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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中的人权保障及中国经验

时间:2024-08-31

唐 刚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贫困是人类社会的顽疾。反贫困始终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2。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总书记宣布:“我国现行标准下9 899万农村贫困群众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1,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自2013年党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战以来,至2020年底,中国政府综合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消除农村贫困、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并推动中国减贫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同时也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评价。事实上,脱贫攻坚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有力地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而且还改善并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权利,以及农村特定群体的各项权利。脱贫攻坚更是一项人权保障工程,具有深刻的人权意义。本文从人权的维度探讨脱贫攻坚与人权实现之间的作用关系,总结中国脱贫攻坚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并提炼中国脱贫攻坚实践背后的人权保障经验。

一、脱贫攻坚与人权实现

中国脱贫攻坚的成就举世瞩目,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将脱贫攻坚解读为民生成就或者是发展成就。事实上,脱贫攻坚不仅可从民生或发展的视角解读,而且还可以从人权角度进行探讨研究,脱贫攻坚与人权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一)贫困对人权实现的制约

贫困是一个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于一体的复杂事物,可从经济视角、发展视角、社会视角对其进行定义。一般而言,贫困是指物质上的匮乏及由这种匮乏造成的后果。贫困意味着一个人的生活水准没有达到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千百年来,“贫困及其伴生的饥饿、疾病、社会冲突等一系列难题,严重阻碍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1。处于贫困状态下,人的最低生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难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贫困是对人权的直接剥夺,只要特定人群存在贫困,不管是相对贫困还是绝对贫困,都阻碍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的实现。

1.贫困阻碍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也是个人享受发展权的前提,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政府的首要任务。然而,贫困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困可能引发饥饿、疾病等问题,使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进而可能缩短人的生存时间、恶化人的生存状况,最终阻碍生存权的实现,也影响个人乃至群体的发展。因此,为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根治贫困,让广大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使广大群众可以得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保障,进而为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2.贫困阻碍社会权利的实现

个人社会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还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投入及基础设施建设。贫困的重要表现就是经济条件差、财力不足,由于这些因素存在,进而阻碍个人社会权利的实现。例如,贫困地区资金缺乏,学校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师资力量薄弱,当地政府在教育和文化的资金投入不足。再加上贫困群众无力承担受教育的费用,导致贫困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难以享受教育和文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此外,个人的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权利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支撑[10]。而贫困群众的收入微薄且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会阻碍贫困群众社会权利的实现。

3.贫困阻碍特定群体权利的实现

贫困还阻碍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实现,包括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健康权、基础生活水准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总之,贫困影响人的生存与发展,影响人享受社会权利,阻碍人权的实现。因此,为保障贫困群众基本人权的实现,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贫困问题。脱贫攻坚本身就是保障人权的伟大事业和伟大工程,同时也是实现人权的基础和前提[11]。脱贫攻坚的基本目标是“贫困群众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5,并附加了脱贫群众增收和贫困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达标等内容,这些目标本身就涵盖基础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社会权利等重要的人权[12]。因此,脱贫攻坚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

(二)人权视角下的脱贫攻坚

贫困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仅依靠发展经济来解决贫困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反贫困是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脱贫攻坚在本质上是一个人权问题,它涉及人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应当从人权的视角来认识和研究脱贫攻坚。

1.中国政府从人权视角来看待脱贫攻坚

中国政府越来越强调从人权视角来看待脱贫攻坚。例如,2015年10月16日,***总书记提出“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以打通脱贫“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扶贫。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就明确指出:减贫促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保障贫困群众生存权、维护特定群体权利、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从人权视角来看待脱贫攻坚,强调消除贫困与保障贫困群众基本人权之间有密切联系,要求从每个贫困群众的具体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方案,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让他们享受基本人权。同时,政府在脱贫攻坚中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除贫困,让贫困群众过上体面生活,确保他们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最终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13]。

2.国际条约从人权视角来看待脱贫攻坚

不仅中国政府从人权视角看待脱贫攻坚,细数部分国际条约也从人权视角看待脱贫攻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管是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还是1966年开放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抑或是196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消除贫困问题。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这两条规定都涉及相当生活水准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规定还涉及社会保障权,其中第1款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2款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可见,不管是从中国政府的实际行动,还是从世界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看,都无不从人权视角来看待脱贫攻坚。事实上,贫困是一种尚未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的状态,而脱贫攻坚就是要保障贫困群众免于贫困的权利和维护基础生活水准权,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项目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等多项措施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贫困群众建立安全网[14],以保障他们的基础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利等,脱贫攻坚已经成为一项重大的“人权工程”[15]。

二、脱贫攻坚对中国人权事业的贡献

脱贫攻坚是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它不仅显著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为中国人权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一)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生存权

自2013年开展脱贫攻坚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8年来,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 601亿元”13。巨额资金的投入,不仅为脱贫攻坚胜利提供强大资金保障,而且还有效保障了农村贫困群众的生存权。脱贫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也都有了保障,满足了他们的生存需要。脱贫攻坚使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大幅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的6 079元增长到2020年的12 588元,年均增长11.6%15。

众所周知,健康与生存是息息相关的,生存权的实现离不开健康权,个人健康是获得幸福和尊严的前提。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国家负有保护和改善个人健康条件的某些义务。中国政府在脱贫攻坚中采取多项措施保障贫困群众的健康权,例如通过专项资金投入,使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得到显著改善,98%的贫困县至少有一所二级以上医院,贫困群众的常见病、慢性病基本能够就近获得及时诊治。各地还持续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妥善解决贫困地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提升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提供坚实保障。此外,水是生命的源泉,饮水安全与个人的生存有密切联系,保障饮水安全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脱贫攻坚中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和巩固提升集中供水工程等措施,使饮用水量和水质全部达标,确保农村贫困群众饮水安全[16],在有益于他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障了贫困群众的生存权。

2.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发展权

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首次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号召各国消除发展障碍,确保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是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认同。同时,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机制,各国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措施努力推动发展权的实现。

脱贫攻坚中坚持精准扶贫方略,用发展的办法消除贫困根源[17],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16,“让发展成为消除贫困最有效的办法和创造幸福生活最稳定的途径”16。经过脱贫攻坚,贫困地区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贫困村通光纤和4G比例均超过98%。这些措施的实施,让贫困农村地区“行路难、吃水难、用电难、通信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6。此外,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村贫困群众发展权的实现,还离不开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通过脱贫攻坚,贫困农村地区的道路、农田水利和灌溉设施、农村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硬件支撑,也为贫困群众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总之,脱贫攻坚的成功实践不仅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发展权,而且还再一次证明发展是消除贫困最有效的办法,唯有发展,才能更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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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社会权利

通过努力优化农村教育、教学设施,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并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社会权利。

1.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住房权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也是人们从事劳动、就业等活动的基本条件。住房权是指个人可享有的居住在适当住宅的权利,它归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都将住房权列在“最低生活保障权”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但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条件仍有待改进。为破解这一难题,政府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权,使他们能够住上安全、舒适的房屋。2013年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790万户、2 568万贫困群众的危房得到改造,累计建成集中安置区3.5万个、安置住房266万套,960多万人‘挪穷窝’,摆脱了闭塞和落后,搬入了新家园”6。同时政府还提供资金,支持农村低收入家庭改造危房,保证他们能修建基本安全的住房,兜底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权。

2.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前提,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权,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取得巨大发展,但部分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仍存在不完全、不充分等缺陷。为破解这种困局,让贫困地区的学生享受更好的教育,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方针,坚持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加强教育扶贫[18],“紧紧扭住教育这个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16,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贫困地区学生的教育权得以实现。2013年以来,全国累计改造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10.8万所,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在所在村上幼儿园和小学20。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还保障贫困群众受教育的机会。2020年贫困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8%,且“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实现动态清零”17。此外还注重加强贫困地区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校园环境,改善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为他们的学习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经过脱贫攻坚,千百万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到更公平的教育机会,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3.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群众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要求政府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加强对成员的保护,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并确保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能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助。我国目前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19],并且经过脱贫攻坚,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受益人口数量不断扩大,保证了农村贫困群众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将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体系,且99.9%以上的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7。经过多年努力,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 962元,比2012年的2 068元提高了188.3%,广大农村地区“1 936万贫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政策,6 098万贫困群众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近2 000万贫困群众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2 400多万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拿到了生活和护理补贴”5。

(三)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农村特定群体的各项权利

1.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一方面,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妇女的权利。在脱贫的近1亿贫困群众中妇女约占一半,在脱贫攻坚中始终将保障贫困妇女的权利摆在突出位置,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且扶贫政策、资金、措施优先向贫困妇女倾斜26。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累计对1 021万名贫困妇女和妇女骨干进行各类技能培训,500多万名贫困妇女通过手工、种植、养殖、家政、电商等增收脱贫26。坚持用发展的办法消除贫困,增强农村妇女的创业增收能力。通过这些措施,贫困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增加了她们的收入,提高了她们的职业技能,保障了她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

另一方面,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针对以前部分贫困儿童营养不良的状况,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免费提供营养补充品;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组织实施各类志愿者活动,开展关爱帮扶活动,保证贫困儿童适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权;建立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让贫困儿童享受住房权和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实施助学工程,保障农村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

2.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老年人的权利

中国政府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保障贫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持续提高农村养老金待遇和贫困老年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确保年龄大、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农村建立相应的补贴制度,从2015年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共有3 689万老年人受益28。同时在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老年健康宣讲活动,组织志愿者对老年人开展义务诊疗,对老年人日常健康开展指导,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以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让他们的健康权有保障。关注农村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专门建立关爱服务制度,不仅完善对他们的疾病诊疗工作,还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健康服务水平。此外还特别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关怀与照顾,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时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服务。

3.脱贫攻坚保障并改善贫困残疾人的权利

脱贫攻坚在让700多万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的基础上,还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人权。采取措施确保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权,落实直接投入财政补贴、危房改造等措施,让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得到解决。通过资金投入,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础生活水准权。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让贫困残疾人享有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采取措施满足部分贫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有针对性地对贫困残疾人住房进行无障碍改造,为他们日常生活创造更加方便和舒适的环境。这些举措既保障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权、基础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又为贫困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更好、更优的条件。

三、脱贫攻坚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

脱贫攻坚不仅有力地提高了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迈入更高阶段,而且还对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保障人权提供中国方案

中国脱贫攻坚让农村贫困群众全部脱贫,保障农村广大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利,以及农村特定群体的各项权利,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保障人权贡献中国方案,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21]。中国在减贫实践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搭建高端平台[22],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分享交流减贫经验。2017年和2019年分别在北京举办“南南人权论坛”,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又连续多次组织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2019年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减贫与发展会议等。在这些论坛和会议中,中国政府表达“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立场,这与中国在脱贫攻坚中坚持“用发展的办法消除贫困”的立场是一致的。总之,中国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和伟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保障人权提供了中国方案[23],同时也坚定了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信心和决心。

(二)积极开展国际减贫合作,成为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推动者

贫困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消除贫困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24]。当前,全球贫困问题依然严峻,消除贫困仍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大挑战[25],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一道,与贫困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中国脱贫攻坚“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为全球减贫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9。中国在脱贫攻坚中“积极开展国际减贫合作,履行减贫国际责任”9,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资金、物资、人员等支持力度,帮助沿线国家摆脱贫困;组织开展国际减贫培训,实施国际减贫合作项目,在亚洲、非洲、拉美地区实施建设农业合作示范区、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等惠及民生的国际减贫合作项目[26]。又如,2020年12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举办人类减贫经验国际论坛,吸引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0多个国际组织的200余位政界、学界、新闻界和企业界代表参会。参加本次论坛的不仅有柬埔寨、菲律宾、塞内加尔等发展中国家,还有比利时、匈牙利、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以及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论坛期间,中国代表向与会各方介绍中国减贫的成功实践和经验,并表示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交流借鉴,聚焦共同发展,促进减贫成果在更大范围惠及世界各国人民[27]。2021年3月2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介绍中国脱贫攻坚的成就和经验,联合国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以实际行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重要贡献[28]。总之,中国政府在努力消除国内贫困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减贫合作,加速了世界减贫进程,为全球减贫事业做出巨大贡献[23],成为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推动者。

四、中国脱贫攻坚的人权保障经验

脱贫攻坚不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生动回答了中国政府为什么越来越从人权角度看待脱贫攻坚的时代之问,深化了对人权理论的认识,并在探索人权的实现条件上积累丰富经验。

(一)从脱贫攻坚的权利位阶来看,免于贫困的权利是贫困群众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事实上,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个人要想享有发展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其他人权,首先就得享有生存权。脱贫攻坚让贫困群众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也为他们享有其他各项权利奠定基础。免于贫困的权利是指人的个体或集体享有免于贫困,并通过参与、促进减贫的积极行为来获得维持体面生活的一项人权[29]。它属于生存权的核心内容,是一项最低限度的人权[30]。脱贫攻坚让贫困群众首先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并在根本上使贫困群众实现在住房、医疗、教育、安全饮水,以及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成为可能。

(二)从脱贫攻坚的关键环节来说,基础生活水准权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赋权赋能

表面上,贫困主要表现为一种生活水准低下的状态。但从人权角度来看,它是个人获得生活资料的能力和权利的下降与不足[31]。因此,贫困群众实现基础生活水准权离不开政府的赋权赋能。首先,政府要通过制度确认贫困者在住房、医疗、教育、安全饮水等基本生活领域的权利主体地位;其次,政府在制度赋权的基础上还要政策赋能,即通过履行制度给付义务,积极出台扶贫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分配并调控各种资源,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之,通过政府赋权赋能,使贫困群众获取外在条件的改善,也为真正享受各项权利创造有利条件[32]。

(三)从脱贫攻坚的激励效果分析,需要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权利主体意识

贫困群众各项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尊重贫困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贫困群众自身的智慧和力量,采用参与式的扶贫理念和方法。参与式扶贫的基本方法是真实地将权利和能力赋予到贫困群众当中,让他们在扶贫项目开发中积极参与,从规划到实施再到监督,将参与式理念贯彻其中[33]。政府更多强调激发贫困群众自身的脱贫意念,持续重视贫困群众能力建设[34],让扶贫对象深入参与脱贫攻坚全过程,进而构筑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实现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帮扶转变。这样使扶贫对象更好地融入和参与到脱贫攻坚中,又激发他们的能动性,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确保贫困群众各项权利的充分实现。

(四)从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分析,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瓶颈采取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措施

在脱贫攻坚进程中,不同贫困地区的发展瓶颈是不完全相同的,每位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能力也是存在差异的,因而不能采用“大水漫灌”“一刀切”式的扶贫模式。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瓶颈采取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措施,政府坚持精准扶贫方略,做到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实施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兜底“五个一批”,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如何稳”五个问题,增强脱贫攻坚的目标针对性,提升脱贫攻坚的整体效能,保障贫困群众基本权利的实现。

(五)从脱贫攻坚的动态进程展望,脱贫群众各项权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长效的权利协同措施

脱贫攻坚彻底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但由于我国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一方面,鉴于前期脱贫成果的相对脆弱性,脱贫群众各项权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权利稳固措施,即通过继续优化农村住房、医疗、饮水、公共服务等各项政策方案,防止贫困权利问题的复发。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战略转移,既为脱贫后农村的发展带来新契机,又为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维度。脱贫群众各项权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权利升级措施,即在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进程中,政府需要积极推动脱贫群众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的可持续发展,以充分增强他们的内生动力,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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