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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中裁判文书的简化

时间:2024-08-31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现实产品,是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展示司法风貌的直接载体。裁判文书承载了司法活动和行为,在记录法官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的同时,也是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最终体现[1]。1999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2]。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创设了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此背景下,以繁简分流和比例原则为基础,遵循小额诉讼程序规律,简化裁判文书的体例和说理,实现“文书瘦身”,是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判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保障。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2 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但对于如何简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3]。作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配套性保障措施,裁判文书简化的规范性建设,亦尚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自2015年开始,陕西高院、四川高院、浙江高院相继出台了案件繁简分流和裁判文书简化指引,但后续深入推动的相关机制不足,简化类裁判文书适用率较低,仍难以完全满足不断更新的司法需求和挑剔的社会公众。裁判文书简化的系统性研究,成为当前案件繁简分流、诉源治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

1 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及问题

从整体来看,我国司法工作经过几十年的长足发展,法院的裁判文书结构要件完整,论证逻辑层层递进,符合广大民众的一般认知规律和特征,满足了司法公平正义、定纷止争的基本需求。但当前的民事判决书仍存在着“要点无法突出、表述前后重复、论理脉络不明”等诸多问题[4]。程式化的裁判文书存在制作时间较长、样式单一、结构固化、语言瑕疵、论证繁冗等问题,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难以完全适应,不符合现代社会快节奏司法理念和民众对高效司法的需求。裁判文书的繁简不分、千篇一律、针对性不强,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效率的严重障碍。

1.1 决策层面对裁判文书创新重视不够

当前,我国各级法院的领导层大多数是年龄偏大的群体,致力于法院内部实务管理较多,亲赴一线调研和办案较少,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固化的思维模式,缺乏司法压力的感同身受,这使他们对裁判文书创新方面认识不足,缺少创新内生动力。集权式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使部分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虽然长期为人案矛盾而振臂高呼,也加班加点谋划应对策略,但他们不愿意创新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简化心存芥蒂,害怕承担创新失败的不利后果和引起不良社会舆论。同时,在正当司法裁判权力的掩盖下,利用裁判文书规避风险就成为法官众多规避风险方式的首选[5]。为了规避风险,法官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话语权,在裁判文书中尽可能自我防卫式的多方引证、自圆其说、自我辩白,以支持自己所持有的裁判观点和作出的裁判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对于小额诉讼的适用表现出消极和谨慎的态度[6],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配套性机制,裁判文书简化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传统繁杂冗长的裁判文书样式,能够给人以形式上的正义感,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信赖。在这一潜在目的影响下,领导层面和部分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简化创新均保持沉默,甚至是抗拒的态度。由此,裁判文书简化的内生力消减,创新能动性不足,裁判文书的简化创新工作因而推动不力。

1.2 制作式样单一、格式固化

裁判文书繁简不分是当下问题的全部[7]。受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理念和当事人法治素养普遍较低的影响,司法者为了准确展示庭审全貌和审判逻辑的严密性,绝大部分裁判文书不论繁简,都是统一固定的格式,未进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分。文书式样千篇一律,体例结构一成不变,没有实质内容的套话、空话泛滥,论述仅仅是简单证据罗列、法条堆砌,以及公式化简单粗暴的说理。对主要内容难以进行全面详细论述,往往用“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等进行搪塞,但到底哪些争执点没有证据证实、应该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需要哪些证据对某一证据予以佐证方可被法院采信等等没有详细说明。这些裁判逻辑被外界戏谑为“强权逻辑”,说理不深不透,影响司法权威。没有根据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来区别撰写裁判文书,式样单一,加之缺乏针对性的说理论证,导致案件质量难以提升,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由此加剧。

1.3 小额诉讼判决呈现法律论证过繁或过简的两极分化现象

由于时代原因和个体责任心的差异,法官职业素养良莠不齐,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缺少对矛盾纠纷的细节性关注,为了追求裁判文书表面的工整而一一列举,有舍本求末之嫌,难以做到详略得当。有些本属于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论证却烦琐冗长;而一些复杂案件,部分法官缺少宏观把控能力,为了规避论述过多造成“言多必失”的风险,就实施最少论述策略,说理论述中难以准确概括矛盾争执焦点,缺少对矛盾纠纷的一一回应。此外,部分法理阐释失之于偏,论述高谈阔论,道德捆绑式说理、教化式说理较多,但与个案裁判没有任何关系。还有部分法律文书,过于精简裁判内容,造成出现遗漏主要事实、证据认定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长期存在的超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重视实体裁判结果,轻视程序权利的保障,也使得裁判文书的制作说理随意、繁简无度,影响文书质量[8]。

1.4 法律适用缺乏严谨性

准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进行说理论证和案件正确裁判的基础。而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部分法官简单套用格式模板,加之民事纠纷的繁杂性,导致法律适用上难以做到法条准确对应性一一引用。办案法官或笼统引用原则性条款,却没有引用与具体案件争议事实相关的小法条,或重实体法引用,而忽略程序性法条的引证,或错误地引用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部门规范。由于法条引用上的种种不规范,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觉得胜得茫然、输得糊涂,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9]。法律适用的瑕疵,对说理论证和裁判结果缺乏足够支持,严重影响裁判文书所展示的司法形象,难以真正起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定纷止争的效用。

1.5 裁判文书优化缺乏公众参与

受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思想的根深蒂固,司法神秘化色彩的长期存在,司法者往往更愿意营造高高在上的阶层法治,改革中刻意排挤民众参与,形成了司法内部顽固守旧的闭环效应。加之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民众法治素养的普遍较低,长期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往往止步于内部思辨,外部纳言献策渠道不畅。司法者不愿与公众过多地进行交流沟通,不了解公众到底需要何种司法改革模式,才符合他们对现代司法的心理期待和价值需求,才能更优化解矛盾纠纷。裁判文书的制作也是一样,无论繁简,消减司法压力和满足公众对司法的基本需求这一双重目标的同时实现,才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最终目标。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注重公众意见的收集,缺少公众和司法者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得裁判文书的优化无异于闭门造车,难以满足广大民众对司法的真正需求。

2 裁判文书式样的类型及特点

当前,判决类裁判文书的式样主要有传统普通型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传统裁判文书内容齐全、中规中矩,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特点,但体例复杂、内容烦琐、制作耗时耗力。要素式、表格式和令状式裁判文书,文书格式清晰,制作时间减少,在不强调文书说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中诉讼效率明显提升[10]。

2.1 普通型裁判文书

普通型裁判文书格式较为固定,不论何种案件,都由固定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辩称的内容、证据的分析认定、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依据和结果、上诉权的交代六部分组成。普通型裁判文书体例结构完整、逻辑交代规范、论证过程清晰,能将当事人主体信息、案件由来、处理经过和结果,裁判依据等全部内容一一呈现,对于复杂案件较为适用。在司法公开中,公众通过单一的普通裁判文书即可快速了解案情全貌和品评裁判结果,有助于在司法公开过程中作为法治宣传样本,在全案阅读中增强民众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但普通型裁判文书制作耗费时间较长,对于简易案件而言,内容烦琐,浪费司法资源,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快餐式文化和民众对高效司法的需求。

2.2 令状式裁判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内容仅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和判决主文,相比普通型裁判文书,减少了事实认定部分,内容结构简单,适用于物业服务费、水电暖费纠纷等小额经济类纠纷。令状式裁判文书注重于说理论证,同时也简化了部分当事人诉辩等程式化内容,简洁规范,司法的强制性特点体现较为明显。但其缺点是对双方当事人诉辩称的内容缺少顾及,难以准确反映当事人对诉争焦点的自我认知特征和基本诉求,忽视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等基本权利内容的论证,程序性内容较少。加之,由于裁判文书制作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的职权主义色彩较浓,说理公式化、形式化问题突出,纠纷化解的向度不足。

2.3 表格式裁判文书

作为一种填充式法律文书类型,表格式裁判文书大多应用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经济类、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中。表格式裁判文书填充制作简单,针对性强,能使当事人一目了然。其缺点是由于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等部分内容的精简,说理论证相对较少,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解决能用数字表证的部分类案矛盾,难以转化为其他民众法治素养提升和法治宣传的载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其他民众的教育、引导性意义不足,大面积推广应用存在困难。

2.4 要素式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是针对能够概括出来特定要素的某一类型化案件,制作的一种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适用于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保险合同、婚姻家庭类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的基础是要求原、被告双方首先自己提炼争执焦点的要素特征,然后法官在了解案情、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是非判断,作出裁判结果。通过裁判文书对要素的归纳总结、列举论证,有利于培养当事人的类案意识,在类案处理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提高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知水平。但要素式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和法官的语言概括能力以及法律素养要求较高,这与文化知识相对偏低的广大基层民众存在定位落差,对于大量的被告缺席类案件难以适用,亦存在文书格式固化、表述单一、内容重复、要素概括难以精确等问题。

3 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路径

“简便、迅速和经济”是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价值所在[11]。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出其形成程序的特点,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判决书应当与简易程序简便快速的特征相对应[12]。对裁判文书实行简化改革,既符合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基本规律,也有助于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形势下,缓解当前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13]。裁判文书的简化,应从体例结构和说理内容上对裁判文书进行双向改革,删除重复无实质性内容的赘述,加强争议焦点和裁判理由的论述,提升裁判文书的撰写效率,使其更加适应小额诉讼程序。

3.1 增强法官专业能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要求法官用简洁明了的话语表达裁判内容和依据,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使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文字表述逻辑、法律思维和推理方面严谨规范,善于用言简意赅的法言法语专注于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论述、表情达意。尤其是简化后的裁判文书,更要求法官说理论证理真词切、语言规范,严谨使用法律条文规范。这就需要经验与智慧、耐心与意志、能力与敬业的多重结合,法官要做好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在公正和效率上实现平衡。同时,要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监督管理,给出不同式样的格式模板,提出刚性要求,通过随机抽查、定案专检等形式,由审判管理部门审阅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3.2 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了解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需求、进行法治宣传的重要载体。在司法办案中,规范文书制作,加强简化后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畅通沟通渠道,倾听当事人对简易裁判文书的认可度和改进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是退进民主法治的基本途径。通过在内容和式样等方面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获得社会认同,是裁判文书简化的根基,也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倒逼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的保证。要在简易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主动倾听各种意见,及时完善革新,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保障,这是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的前提。

3.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

今天,“互联网+”的诉讼时代已经来临,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裁判文书差错率的基础。信息化应用,一方面应加强对典型样式、论证语句的分类化、精细化、体系化,形成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应开发智能友好的检索方法,方便法官选择适用[14]。小额诉讼程序在简化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信息化建设平台,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中心,推进电子诉讼深度应用,提升法官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力,通过智能平台关键字节抓取,一键生成简易裁判文书、主动匹配法律条文、一键进行文书纠错,提高文书制作和校对效率。通过对信息化平台的利用,办案法官仅对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裁判结果进行完善填充,减少办案人员在格式化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大量时间耗费,让信息化助力审判,提升诉讼效率。

3.4 明确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的简化内容

要针对不同案件特性,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简化,在裁判文书中删除部分繁杂的程式化内容。以制作民商事普通型判决书为例,简化后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首部(包括案号、文书类型)、正文(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争议焦点、说理论证和裁判结果)、尾部(上诉权的告知、署名和日期),三大板块构造的裁判文书结构清晰,完全能够讲清讲透法理、情理与事理。要准确把握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说理进行简化,在保证说理实质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当然,无论裁判文书如何简化,都要明确最主要的裁判内容,做到说理论述透彻、逻辑严谨周密、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在言简意赅中积极回应当事人最低限度的诉求,维护社会正义。

3.5 创新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式样

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与内容,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15]。现有的简易裁判文书包括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三大类,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要在完善三种简易裁判文书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诉争焦点、案件具体类型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特点,加强创新,使裁判文书的内容和样式个性化,符合个案特征,让裁判文书的简化更加符合现代司法要求和运行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小额经济类案件,如果争议不大,一方仅以没有能力给付进行抗辩的,直接使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列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和时间即可,无须繁杂的赘述。对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费纠纷等类案件,直接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确定给付时限即可。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类纠纷,对争议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达到离婚条件等进行要素审查,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径行判决,提高审判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结合三种简易裁判文书的优点,尝试将表格和文字说理论述相结合。在裁判文书中涉及较多能用数字表述的内容时,可穿插表格使用,使抽象的裁判说理在表格的支持下制作简单,且更加直观明了和易于理解。

3.6 拓展无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

正如胡云腾大法官所言:“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把该说的理、会说的理说出来,偏要等到下笔时才说,那就无疑放弃了最有效的说理工具。”[16]当前,要对裁判文书的书面说理适当简化,用立案、调解、庭审等裁判活动过程的说理分担裁判文书书面说理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对于当庭调解和好,维持收养关系,以及当庭履行了权利义务的案件的兜底性条款,制定了经告知当事人后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同时也预留出了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但顶层制度设计者仅将这一规定限定在调解案件中,局限性明显,应加强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研究,不断探究借鉴欧美法系中关于不制作裁判文书的具体情形和案件适用类型,扩大这一机制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范围。对于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不再争执或争执不大,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当庭宣判;并将具体的判决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当事人诉累。

3.7 加大裁判文书的法治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得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简化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优劣点的比对过程。同时,法官个体也需要鼓足勇气尝试创新,以及通过高层的双向推进,方能在全面实现裁判文书简易化过程中提高认可度和可接受性。创新优化传统法治宣传平台,除了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公开宣传报道之外,还可利用群众喜闻乐见且短小精悍的抖音、快手等微视频形式,加强裁判文书简化后法治知识讲座、判后答疑和类案处理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对诉讼的认知水平,使简化后直观明了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能看得懂、易理解、可接受,获得当事人的认同,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为裁判文书的简化获得大众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8 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渠道

对于纠纷的解决,无论法院采用何种诉讼程序、使用何种裁判文书式样,最终实现社会正义价值、化解矛盾纠纷和保障当事人权利才是司法的根本立足点。要加强法院内部审判流程管理,完善法官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避免裁判文书简化后不讲理、乱判决的徇私枉法行为。要加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日常考核评价和裁判文书的评查纠错机制建设,及时纠正瑕疵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准确度和案件的匹配性,使精简后的裁判文书更加符合案件特点,更容易实现定纷止争的作用。加强绩效考评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激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中主动创新的内生动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同时,要搭建完善的当事人权利救济平台,通过内部裁判文书抽检复核、外部当事人提起再审、案外第三人提起异议、执行异议等形式,扩大当事人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渠道。

4 结语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在逐步推进,各项创新也在不断试点。提升司法质效,需要不断健全和创新机制建设,以最优的司法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小额诉讼只有回归以当事人利益和行为便利为起点的设计思路,并实现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方能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功能[17]。裁判文书的简化是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小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提升司法效率和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基础。文书改革实现了文书制作繁简分流,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性质,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18]。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在各地裁判文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改革简化裁判文书式样,在保证充分说理的基础上,力争做到程序规范、格式简化、说理透彻、处理得当,使其更加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和规律,更好地为小额诉讼服务,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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