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方 伟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1927-1937年地方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探析
方伟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对国外留学生的人才培养。为了鼓励成绩优异但家庭贫寒的国外自费留学生,地方主张实行奖学金政策。由于省情的不同,各地对奖学金政策的程序、金额与名额的设立都有所不同。对国外自费留学生实施奖学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子的求学压力,提高了学子的学识素养,但是奖学金政策的作用是有限的,其作用不应被高估。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
民国时期的留学与当今的留学含义不同,民国时的留学是指省外留学和国外留学两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政府对省外留学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助学制度,其中包含了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1]。而对于国外留学,地方政府除了派遣官费留学生外,还鼓励自费生,对其采取奖学金政策以缓解其经济压力,帮助其努力完成学业。目前对于1927-1937年地方国外自费留学生的奖学金政策的相关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自费留学奖学金政策的出台
中国近代的留学教育开始于1847年容闳、黄胜、黄宽三人赴美国留学。此后,为了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中国出现了几次留学高潮。民国时期,国外留学的形式主要分为官费留学和自费留学,官费留学主要包括中央和各部门所派的官费留学生、各省直接派送的官费留学生和庚款留学生;自费留学生主要是个人自己支付留学费用。在国外留学生中,自费的学生一直占多数,其生活也很清贫,如留法学生,其每月的房租在70至400法郎之间;伙食费方面,每月需要140法郎至300法郎,一些留学生“因经济之压迫,或半途中止,或甫有成就,即匆匆归国,未能乘势深造”[2]。
为了鼓励成绩优异但家庭贫寒的国外自费留学生完成学业,各省都对本地国外自费留学生给予援助。如1924年云南省制定了《拟定滇省补给欧美留学自费生津贴办法》,规定在“各国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本科第二学年肄业并在本国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中补给津贴,每年津贴为滇币500元,分一、七两月发放,同时规定津贴生毕业后应回滇服务[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大学区制定了各项派遣留学生章程,规定在留学生中选补津贴生,其中《选补留美津贴生暂行办法》中规定留美津贴生每名每月美金45元,回国川资一次,美金400元;《选补留英津贴生暂行办法》中规定留英津贴生每名每月英金9磅,每年分四期汇发,回国川资一次,英金80磅;《选补留德奥瑞津贴生暂行办法》中规定留德奥瑞津贴生每名每月英金8磅,回国川资一次,英金80磅;《选补留法津贴生暂行办法》中规定留法津贴生每名每年国币400元,回国川资一次,法币80法郎;《选补留日官费生及津贴生暂行办法》中规定留日津贴生每名每月日币50元,学费自纳,回国川资一次,日币80元[4]。此外,其他省份也制定了对国外自费留学生的补助政策,如江西省1928年6月制定了《修订江西补助国外自费留学生规则》,补助费名额与金额为:日本10名,每人每年日币200元;美国6名,每人每月美金30元;法国4名,每人每月600法郎;德国3名,每人每月120马克;英国2名,每人每月6英镑;其他各国4名,金额酌情发放[5]。山东省1929年制定《管理欧美留学事务暂行规程》,对成绩优异的山东籍自费留学生进行补助,所有补助生人均每年补助国币1 000元,1929年至1931年补助生人数分别为23人、44人、15人[6]。
安徽省教育厅对国外自费留学生中成绩优异的学生实施奖学金补助政策,于1928年制定《安徽自费国外留学生奖学金规程》[7]。1933年4月29日,教育部公布《国外留学规程》,其中第29条规定“自费生有特别成绩者,得请留学学校及管理留学机关证明……得享受各本省市奖学金补助”[8],《国外留学规程》的颁布,使得各省制定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有了中央法律的保障,到抗战前,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山西、广西、江苏等省也相继制定了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
(二)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的施行
1.奖学金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的制定以省为单位,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学金政策。安徽省规定留学国外一年以上且成绩优良的皖籍自费留学生都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者应先向省教育厅索取报名表,照式样填写后附留学所在学校校长签名,以及各年之成绩证明书一并呈送教育厅审核登记[9]。江西省规定申请奖学金者须将学校成绩证明书、学历证书、本人研究成绩连同近期四寸半身照片两张于每年7月31日以前寄送省教育厅[10]。云南省规定自费留学日本及欧美各国大学本科入学一学期以上者都可以申请奖学金,成绩优良者优先补之,凡是在他省取得省籍或者变更省籍的自费留学生不能享受云南省留学奖学金[11]。
湖南省规定凡是本省国外自费留学生在各国国立或私立大学及专科学校本科肄业成绩优良者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须向县政府取出县籍证明书和详细住址呈送教育厅备查[12]。湖北省规定对学籍较高、成绩优良且家庭确系清贫者给予奖学金补助,每次以一年为限,如果上年已经获得奖学金资格,次年成绩仍属优良者继续获得奖学金,获奖学金者至多不得超过三年,研究生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如果有理工农医等本科毕业学生呈准继续实习或者学习者可以将奖学金期限延长一年或两年[13]。
山西省对奖学金的申请要求与其他省份有所不同,对申请者的成绩做了具体的要求,学习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或有特别研究经审查合格者可以申请奖学金,如果各外国学校章程所定的计算成绩方法与本国普通计分标准有不同者,由省教育厅根据该原校成绩表斟酌比算[14]。
与其他省份相比,江苏省对申请奖学金者的要求更加具体,除了要求申请奖学金者须为国外研究指定科目满一年以上、成绩优异者外,还根据申请奖学金者所在国学制的不同进行了规定,例如留法学生申请奖学金的要求为:在法国国立大学文理科考得证书一张以上或医科肄业一年以上或考入著名农工科高等专门学校者。申请奖学金者须呈送留学证书连同成绩单、本人照片、著作以及所在学校校长或主任教授证明书至驻留学国使领馆或留学生监督处转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同时还规定了申请奖学金者寄送文件的日期,英德为每年8月21日以前,法、比、意为每年8月31日以前,美日为每年5月31日以前[15]。
2.奖学金的名额与金额
各省在制定奖学金名额与金额时既要考虑各省教育经费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为更多成绩优异的学子提供奖学金补助,表1就是部分省份关于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名额与金额的政策详情。
表1 部分省份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名额与金额
资料来源:《山西省国外留学自费生奖学金办法》《山西公报》 1934年第22期;《湖南省国外留学自费生奖学金章程》《湖南省政府公报》 1934年第185期;《省政府公布留学国外自费生奖金规程》《广西大学周刊》1934年第6卷第4-5期;《河南留学国外自费生奖学金办法》《河南教育月刊》1934年第4卷第3期;《山东省选补国外留学奖学金补助费生办法》《山东教育行政周报》1934年第273期;《江西欧美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办法》《江西省政府公报》1933年第62期;《订定江苏省留学国外自费生奖学金暂行办法》《江苏教育(苏州1932)》1936年第5卷第9期;《安徽自费国外留学生奖学金规程》《日华学报》1928年第7期;《湖北省国外留学章程》《湖北教育月刊》1934年第5期。
从表1中可以看出,首先各省对奖学金名额的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是湖南、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了具体的名额,如湖南省为欧洲5名、美国2名,日本10名;二类是对奖学金名额作了大致规定,如山西省名额为7至12名;第三类是对名额没有作规定,但是对奖学金的总额作了规定,如河南省奖学金总金额为全年12 000元。其次在奖学金金额方面,有的省规定了具体的金额,如湖北省规定留日奖学金每月日金30元,留英奖学金每月英金6磅10先令,留法奖学金每月法币530法郎,有的省如河南省将奖学金的金额分为甲乙丙三类。另外奖学金采用的币制也不一致,湖北、山西、江西等省采用的是留学生所在国的货币支付奖学金,而江苏、安徽、湖南等省采用的是国币来支付奖学金。
当申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山东省规定若自费肄业生及实习生同时申请奖学金,优先选补肄业生,肄业生人数仍然超过规定名额时,就成绩较高者选补,成绩相等时就年纪较高者选补,成绩、年纪都相等时则选补先申请者,留日自费生以所在学校较为优者先选补[16]。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些省份名额出现了空缺,如安徽省除了留日奖学金生名额为15名都已补足外,其余如德国名额为10名,只补1名,连同原有准费学生5名,共6名,尚有空额4名;法国名额为20名,前因原有津贴学生较多,后准补学生4名,尚空缺定额2名;英国名额为8名,因无学生,故完全未补,计空额8名;其他各国名额为5名,现只比、奥两国有原准费生各1名,尚空额3名;美国名额为12名,准补者2名,尚有空额10名[17]。
“九·一八”事变后,出于经济建设和战争的需要,国家对实科技术人才的需求更加急迫,一些省份在制定留学生奖学金政策时对实科留学生进行倾斜。湖南省规定奖学金名额中实科占三分之二;湖北省奖学金学生名额支配比例理工农医各科占总数的70%,其他各科占总数的30%;江苏省更是将奖学金名额全部限定在机械、化工、纺织、电工、土木工程、医科、卫生、行政、农林、畜牧、蚕丝、水产、女子教育(限女生)等科;江西省依据本省需要,将农、工、理、医四科作为特别重视学科,并结合各科自费留学生实际人数,将奖学金人数拟定农医两科各补一名,理工两科各补两名,其他学科补一名[18]。
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日矛盾激化,许多留日的学生纷纷回国或转学其他国家,一些准备留学日本的学子也改变了计划。由此导致一些省份修改了奖学金政策,如湖南省将留日奖学金的名额由原先的10名减少到6名,同时增加了留欧学生奖学金的名额,由原先的5名增加到7名[19]。安徽省也将留日奖学金的名额由原先的15名减少到8名,同时,安徽省还对留日奖学金生转学欧美各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转学欧美后,留日奖学金生或省费生欲取得欧美各国奖学金生资格,须依照《安徽自费国外留学生奖学金规程》的相关规定予经评判。如留日奖学金生欲取得欧美省费生的资格,须参加欧美留学生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省费生资格,奖学金生转学欧美后,其留学期间与在日留学期合并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四年[20]。
3.奖学金生的责任和义务
一些省份规定了奖学金生的责任和义务,云南省要求奖学金生每一学期终后一个月内将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表呈送省教育厅,否则停发奖学金,同时规定奖学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一,触犯国外留学规程而取消留学资格者;二,在学校成绩不及格者;三,退学及休学者;四,经管理留学机关证明行为不良者;五,一学期不呈报在学成绩者”,凡是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学生,以后无论转学何处,概不给予奖学金[11]。
湖北省要求奖学金学生有在本省服务的义务,江西省要求奖学金生每三个月就其学习心得详细报告教育厅,凡是未依期报告者,停发奖学金,并且奖学金生毕业后如本省需要其服务时有优先服务本省的义务。江苏省要求奖学金生每学期须将在学成绩及留学近况报告省教育厅,奖学金生没有特殊的情形呈请省教育厅许可不得转学及变更所学科目,奖学金生如有遇到家庭变故需请假归国,须呈请驻留学国使馆或监督处查明核转江苏省教育厅给假,在假期内停发奖学金,同时规定奖学金生有办理省教育厅委托事件的义务,奖学金生如存在有损国体或荒怠学业及其他不法行为者,查明属实后停发奖学金并按情节较重给予勒令回国及追缴以前所受的奖学金等处分[15]。
(三)对国外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的评价
1.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留学教育的重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急需具有专业技术的留学生人才。由此,中央和各地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制度,一方面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格选派官费留学生。为了鼓励成绩优异但家庭清寒的国外自费留学生,增加奖学金政策以对其进行援助。1928年安徽省制定了《安徽自费国外留学生奖学金规程》,对安徽省籍国外自费留学生中成绩优异的学子给予奖学金补助,此后一些省份相继制定了奖学金政策,特别是1933年《国外留学规程》中关于给予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的出台,使得其他省份也结合其省情制定了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
2.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费留学生的经济压力
出国留学的费用一直是一笔数目庞大的费用,见表2。
表2 1929-1934年出国留学费用统计表[21]
从表2中可以看出,1929-1934年6年间出国的人均费用在国币1 756.8元至3 718.7元之间,1931年是留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一方面由于出国人数锐减,由1930年的1 029人减少到了450人,另一方面是人均出国费用增加了一倍,由1930年的国币1 826.2元增加到3 718.7元。据统计,1931年到美、法、德、日、英、印留学的人均费用为国币4 941元、3 888元、4 620元、1 096元、3 864元、1 000元[22]。出现人数锐减的原因除了留学资格的提高外,还与当时银价低落,各省因为经费的不足减少了官费出国的人数,不少自费留学生取消了出国留学的计划等因素[23]。
3.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费留学生的素质
民国初年许多自费留学生出国的动机并不是求学,而是混资格,这些人“在国外要从基本的ABC学起,又经不起物质生活的诱惑,繁华生活消耗了大部分的精力,学个十年八年,却是一窍不通”[24]。在留美自费生中,“专心求学者固不乏人,但贪得学位,不重学业者,亦在所难免”[25]。而奖学金政策是奖励那些成绩优异、学习用功的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政策的设立,对于激励自费留学生刻苦学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统计,1931至1936年这五年中,留美学生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有223人,获得硕士学位的有396人,这其中就包括奖学金生[26]。需要指出的是,自费留学生素质的提高也与国民政府提高自费生出国标准有关,1929年制定的《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中,将自费生出国的资格规定为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者或中等学校毕业并从事教育事业两年以上者[27]。1933年的《国外留学规程》将自费生出国的标准定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并曾在国内任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者”[8]。
4.教育经费短缺是制约奖学金政策发展的重要障碍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社会经济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社会的整体经济水平低下,加上政府收入很大一部分被用作军费,导致教育支出一直保持在低水平。就各省的国外留学生奖学金政策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奖学金的覆盖率低,据统计1931至1934年自费留学生分别为411人、539人、520人、718人[28],而获得奖学金的自费生却很少,如1934年江西省奖学金生只有2人,而同年自费生达到39人[29];二是奖学金的金额较低,各省奖学金的金额只有公费生的一半,甚至更少,如河南省丙种奖学金金额只有公费生的四分之一。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对国外自费留学生的奖学金政策,体现了地方政府对留学教育的重视,对人才培养的渴望。然而, 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毕竟有限, 所以其达到的实际效用十分有限, 因此对国外自费留学生的奖学金政策的作用和影响不能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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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渲)
The Analysis of Local Scholarship Policy (1927-1937) of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at Their Own Expense
FANG Wei
(DepartmentofHistory,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230039,China)
Abstract: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great importance was attached to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In order to encourage students with excellent performance but from poor families to study abroad at their own expense, the scholarship policy was advocat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Owing to the different provincial situation, the procedure, sum and number specified by the local scholarship policy were different. The scholarship policy to some extent eased the pressure on the students and improved their academic quality, but its role is limited and cannot be overestimated.
Key words: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at their own expense; scholarship policy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6)01-0057-05
作者简介:方伟(1990- ),男,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教育史研究。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术与政治:民国时期新闻团体的职业教育研究(1912—1949)”(AHSKQ2015D107)
*收稿日期:20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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