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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因素分析法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节税效应分析

时间:2024-04-24

余泉军

摘要:根据第七次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个税征收已近半年,各个收入阶层均切实感受到了新个税法的节税效果,纵观此次个税改革,综合了诸多政策举措,意义重大。如何评估不同税改举措的节税效应以及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机制,本文基于因素分析法对此进行了初步的定量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节税效应;因素分析法

一、前言

2018 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自1980年个税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也是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按照综合收入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标志着我国个税征收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二是此次改革在提高免征额的同时也调整了税率级差,有效降低了税负率;三是从2019 年1月1日起,增加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在内的六大专项附加扣除,起到了精准减税,推进了税收公平;最后是在税收征管上,全面实行综合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制度等方法,强化了公民作为纳税主体的监管。新个税法颁布实施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其政策效果做了不同角度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由于本次税改涉及调整因素很多,哪一方面的调整对节税的相对影响最大,同一个改革举措是否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影响程度相同,本文通过因素分析法对此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评估政策的影响和探讨未来个税改革的着力点。

二、研究假设及数据模型

因素分析法是将研究对象分解成多个相互依存的因素,通过依次选取一个因素做变量(非选因素保持不变),再将因素变化后的结果同因素变化前的结果进行水平比较,得到因素变化影响数,最后进行各因素的逐个计算分析。运用此分析方法,可以确定引起某个经济指标变动的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此次个税改革的节税效应可分解成三个具体的影响因素,通过因素分析法可以评价不同收入水平下具体改革措施的节税效应大小。

(一)研究假设:

1.关于社保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及限额

个人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每月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个人承担三险一金-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目前我国各项社保的缴费比例大体是: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医疗保险,单位缴8%,个人缴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各1%左右,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缴纳。这些缴费比例累加一起,就是我国目前整体的社保费率,因此个人承担的比例假设为23%。同时社保缴纳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因此社保缴纳基数上限以南京市为例取16,200元。

2.关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所制定的具体标准,本文按照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即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合计4,000元计算。

3.关于研究对象的选取

个人所得税法下的收入包含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资本利得等,本文仅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实证研究,其中关于收入水平的选取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理论上税前月收入6,493元即无需缴纳个税;新税法下税前月收入11,688元即无需缴纳个税;南京市的社保缴纳基数为16,200元,此收入水平以下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此收入水平以上取社保缴纳基数的上限;对比工资、薪金所得新旧税率表,此次未对税前月收入35,000元及以上进行税率调整,且税前月收入80,000以上为最高税率45%;基于以上几点,为测度各个收入水平下新个税法的节税效应,特选取税前月收入在6,493元、11,688元、16,200元、25,000元、50,000元和90,000元作为测算的收入样本。

(二)数据模型

工资、薪金收入的个税改革重点涉及三项调整,分别是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调整税率级差和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定义因素如下:

因素A:免征额

因素B:税率

因素C: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新个税法的节税效应:

S0= IIT(A0,B0,C0),为旧税法的纳税金额;

S1=IIT(A1,B0,C0)-IIT(A0,B0,C0),为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的节税金额;

S2= IIT(A1,B1,C0)-IIT(A1,B0,C0),为免征额为5,000元的情况下,调整税率级差后的节税金额;

S3= IIT(A1,B1,C1)-IIT(A1,B1,C0),为免征额为5,000元,新的税率级差情况下,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的节税金额;

总节税金额S=S1+S2+S3,A因素的节税效应为S1/IIT(A0,B0,C0),B因素的节税效应为S2/IIT(A1,B0,C0),C因素的节税效应为S3/IIT(A1,B1,C0)。

三、实证分析

按照因素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基于以上研究假设,不同收入水平下的节税效应如表1:

(一)仅把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时,税前月收入6,493元作为测度低收入代表的樣本即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不同收入水平下的节税比例(S1/IIT(A0,B0,C0))看出,收入水平越低,节税效应越明显;

(二)进一步将税率级差进行调整之后,税前月收入16,200元作为测度中等收入代表的样本节税效应最为显著,税负比调整前下降了42.8%,且节税效应向低收入和高收入样本呈现下降趋势;

(三)按照一般家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的假设进一步测算后,税前月收入11,688元即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较好的实现了本次税改后中低收入群体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标。从节税比例(S3/IIT(A1,B1,C0))看,收入越高,节税效应越不明显;

(四)综合三项税改措施,整体税负率降低最多的为税前月收入2,5000元的样本,并向收入水平的两端呈下降趋势;

(五)比较不同收入群体对于三项税改措施的节税效应(即S1/S、S2/S、S3/S),提高免征额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措施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节税效应较为明显,税率调整对高收入群体的节税效应较为显著。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个税改革是最受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个税改革更是意义重大。从实证分析的结果看,可以说本次个税改革成果显著,主要体现为:

(一)通过提高免征额和拉大税率级差,实现了个税改革的普惠性,并使税前月收入6,500左右的低收入人群在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现了精准减税,向税收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中等收入群体中有很大比例同时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群体,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税前月收入在25,000元的样本税负率降低最多,也是三项税改措施均起到显著节税效应的群体;

(三)具体到个税改革的措施,增加费用扣除项等方式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节税效应更直接和显著,而对于高收入群体的节税效应,税率的调整更显著。这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税改提供了思路,如果想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调控收入差距,应进一步细化和丰富费用扣除,考虑引入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吴郁薇.我国新一轮个税改革及其费用扣除设计研究[J].财会研究,2019 (9):66-67.

[2]杨广莉.基于敏感性分析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J].财会通讯,2019 (8):125-128.

[3]屈阳.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公平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9 (4):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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