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黄院玲,蔡 弘
(1. 安徽建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2. 安徽省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22)
近年来,总和生育率不断下降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少子老龄化成为人口发展常态。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协调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2013 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生育政策。2013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单独二孩”政策;2015 年10 月,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2021年5 月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但积极的政策并未扭转生育率的持续低迷。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3,出生率降至8.5‰,出生人口1200 万,较2020 年减少138 万,较2019 年减少250 万;2022 年人口即将进入负增长轨道[1]。安徽省是人口大省和出生人口大省,但据2021 年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全省出生人口数量从2017 到2021 年下降47.6%,呈现断崖式下跌。在此背景下,探究影响生育意愿的成本因素能够为生育政策调整和生育配套支持体系构建提供参考,对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莱宾斯坦的“孩子成本效益”理论认为,抚养、培育孩子需支付一定的成本,即生育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方面[2]。该理论将抚养成本、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养育孩子过程中的其他支出归为直接经济成本,将父母抚养孩子所丧失的时间和因生育丧失的收入归为间接成本。该理论认为,无论是直接成本还是间接成本,都会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随着生育成本的增加,孩子的效用会随之递减,家庭期望的孩子数量就会减少。我国学者基于莱宾斯坦的理论对生育成本有不同的见解,叶文振[3]认为生育成本是养育孩子过程中各方面的投入,既包括经济的直接投入,又包括照料陪伴孩子的时间投入,除此之外,育儿家庭在抚育孩子成长的过程面临着巨大压力,孩子对育儿家庭的婚姻关系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叶文振将生育成本定义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和婚姻成本,而婚姻成本所涉及的因素错综复杂且难以衡量,因此较少被纳入生育成本研究范畴。穆光宗[4]根据中国国情,将生育成本分为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邱红[5]提出生育既是家庭内部行为,也是具有外部性的社会行为,因此社会成本也应纳入生育成本范畴。之后,国内研究多从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来论述生育成本。
生育水平下降、生育意愿低迷等社会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生育成本的提高[6]。段继红[7]的研究表明直接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而生育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身体上的疼痛与风险等隐性成本则是降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孩子的养育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占据不小的比例,尤其是0~3 岁婴幼儿期,孩子的直接经济支出占育儿家庭支出的三分之一[8]。学龄期的经济投入主要体现在教育方面,随着“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教育支出成为育儿家庭的消费核心[9],当教育支出占据家庭支出的比重提高,育儿家庭的再生育意愿会随之减弱[10]。除经济成本外,因生育而付出的时间精力、损失的工作机会以及育儿过程中的紧张焦虑等非经济成本因素对人们生育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父母为孩子付出的生育成本存在不对等性,母亲会因生育受到母职惩罚[11]。女性教育水平上升使得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其生育机会成本也逐步提高,生育过程会导致女性劳动参与率与工资收入减少[12],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女性会下意识减少或杜绝生育行为[13]。生育的心理成本体现在父母对于孩子健康和安全的担忧,这种担忧在孩子婴幼儿时期更为严重,同时女性比男性所付出的心理成本更多[14],因此,女性生育子女的心理预期会降低,从而延迟生育,甚至不愿生育[15-16]。生育的社会成本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儿童提供的各种福利支出,如国家在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的人均支出[5]。医疗保险的完善对女性生育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7],养老保险则挤压了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18-19]。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缓解了部分私人成本压力。
综上,大量研究已经从理论、实证分析等角度获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即生育成本是影响生育意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已经进入生育成本约束主导的低生育率阶段[20]。但是,已有研究较多关注生育经济成本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的内在联系,没有进一步挖掘生育成本的内在维度,探究直接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社会成本与生育意愿的内在关系。是否所有生育成本都在影响女性生育意愿?哪方面的生育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影响最大,其影响机制如何?本文将国内相关研究与莱宾斯的“成本-效益”理论相结合,将生育成本分为经济、机会、心理、社会四个维度,分析生育成本与女性生育意愿的内在关系,试图回答以上问题,并为制定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供实证依据。
研究采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该数据由原卫生计划委员会组织获取,包括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生育养育服务和影响生育状况的主要因素,采用了分层、三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调查范围包括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对象为15~60 岁拥有中国国籍的女性人口,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研究选用安徽省数据,将已婚已育作为筛选条件,筛选后样本共计6257 份。其中,20 岁以下女性占总样本的0.1%,21~49 岁育龄妇女占总样本的96.9%,50 岁女性占总样本的3.1%;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77.3%,高中学历占比12.3%,大专学历占比6.5%,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3.8%;农业户口占比38.3%,非农业户口占比61.7%;家庭总收入均值为60 732 元,总收入在1 万元以下的占比5.8%;现有孩子数量均值为1.62,现有1 个和2 个孩子的占比分别为46.6%、46.9%,拥有3 个及以上孩子的占比7.5%。
2.2.1 因变量
生育意愿为因变量。用意愿生育孩子数解释生育意愿。测量问卷中的问题“您打算生几个孩子”,变量值为0~8,为数值变量。
2.2.2 自变量
生育成本为自变量。研究根据莱宾斯坦的“孩子成本-效用”理论和穆光宗对生育成本的划分,结合我国当前为育儿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情况,将生育成本分为直接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四个方面。经济成本强调研究经济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包括自付分娩费用、产期工资待遇降幅和月均托育支出。机会成本主要指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无形的时间、精神投入,主要包括产期岗位调整状况、实际产假与产后计划就业时间。心理成本主要指对子女在婴幼儿时期因托育健康安全、费用产生的心理压力。受限于问卷设置,研究用期望月均托育支出和托育机构性质来解释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则是国家和社会为儿童支付的各种支出,分为公共资源、社会保障层面[21],主要包括政府承担的分娩费用和生产报销保险类型。
2.2.3 控制变量
本研究选取年龄、受教育年限、户口性质、健康状况和家庭年收入、职业等作为控制变量,并对其重新处理。年龄变量由问卷发放年份减去被访者出生年份而得,受教育年限由受教育程度编码为数值而得,户口性质重新编码为农业与非农业,以农业为参照组;健康状况分为健康和不健康,家庭年收入变量取对数。由于政府承担分娩费用与生育保险存在部分重合,因此选择生育保险为报销保险类型的参照组。具体变量赋值参见表1。
表1 变量赋值表
以因变量生育意愿为数值变量,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Childbirth表示因变量女性生育意愿,α为常数,Costs表示自变量生育成本,X表示可能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其他外生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β1和β2分别为生育成本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
为探究生育成本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先后建立了五个回归模型。模型1 是控制变量与生育意愿的回归;模型2 在模型1 的基础上加入了直接经济成本相关变量与生育意愿进行回归;模型3 在模型2 的基础上加入了机会成本相关变量;模型4在模型3 的基础上加入了心理成本相关变量;模型5 在模型4 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成本相关变量。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模型1~5 的VIF 值均小于5,因此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另外,模型1~5 的复相关系数(R2)均高于0.6。由此表明,5 个模型具有一定解释力,且拟合度较好,能够很好地解释自变量生育成本与因变量生育意愿的因果关系。因个体特征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家庭自付分娩费用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女性意愿生育孩子数量随着自付分娩费用的提高而减少。产期工资待遇下降幅度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产期工资待遇降幅越大,女性意愿生育孩子数量越少。女性从怀孕到产假结束可能遭遇职场的不公平待遇,最常见的为工资以及原有待遇降低,当工资待遇降幅过大时,女性生育意愿会受到影响,与降幅过大的群体相比,降幅较小的女性再生育的意愿更强。月均托育支出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下为负,表明女性生育意愿随着托育成本的提高而降低。女性进入职场已成为常态,休完产假回归职场后,婴幼儿托育成为育儿家庭的一项重要开支。当前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一,托育价格区间弹性过大,托育支出过大则会明显抑制女性的生育意愿。
机会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部分显著影响:岗位调整对女性生育意愿无显著影响;产假并非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实际产假天数对女性生育意愿无显著影响。当前,为缓解女性生育压力,各地大力提倡延长女性产假,然而延长产假并不能从根源解决家庭生育负担,反而会提高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引发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降低其职场地位,挤压女性就业空间。产后计划就业时间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女性产后计划就业时间延后,其意愿生育孩子数量会随之增加。女性在孩子婴幼儿时期需倾注更多的时间精力,自主选择产后就业时间对其生育意愿具有明显促进作用,而机械地调整女性产假可能无法显著提升其生育意愿。
期望托育费用对女性的生育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期望托育费用每增加一个单位,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量降低0.02,表明当托育费用超出女性的期望成本时会造成心理压力,超出的范围越大,女性意愿生育孩子数量越少。公立托育机构服务并不会提高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这是由于当前公共托育服务处于增量阶段,未能完全普惠,服务可及性也有待提高。私立托育机构虽收费较高,但配套服务项目设施相对齐全,优质托育服务会相对减少育儿家庭对子女成长、安全等的心理顾虑,从而降低托育对再生育的阻碍作用。因此,从托育机构性质方面考虑,相比于私立机构,公立机构会降低女性的生育意愿。模型4 加入了心理成本相关因素,托育支出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由显著变为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期望托育费用、托育机构性质在托育支出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由于当前托育服务体系不完善、公立托育机构托位不足,服务的普惠性仍待提高,难以满足育儿家庭的现实托育需求,因此,公立机构的婴幼儿托育并不能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
模型2 中,政府支付的分娩费用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这是由于分娩费用由育儿家庭与政府共同承担,但各地医疗条件与人力资本存在差异,育儿家庭所承担的分娩费用不一致,而政府支付部分存在固定比例和金额上限,多出的分娩费将加重育儿家庭的经济负担,打击女性生育的积极性。在报销保险类型方面,与生育保险相比,未使用保险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为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女性生育意愿无显著影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可能是因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比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要广。因此,报销前者的女性生育意愿高于报销后者的群体。分析可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女性生育意愿的正向影响程度最高,完善、便捷、惠民的医疗保险政策能够提高女性生育意愿。
研究对2017 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化了生育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自付分娩费用、产期职场待遇降幅和月均托育支出等直接经济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都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二是机会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具体来说,产后计划就业时间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为正,而产假未对女性生育意愿产生积极作用;三是在心理成本方面,期望托育支出与女性生育意愿呈显著负相关,公立托育机构未对女性生育意愿产生积极作用;四是社会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部分显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女性生育意愿存在显著正向影响,政府承担分娩费用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研究从社会、企业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母职保护机制,立足育儿家庭托育需求等建议,意图减少育儿家庭生育压力。
建立社会、家庭和用人单位三方良性互动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为育儿家庭减少生育成本顾虑。当前0~3 岁婴幼儿生养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是育儿家庭,政策层面较多关注直接生育成本,未能充分考虑育儿家庭与用人单位所付出的间接生育成本。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育儿家庭直接经济补贴,降低育儿家庭的直接经济成本,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政策支持,例如定期考核企业的用人机制,对于切实保障育龄女性就业稳定性的用人单位,提供直补或税收优惠,以抵消生育对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指导企业建立针对女性职工生育的人力资源预匹配机制,帮助其做好因生育产生的工作变动规划,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因职工生育带来的损失,为女性职工保留就业空间,实现社会、家庭和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共担,确保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效果。
表2 生育成本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回归分析表
女性产期会受到岗位、工资待遇变动等母职惩罚,对女性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和晋升阻碍,从而抑制了生育意愿。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制定孕、产、哺三个阶段女性的绩效和晋升保护等实施细则,保证女性在产假期间工作岗位的稳定性,维持女性在产期的正常工作待遇;其次应当构建合理的生育待遇变动监督机制与投诉机制,对于歧视女性生育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随着传统家庭分工结构改变,双职工家庭越来越多,能够养育子女的时间有限,育儿家庭的托育需求与日俱增。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 年底,安徽省已备案的公立托育机构仅9 家,托位不足,私立机构又存在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导致存在入托需求的家庭面临选择花大量精力、成本挤入公立机构,还是投入更多资金将子女送入私立机构的两难境地。入公立托育机构难和入私立托育机构贵,使得女性再生育意愿减弱。减轻育儿家庭托育负担,首先应立足育儿家庭需求,增加公办托育机构数量,对私立托育机构收费给予一定的价格参考标准,提高托育服务可及性;其次需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托育机构,为职工托育提供便利;最后在托位足量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育儿家庭的托育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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