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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高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及管控分析

时间:2024-04-2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引言

201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建立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了个人劳动收入从分类税制到综合税制的转变。在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之下,我国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和纳税模式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导致我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会产生新的税务风险。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如何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税务风险,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以及新税法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和我国公民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总称。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进行的第七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个月五千元,3%~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为每个月五千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9年1月1日施行。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校教职工的税务影响

(一)高校的高薪收入者税务负担变重

我国的高校为了吸引更多的专家和人才,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经济补贴政策,比如说为专家和人才支付安家的费用,或者是专业人家租房补贴等。在个人所得税法之下,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要和人才全年的收入一起被纳入纳税的范围,这就使得45%税率会成为以后高校教职工纳税的常态,极大程度上加大了高校教职工的税务负担。并且,还为我国高校对人才和专家的引进造成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不利于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还容易让人才的情绪产生波动。

(二)新税改会增加税收的风险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高校为其发放的薪水和奖金,很多高校的教师都会在校外开办相关的知识讲座、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从事相关的业务咨询活动,以此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劳务报酬所得综合税制化使用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计算法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别,这就会使得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税额时存在差异。有的教职工就需要在第二年进行税款的补交。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情况和因素,都会影响到税收的风险。比如,有一些高校的教职工会临时更换工作单位,在年度中间才开始找工作、又或者是年初工资过高导致年初的预缴税额过多等情况。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之下,上述的所有高校教职工都要进行税务的汇算清缴工作。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都比较薄弱,还存在着“税额都已经被代扣代缴,已经完成了纳税的义务”这样的思想误区和对纳税的误解。种种迹象都对高校的教职工的纳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高校的教职工对纳税存在着淡漠的态度,就可能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大大增加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三、我国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困难加剧

在我国旧个人所得税法下,部分税务筹划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中,常用的就有以下几种方法:绩效工资均衡分期法、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法、劳务报酬平清分期法、稿酬所得系列丛书等划法、集体创作法等。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情况下,全年劳动收入的综合税制化以及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不再允许雇佣单位对雇员在进行工资申报的同时还可以申报劳务所得,所以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法已经不在使用。

并且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教职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候需要本人亲自参与。在现如今的大环境之下,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并非财务部门单独能够做到,还需要结合教职工本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高校教职工在学校以外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教职工不会对其进行公开,也不愿意相关财务部门进行介入调查。所以说,财务部门对于高校教职工的校外收入不可能做到明确的认知。这就导致现如今很多财务部门对于每个高校教职工全年的收入没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和认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没办法顺利进行。必须要有教职工亲自参与到其中,才能配合相关的财务部门进行工作的开展。

四、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多方位培养高校纳税群体的纳税意识

高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政策,通过对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政策不断学习提升自我素质和专业知识。高校财务人员应该不断坚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工作精神,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跟随税务政策的变化不断提升自我,这样才能够迎接税改对其工作带来的挑战。才能够在新环境之下为高校的教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帮助教职工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在加强自身学习的时候,还可以借助外部关于税务的专业机构进行培训,不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税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对国家新颁发的政策和法律有全面的了解,加强其职业判断和对税务风险的防范。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对税务的变革和优化起到足够的重视,在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创立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创造一个重视税务风险的内部环境,以此培养高校纳税群体的纳税意识。高校财务部门的高程领导和税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主动和主管税局保持良好的关系,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推进税务工作的开展,让税务工作的意识深入每一个高校教职工的心中。

(二)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将高校教职工纳税工作“被动”变“主动”

新时期的个人劳动收入综合税制背景和传统的纳税方式不同。在当今环境和政策之下,高校教职工纳税的部分不仅仅是校内的收入,还包括了校外的收入。新时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和纳税模式就决定了在高校教职工纳税的过程当中离不开本人的亲自参与。要充分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高校财务信息方面的建设工作,有助于高校教职工更好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高校财务人员可以把教师本年度在该高校的工资情况通过互联网发送给每一个教职工,建立相应的奖金池,把对教职工的安家费和租房补贴等都纳入奖金池的范围。信息技术在其中的应用能够帮助高校的教职工进行随时随地的提取。互联网系统还可以自动算出教职工该年度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建议。同时,教师还可以把校外劳动所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上传,输入到系统内部,从而能够对个人的收入情况做到明确把握。在了解了全年税收的情况之后,对大额劳动收入提出提取的方案,也能够方便高校的教职工对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规划。

(三)在可行范围之内为高校教职工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为了尽量降低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负担,在推荐教职工加入纳税筹划行列的同时,高校的财务部门还可以做好相关的税务筹划工作。对政府发放的优惠政策进行最大程度上的利用。并且,在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应该充分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进行合理的利用。避开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的“无效区间”,一定杜绝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通过相应的公式就可以计算出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公式如下:

某一级距的年终奖无效区间上限--(某一级距的无效区间上限×该级距对应的税率档-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上一级距的临界点-(上一级距的临界点×上一级距对应的税率档-对应的速算扣除数)。通过该公式计算出的六个无效区间分别是:(36000,38566.67],(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

结语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我国各大高校应该正确认识到目前存在于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并不断对本校的教职工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开展税务方面的教育知识讲座和培训,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税务意识;还可以利用当今信息化的技术,将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被动”转化为“主动”。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还应该不断对涉税业务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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