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文_徐效民 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掌握自身的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状况,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开展监测,掌握排污状况;对企业周边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噪声、环境空气、土壤等开展监测,掌握自身生产排污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14年至2017年我国环保部(原)对自2014年以来曾列入国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纳入对各省的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对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较好企业,将其在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发的公布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均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已与环保部门联网,监测结果可以实现及时公开,但手工监测的数据公开较少;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数量庞大,监管难度大,监管力量有限,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较差。
2018年以来,取消了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分类,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但新环保法并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规定,《国家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适用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目前已没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这一分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范围包括重点监控企业,不包括非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以来,排污许可证按行业分类分批发放,《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开展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迅速增加,但由于宣传、培训、监管、考核等方面的原因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并不理想。
长期以来企业的环境管理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不注重发挥公众、企业的作用,再加上相关法规不健全,对于污染源的监测,企业自身、社会公众、甚至一些执法人员往往理解为主要是政府针对企业的监督监测,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企业自行监测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可有可无,这种观念严重影响自行监测工作进展,亟需得到根本的扭转。
目前企业自行监测的方式多是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部分企业购买了监测仪器,自承担部分指标的监测工作,但未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环保部门对持证上岗培训不及时,出现各种问题如监测仪器未校准、原始记录较乱涂改、无质量控制措施等现象。
2017年以来,环保部(原)颁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等18项技术指南,对排污单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等方面做了统一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但是技术指南按行业分类,规定非常详细,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学习、掌握难度很大,监督管理很难全面准确。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需要配置相关的人员、耗材、仪器设备和监测场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往往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自行监测效果。
企业生产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应该成为改善环境的主力军,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同样需要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作用,大力推行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以充分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全社会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推动企业自觉履行自行监测职责。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化检测机构在自行监测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自行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多数企业都不具备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为了开展好自行监测势必采取委托监测的方式;另一方面,当今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存在专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所有企业都建立自己的实验室来开展自行监测,由专业机构开展监测,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规范社会检测行为,使社会检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涉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之中,降低企业自行监测的成本,确保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针对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建议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监测行为,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工作质量。
目前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管多数在监测站或是监控中心,监测站作为技术部门,对环境监测的规范性、监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技术优势,但是对企业现场排污情况、日常监管等方面不擅长,因此要加强沟通协作,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增强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管力量,督促企业更好的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企业自行监测自证排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的范围,建议管理部门加快修订完善与自行监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自行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使企业全面开展各要素的自行监测均有法可依。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自行监测的违法成本,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让企业自行监测成为守法依据,促进企业积极主动的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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