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文-本刊记者 戴丽
一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免税之路
文-本刊记者 戴丽
为促进节能减排,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的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利好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励和支持,让节能服务人员倍感欣喜与安慰。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却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理想与完美,很多节能服务企业都不能充分享受到该政策福利,或者是为了享受该福利还需走一段艰辛而漫长路程。近日,本刊记者对一家节能服务公司在申请免税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具体情形进行了深入采访,了解到免税申请难是该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雾霾天气的增多,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都面临的严峻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我国后迅速得到推广和发展,能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也迅速增多。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即业界著名的财税(2010)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10号文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某节能服务公司正是在知晓该政策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与业主方签订了一个燃气发电项目合同,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
该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考虑到该项目符合110号文件所提出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条件和要求,于是在与业主方签订合同时就把这些可以免征的税额没有计算进入合同金额,因此合同价格拉低了很多,合同价格的降低无疑提高了业主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兴趣与积极性,合同得以顺利签订。
合同的签订、项目的施工以及运行后进行节能效益分享这一切都在有序而顺利地进行和发展着,就在该节能服务公司所有人都正在为这个大项目的顺利完工感到欣喜和安慰时,却没想到他们即将面临的却是一条艰巨和漫长的争取免税之路。
该公司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9月开始与业主方分享节能效益以后,就存在给业主方开票和税收的问题,他们分别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的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可是发现这诸多部门对该免税的政策理解和解释各不相同。
然而,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金额为3.3亿元,依据110号文件可以免征17%的增值税,以及6%的营业税,总共涉及七千多万元的税额,金额庞大,甚至能够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于该项目的免税,他们丝毫不敢马虎和懈怠。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首先是拿着项目所有相关材料和文件来到了北京市某区的税务部门,可是该区税务部门表示,对该政策不是特别清楚和了解,因为之前没有先例,还没有相关企业办理和享受过该免税政策。经过一番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后,税务部门要求他们提供一些单据和资料,同时包括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签文和批文等。
从该区税务部门出来以后,他们请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为他们开具相关批文。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表示,由于该燃气发电项目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异地施工和安装,因此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出具相关批文。
于是他们就抱着希望去了项目所在地的张家口,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告诉他们,该项目在当初立项的时候应该就已经具有相关批文,因此不能重复开出相关批文。听到这个答复以后,他们犯难了,因为当初投产时张家口开具的批文是给业主方的,是关于土地使用和厂房建设的批文,而与他们所要求的关于免税的批文是完全两回事,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经过第一轮的区税务、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这一圈来回奔波以后,免税工作不仅没有任何进展,而且让他们更加忧心忡忡了。因为这个项目总共涉及好几亿元的节能效益分享,如果要按照17%的增值税正常缴税,那就意味着该项目要倒贴好几千万元,那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无疑。
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后来经过很长时间的努力,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答应,先让他们把该项目的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送过去,随后又组织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去项目实地进行监测和考察,做节能量的评估。
经过实地的节能量评估以后,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终于给他们出具了一个红头批复文件,确认了该项目的真实存在,确认了该项目的发电量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属实。
在这个时候,该节能服务公司觉得终于要大功告成,事情或许可以马上得到圆满解决了。于是他们信心满满地带着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发出的批文回到某区税务部门继续办理免税。可是这个时候,他们没有预料到的结果再一次发生,税务部门说,由于他们是在北京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因此必须是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出的批文才有效,而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出的批文是无效的。
百般无奈之下,他们又重新回到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但得到的答案是,不能给该项目出具批文,因为该项目不在北京市,只能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给签发批文。
第二轮的努力又在茫然无措中结束了,免税仍然无果。
经过来来回回往返于各个部门之间,免税的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更加迷茫,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往下进行。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某区税务部门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之间给出的说法不一致,让他们在免税这条路上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税务部门要求必须是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出的批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却说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出具。
在申请免税遥遥无期之时,公司与业主之间又出现了分歧。由于该发电项目从2013年9月份开始就与业主方在进行节能效益分享,因此业主方要求他们开票,否则就不能再继续进行效益分享了。可是在免税未办妥之前,他们不能也不敢轻易开票,因为一旦开票就面临着上税的问题,关系重大。
在业主方要求开票的压力下,他们只好硬着头皮第三次来到了某区税务局。这一次,该税务局要求他们提供免税的相关法律支持政策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然而能够依据的就是2010年的110号文件,该文却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
就在企业以为无路可走之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10号文件规定基础上,于2013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中亟待明确的几个税收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文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的节能服务公司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可以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7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符合4个条件:一是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三是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收管理模式;四是符合11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非居民企业以及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实施的是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符合110号文规定的6项门槛条件,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另外还规定,如果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是4年,可按4年享受优惠,即前3年免税,最后1年减半征收。
该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对77号公告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对比,他们的燃气发电项目完全符合免税要求。
随后,他们又拿着项目所有的相关材料和政策文件来到某区税务局。这一次,税务部门终于不再拒绝,而是给了他们很多张需要进行填写的表格。直到填写完这些表格,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免增值税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但免营业税之路才刚刚开始。
经过好几个月时间的努力,免增值税的问题总算是勉强解决了,可是由于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归为不同的口管理,因此免营业税还得另外办理和解决。
对于3.3亿元的节能效益分享,6%的营业税也金额巨大。而关于免营业税,就只有依照2010年的110号文件,于是他们又拿着该政策文件以及他们所有材料再次来到该税务局,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在一个口,因此他们又需要重新解释和介绍所有关于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等等。
该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完全符合能够享受税收“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条件。第一,他们与业主方的合同是按照通则签订的;第二,他们实施的确实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第三,在这项目整个过程中他们与业主方之间没有任何一方做过任何抵扣。这些条件通通都符合。后来经过补充资料和填写表格以后,该税务部门也算勉强接受他们的材料进行备案了。
该负责人说,直到今年4月初,他们终于给业主方开出第一笔节能效益分享的发票。从2013年9月就开始前后历时半年的时间,经历了很多波动和曲折,减免税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但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其实他们仍然心存一丝担心,税务机关到年底时还将进行审核,由于巨大的免税金额关系到该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时刻担心是否会出现纰漏。
业内专家也指出,过去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落实110号文件的过程中,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不熟悉,政策规定不清晰等原因,导致很大部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没有享受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给予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积极性。
免税之路走得艰巨而漫长,同时更是胆战心惊。该企业负责人说,正是由于国家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他们才以这种形式去与业主方签订合同。而为了提高业主方积极性,就把该项目可以免收的高达七千多万元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没有计算进去。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希望能够享受政策优惠的节能服务企业来说,发展改革委系统、财政和税务部门三方目前能够联动的政策太少。各个部门之间都是独立的,这就导致有时发展改革委发的文件或实施的政策到财政部不一定认可,财政部发的文件或政策到税务部门又不一定认可。而税务又是一个非常大的部门,不仅分为不同的税种,而且到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又需要消化的过程,且每个人掌握的尺度还不一样,这就导致企业很多时候都无所适从。据他介绍,由于免税政策的艰难,后来有几个类似项目都不敢再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签订合同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就提高了业主方的成本,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同时,由于政策缺乏联动性,也导致企业有一些不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出,比如说张家口的燃气发电项目,之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给该项目做过实地监测和考察,但是后来实际上在税务部门接受材料以后,又需要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名录中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再重新进行监测和审核。
重复性的审核和监测无疑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和人力成本,而且审核过程中由于部分数据是需要由业主方提供,因此也牵动了业主方的很多部门,不仅需要进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也给业主方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他还介绍到,其实目前我国关于节能环保产业的奖励政策也不是特别完善与合理。按理说他们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是可以申请国家奖励的,可是他们却并没有去申请,因为有一种解释说,只要申请过国家奖励的,或者有过抵扣的那么就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企业不能去申请奖励,不能因为几百万元的奖励而丢失几千万元的免税。其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的文件中并没有说享受了奖励就需同时受到一些限制性条件,可是税务部门的解释却不一样,税务部门认为既然享受了国家奖励,那就是已经享受了国家的扶持政策,那就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政策如何理解,各部门之间如何联动,都极大地影响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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