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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哲学翻译观的诠释性特征

时间:2024-08-31

刘孔喜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引 言

20世纪三四十年代,艾思奇、贺麟、陈康、朱光潜、金岳霖等哲学家群体集中性地对翻译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哲学思辨与探讨,所形成的全新译论代表了文学流派中所没有的一种译学流派[1]。这种译学流派与以往译论尤其是文学翻译理论相比,最大的特征与贡献无疑是提出了具有哲学辩证性的翻译方法论与翻译原则,从价值观层面讨论了翻译的本质属性与意义,而不是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翻译技巧讨论。从可见文献来看,对该哲学家群体翻译观的研究还有较大空间,尤其是对他们哲学视角译论的理论依据考察尚待深入,其中,贺麟的译著、译论最为丰富,涵盖哲学翻译理论与实践各个层面,其翻译思想中的诠释学理论基础深刻、显著,但至今较少受到关注。鉴此,笔者拟以贺麟为中心,解读该哲学流派译论中的诠释学特征。

1 哲学辩证翻译观的诠释学理论依据

诠释学,英文即hermeneutics,或译为解释学、阐释学,是对理解、尤其是对理解文本之任务的研究[2]8。19世纪初,施莱尔马赫提出了现代诠释学,并将其引入翻译理论研究。诠释学进入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最早见于1979年第5期《哲学译丛》(燕宏远译自伯耶尔W R)的《何为“解释学”》一文;最早介绍诠释学途径翻译研究的要算袁锦翔1987年发表的《一种新的翻译文体——阐译》一文。从贺麟等哲学家讨论的具有哲学辩证性的翻译定义、翻译原则等翻译原理问题上看,与诠释学思想有种种相通之处。

1.1 翻译定义的诠释学理据

贺麟《论翻译》一文对翻译定义的讨论,实质是要从根本上考查翻译的可能性[3]126。他认为,从哲学意义上讲,翻译是译者与原文本之间的一种交往活动,包含了理解、解读、领会、移译等诸多环节,最终凝结完成的结果即为译文[4]4。这种强调解读过程、对文本意义的理解,正是诠释学关注的焦点,这种翻译定义就是以诠释为目标和手段。因为诠释学的概念本身3个维度的基本意义就包含表达(to express)、解释 (to explain)与翻译(to translate)[2]13,贺麟对翻译活动言意之辨的论述正好体现了诠释的这几个意义维度。贺麟指出,译文与原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言与意、文与道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可能出现某种程度上的“言不尽意”或“得意忘言”,但是言却依然可表意,文也依然可载道,“道可传、意可宣”,故不同语言文字之间的翻译是可能的[4]4。贺麟发现,伯格森神秘主义倾向的语言哲学观会推导出不可译性,认为翻译若“落于言诠是下乘,言诠之言诠,语文之翻译,更是下乘之下乘”[3]126。贺麟认为这是误解了言意之辨,因为翻译问题是诠释学的核心,任何诠释都要处理语言现象[2]31。西方诠释学先驱弗里德里希·阿斯特(Friedrich Ast)将诠释学的任务划分为理解的三种形式:(1)历史的理解,即关于作品内容的理解;(2)语法的理解,即对语言的理解;(3)精神的理解,即从作者的整体观及时代的整体观这一层面来理解作品[2]77。语法层面的诠释是翻译所必要的环节,但语法层面的诠释又不是翻译中的唯一行为,因为翻译活动中文本的“意”属形而上,“言”属形而下,意与言是体与用的关系,意一言多,可以用多种不同的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达出同一真理、同一意思。具体而言,对于某一思想含义,既可用方言向本乡人传达,可用通用普通话向国人传达,可用文言与白话向旧、新人传达,也可用英、法、德文向异邦人传达[4]5。翻译是达成理解的基本诠释过程中的一种形式,译者利用语言协调两个语言文化世界的读者听众获得相应感知。

贺麟指出,翻译即是以多种语言文字去传达同一意思或真理,故译者首先应注重对原本义理的了解和把握,所以翻译亦可称为意译或义译。若仅仅拘泥于语言文字的机械对应,不明原本意旨,就不是真正的翻译[4]5。艾思奇也持相同翻译原则,认为直译不能被曲解成作一字一句翻着字典来移植,意译也不能任意改变原作,翻译应以传达著者的原意为主[5]。他们所说的意译,绝不是与直译相对立,而是先要正确理解和融会原作原意并在翻译中忠实于原作本意的“正译”。

1.2 翻译原则的诠释学理据

如何正确理解并融会原作原意就是贺麟讨论的翻译原则,即哲学视角的翻译方法论。贺麟认为,翻译的哲学基础在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心同理同之处,才是人类真实本性和文化创造的真正源泉;而同心同理之处亦为人类可以相通、翻译之处,即用无限多的语言去发挥表达之[4]5。这正与诠释学另一先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沃尔夫(Friedrich AugustWolf)的思想吻合。沃尔夫认为,诠释学的目的就是理解作者书面或者口头的思想,正如作者对他们所理解的那样。诠释就是对话,作品旨在交流,诠释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完美的交流,即像作者所理解的那样理解作者的主题或观念。同样,沃尔夫认为,为了向他人说明某一主题,诠释者必须对该主题要有“同情的理解”,即做到“心同此理”[2]81。而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提出的“视域融合”概念,也充分肯定了在诠释过程中译者的视域与原作视域相融合的重要性[6]578,即像作者所理解的那样去理解作品的主题意义。贺麟所言翻译哲学之基础,正是诠释学的基础与目标。

在讨论翻译的可能性之外,贺麟补充了关于“不翻”的原则。他说:“凡原书不能表达真切之意、普遍之理,而只是该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文字语言巧妙的玩弄,那便是不能翻译、不必翻译或不值得翻译的文字。”[7]128贺麟的“不翻”与玄奘佛经翻译“五不翻”原则不一样。玄奘的“五不翻”实际上是指通过音译来处理梵文佛经的一些特殊表达,而贺麟的“不翻”是从翻译的意义与价值角度来考虑的,这与斯坦纳的诠释学翻译观有相通之处。斯坦纳认为,翻译的过程就是读者和译者理解和诠释的过程,并根据诠释学提出翻译的四个步骤,其首要步骤便是信任[8]。“信任”即要相信原文能够被理解,译者所译的是一部言之有物、有价值的严肃作品,这种信任具有哲学、文学及宗教上的意义。对原文文本的信任就意味着译者认为翻译是可行的,作为文本它是可以认识的,进而是可以理解和翻译的,译者的信任也意味着其传递异域语言文化的工作是有意义的。译者在这一层面拥有很大程度的主体性发挥,但也充满“信任投资风险”,译者相信文本中一定有内容,但内容转化过来后却可能是空洞的、无意义的。故贺麟提出的“不翻”,意味着如果原作本身没有价值,译者所从事的语言文化转换工作就没有意义,翻译活动则无法、无需进行下去,即诠释翻译活动中译者的“信任”这一首要步骤不成立。

但贺麟并非持绝对的“不翻”原则。他认为,类似中国六朝时期的骈体文或西方某些玩弄文字把戏的哲学著作,可算作不能、不必、不值得翻译的文本,若涉及诗的翻译,单从其音节形式之美,或许很大程度上不能翻译,但原诗意义情景之美依然可以共赏、共喻,要把握住原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真义,而心同理同部分亦即是可以翻译的部分[3]129。

金岳霖在对翻译的定义分类中也体现了与贺麟相似的诠释学理论依据。他最主要的译论贡献是超出直译意译纷争之外,将翻译分成“译意”与“译味”,涉及对字句的意念意义与情感寄托层面的认知。金岳霖注重语言的工具性,强调的是意念、概念、命题,把语言文字视为表示意思或命题的工具[9]808。他之所以谈及语言是因为他对命题感兴趣,他之所以谈论翻译是想通过翻译来证明知识具有普遍的可传达性[10]。站在知识论的立场上,金岳霖主张翻译需注重“意”,因为知识论立场注重的是命题,在语言文字方面注重陈述句子,即所注重的是意念上的意义,因此对于翻译,需注重译意而不注重译味[9]815。但金岳霖也没有完全忽视译味的讨论,如他所言,译味不但要得到源语语言文字的味,而且要得到译入语语言文字的味,即译者若要译味,非得习于双方最丰富的生活才能实现这一目标[9]813。对于此,金岳霖作了具体解释。由于语言文字支配意像的意味,不同语言国度的人们对同一事物产生的意味必然有差异,例如英国人对于rose的意像所产生的意味,和中国人对于“玫瑰”的意像所得的意味,肯定大不相同[9]830。因为语言文字的对象具有社会性,故金岳霖认为把中国的“玫瑰”译为英国的“rose”不尽准确,中国人的“玫瑰”蕴含的丰富情感及思想非“rose”所能传达[9]282。金岳霖还另举几例说明,如中文中的“子曰”和英文中的“and The Lord Said”各具儒家和耶稣基督教的不同情感意味夹杂在里面;中国人心中对于“父子”两字所有的情感意味与英美人对于“Father and Son”这几个字所有的情感意味也不会完全一致;现今的美国人也不具有英国人那般对于“King”这一字的情感意味了[9]830。此时,唯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处,译者才能正确理解原作者意图,获得原文本的“味”,然后才能翻译表达出来,这一点与贺麟的翻译观是相通的。

2 “华化西学”主张中译者主体性的诠释力量

贺麟的翻译观着眼于东西方思想融会与传播的使命。在贺麟之前,梁启超、严复等早已身体力行译介了西方众多政治学说与哲学文化著作,试图用西方先进思想来融会发扬自己传统的哲学思想和民族精神[11]343。而贺麟在他们的翻译思想上,又向前走了一步。贺麟创造性地提出,翻译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华化西学”,使西方文化中国化,通过佛学东渐、西方科学技术输入、马克思主义传播等,可为中华民族文化增添新鲜血液,使中华民族能够跻身于当今世界强族之林[4]3。即融会西学以求得中华民族文化在新时代的复兴,通过汉译外籍来丰富和增强中国文化,扩大中华民族的知识体系。

贺麟的“化西”主张体现了译者在诠释活动中的主体性发挥。首先,上文提到贺麟的“不翻”主张,其实类似于斯坦纳诠释翻译四步骤的第一步,译者“信任”,即译者的翻译选材原则。贺麟早在1925年《严复的翻译》一文中,借总结严复翻译思想之机已经初步阐述了对译者选材原则的讨论。贺麟从四个方面概括评述了严复的翻译选材原则,特别指出,严复精心选择当译之书,了悉所译之书与中国固有文化的关系[7]116。在这种翻译选材观影响下,贺麟的翻译选材也堪称“选择原书的精审”。具体看,贺麟翻译了多部斯宾诺莎、黑格尔及新黑格尔主义的著作,如《黑格尔》《黑格尔学述》《致知篇》《伦理学》《小逻辑》《精神现象学》等等,均为代表了西方高深学术思想的经典或重要哲学著作。西方哲学著作丰富,贺麟主动选择译介康德、黑格尔哲学,有时代政治的激励因素,也有他对康德、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信任。译者信任原作的意义与价值,是翻译诠释活动能顺利进行的前提。尤其是黑格尔有内容、有生命、有历史感的逻辑,对民族历史文化的高度重视,以及其自求超越有限精神生活的思想,均对贺麟启发很深,认为黑格尔思想有利于唤醒对民族精神的自觉与鼓舞、促进民族性与民族文化的发展[11]377。因此,自“九一八事变”之后,贺麟陆续出版发表了关于黑格尔哲学及其他哲学著作的若干高质量译作。

更重要的是,贺麟的“化西”主张是要从根本上将西方学说变为自己的学说,由“照着讲”到“自己讲”,进而谋求中国新哲学体系的建立,体现哲学翻译的最终价值。贺麟指出,一个东西只有用自己的“国语”(mother tongue)才能称为我们的所有物,因为有权利用自己的语言来说话、来思想,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4]4。语言哲学家洪堡特认为语言决定思想与文化,强调了语言和思维之间的相互作用、民族的语言与民族精神密不可分的关系[12],印证了贺麟这个观点。因此,不难理解黑格尔赞誉马丁·路德将《圣经·新旧约全书》翻译成德文是一桩“伟大的革命”。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翻译只是诠释的手段,与表达、解释等一样,是多种诠释形式中的一种。译者并不是复制原作者的话,而是用自己的话语方式来传递原作的话语及其中蕴藏的原作者的思想含义。贺麟因此悟出,移译外籍正是以翻译者为代表的群体去争取思想自由、增加精神财富、解除外加桎梏和内在化外来文化的伟大事业[4]4。

贺麟主张翻译应该是创造之始、创造为翻译之成,相信外来思想的翻译有助于激发中华文化的创新力[4]4。要实现翻译的这一价值目标,译者在其中发挥极大的主体性作用。译者不应是被动的传话筒,囿于一字一句的形式对应翻译,而是通过诠释作者本意与文本本意,同时发出本人的声音。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与效果历史等原则,表明理解者对原文本的理解与解读会受自己所处历史环境影响,因而会产生异于原作者的理解,甚至可能比原作者的理解深刻,将原作者在文本中没有表达出或没有意识到的东西挖掘出来。贺麟的翻译大多是和研究工作相辅相成的,发表了大量论著,走中西哲学比较参证、融会贯通的道路。他译介康德、黑格尔哲学的同时,还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解读,其中如《黑格尔哲学讲演录》等著作总结了对黑格尔哲学的研究和介绍,将黑格尔哲学带入汉语世界,并立足于中国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会通,创立了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黑格尔学,把黑格尔哲学变成促进中国哲学发展的有用思想材料[13]。这些都贯彻、体现了贺麟本人的翻译“化西”思想。

3 哲学术语译名诠释原则

贺麟指出,要将西方哲学真正传播到中国来,译名问题很重要。贺麟早在1936年《东方杂志》上发表的《康德译名的商榷》一文中已专门探讨哲学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后又在多篇论文中对康德、黑格尔哲学翻译中的若干译名问题提出深入见解。贺麟指出,译名的正确与否与对康德哲学本身是否做到了透彻了解相关,由于对康德哲学的了解不同,因而产生的译名不同,甚至也有对康德哲学的了解有误导致译名陷于错误[14]。故而贺麟意识到,译名的统一只能是相对的,译名的完全统一只能是一种理想,除了约定俗成原则等原因外,关键还在于译者对原本义理的领悟和把握,不同思想家(甚至同一思想家)对西方哲学中同一概念意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4]6。

贺麟对翻译的可能性与直译/意译之论表明,哲学译名更要讲究对原术语义理的了解和把握。如果不能做到正确理解,或仅仅拘泥于语言文字的机械对应,不明原术语的意旨,通常会导致译名错误。翻译活动中,对单个术语的解读与对篇章文本的解读要求一样,这种解读是诠释性翻译的关键环节。在哲学术语的诠释活动中,理解与误解并存,但误解也并不一定是错误的理解,有可能是过度解读或有意误读,这也是给译名统一带来障碍的根本原因。孙周兴指出,译名须照顾到既有的学术语境,充分考虑译名的基本稳定性和连贯性,否则会流于“无度”,最严重的是常以词语的“解释义”代替“翻译义”,例如曾有人主张以“人类中心主义”代替“人道主义”来译Humanismus,动摇了译名的基本恒定性和一惯性[15]。

现代诠释学有三种形态:一是强调作者原意,注重通过语法学、语文学的方法,辅以历史维度和心理维度诠释,从文本语言的多义性解释中确定符合作者原意的解读;二是强调文本意义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重点关注文本自身的语言结构;三是本体论,强调读者所领悟的意义[16]。贺麟的译名活动正是基于对作者原意的解读以及自身的领悟。贺麟描述了他对黑格尔哲学著作《小逻辑》译本的初版和新版中对一些重要术语名词翻译的修改与调整[17],生动表明了同一译者在不同时期对同一哲学术语意义的理解与诠释都不一样。贺麟为了做好这些哲学术语的翻译,从语法学、语文学等方法论角度,仔细梳理术语意义的演变、捋清诠释分歧的争端,理顺并辨识符合原作者思想的义项,做出有理有据的选择,力争译名恰当呈现原作术语所代表的思想原意。例如,对德文原文Begriff一词,英文译本中作Notion,贺麟原译“总念”,以区分黑格尔所理解的特殊意义(具体概念)与一般所了解的“概念”之重要区别。新译中,因受到列宁对“抽象概念”解释的影响,贺麟反思了对“抽象概念”的偏见误解,决定用“概念”来通译Begriff;再如德文Verstand一词,英文本作intellect或understanding,一般多译“悟性”,贺麟对“悟性”“知性”作了详细注疏、诠释,并参阅了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相关著作,最终确定译为“知性”。贺麟还详细诠释了其他十几个关键哲学术语的译名问题,仅Idee一词就用了满满三页的笔墨来诠释,并确定译为“理念”。

丰富的译例表明,贺麟的译名是以有效诠释为依据的,而非字面形式对应。贺麟提出的译名四大原则,符合诠释学理论基础。他认为,第一,译名要有文字学基础。这个文字学基础即是指要考察语词的训诂,是一种语法学、语文学方法上的诠释;第二,要有哲学史的基础。这需要译者做到对原本义理的了解和把握,要能与原作者“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若不具备哲学史基础,无法与原作者获得同样的思想感受,则虽然能得某哲学术语语义层面的“意”,也得不了其哲学内涵的“味”,仍然得不到正确的译名。第三,译名原则体现了贺麟对译者主体性发挥限度的考虑[18]238。他认为,在哲学术语译名中,只有当不得已时才能自创新名以译西名,但须极审慎,且须详细说明其理由,诠释其意义[18]238。所以贺麟又指出,译者若有某种独到见解,不愿通译,但只要持之有据、论之有理,转换一些其他译名亦可。他建议在一些重要的专用译名后面需注上原文,以免发生误解[4]6。斯坦纳在翻译阐释四步骤中,也很注重这一点,强调在译文中通过多种手段“补偿”原文意义的缺失。贺麟提倡译名后加注即是一种被认可的补偿手段。

4 结 语

以贺麟为中心的哲学家群体,意识到了翻译与诠释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对翻译本质问题的探讨以诠释学的涵义与任务为理论依据。翻译中的言意之辨论证了翻译的可能性;所论“不翻”主张揭示了诠释翻译的信任“步骤”;重视作品解读过程以及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并阐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翻译哲学基础,切合诠释学所关注的任务与目标;提出具有哲学辩证性的翻译方法论、翻译价值与译名翻译原则,彰显了翻译活动中译者主体性发挥等层面的诠释性特征。总之,贺麟极具诠释学理论依据的翻译思想与翻译实践,为哲学翻译事业及翻译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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