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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优化衔接的措施研究

时间:2024-08-31

文_徐灵舒 安徽万维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我国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检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的检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作为污染源预防和监管的核心,两者的合理衔接是完善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排污许可制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各项规定。

根据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应明确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污染源监测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是用环境监测手段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来源、排放浓度、污染物种类等,为控制污染源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和解决污染纠纷的提供主要依据,通过对排放点、防污染设施的效果以及各项目和制度的监测来达到环境管理的目的。夯实污染源监测基础,以及在监测中落实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1 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1.1 监测管理体系衔接

根据现行的制度体系来看,监测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并未针对每个行业制定指南,指导差异较大的企业进行自我污染源监测。工业污水排放单位的自我监测指南包括自我监测程序,信息记录和报告。另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我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不能满足当前自我污染源监控管理的需要,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要求并未有效联系起来,自我监测数据的质量过于纰漏,不能使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有效地支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还有,我国的监测管理体系未实行有效分级管理框架,检测监督联动体系尚未建立,不能为两者的有效衔接产生积极影响。

1.2 技术规范衔接

根据对现行有效的正在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初步审查,没有标准支持自动监测重金属和废气中的VOCs 和汞。当前排放标准涵盖的大约173 个废水指标和122 个废气指标中,仍然有大约14 个既没有标准也没有精确的监测方法,由此造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与污染源监测在主要技术规范上脱节。

1.3 平台建设衔接

目前排污单位自行检测的数据质量控制薄弱,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尽管规定自行监测方案需要报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环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排污单位监测的数据质量尚处于为监管的状态。有关部门收集和管理数据的方式仍有待商榷,迫切地需要一种能够进行统一收集、管理和发布信息数据的平台,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系数的修订研究提供基础数据,进而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提供参考依据。

2 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优化衔接的措施

2.1 完善监测管理体系

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是保证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源监测制度有效衔接的先行举措。

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形成有效的分级管理框架。按照《省级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县级现有环境监测机构由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中国污染源执法监测的主要任务由地级市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承担,地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污染控制要求,全权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执法监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负责对地级市执法工作进行监测,监督和管理。应当在地级和市级执法监督中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一些主要污染源进行抽查,以评估和监督地市级执法监督的发展。

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机制,形成合理有效的监测监督联动。根据需要,与环境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污染源现场监测和执法监测活动,直接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监测部门将对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进行监督工作,并及时与环境执法部门共享污染源监测信息,为环境执法和许可证管理提供基本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环境管理的需要,着眼于具体问题,开展专项监测活动,以支持现状研究,政策评估和技术研究,以提供科学决策服务。

修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我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完善自我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加强自我监测,形成基于自我监控的执法监督模式。政府部门需加强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对于恶意伪造数据的企业进行严格调查处理,认真落实自我监控数据的质量管理,提高自我监测的数据质量。另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监测行为的规范性评估,系统检查自我监测数据的合规性。并对规范性,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全过程的自我监控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系统地评估污染物排放单元自我监控数据的质量。

2.2 技术规范的衔接措施

国家在制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与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特别是行业的技术导则与技术规范,可同步编制。对行业污染物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可行技术、污染因子(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污染源排放强度(年排放量)核算等进行统一。可将采样容器的材质、洗涤、采样深度、样品的储存及运输做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程序完善污染源检测的设备和办法;也可根据污染源的状况确定不同的监测频次,准确反映污染源的详尽信息。目前,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行业技术规范中,对各个行业的废水和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因子、排放方式、污染治理可行技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其中大部分可参考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钢铁工业、氮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提供了各工段的产排污系数,对于采用不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形给出了不同的系数,对于该行业的污染源监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可适当添加两者的实行内容,将两者信息有机衔接起来。

2.3 数据信息衔接措施

建设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支撑排污许可的平台建设。电脑、手机和通讯网络的普及能与监测信息发布相结合,实时数据的连续出现会为广大群众起到很好的服务效果。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站正在建设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以统一方式收集和管理企业自我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编码和数据互连,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依据排污许可证书评估企业污染排放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第54 条要求,统一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技术支持、修订和评估以及对来自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系数的修订研究提供了基础数据。另外,在实践中建立污染源排污档案,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管理,组件污染源监测网络,搭建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服务于污染源监测网的管理。合法监测后提出可信的监测数据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污染源监测是一个相对复杂且独立的系统,可以将其开发为一个独立的模块,该系统已连接到许可证管理平台,这将为许可证管理提供了基本的监督数据。在平台的基础上,信息的可视化和联动机能将所有数据联系起来,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衔接。

3 结语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的革命型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需要将制度整合到一定的政治制度之内,将政策调控作为指导因素,并基于当前的管理能力、政策基础,通过责任相关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将原本碎片化的制度或者政策,协调为一个有机的体系。污染源监测是能够了解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统计发布平台的重要环节,可以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污染源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效衔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有宏观调控以及长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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