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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个体”经济治理研究——基于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文本分析(1978—2021)

时间:2024-08-31

王 硕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与方法

在目前的研究中,常常把“个体”经济与私营并列或者合称为民营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这种对“个体”的认知虽然符合一定时期内政府的治理思路,但事实上忽略了“个体”经济在中国经济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如果“个体”经济没有独立的制度功能与价值,那么这一概念便没有必要存在于政府公文中。但事实是,涉及“个体”经济的论述一直活跃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等官方文件中。考虑到“个体”经济正伴随着网络发展而日渐成为重要的经济形式,对“个体”经济的含义及其在中国经济格局中的独特作用进行梳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为了理解“个体”经济在中国的制度意义,本文采用了文本分析的方式对1978—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经济的论述进行了研究,梳理了中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治理历程,从实践层面对中国政府视野下的“个体”经济进行了探讨。本文采用的文本分析,是将文本的微观分析与文本所处的历史脉络的宏大叙事相结合的过程,是研究者运用多种“解读”文本的方法和视角发掘文本“深层结构”的过程。这一研究方式进行的跨度时间较长,且相关问题有权威记录,研究效果较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国务院对特定年度内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总结与计划安排,是一份重要的具有施政纲领性质的官方文件。针对这些论述的文本分析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个体”经济的独特作用。

为体现出中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注意力变化,本文使用的材料仅限于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个体”经济的论述。注意力理论认为政府决策的注意力是决策主体用于关注、聚焦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时间、知识等有限资源,同时也是确定决策议题和选择决策方案过程中需要的能力资源;是决策主体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对某类或某个社会问题做出行动与否的决策考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对其关注的持久尺度。因此,仅基于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论述,就能够反映出中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治理思路,避免因为选取的材料过于复杂导致不能抓住中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真正期待。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将会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经济论述的内容进行类型化的介绍;第二部分,将“个体”经济在中国的治理分为了三个阶段,并具体说明了这三个时期中“个体”经济发展的特点;第三部分,对“个体”经济在中国的三个制度意义进行了说明。

二、“个体”经济论述的内容分析

经过统计,在1978—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经济的段落共有62段。由于“党代会”的召开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时为了方便进行讨论,本文按照“党代会”召开的届次对数据进行了合并。从论述的次数分布上看,“十三大”“十五大”期间对“个体”经济的论述较多,同时“十九大”以来“个体”经济再次受到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青睐。从1978—2021年一共涉及44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因此62段的总论述数量是比较多的,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个体”经济较为关注。而“十九大”以来对“个体”经济的再次重视,体现出了“个体”经济在新时期重要性的提升。从内容上,可以将上述论述涉及的内容分为三个类别。其一,功能类,即说明“个体”经济对中国经济的功能,涉及22段;其二,措施类,即说明了政府对“个体”经济态度及准备实施的具体政策,涉及30段;其三,其他类,即其他不容易分类的论述,共涉及15段。在统计内容类别时,如果一个段落涉及多个功能会同时累计。比如,198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城乡集体所有制商业和作为国营、集体商业补充的个体商业都发展得比较快,在增加经营网点、商品品种、服务项目、营业时间等方面弥补了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不足,方便了人民的生活”。该论述对“个体”经济的功能进行了论述,同时还关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因此同时属于其他类和功能类,详见图1。

图1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个体”论述内容分布图

(一)功能类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经济功能的论述共8项(见表1):(1)补充作用,即“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2)保障民生,比如生产小商品、增加物品多样性等改善民生的功能;(3)扩大就业,指发展“个体”经济有助于扩大就业;(4)促进商品流通,也包括增加市场活力;(5)增加投资,指发展“个体”经济有助于拉动投资;(6)发展经济,指“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7)扩大出口;(8)增加税收。对一个论述涉及多个功能的,会同时计数多个功能。如199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对满足居民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该论述中“个体”经济有“便利民众生活”“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三项功能。

表1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体”经济功能的分类

(二)措施类

措施类论述都包含了对“个体”经济的具体政策,具体包括8项:(1)支持发展,这类论述只是表明支持发展,没有给出具体政策措施;(2)市场调节,也即鼓励“个体”经济的市场竞争行为;(3)对“个体”经济加强税收征管;(4)降低“个体”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个体”经济从事更多类型经济活动;(5)对“个体”经济从业者提供社保;(6)给与“个体”经济融资支持;(7)对“个体”经济减征免征缓征税;(8)对租用国有房屋的“个体”经济减免租金。详见图2。

图2 措施类论述分类详情

(三)其他类

其他类论述是涉及“个体”经济,但是无法归入到措施类和功能类的论述,具体包括:(1)发展状况描述,即对“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客观说明,不涉及是否支持或者鼓励。198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如城乡集体所有制商业和作为国营、集体商业补充的个体商业都发展得比较快”。(2)历史描述,描述中国的商业发展历程时提到“个体”经济。198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现行的商业体制,是在过去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供应紧张,和对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形成的。”(3)要求“个体”经济交易时遵守道德。198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所有商业企业,不论国营的、集体的还是个体的,都要遵守商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文明经商,不准转嫁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在涉及筹措农业发展时提到了从农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中提取一部分,其中包括: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从乡镇企业税收、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中提取全部或一部分,从国外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农业,这就为农业发展资金开辟了稳定增长的来源(198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5)做法总结,指退耕还林总结出的做法中包含了“个体”。200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6)文件名称中包含了“个体”,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200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详见表2。

表2 其他类论述详情表

三、“个体”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

这一部分将会对中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治理历程进行梳理。经过统计,在共计62个涉及“个体”的段落中,有56个段落“个体”与其他词有并列关系。统计发现,与“个体”经济存在并列关系的共有6种主体:(1)私营30次;(2)集体14次;(3)小微11次[注]包括“十八大”以后出现的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十一大”的“小企业”和“十六大”的“中小企业”。;(4)外资7次;(5)国营4次;(6)其他类10次[注]其他类都是只出现一次的特殊主体。如在论述历史问题时,将个体商业与资本主义商业并列。。当一句话中并列了多个主体,会在多个主体中分别计数,所以并列的总数大于56。详见图3。

图3 1978—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与“个体”并列的主体统计

结合“个体”经济与其他主体并列的特征,以及涉及的论述内容的差异,本文将“个体”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十一大”到“十三大”,这一阶段为“个体”经济的创设阶段;第二阶段是从“十四大”到“十六大”,这一阶段为“个体”经济的完善阶段;第三阶段是“十七大”至今,是“个体”经济的深化阶段。接下来将会结合具体论述,从表述、定位和措施三个方面梳理我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治理,以及阶段的划分依据。其中表述主要是关注描述“个体”经济时的具体用词,以及与“个体”经济并列的主体。定位主要是关注政府在论述“个体”经济时对“个体”经济作用的描述,主要是基于功能类论述做出的。措施则是论述中涉及具体的政策支持、政策安排的内容。

(一)“个体”经济的创设阶段(1978—1991)

尽管此处将该阶段的起点设为1978年,但从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看,第一次提到“个体”经济是在1980年。在这一阶段中,“个体”一共被提到了22次,论述的次数呈现出大致上升的趋势,详见表3。

表3 创设阶段论述内容摘要

从表述看,在这一阶段中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体”经济的表述种类较多,呈现为具体目的具体表述的特点。最典型的如198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论述“个体”经济时采用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这一用法。从语境来看,抛开政治因素,这里的论述旨在描述政府鼓励通过发展“个体”经济来缓解当时的就业局势。因为目的在于缓解就业压力,但由于“个体”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帮工制与学徒制”从形式上有剥削的嫌疑,所以将“个体”经济具体化为“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这有效地传达了政府所鼓励的“个体”经济的具体类型。这种具体化,一方面是政府努力提高政策准确度,另一方面则说明了“个体”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因为表述的多样性恰恰说明了制度概念的缺位,因此只能根据需要具体的描述“个体”经济。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中私营经济在中国属于灰色概念,因此“个体”的相关论述事实上也承担着对私营经济的治理的传达。在这一阶段的后期,对“个体”的表述开始集中表述为与集体和私营进行并列的“个体”经济,以及与高收入个人并列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结合具体措施看,则功能的描述主要是针对“个体”经济,而具体的措施则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体商业”等,体现出对“个体”经济进一步细分。

从定位看,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体”经济的功能的定位有五个:其一,缓解就业压力,这一功能在1980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及了;其二,肯定“个体”经济对社会经济的独特作用,最早在1981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从生产的角度论述了“个体生产者”对计划生产的补充作用;其三,促进商品流通;其四,方便民众生活;其五,拉动投资。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论述“个体”经济有“补充作用”时没有与其他主体并列。

需要注意的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从并列关系看,这一阶段与“个体”并列论述的主体很丰富。其中“国营”几乎只在这一阶段与“个体”被并列论述。

从措施看,除去支持发展外,这一阶段的措施有两个。一是论述了应该让“个体”经济有更多参与市场经济的方式。比如,在1984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以重庆为例论述了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参与批发:“商业批发和物资供应体制,也要积极探索改革途径……重庆等地把省的二级批发站与市的专业批发公司合并……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单位,不论哪个地区和部门,都可以参加交易,相互竞争……”,从当时的经济情况看这是比较引人注目的。因为允许批发给与了大规模物品流动的可能性,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环境中具有突破性意义。二是对“个体”经济进行监管。比如,在1990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整顿“个体工商户”中的高收入者:“去年以来,通过清理整顿公司,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以及惩罚和没收非法收入,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有所改进,但是问题还远没有解决”。这可能主要是因为在这一阶段“个体”经济发展迅猛,根据统计从1981年到1988年从事“个体”经济的人数增长了10倍。

之所以将1978—1991年划分为第一个阶段,是因为从对论述的统计看,“十三大”是论述次数的第一次峰值,同时功能类论述在“十四大”期间与之前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此处存在统计层面的断点。这其实很容易理解,因为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经济有重大影响。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启动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体”的表述逐步明确,集中呈现在后期表述上;在定位上初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缓解就业、促进商品流通、作为公有制的重要补充等功能;在措施上,政府给予了“个体”经济参与批发、物流可能性,可以理解为是对“个体”经济在社会中功能的引导和发展。此外,政府强化了“个体”经济的税收监管。

(二)“个体”经济的完善阶段(1992—2006)

在这一阶段中“个体”经济一共有26次的论述,体现为先增后减。在“十七大”以后涉及“个体”经济的论述明显减少,详见表4。

表4 完善阶段论述内容摘要

续表4

从表述看,这一阶段的表述明显集中,只剩下“个体”“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及“个体企业”四种表述。其中,同上一阶段相同,“个体工商户”仍然明确地指向了具体的劳动者,涉及的措施也是针对个人的让他们加入社保,体现出了对“个体”经济具体参与人员的保障和管理。而“个体经济”与“个体”可以理解为相同的含义,在使用上没有明显的差异。“个体企业”只出现了一次,可能只是临时的用法。如果进一步考虑表述时“个体”的并列主体,可以看到在初期,个体与私营、外资等仍然有并列的情况并合称为多种所有制,但在199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后,这一表述成了“个体”经济论述的主要模式。

从定位看,这一阶段“个体”经济新增加了三项功能,即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出口及增加税收,至此按照类别划分对“个体”经济的功能定位已经全部出现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果结合并列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具体的功能上“个体”与私营是高度相同的。除了1999年论述增加投资时没有提到私营外,所有具体的功能都是“个体”与私营并列的。如果就具体功能与创设阶段对比,可以看到“个体”经济促进流通、扩大就业、拉动投资的三项功能得到了明确。

从措施看,涉及两类:第一类是扩展社会保障的范围,将“个体”经济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第二类是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要“鼓励、支持、引导”。相对于创设阶段,完善阶段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措施少,应该理解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放权。中央层面只强调对“个体”经济发展的支持态度,至于具体的做法则交由地方或者其他文件说明,不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凸显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统领全局的站位。

之所以将1992—2006年划为“个体”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因为在1992—2006年中没有涉及除了“社保”和“支持发展”外的措施类论述。同时,在这一阶段中“个体”经济的表述更加明确,开始与私营并称为非公有制经济。而在功能上,“个体”经济的八项功能已经都出现了,侧面反映出“个体”经济定位的完善。

(三)“个体”经济的深化阶段(2009—2021)

在这一阶段一共有14次对“个体”经济的论述,体现为先减后增,详见表5。

表5 深化阶段论述内容摘要

从表述看,“个体”经济表述已经集中为2008年之前的“个体”与2008年以后的“个体工商户”两类。同时,表述上并列的其他主体也很统一,与“个体”并列的仍旧为私营,并被合称为非公有制,而与“个体工商户”并列的基本都是小微企业。这体现出了我国政府对“个体”经济治理的成熟。列举“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自2008年后就不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可能是因为“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在国家治理层面“个体”经济被非公有制经济吸收。“十八大”以来,“个体工商户”的提法逐渐活跃,与之前的表述显著不同。这次的“个体”经济多与小微企业并列。这一表述方式与“十一大”时期的“小企业”与“个体”经济的并列方式类似。

从定位看,呈现为两个方面,其中初期“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时,仍然定位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功能。这些功能实际上与私营经济的功能定位相同,也与上一阶段的定位基本相同。而“十八大”以后,与小微企业并列的“个体”工商户则主要定位在改善民生、提供就业上。这一部分的定位与“十一大”时期对“个体”经济的定位比较相同。但是,“十八大”以来“个体”工商户的内涵比“十一大”时期丰富得多,其是在各种新兴业态和经济模式百家争鸣的背景下提出的,同时承载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功能,也因此有“新个体经济”的说法。

从措施看,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在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尤其要解决市场准入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作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主要措施。这部分的措施仍然将“个体”经济作为与私营经济类似的经济形式对待。而对于与小微企业并列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取税收减免缓征等扶持措施,以及放宽登记场所限制等便利措施。其中,“十九大”以来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是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稳定社会的举措。

将2009—2021年划为第三阶段,存在的最大疑问来自于“个体”与“个体工商户”两种论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对此,笔者认为从中国对“个体”经济的治理历程看,两种论述其实是一体的。其中,“个体”经济在前期仍然被单列,后期被非公有制吸收而消失,体现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成熟,之后虽然不再单列“个体”经济,但是仍然会将那些与私营类似的“个体”经济按非公有制经济对待。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只是“个体”经济中的一部分,与“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并不矛盾,这种对“个体工商户”的凸显反而显示出了对“个体”经济治理的制度化和细致化,这和通过非公有制经济吸收与私营经济接近的“个体”经济都属于治理模式的深化。

四、“个体”经济的制度功能

围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个体”经济论述的内容并基于三阶段的划分,本文已梳理了我国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治理历程。根据“个体”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本文认为“个体”经济的制度功能有三个面向:作为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作为创新动力的“个体”经济与作为民生载体的“个体”经济。

(一)作为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

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个体”经济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在第一个阶段中,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作为私营经济的前身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在198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创设阶段,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个体”经济主要被表述为“个体经济”。就像上面的文本分析中所展示的,这一类的“个体”经济的功能被定位为扩大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补充公有制经济。在第二个阶段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逐渐形成。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在政府治理层面与私营经济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到了第三个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治理模式已经完善,所以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在表述上被非公有制经济吸收,于是2008年后就不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

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是最为人所熟知的,也常常被认为是“个体”经济的主要面向,但是即使以一个较为宽泛的标准认为与私营经济并列时的“个体”经济都指向这一面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至少有一半不属于这一面向。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吸收了“个体经济”,也从侧面证明了“个体”经济的这一面向其实只是时代的产物。在这一面向上,“个体”的含义是指非集体,在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概念还没有在中国形成时,“个体”经济有着明确的含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私营、民营等显然也是“非集体”的概念,与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的含义发生了重叠,增加了“个体”经济这一概念的模糊性。由于政策的传达需要明确性,因此当“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界限不再清晰时,这种模糊的表达就需要修正。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得到强化,并将“个体”经济吸收。从治理的角度看,作为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已经不再是“个体”经济最重要的制度面向。

(二)作为创新动力的“个体”经济

在1981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了陈云在1956年对生产方式的论述:“我们设想,根据企业在国计民生中所占地位的不同,根据企业所有制的不同,根据企业产品的重要性和种类、规格的多少不同,可以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二是按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生产的,这是品种繁多的小商品,分散在许多小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中生产,不可能也不便于统一计划管理,它们的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小部分。”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到“个体”经济在中国的第二个面向,即作为创新动力的“个体”。根据具体的社会生产环境和形式,创新其实有着不同的具体体现形式。在一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中,创新可能体现为对前沿技术的落地应用;而在一个市场经济相对形式保守的环境中,能够活跃市场氛围、改造交易形态显然也是创新。从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看,“个体”经济在中国的经济结构中一直发挥着这样的创新功能。同样的,在三个阶段中,“个体”经济的创新功能有所不同。在第一个阶段中,“个体”经济的创新主要体现为对中国国内市场物流的改善,以及丰富国内的商品形式。在第二个阶段中,“个体”经济的创新则体现在与外资和国有经济合作上。在第三个阶段中,“个体”经济的创新则体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这一面向上的“个体”意指与国家相区别的个人,即那些依靠自身判断做出决策的“个体”。

“十八大”以来,与小微企业并列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就是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创新动力的“个体”经济往往体量较小,且多为新兴公司,因而从治理的角度需要将其专门独立出来。从功能定位看,这类经济型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作用没有主要体现在税收上,而是体现在增加市场活力及孕育商业模式与技术落地上。由此,中国政府主要是给与政策支持的治理思路也就合情合理了。这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为关注注册的数量,同时给与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措施。相对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个体”经济,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的制度使命仍未结束,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通信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与“个体”创新仍然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动力来源。

(三)作为民生载体的“个体”经济

在198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城乡集体所有制商业和作为国营、集体商业补充的个体商业都发展得比较快,在增加经营网点、商品品种、服务项目、营业时间等方面弥补了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不足,方便了人民的生活”。这一描述很好地体现了作为民生载体的“个体”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功能。其实,尽管对“个体”采用过多种的具体表述,但是其主要的构成除了“个体”外无非是“劳动”“经济”“商/商贩”“工商”“乡/村/城镇”“者/户”。其中,“劳动”主要是在创设阶段中提及,是出于历史背景的原因。在当时,社会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型,因而通过强调劳动有助于强调“个体”经济的正当性。在“十二大”时期后,劳动不再在表述中出现。“城乡/村/城镇”作为表述构成的元素也较少,一共只有三次。其中,“村”的一次表述涉及具体的税收来源名称,属于特殊用法;而“城乡/城镇”的各一次表述均涉及统计信息的转述,应该理解为是进行信息摘录时保留的。因而,“城乡/村/城镇”的表述都可以理解为《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特殊情况。“经济”作为构成元素的含义,其实是一种类型的词缀,可以理解为是“经济形式”的缩写,因而没有特别含义。去掉上述元素,剩下的是“个体”“商”“者/户”“工商”,合起来其实就是“个体工商户”了。在这个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正是“个体”经济最为妥帖的表达,详见表6。

表6 “个体”经济表述整理(1978—2021)

作为民生载体的“个体”经济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共有4次涉及,2次在1981年,1次在1999年,1次在2020年。其中,1981年为“个体”经济的起点,1999年左右中国正面临“下岗潮”,2020年则是面临“新冠”疫情。可以看出,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体”经济的民生载体功能的论述多发生在中国社会经济面临挑战的时期。抛开学术中对“个体”经济的定义,对于大部分的平民百姓而言,接触的“个体”经济其实主要是街边的商铺。这些商铺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维持正是“个体”经济作为民生承载的第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这些街上的商铺有别于追逐扩大的企业,商贩中的很多人都从未设想过要开分店,只是想多赚多花、少赚少花地生活着。对于他们个人而言,经营的正是他们自己的生活。因而,从国家经济治理的角度,这一面向的“个体”经济显然不是追求利润的私营经济,同时也不是提供创新动力的“个体”经济,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逻辑,以及治理目标的作为民生载体的“个体”经济。这类“个体”经济在社会经济遇到挑战时,仍然会成为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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