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王文彬
[提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事关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四个全面”大局,亟待寻找科学有效的实践路径。立足乡村振兴实践和实际需求,可构建出以政府引导、集体经济和主体自觉为基础的“三轮驱动”型乡村振兴分析框架,政府引导能够保证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集体经济与主体自觉则能充当乡村振兴的双重动力。进而审视振兴实践可知,政府加强科学引导有助于精准聚焦乡村振兴前进方向,但乡村集体经济疲软和主体自觉缺位却已然成了阻碍振兴工作落地的显著难题。为此,既要强化政府引导,统筹与分类指导乡村振兴工作,并尽快壮大特色产业,以集体经济来促进乡村振兴,同时也要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升行动者主体自觉,使其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乡村振兴实践。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地也都纷纷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乡村振兴实践探索。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系统科学地统筹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的乡村振兴工作。在中央政府的科学指导下,许多地方政府也都基于当地实际设计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政策方案,上述工作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效落地创造了良好条件。与此同时,学术界也针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较多学理性探讨,为各地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诸多政策建议。文章尝试结合乡村振兴大局,辩证分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确定和动力供给问题,进而构建一个“三轮驱动”型乡村振兴分析框架,试图理清推动振兴工作落地的必备要件,并基于乡村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最后提出优化乡村振兴“三轮驱动”的改进策略。
在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价值的基础上,既应科学剖析乡村振兴战略的系统内容,也要积极回应不同地区推进振兴工作的实践诉求。为此,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需认真反思“乡村振兴何以落地”的现实难题。而系统梳理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也能帮助形成和优化本文分析逻辑。
只有真正认清乡村振兴实践诉求,才能确保乡村振兴工作的科学有效性。总的说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正是为了破除乡村地区发展不充分的难题,因而必须精准满足乡村建设发展的各项需求。虽然历经多轮次农村改革、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我国乡村整体风貌有了较大改观,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却仍旧比较有限,尤其是城乡发展差距依然悬殊。在此背景下,不仅无法确保乡村获得与城市相均衡的发展机会,而且也不能确保农民群众真正享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着眼“全国发展一盘棋”而制定的乡村振兴战略恰逢其时,必将对乡村建设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落地的进程中,亟待为乡村提供针对性的发展资源供给,以便切实有效地回应乡村振兴的实践诉求。一方面,应该为乡村振兴提供完整的制度供给和政策指导,科学规划乡村振兴的前进方向。在过度追求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许多地方先后制定了较多城市偏向的发展政策,不仅严重损害了乡村地区及农民的发展权益,而且也使得乡村发展面临十分不利的政策环境。因而,为了帮助乡村实现真正振兴,必须为乡村建设创造相对公平的发展环境。而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有效的制度供给,也能从源头上帮助乡村获取持续性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正视并不断化解农村面临的发展资源短缺难题,才能确保各项振兴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许多乡村面临严重的空心化难题,乡村建设主体、建设资金等资源不仅极度匮乏,而且还面临着进一步流失的风险。事实上,发展资源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乡村发展的显著短板,严重影响到各项乡村振兴工作的及时落地。为此,在部署振兴工作之前,亟需清楚了解不同乡村地区的真正需求,进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振兴方案。
此外,我国不同乡村的发展水平不一,所拥有和短缺的发展资源也有较大差别,使得各地开展乡村振兴的实践诉求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异质性。因此,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和制定乡村振兴规划时,必须坚决防止“一刀切”的错误思维,而应做到因地制宜、因时而行。首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应该有所侧重,重点解决那些发展程度不充分乡村的各种难题。总体而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显然不是要对已经得到较好发展的乡村和具备较好发展资源条件的乡村进行锦上添花式的建设,而是要着力为占中国农村和农民大多数的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农村地区雪中送炭。[1]其次,在制定本地乡村振兴规划方案时,理应科学认识地方发展资源状况,并科学借鉴其他地方的发展经验,更有效地回应当地的乡村振兴实践诉求。如并不是所有的乡村地区都适宜发展乡村旅游,不同地区的特色产业发展条件也有较大区别,为此要为当地设计更加适宜的乡村振兴推进路径。此外,许多地方开展的乡村振兴建设还存在做表面文章的问题,并不能站在实现农业农村的长久发展的立场进行工作部署。[2]
在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基础上,为有效推进各项振兴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学术界聚焦乡村振兴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基于关注点的不同可以将现有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学者高度关注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供给和资源保障问题。整体而言,与落实乡村振兴中的工程化和项目化相比,制度供给滞后成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大制约。[3]因而为了确保各项乡村振兴工作的实质效能,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4]与此同时,在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也要高度关注农村“人”“财”“物”等发展资源短缺的现实问题,并给予针对性的资源供应。实践中,一方面将国家资源配置逻辑从工业城市优先调整为农业农村优先,意味着农业农村发展可以获得更大比重或更多份量的资源配给。[5]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城乡共建共享循环系统等要素双向配置互动发展机制,积极引导发展要素向乡村集聚。[6]二是部分学者试图归纳总结和科学反思现有的乡村振兴实践模式。如山西省“许村”的乡村建设说明振兴活动需要超越“利益共同体”以培育“情感共同体”,而培育情感共同体需要为共同体的互动提供公共空间、需要举行有仪式感的活动、需要打造村庄公共品牌。[7]而新苏南模式作为一个“主动式”与“内源式”的乡村建设实践范式,主要强调以制度创新为实践驱动,从而消解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8]总之,只有选择合适的城乡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正确发挥政府与市场在城乡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作用,积极促进下乡生产要素与乡村深度融合,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目标。[9]三是一些学者直接聚焦剖析了某一地域的乡村振兴现实需求问题。如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新乡贤下乡在人才激励、人才安居、人才保障等一些关键问题上依然面临瓶颈约束,亟待进一步优化新乡贤人才政策扶持机制。[10]同时,为了稳固乡村治理和振兴活动的根基,也需要重视村级党建问题,不断强化村级党组织的引领作用,进而更好地带动乡村振兴工作。[11]
由上可知,学者们对不同层面的乡村振兴问题都进行了系统思考,但却明显缺乏对实际支撑乡村振兴必备要件的梳理。换句话说,现有研究相对更加注重学理层面的探讨,而明显缺乏对乡村振兴实践需求的重点关注。实地调研发现,只有明确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和依靠动力,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高效的乡村振兴,这也正是决定乡村振兴效能的关键性问题。为此,本文尝试探索归纳总结出一个“三轮驱动”型乡村振兴分析框架,并整体考察现有的振兴实践局面,最后给出相应的优化路径。
在乡村振兴中必须高度重视“定向供能”,既要明确乡村振兴的科学方向,也要为乡村建设发展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动力。因而,结合乡村振兴实践及发展诉求,可以尝试构建“三轮驱动”型乡村振兴分析框架。一方面,通过始终坚持和不断坚定各级政府的科学引导,真正确保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防止各项振兴工作的走形变样。另一方面,积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和高效激发农民主体自觉,有望成为支撑乡村振兴工作落地的双重动力。
结合乡村振兴实践与行政生态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可以发现构建“三轮驱动”分析框架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依据。首先,立足行政生态理论来说,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必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并打造坚实的推进动力。当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能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思考乡村振兴问题,为此理应借助各级政府的科学引导来明确乡村振兴的前进方向。再加上,在我国乡村建设发展进程中,中央政府始终起着举旗定向的重要作用。而在保证乡村振兴科学方向的基础上,也要想方设法地为振兴工作提供可靠的动力。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乡村,既能为各项乡村建设发展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而且也能更加有效地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因而通过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实现产业振兴和乡村公共积累的增加,也能构建推进其他振兴工作的重要基石。除此之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也要高度重视赢取农民群体的认同和参与。在当前的空心化村庄中,大量农民不仅没有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发展,反而其对乡村发展的信心还在不断下降。在此背景下,乡村振兴工作落地的群众基础存在不稳定风险,这也亟待引起各级政府和农村两委组织的重视。
其次,借助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也能为构建“三轮驱动”分析框架提供有力佐证。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可知,结构决定功能,而功能影响着结构的塑造。就乡村振兴战略本身来看,这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发展工作,战略意图和实施目标十分明确,属于比较稳定的功能性诉求,因而必然需要稳定的行动结构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具体而言,只有明确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并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的动力支持,才能打造稳固的乡村振兴结构,最终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效实施。总之,借助政府引导、集体经济和主体自觉可以构筑驱动乡村振兴的“三轮”,并为乡村振兴定向供能,这也能够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分析框架。具体示意图见下图1。
图1 “三轮驱动”型乡村振兴分析框架
当前,乡村振兴工作如何开展,以及乡村建设发展走向何处,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政府体系的科学引导。而这种引导作用,不仅是由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所决定,而且也由于只有政府体系具有引导乡村振兴的能力。为了化解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真正有效地确保农村居民的发展权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继而中央政府迅速通过一号文件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地位,并在全国范围里迅速形成了乡村振兴的热潮。在具体部署过程中,各级政府能够根据当地乡村建设需求,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引导乡村振兴方向,都是为了精准地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再从全局来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所涉及的资源配置和人员部署等事项极其繁杂,只有政府体系才具备全面统筹引导的能力。一方面,政府体系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发展资源,且政府对乡村建设发展状况有着更加全面的了解,既能从乡村长期发展角度部署振兴工作,也能借助自身资源优势快速化解各种发展难题。且乡村发展历程证明,政府引导已经成为确保基层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甚至形成了一种常规化的治理惯性。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体系历经新农村建设、一村一品等乡村建设运动的引导,已经培育了较为成熟的乡村建设引导能力,这也能够成为政府引导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为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亟需强调和发挥政府体系的科学引导作用,而且除了中央政府之外,各级政府都应积极担当引导重任。未来的乡村振兴实践不会再延续以往政策的单一目标指向,而要向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目标发展,尤其是作为国家代理者和政策实施者的县级政府,理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12]
只有科学把握乡村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托力量,才能真正提供振兴乡村的有效动力。基于乡村建设发展需求和现实条件考量,可以认为集体经济与主体自觉应该成为乡村振兴的双重动力。首先,积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动力。总的说来,壮大集体经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1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农民群体的生活富裕,希望这一群体享受更加优质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在此过程中,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不仅能够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而且还能增加农村公共积累,进而开展更加有效的乡村建设发展活动。再从整个乡村社会来看,繁荣的集体经济表现在乡村产业的兴旺上,而集体经济的繁荣又能够为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救济提供雄厚的经济保障,从而使整个乡村社会生活日益自主与活泼。[14]其次,不断激发农民群体的主体自觉,能够为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提供稳定的精神动力。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不仅要赢取这一群体的认同和理解,而且也需要积极吸引这一群体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而乡村振兴主体自觉,是指多元主体发自内心地认同、赞成乡村振兴战略,愿意主动服务、参与振兴实践,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行动状态,通过培育乡村振兴的主体自觉,既能凝聚多元主体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向心力,又能促成主体参与振兴工作的行动自觉。[15]当前,在许多所谓的乡村建设中,农民往往是没有发言权的,经常是被逼着参加,在这种状况下农村的改善并不能提升他们的成就感,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在一些所谓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尊重和确保。[16]这种现象也不利于真正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亟待引起各级政府的警示。
引用“三轮驱动”型分析框架,有助于系统审视当前乡村振兴中的政府引导、集体经济和主体自觉状况。具体说来,可以从认识和实践两个维度考察“三轮”的实践状况及失衡局面。就政府引导而言,不仅社会各界较为认同,而且各级政府行动较为迅速;对于集体经济来说,虽然乡村振兴多元主体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但囿于多重因素限制,乡村集体经济的建设步伐仍旧相对缓慢。而在主体自觉方面,则在认同和实践上都呈现出明显较弱的表征,不能真正发挥农民主体自觉的价值作用。总之,相对于政府引导的积极有效来看,集体经济和主体自觉的功效仍待提升,而且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失衡,也会给乡村振兴工作的落地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扰。
借助政府主导或科学引导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而且,多数政府都开展了卓有实效的引导工作,切实有效地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效实施。首先,乡村振兴战略原本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提出的,并借助政府体系的积极行动,已经形成了推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政治生态。再加上,我国政府长期引导全国人民共同破解“三农”问题,不仅确定了较为稳定的领导地位和引导能力,而且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我国乡村整体风貌也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这也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体系引导的科学有效性。因此,在未来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理应持续发挥各级政府的科学引导作用。其次,各级政府也已经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强参与的特征,真正带领了多元主体高效聚焦乡村振兴方向。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和高等院校、智库合作,科学编制了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划,也有部分地区招募了具有专业能力的乡村规划师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这些行为都有效表明了政府引导先行,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开好头、定好调。另一方面,为了创造良好的乡村振兴政治环境,多数政府尝试制定了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文件,为乡村建设发展注入了较强的政策动力。在城乡差距悬殊的时代环境中,乡村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阻碍较多,单纯依靠农村两委组织和农民的力量很难及时消除难题,只有借助政府的强力参与,才能真正净化乡村振兴的发展环境。且在此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积极将脱贫攻坚等实际工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科学指导当地的乡村建设活动,这些都能确保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总之,各级政府借助自身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不仅能够科学规划当地乡村建设发展的未来图景和实现路径,而且还能直接投入较多发展资源激活乡村振兴局面。
虽然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已经得到了多数主体的认同,但集体经济建设状况仍然不太乐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着振兴工作的快速落地。从认识上来看,产业兴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为产业兴旺重要实现路径的集体经济自然也备受关注。整体说来,乡村振兴首先是产业振兴,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激活的首先是乡村的经济价值,这是增强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实支撑,不仅有利于农民更好地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增收,也有利于农民规避异地城镇化可能带来的家庭人口空间分离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更好地实现就地就近城镇化。[17]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主要有小农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态,相对说来发展集体经济既能团结农民共同开展经济建设,也能一起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因而积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便成了许多地区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方案。但从实践上来看,我国许多乡村的集体经济仍然步履维艰,并没有发挥出对乡村建设发展的帮助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空心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迟滞,突出表现出整体形态的“空洞化”和经济效益的明显低下。[18]而发展主体、发展资源和农民公共精神等要素缺失正是导致集体经济发展迟滞的根源。目前,外出打工仍旧是许多农民谋生养家的重要手段,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离村进城,也有部分农民进入市民化进程。这些都会导致农村发展主体和发展资源的快速流失。再加上,外出农民往往对乡村建设发展的关注度有所下降,这也不利于吸引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建设发展。因此,乡村集体经济呈现的“强认识-弱实践”表征,充分说明了亟待推动乡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建设,进而真正为乡村振兴提供充足的物质动力。
相较于政府引导与集体经济而言,农民主体自觉明显表现为“弱认识-弱实践”状态,充分说明主体自觉缺位明显阻滞着振兴主体的积极行动。第一,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不仅社会各界对农民主体地位认识不足,而且农民本身也缺乏对自身角色作用的科学认识。当前,在几乎所有的乡村振兴讨论中,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却集体失语,并再次被政府和学者普遍“代言”。[19]学术界更加关注政府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重要作用,而相对缺乏对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视。事实上,农民作为乡村建设发展的重要主体,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亟待重视并呼吁农民主体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参与。也有学者强调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亟待发挥农民的自主建设和创造能力,注重挖掘农民的主体优势和内在潜力,即农民要为自身发展和乡村振兴增添活力和潜力。[20]但比较凸显的现象是,许多农民不仅缺乏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系统认识,而且也并不真正了解自身参与对乡村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第二,在乡村振兴实践过程中,农民主体自觉表现出明显缺位的状态,很难真正调动其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热情。一方面,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精英人才过度外流,不仅减少了乡村建设发展的可用劳动力,还弱化了乡村建设发展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供给。[21]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农民主体自觉的缺位和迷失现象愈发严重,这也意味着农民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农民主体主动投身参与乡村振兴的现象仍然较少,不利于培育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由上可知,只有真正激发农民主体自觉,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的行动主体,进而确保各项振兴工作的及时落地。
为确保乡村振兴取得更好的成效,理应进一步科学开展“定向供能”工作,持续优化乡村振兴的“三轮驱动”。政府等多元主体不仅需要积极打破“三轮”失衡局面,也需更加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具体说来,既要不断强化政府引导,调整优化乡村振兴工作方向,确保振兴工作在稳定有序的轨道内运转,也要坚持壮大集体经济和提升主体自觉,不断提高乡村振兴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
只有坚持和强化政府引导,才能确保乡村振兴的科学前进方向。当前,在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中,政府仍旧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对乡村振兴基础和实现路径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因而必须保证政府引导的正确有效性。为此,各级政府既要积极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要根据不同乡村实际状况给予分类指导,而不能陷入“一刀切”的旧窠臼。其一,强调政府全面统筹乡村振兴工作,正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首要内容。一方面,政府体系应该尽快构建乡村振兴需求的评估体系,不仅要在推进乡村振兴前开展全面有效的评估工作,真正理清乡村振兴的发展需求,也要针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振兴工作进行系统性监管。借助政府体系的科学评估和精准测算,不仅能够发现乡村建设发展的多种难题,也能精准概括出乡村振兴的多重实践诉求。而全面监管乡村振兴进程,也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当之处,进而要求多元主体积极改正、尽快消除各种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体系需要建构全国性的乡村振兴资源供给机制,科学配置各种发展资源。且通过资源配置,政府也能顺势引导乡村振兴的前进方向。其二,在具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政府等研究者与制度设计者应在深刻理解村庄异质性特征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差异化的乡村振兴策略。[22]当前,不同村庄所面临的发展难题和诉求往往并不一样,所具备的乡村振兴条件也有明显差异,这必然要求政府进行分类指导,针对性地设计不同乡村的振兴路径。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防止地方政府错误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如果这些经验“水土不服”,既会给当地的乡村振兴工作造成沉重负担,还会严重损害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无法赢取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总之,通过政府的全面统筹和分类指导,能够切实保证政府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
不断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有助于持续强化乡村振兴的物质动力,特别需要注重发展特色产业来实现产业兴旺。首先,我国许多乡村不仅具备发展特色产业的优势条件,而且建设特色产业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总体看来,我国乡村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完全可以支撑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再加上,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产业兴旺已经成为了多元振兴主体的行动共识,且许多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以及返乡大学生正在成为发展特色产业的核心主体,也能够为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撑。其次,通过发展特色产业,积极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也能够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支撑,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为纽带,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的乡村产业发展新格局。[23]单纯依靠种植业等传统农业方式,既难全面实现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也不能帮助农民更好地提升经济收入。因而,尝试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集中开发农村特色资源,不断聚焦发展特色产业,以此为支撑点构建大农业格局,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产业振兴,为其他方面的振兴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源供应。第三,积极发展特色产业也能不断提高乡村产业的竞争力,不仅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挑战,也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当前,传统的乡村产业正在遭受着农村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挑战,亟待寻找全新有效的突破创新道路。而通过科学开发农村特色资源,能够保证特色产业或产品的独特性,继而在市场上占据主动竞争的地位。除此之外,各种乡村振兴政策的快速落地,既能为特色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也能直接为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较多支持。
为了持续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必须积极赢取农民主体的认同和参与,也就是要强化农民主体对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自觉。当前,虽然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但许多农民主体仍缺乏对这一战略的科学认识,自然缺乏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主动能动性。为此,既要加强对农民主体的教育培训,也要为这一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提供良好条件。一方面,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宣传工作,并尽可能地为农民主体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课程。实地调研发现,多数农民都基本知晓乡村振兴战略,但对这一战略的具体内容和实现目标却知之甚少,这并不能激发农民主体参与振兴工作的积极性。为此,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理应推进全国性或地域性的乡村振兴宣传工作,不仅要让农民主体充分认识这一战略的科学内涵和建设目标,也要帮助农民主体认识到自身参与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条件,加强对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教育培训,真正帮助农民掌握和提高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为农民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提供便利平台,并通过实践活动来强化农民主体自觉。如在产业振兴方案选择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农村两委组织应该为农民主体提供讨论发言机会,充分聆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继而不断强化农民主体的参与意识;在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进程中,也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吸纳农民主体的治理智慧和共同行动。这些都能帮助农民主体通过实践操练来提升其主体自觉。除了强调和突出农民主体自觉之外,也要相应地激发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村两委组织的主体自觉,进而鼓励这些主体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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