the hypothesis test at the significant level of 10%, 5% and 1%.The same as below.

表6 随机前沿生产函数估测结果(基于经济型指标)Table 6 Estimation results of stochastic frontier production function(based on economic indexes)

基于经济型衡量指标的随机前沿生产函数估测结果可知:(1)大豆经营主体的资本要素通过了10%显著性水平的假设检验,劳动力要素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的假设检验,并且对应的系数均为正值,这说明样本中大豆经营主体增加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对产出有正向影响。(2)大豆经营主体的土地要素的平方项和资本要素的平方项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的假设检验,劳动力要素的平方项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的假设检验,并且土地要素平方项和资本要素平方项的系数为正值,劳动力要素平方项的系数为负值,这说明,样本中大豆经营主体继续追加土地投入和资本投入,对产出有正向影响,而继续追加劳动力投入对产出有负向影响。(3)大豆经营主体的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乘积项、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乘积项分别通过了1%和5%显著性水平的假设检验,并且对应的系数均为负值,这说明样本大豆经营主体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之间、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之间存在较为显著的替代性。

根据估算出来的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结合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效率损失项ui和式(2),可以估算出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2016年和2017年2年的技术效率损失项uit,而后利用式(3)对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2016年和2017年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运算结果如表7和表8所示。

表7 全要素生产率测度结果(基于数量型指标)Table 7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measurement results (based on quantitative indexes)

表8 全要素生产率测度结果(基于经济型指标)Table 8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measurement results (based on economic indexes)

2.2 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比较分析

本研究上述部分主要运用了随机前沿生产函数(SFA)对调查样本的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测算和分析,而在进行经营效率分析时计划结合单要素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分析,以保证对问题研究的全面性。因此,对本研究所选的土地要素、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3个指标,设定了相应的单要素生产率测算模型,分别如式(5)、(6)、(7)所示。

NEit=yit/Nit

(5)

KEit=yit/Kit

(6)

LEit=yit/Lit

(7)

式中:NE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土地要素生产率,KE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资本要素生产率,LEit表示第t个时期第i个经营主体的劳动力要素生产率。

根据调查数据和式(5)、(6)、(7),并结合表7和表8,对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个单要素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表9和表10所示。

当利用数量型指标衡量大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时,分析结果如表9所示。从2016年和2017年2年的测算结果中看出:首先,土地要素生产率和劳动力要素生产率由高到低分别为普通农户、规模化农户、合作型组织、科层型组织,而资本要素生产率虽不遵循上述排列顺序,但从整体趋势上看,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高于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次,全要素生产率由高到低分别为普通农户、规模化农户、合作型组织、科层型组织。

表9 综合效率分析结果(基于数量型指标)Table 9 Comprehensive efficiency analysis results (based on quantitative indexes)

表10 综合效率分析结果(基于经济型指标)Table 10 Comprehensive efficiency analysis results (based on economic indexes)

当利用经济型指标衡量大豆经营主体的综合效益时,分析结果如表10所示。从2016年和2017年的测算结果中看出:首先,土地要素生产率和劳动力要素生产率由高到低分别为科层型组织、合作型组织、规模化农户、普通农户,而资本要素生产率虽不遵循上述排列顺序,但从整体趋势上看,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高于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次,全要素生产率由高到低分别为科层型组织、合作型组织、规模化农户、普通农户。

综上所述,基于调研所得的大豆经营样本,比较用数量型指标测量出的生产效率时,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比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效;比较用经济型指标测量出的综合效益时,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比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效。在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背景下,规模较小的农户主体以及以亲缘为纽带的家庭农场主体,更能够发挥其全部的农业产出能力,在不度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情况下,相比于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更高的纯生产效率;而规模较大的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以经济合作关系、雇佣生产关系等为纽带联结起来,相比于规模较小的农户主体和家庭农场主体,能够充分利用其较大的规模优势、较强的市场缓冲能力和较强的前后向市场谈判能力,从而产生更大的总体经济效益。即农业组织化经营的规模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更多的来源于农业组织化经营的市场优势,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农户有着更高的纯生产效率。

3 结论与建议

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态势下,农业组织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方式,同时也使得农业组织化经营效率问题变成学界的研究热点。本研究基于黑龙江省12个县(市)526个大豆经营样本的经验数据,选取相应的指标,利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法(SFA)结合单要素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2个角度的衡量指标,对家庭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和综合效益进行了测算、比较和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当以数量型指标来测量大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时,生产效率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农户、规模化农户、合作型组织、科层型组织;第二,当以经济型指标来测量大豆经营主体的综合效益时,综合效益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层型组织、合作型组织、规模化农户、普通农户。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得出如下启示。

(1)以农业组织化经营形式存在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带来较高的农业组织化规模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进而提高经营主体的综合经营效益,因此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方式。

(2)农业组织化经营所带来的经营效益的提升更多地来源于农业组织化经营主体较强的市场缓冲能力和前后向市场谈判能力,即农业组织化的市场优势带来了更高的规模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规模较小的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其纯投入产出效率更低。

基于上述启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积极促进新型组织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发挥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对综合效益的促进优势。优化农业组织化经营与农业家庭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农业组织化经营带动农业家庭经营,实现农业组织化规模经营效益的最大化,进而提高全体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益。

(2)积极维护家庭农户利益,稳步推进家庭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产生的同时,应注意规模的适度性,过高的农业经营规模,可能会使其纯投入产出率的下降超过其经济效益的提升而带来综合效益的下降;另一方面,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化农户的存在,因其较高的纯投入产出率也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应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同时,保障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的利益及其正常演化。

(3)注重提高农业政策的适用性,保障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增收。政府应认识到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现实存在性及合理性,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不同的适用性政策,为大型农业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环境及便利服务的同时,还应注重小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风险、成本、效率及收益,以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增收,进而实现“农村美、农业强、农民富”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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