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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吸纳与生产: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与逻辑

时间:2024-08-31

王 为 吴理财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组织化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关键,也是乡村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一方面,乡村组织化是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的重要过程。传统社会时期,乡村凭借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象征规范系统形成的内在文化网络,形成并维持着原生共同体式的组织体系。在乡村现代化过程中,这种文化网络作为“权威存在和施展的基础”1[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成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进行延伸和渗透的重要依据。通过漫长且曲折的接合与调适,分散的农民逐步被纳入各类现代性组织网络中,国家政权得到稳固与发展。另一方面,乡村组织化也是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方式。不同于传统社会游离于国家之外的“无根的统治”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281页。,现代国家治理强调牢固构建政权组织体系,有效推进乡村组织建设。但是,当前处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和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的乡村组织化建设尚不完善,难以满足新时代乡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乡村社会的原子化、个体化和空心化等问题依旧突出,“软、弱、涣、散”的乡村组织形式既无利于降低外部资本进入乡村的交易成本,3参见杨帅、温铁军:《农民组织化的困境与破解——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治理与农村发展》,载于《人民论坛》2011年第29期。也无力承担重建新型集体经济的重担,4贺雪峰:《农民组织化与再造村社集体》,载于《开放时代》2019年第3期。更加不能为基层民众提供切实满足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那么,无论是从理论趋向还是从治理现实需求的角度来看,乡村再组织化已成为必然。

那么,如何理解乡村再组织化呢?从组织发展的逻辑来看,再组织化是组织化的延续与发展,意味着组织建设过程中的结构重塑与功能再造。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乡村社会日益显现出“过渡型社会”1罗兴佐:《过渡型社会与乡村治理现代化》,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的特征,多重元素的压缩导致乡村治理在治理结构上囊括了党政组织、村级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多层面的治理力量,在治理功能上也面临着处理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关联化的社会问题的需求。因此,乡村再组织化是不断发展的过程,既需要立足社会转型的特性优化治理结构,也需要依据发展需求重新明确治理目标,切实保障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乡村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政治愿望日益凸显,乡村治理作为解决乡村发展问题的具体实践,也逐渐成为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那么,在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乡村再组织化,就必须厘清当前阶段的乡村治理的结构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重构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进而增强乡村建设与发展的活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当前学界对于乡村再组织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事实层面,主要通过案例的总结与归纳来提炼再组织化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企业主导的再组织化3马池春、马华:《企业主导农民再组织化缘起、过程及其效应——一个资本下乡的实践图景》,载于《当代经济管理》2020年第9期。、“党建+”的再组织化4张欢:《新时代提升农民组织化路径:烟台再造集体例证》,载于《重庆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以及多样化项目推进再组织化5胡那苏图、崔月琴:《组织化振兴: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路径分析——以内蒙古东部脱贫县A镇三村为例》,载于《理论月刊》2020年第5期。等形式,却未能系统阐释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对于乡村再组织化发展逻辑的探讨也不充分。而且,在既往关于乡村再组织化的研究中,大多采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式,认为再组织化的实质在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衔接与协调,需要积极推进政社关系的调整6张邦辉、吴健等:《再组织化与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成都新鸿社区的实践为例》,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2期。,在国家放权的同时强化社会的自主性,妥善协调两者间的结构关系7胡重明:《再组织化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以浙江舟山“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例》,载于《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1期。。然而,这种分析范式却也造成乡村治理研究的“障目”,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政党治理长期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客观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在当前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实践中日益得到重视。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政党”8张春满:《转型中国的政治发展与美国的政治衰败:基于政党中心主义的比较分析》,载于《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10期。是社会转型发展的政治优势,党建成为推动国家政治发展的关键。我国在政治实践中形成了区别于“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两种经典国家现代化范式的“政党中心主义”9张伟:《作为主导现代化进程新范式的“政党中心主义”》,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1期。,由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社会主义新时代10郭定平:《政党中心的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载于《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3期。。可以明确,政党领导的再组织化建设是中国政治学界的普遍性共识。那么,要理解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就不能简单地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进行分析,还必须“将政党带进来”11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载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确立政党、国家与社会三维格局与关系12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总之,本文需围绕乡村再组织化的核心议题,运用“政党—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梳理乡村组织结构重塑、功能再造的过程,探讨乡村组织重构的内在逻辑。

二、政党嵌入:乡村再组织化的契点

政党是联结国家与社会的核心关键,也是乡村组织建设的强大政治根基。要理解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和逻辑,就必须将政党作为研究契点。嵌入的本意在于阐释某种机制或要素与其他结构体系的关联与作用,而政党嵌入则意味着政党之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探究,这既涉及到政党对基层政府的内在机制分析,也关系到政党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作用探究。在我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政党嵌入国家和社会的基层领域已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其凭借遍及全国的组织网络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人民、干部与群众等多重关系。通过嵌入的方式,我国的政党制度有效协调党际关系,促进协商合作,实现价值认同,并不断衍生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动力。1艾明江:《嵌入型逻辑:新型政党制度与中国国家治理——基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发展经验》,载于《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5期。在政党嵌入的过程中,党的意志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政治运作的民主高效和政治局面的稳定统一;同时,党的网络也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促进具备异质性和离散性的超大型社会实现有机整合。总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而嵌入的方式将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自上而下贯彻到底。

政党嵌入契合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是新时代政党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必然举措。需要承认,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耦合性。一方面,新时代政党建设确立了“大党建”的发展思路,具备治理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有效辐射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另一方面,国家治理在深入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依靠国家权力体系外,也离不开党的组织体系,两者的结合有利于将党的领导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行政优势,产生强大的治理效能。2周建勇:《新时代党建中的嵌入治理问题研究》,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具体到乡村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政党嵌入也是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已然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传统形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乡村社会的外向型单向流出使其内部逐步丧失了传统价值的再生产机制,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原生型组织形式趋于落寞。而且,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和组织形式日益成为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意味着公民个体和社会群体权利主张结构层次的复杂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和发展;同时,多元化的组织形式还意味着利益群体的复杂化,诸多具备特殊利益主张的群体纷涌而出,导致组织建设的碎片化。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乡村社会一以贯之地嵌入进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核心地位与责任,引领乡村社会的多元组织发展,整合纷繁复杂的治理力量。

事实上,政党嵌入乡村社会的方式也是具有延续性的,可集中概括为党组嵌入、党员嵌入和制度嵌入三种主要形式。其中,党组嵌入指的是强化乡村社会的领导核心和组织覆盖,在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凝聚力量、整合资源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同时进一步延展党的“神经末梢”,在多元化的乡村组织形式中建设成立党支部、党小组,把党的工作深入落实到群众中去。党员嵌入指的是将党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通过任命或推荐的形式下沉到基层担任“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党员、党建工作员、志愿服务者等,以贯彻落实乡村治理的工作安排。而制度嵌入则是在党组嵌入、党员嵌入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相关制度与规则,其既是对于嵌入过程的国家制度规范,也是上级党组织对政党嵌入的具体要求。通过多形式的政党嵌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理念与方法逐步在乡村社会扩展开来,并具体形成区域化党建、党建联建等工作形式。

那么,在乡村社会的场域中,政党嵌入作为契点是何以促进乡村再组织化呢?具体看来,将政党嵌入作为乡村再组织化的契点,主要发挥了其在国家与社会两个面向的功能。从前者的角度来看,政党嵌入以推进乡村再组织化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在现代政治结构体系中,政党是政治利益的组织化代表,具备意见聚合、偏好表达的功能,能够影响或决定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在此普遍性功能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还确立了由“政党建国”到“政党治国”的发展路径,“具有推进国家建设和塑造治理体系的治理功能”3孟天广、王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叙事”:转型中国的党建与国家建设》,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须知道,“中国是一个政党主导的国家。……政党支撑着国家建设,决定着国家发展”4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国家建设与发展,需要通过政党的组织形式整合政治力量。在整合政治力量过程中,只有中国共产党采取嵌入的方式,在深入群众的政治动员过程中将组织建设的触角延伸进乡村社会。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党的执政基础得以保持长久巩固,国家政权建设也得以稳扎根基,获得广泛且深厚的政治合法性。

从后者的角度来看,政党嵌入以推进乡村再组织化是社会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党是现代社会组织化的产物,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复合利益诉求需要政党嵌入进行引领。作为联结国家与社会的组织形式,政党不仅是政治性的,也是社会性的。其中,前者强调政党的权威构建,这在中国语境下集中表现为政党与国家建构的关系,而后者关注政党的社会基础,政党的资源与合法性供给归根结底都来源于社会。政党只有立足于社会的基础之上,才能将民众的意愿和诉求转变为党的主张与纲领,进而广泛获取民众的支持与授权,取得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政党嵌入社会的过程中将社会作为政党发展的肥沃土壤。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念便是政党嵌入社会的集中体现,“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1《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页。的政党实践便是这一论点的最佳注解。

在这里,对于国家面向的功能偏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其社会面向的功能,政党借助国家权力的形式“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也被消弭,政党政治化、政党行政化和国家全能主义等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乡村社会逐渐失去活力。因此,推进乡村再组织化,必须将稳固社会基层和深化国家治理相结合,妥善把握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功能之间关系,在强化政党嵌入的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要确保两者的均衡,既要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落实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也要充分给予其他政治与社会组织运作的空间与活力。

三、政治吸纳:乡村再组织化的推进

吸纳是与嵌入相对应的概念,当异己的机制或要素嵌入某种结构体系则有可能被这种结构体系吸纳,而政治吸纳则意味着特定政治系统对于外在力量的吸收与整合。基于“政党—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来看,乡村再组织化过程中的政治吸纳是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吸纳整合多元组织力量的过程。政党嵌入的目的在于将政党建设贯彻落实到乡村社会,而政治吸纳则需要在政党嵌入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整合。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吸纳是基于政党且超越政党的,具有鲜明的国家化特征。这就意味着,当前政党建设所蕴含的治理属性契合国家治理的要求,但在治理范围上却存在一定局限,难以对超越政党建设范围的工作产生直接影响,需要在治理实践中将党的意愿和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那么,还需要在政党嵌入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吸纳,以“国家”的名义将更为广泛的组织力量整合起来,推进乡村再组织化的持续发展。

对多元组织力量进行政治吸纳是乡村社会再组织化的重要环节。如前所述,在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过程中,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日渐丰富,基于多元利益生成的组织力量日益活跃在乡村社会的舞台上,成为乡村治理不容忽视的主体。在乡村治理的场域内,组织力量覆盖多个层次的不同领域,具备不同的组织特性。从组织层次的角度来看,乡村的组织力量既包括乡镇层面,也包括行政村及村民组,其间既有国家和人民赋权的正式组织,也有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非正式组织。从组织领域的角度来看,乡村组织力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诸多类型。其中,政治类组织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化身,被赋予了政治的权威性,主要包括乡镇党政部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3村委会的组织定位是乡村自治组织,但从近年来的治理实践情况看,村委会在国家权力下沉和项目进村的过程中自主空间遭受压缩,自治性趋于弱化而行政性不断增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视作上级政治机关的下辖机构或派出机构。故将其归类为政治类组织。;经济类组织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体现,肩负着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使命,主要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经营企业、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等形式;文化类组织作为乡村文化事业的重要支撑,肩负着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俗文化团、农民诗画书社及文艺舞蹈队等组织形式;社会类组织作为乡村社会事业的重要载体,肩负着提升乡村生活品质的责任。除此之外,基于动员性治理的特殊要求,乡村社会还存在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驻村工作者等外在嵌入的组织力量。但是,多元化的组织力量并没有在乡村社会实现协同治理,相反却在治理实践中暴露出“权力过密化”1周少来:《“权力过密化”:乡村治理结构性问题及其转型》,载于《探索》2020年第3期。的问题,组织建设的职能重复和结构失衡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因此,要实现乡村再组织化,就有必要进行政治吸纳,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重新梳理和整合多元组织力量,形成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创新模式。

在政治吸纳过程中,乡村再组织化已初步形成“一核多元”的组织结构。在具体结构上,基层党组织是政治吸纳的组织核心。作为领导基层治理的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具备引领乡村治理的强大优势。纵向上,基层党组织能够自上而下地贯彻党中央的决定和意志,强化政治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稳固党的执政基础;横向上,基层党组织也能贯通基层政府与社区村庄的联系,实现国家整合和治理的双重目的。多元组织力量是政治吸纳的重要组织构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组织力量形成“中心+环绕”的结构关系,各类型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参与乡村治理,构建形成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通过政治吸纳,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在乡村治理方面融合共生、达成一致。在这里,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就是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建设形成的复合型的组织网络和治理平台,既能够深化政党建设,也能够推进国家治理。

图1:“一核多元”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示意图

与此同时,乡村再组织化在政治吸纳的过程中还确立了“三治结合”的治理路径。必须承认,乡村治理实践在不同的区域具备较大的经济与文化差异,单一的管理手段与路径既不符合新形势下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也难以促进多元组织力量的深度融合。因此,要实现乡村再组织化,就必须探究潜藏在多元组织力量背后深层的政治和文化的因素,致力于从乡村治理逻辑和乡村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寻找促进政治吸纳的方法。而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结合”的治理路径正好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方面,自治、法治与德治是基于多元组织力量的特殊政治社会文化背景而汲取和提炼出的治理智慧,适应多元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在整个乡村社会治理秩序中,自治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法治与德治分别是组织的原则与特色,共同制约和规范自治的运行。”2转引至左停、李卓:《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构建乡村有效治理的新格局》,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另一方面,自治、法治与德治作为差异化的治理方式也适用于乡村社会治理的不同领域。自治对应公共事务的治理、法治对应公共行政的治理,而德治对应人民生活的治理。3吴理财:《全面小康社会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5期。总之,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路径就是协调多元组织力量的可靠技术手段,也是政治吸纳的必然选择。

总的看来,政治吸纳具有包容性,在政治吸纳过程中所形成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同样也具备包容性。在这里,其包容性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党建设的包容性,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形成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囊括了乡村社会的各阶层和各领域,并在客观上将统一战线的国家政治策略贯彻到了基层。二是国家治理的包容性,在充分尊重各类组织运作逻辑的基础上促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契合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与现实,有利于构建共建、共治和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可以说,通过政治吸纳,乡村社会在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完善方面都有显著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政治吸纳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政党和国家主导的,乡村再组织化的内生动力并不充足。因此,乡村再组织化还需要进行社会生产。

四、社会生产:乡村再组织化的实现

社会生产的目的在于激发乡村再组织化的内生动力。在政党嵌入和政治吸纳的过程中,乡村再组织化建设主要是由党政权力推动的,缺乏社会的自主性空间。从“政党—国家—社会”的关系来看,社会生产应该是乡村再组织化的应有之义。只有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起来,乡村治理才有可能与政党和国家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换言之,社会不应该沦为政党和国家扶植的对象,单向度和外生性的权力运作可能导致乡村再组织化难以从社会中汲取源源不竭的内生动力。而且,缺乏社会力量的制约,还可能造成政党嵌入与政治吸纳的“封闭循环”1刘伟:《从“嵌入吸纳制”到“服务引领制”:中国共产党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转型与路径选择》,载于《行政论坛》2017年第5期。,导致政党在国家权力的下沉与渗透下再度成为绝对的中心,重新包揽和控制一切。也就是说,乡村再组织化不应该是组织化的重复建设,而应该致力于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和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把实现乡村振兴、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还需要寻求社会层面的支持,将乡村再组织化的实现根植到社会的土壤中,由社会给予乡村治理组织茁壮成长的养分。

乡村再组织化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生产,而社会生产存在“自生产”与“被生产”双重维度。2吴月:《社会如何被生产——城市基层社区的治理实践》,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其中,前者强调再组织化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自身的规律进行组织和发育,而后者主张通过外部力量对于社会成长的介入、干预和引导来实现乡村再组织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具备相对独立性,能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的确立而逐步壮大。但是,基于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状况来看,社会“自生产”并不符合当前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但是囿于权威体制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社会资源在相当程度上依旧正式或非正式地依附在政党和国家的框架之内。这就意味着,在当前情况下,单纯从“自生产”的维度难以有效推进社会生产,也不能保障乡村再组织化的最终实现。

那么,当前主要还须从“被生产”的维度促使乡村再组织化的实现。社会与政党和国家是相对存在的能动性概念,能够相互构型转化,也能够相互赋权增能,三者并非孤立存在的。政党与国家权威的构建并不必然以削弱社会为前提,相反还可以通过政党与国家的手段为社会提供助力。这就意味着,社会生产能够在政党和国家力量的推进下进行,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来激发与培育社会力量。事实上,多元组织力量正是在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之下获得发育和成长的,而政党嵌入和政治吸纳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党政部门组织社会、促进社会生产的方式。通过政党嵌入和政治吸纳,乡村社会能够确立契合国家治理要求和乡村发展实际的组织规范,也能够快速形成具备实际运作能力的组织平台。当前,不少地区积极引导乡村在自然村落或村小组层面设立村民理事会,并将其纳入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的网络中作为深化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发在地乡贤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提升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被生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生产社会”3史云桐:《“政府造社会”: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生产”实践》,载于《社会发展研究》2016年第4期。,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治理,实际上也可理解为“治理社会”4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社会在这一过程中仍旧处于较为被动的处境,其所能释放的空间与活力必然也是相对有限的。如此,乡村再组织化依旧难以最终实现,基层自治权也难以切实得到保障。一方面,基层自治权是国家确证的社会权利,不仅需要国家制度与法律的认可,更加需要社会的支撑与保障,否则乡村社会的基层自治根本无法落地。另一方面,基层自治权同样也是社会权力,本源上属于社会成员的契约授权,应该充分保障自治权的社会基础。那么,还须改变社会的被动地位,社会“被生产”只能作为社会生产的必经阶段,乡村再组织化的最终实现还需要进一步放权于民,培育乡村居民的主体参与能力与组织能力,促进社会“自生产”的实现。否则,乡村再组织化语境中的“社会”依然只是存在于国家中的社会,而在此基础上的乡村治理也可能只是出于“国家的视角”,并不能切实有效地理解和满足乡村居民的实际需求,也不利于新时代乡村建设的长远发展。

乡村再组织化的最终实现需要强大的社会作为基础。因此,当前乡村再组织化在最终实现阶段必须立足“被生产”的现实基础,确立从“被生产”到“自生产”的发展路径,逐步激发乡村社会的内在生产性。首先,要构建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机制,有效落实基层党组织的社会引领作用。在这里,基层党组织的定位是联结国家与社会的枢纽型平台,在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乡村社会的同时也吸纳多元组织力量,引领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其次,要积极推进政府治理机制转型,有效营造社会生产的制度空间。当前情况下,政府部门要确保基层自治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自主性,鼓励和引导基层民众参与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建设,并在赋予相应自主权限的同时积极投入与供应相应的治理资源,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推进。最后,要逐步内化乡村发展的动力机制,坚定不移地还权于社会。乡村居民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动力机制的内化意味着基层民众主动参与乡村社会的共建、共治与共享,这是“自生产”的关键所在。

五、政党、国家与社会的耦合:乡村再组织化的总体性逻辑

如前所述,政党嵌入、政治吸纳和社会生产构成乡村再组织化建设的基本过程。在上述过程中,乡村再组织化形成了关涉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总体性逻辑,而实现三维关系的有机协调与良性互动就是乡村再组织化建设过程的逻辑基础。通过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整与结构优化,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建设得到持续推进和完善,直至最终实现。可以明确,乡村再组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其背后的总体性逻辑要求政党、国家与社会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既能够相互配合,促使三者有机协调、良性互动,又能够相互融合,确保乡村治理的协调统一。具体而言,乡村再组织化的总体性逻辑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党既融入国家与社会,又领导国家与社会。一方面,政党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中,兼具国家与社会两方面的稳固基础。政党嵌入确立了乡村治理的组织核心,将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在乡村治理中的战斗堡垒。通过基层党建的形式,国家权力得以深入社会基层,形成坚实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可是,嵌入其中并不意味着治理有效。政党嵌入能够保障党对乡村社会的领导,形成稳定的秩序,要激发乡村内生活力、促进乡村的振兴与发展,还需要进行政治吸纳与社会生产。换言之,政党嵌入是乡村治理的着力点,建立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是乡村治理的核心,但要实现乡村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离不开国家与社会两方面的协同。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的协同的缝隙也需要在政党引领下进行弥合。在国家治理转型和社会自主力量成长的双重背景下,乡村再组织化建设需要政党作为联合国家与社会的枢纽,衔接地方政府部门与乡村社会异质性的组织运作逻辑。从国家的角度看,再组织化建设形成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能够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和政府的政策,使上级党政部门在乡村建设与发展的规划设计落到实处;从社会的角度看,乡村治理借助党的基层组织体系与网络也能够有效吸纳社会的需求与意见,也能够激发社会自主性的生产,使社会下层的主张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其次,国家贯彻政党的主张,并将其落实到社会。在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中,政党内嵌于国家系统之中,由国家来贯彻自身的主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没有直接作用于社会的能力,政党在嵌入国家的同时也在嵌入社会,在乡村社会进行广泛且深入的组织建设。但是,从权力性质来看,嵌入乡村社会的基层党组织并非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其要引领乡村社会的治理就必须借助国家的形式进行政治领导、组织动员和政策实施。通过政治吸纳的方式,乡村再组织化得以整合多元组织力量,在融合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基础上建设形成复合型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这就意味着,乡村治理并不局限于嵌入其中的政党治理,还囊括了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多元化的治理因素,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治理。但是,政治吸纳依旧是过程性的,乡村再组织化依旧处于政党和国家组织社会的发展阶段,其社会基础并不扎实。这就要求乡村再组织化建设必须落脚社会生产,构建具备内在生产性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如果说前阶段的乡村组织化过程是在政党和国家的强力主导下完成的,那么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就必须意识到社会的重要性,着力补齐乡村组织建设在社会方面的短板,并与国家和社会形成具备稳定性的三角形态。

最后,社会内生自主性,形塑政党与国家。作为总体性逻辑,政党、国家与社会的逻辑关系是相互的,不仅存在政党和国家对社会的影响,社会也能够形塑政党与国家。政党与国家在政治建设过程中必然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尽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就已将“党政分开”作为的重要内容。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党与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作整体存在的党政机关部门,“党政分开”与“党政融合”在“脱离两极的居中状态里移动”1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载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因此,社会在与政党和国家互动的过程中,能够对两者施加影响,促使政党与国家出台有利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理论上,“政党—国家—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同政党与国家一样,应该具备相对独立性,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与保障。而乡村再组织化过程中的社会生产,实际上就是要激发社会的内生活力,确保其能够在三维关系的协调与互动过程中保证其自身的自主性。

总的看来,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逻辑是总体性的,尽管政党嵌入、政治吸纳和社会生产的过程呈现出逐步演进的特征,但依旧是政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相互配合与相互融合的结果。经过基层政党建设的引领,新时代乡村治理至少包含国家治理有效性与社会治理有效性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在政党引领的总体性治理下达成统一。可以明确,这种总体性治理并非权力单一结构下的总体性支配,2渠敬东、周飞舟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而是“政党领导下的社会化整合”3李春根、罗家为:《从总体性支配到社会化整合:新中国70年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演进逻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视角》,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除了政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外,国家与社会也各司其职,在治理结构中发挥各自相应的功能与作用。以政党嵌入为契点,乡村再组织化经过政治吸纳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与完善,能够使政党、国家与社会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实现交汇融通、形同一体。通过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乡村社会必然形成一种统一于政党引领的新型总体性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是政党建设、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耦合,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却可避免陷入政党一元化领导与治理的窠臼,国家与社会在日渐完善的制度规范下也相得益彰,切实做到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通过再组织化建设形成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就是这种新型治理机制的典范。在组织结构方面,乡村治理组织体系是政党领导下的多元权力组合,既可保障政党的核心权威,也能尊重国家和社会赋权的其他组织形式,使各组织在具体领域和情境中具备处理相应事务的自主权,实现乡村治理的权能协调。在组织功能方面,乡村治理组织体系是政党领导下的复合型治理,既拥有统合多元治理主体的领导核心,也具备应对复杂社会形势的能力,可在党的领导下确立权能协调、协同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

六、总结与讨论

组织建设是乡村治理的永恒命题。乡村治理实现从组织化到再组织化的跨越,是乡村治理组织体系重新建构的过程,也是切实保障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必要举措。乡村振兴需要组织振兴,乡村再组织化既是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立足“政党—国家—社会”的分析,乡村再组织化建设可以概括为政党嵌入、政治吸纳和社会生产的过程。其中,政党嵌入是乡村再组织化的契点,并以嵌入到乡村社会的基层党组织作为联结国家与社会的枢纽;政治吸纳是乡村再组织化的扩展推进,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多元组织力量,形成具备多元治理手段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社会生产是乡村再组织化最终实现的保障,乡村再组织化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强大的社会基础,只有形成具备内在生产性的社会基础,再组织化形成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发挥出理想的治理效能。通过乡村再组织化建设过程的梳理发现,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蕴涵其中的逻辑线索,需要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进行系统化和整体性地把握,实现三者的有机协调与良性互动。而且,实现三者的有机协调与良性互动,乡村治理能够确立一种统一于政党引领的新型总体性治理机制,在推进基层党建的同时确保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毋庸置疑,这种新型的治理机制为我国乡村治理和政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了新的智慧。但是,我们也有责任与义务防范这种新型治理机制的蜕变,避免造成新的治理危机。因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应该如何实现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协调和良性互动就成为当前亟待破解的现实性课题。此外,藉由对乡村再组织化的研究,我们还可以对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进行适当的延展性思考。与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相似,当前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并非单纯的国家或社会建构,而是政党、国家和社会多方面协同共治的产物。而且,相较于乡村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建设主要在于强调治理组织的系统化建构,而乡村治理共同体则在组织系统化建构的基础上将内在的公共性特征予以明确,主张在更为广阔的范畴内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乡村再组织化建设形成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可以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明确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和逻辑的基础上,可将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的系统优化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步骤和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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