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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虾共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分析——基于湖北潜江和荆州地块层面的调研

时间:2024-08-31

谭淑豪,王 硕,刘 青,胡 露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如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中国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稻田综合种养将水稻种植与动物养殖有机结合,通过物种互惠和资源互补,可实现节约利用土地、增强土壤肥力、降低农用化学品投入和改善稻米品质等目标[1-2],因而被认为是农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土地经营模式。正因如此,稻田综合种养连续多年成为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和多数省份重点主推技术之一:在2015—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连续3年提到要“把稻田综合种养作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重要内容”、“启动实施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推动种养结合”以及“推进稻田种养结合”。

“稻虾共作”是中国目前最重要的一种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即在水稻田中既种植水稻又养殖小龙虾,在水稻种植期间,小龙虾与水稻可以在田间实现共同生长。近年来在各地政府的推动下,稻虾共作面积快速扩张。在稳粮增效的设想下,人们往往容易忽略,稻虾共作是有门槛的:在水稻田内养殖小龙虾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环境和营养条件,不仅要求灌排方便的水利条件、适宜的温度、优良的水质、性能良好的土壤,而且需要开挖虾沟、消毒杀菌以及饲喂饵料等投入[3],并非如同部分农户所认为的技术含量低、易于操控。若盲目进入,将无法实现经济收益。已有研究表明,当忽略环境污染而只考虑经济效益时,稻虾共作的土地利用效率会被高估[4]。邓颖[5]发现,即使在稻虾共作发源地潜江,稻虾生态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虽已基本形成,但由于稻虾共作有开挖虾沟的特殊要求,农户为多养虾而大量占据基本农田,导致水稻生产面积减少,水稻产量下降。稻虾共作中存在较大的效率损失[6],这不仅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减少,还意味着这种土地利用方式可能对稻田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7],进而在较长时期降低农户的增收能力和农地的综合生产潜力。

地块是土地利用的基本单元,评估稻虾共作地块利用的合理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尤为关键[7]。不合理利用的地块,其“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稳粮增收、一举多赢”的潜在特点将不能充分发挥。稻虾共作地块的合理利用是农业绿色发展的前提。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基于BARLOWE[8]土地利用决策的“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制度可接受性”三重框架,以稻虾共作大省湖北的典型地区为对象,利用实地调研的大样本地块数据,评估稻虾共作地块利用的合理性,并分析影响合理性差异的关键因素,以预防快速增长的稻虾共作造成土地不可持续利用,并变相“非粮化”农地,威胁粮食安全。

1 分析框架和数据来源

1.1 分析框架

在稻田中养殖小龙虾最初是由VIOSCA[9]提出的,但人们最初对于水稻收获后小龙虾的养殖缺乏科学方法,且对小龙虾的生活习性一无所知。而后,THOMAS[10]建立了稻田养殖小龙虾的技术规程,这一规程得到验证[11]并在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成功推广,至1974年该州养殖小龙虾的稻田面积达到4 500 hm2。由于不同区域水文、气候以及其他生态条件的差异,小龙虾在稻田中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破坏性。小龙虾的掘穴习性往往造成稻田田埂坍塌、灌溉渠道以及田面水渗漏,从而扰乱稻田水分管理,影响水稻生长,造成水稻减产[12-14]。小龙虾不仅取食直播水稻的种子,嚼断并摄食水稻幼苗,而且活动增加了稻田水的浊度,降低了直播水稻种子的萌发率[15-16]。鉴于小龙虾对稻田的破坏性,长期以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葡萄牙等地视小龙虾为一种稻田害虫加以防治[17]。

我国稻田养虾始于湖北省潜江市探索出的“稻虾连作”模式。由于“稻虾连作”存在养虾和种稻的时间冲突,导致在水稻栽插季节小龙虾生长规格不达标,产量和经济效益较低。在“稻虾连作”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稻虾共作”模式,即采取稻田周边开挖围沟的方式,为小龙虾在整地、施肥、插秧及晒田环节创造一个避难场所,从而由“一稻一虾”变为“一稻两虾”。“稻虾共作”因具有“一水两用、一举多赢”等潜在特点,被农业部誉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典范,现代农业的一次革命”[18],受到各级政府的强烈推崇。近年来,这一模式在中国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等地农户纷纷将水稻田转化为稻虾田。2018年,中国稻虾共作面积达1 590万亩,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3 200万亩的49.67%。其中,作为典型地区的湖北省的稻虾种养面积居全国之首,达571万亩,约占全国面积的36%。2020年,中国稻虾田面积超过1 892万亩,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49.22%①《中国小龙虾产业发展报告(2019)》和《中国小龙虾产业发展报告(2021)》。。

农户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通过改变地块的利用方式、利用程度和投入强度,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9-20]。BARLOWE[8]认为,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受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制度可接受性“三重框架”的制约:(1)自然生态适宜性是指地块所在地的气温、地形、水源及其地势和土壤条件等因素是否适合作为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地块的自然生态条件直接影响其可用性和利用效果,而自然生态适宜性又将影响地块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即顺应自然生态条件的地块能够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反之则效果不佳。(2)土地利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是指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如在盐碱地上种植水稻)从技术上而言没有障碍,能够得到技术支持(有土壤脱盐技术或适应盐碱地的水稻品种);从经济上来说,收益高于投入成本。社会经济发展一方面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也丰富了人们利用土地的手段和方法,使有限土地的承载力、集约度和生产率得以提高。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土地从经济收益低的利用方式转变成收益高的用途,但过于追求经济收益则会造成土地综合生产力降低,甚至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3)土地利用还必须考虑制度的可接受性,即必须遵从法律和相关政策及所在组织的章程规定等,并顺应人们的文化观念、风俗习惯和信仰,符合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约束。

将地块改造为稻虾共作田,需要符合上述的三重框架才能实现合理利用。首先,实施“稻虾共作”需对地块进行改造。以水田为例,需将原来宽1 m、深0.8 m的小沟改成宽4 m、内外埂各深1.4 m和2.5 m的养殖沟,为小龙虾打洞创造空间。通过田间改造,在稻田内套养小龙虾,解决水稻插秧、晒田等期间小龙虾的去留问题,以节约利用土地、增加经济产出并改善稻田生态环境[1]。转用为稻虾共作的地块应在远离污染源、水质好、灌溉水源充足且排灌方便,有独立灌溉水系的地方。

其次,稻虾共作需考虑成本收益的变化和技术的可得性,以保障农户的经济收益;还需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①《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2017)为水产行业标准,编号为SCT1135-2017,以下简称《通则》。等政策文件以及当地村规民约的其他要求。农户基于对地块自然特征的判断,结合外部社会、经济条件,综合考量家庭内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生产资料的约束,在自然生态适宜、技术经济可行以及制度可接受三重框架的约束下决定是否将某一地块转用为稻虾共作方式,并决定如何对其加以利用。简要阐述农户(土地利用)决策(行为)的合理性、地块转用合理性以及地块利用合理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稻虾共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是农户决策行为的结果,即农户决策的合理性决定了地块土地利用的合理性。本文中,农户土地利用决策包括两方面:一是决定是否将普通地块转用为稻虾共作地块,二是决定如何对稻虾共作地块进行利用。与之对应,稻虾共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也包括地块转用是否合理以及利用过程的各种活动等是否合理,合理性受何因素影响。以下基于实地调研数据评估农户将地块转用为稻虾共作用途及利用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探讨导致土地利用合理性差异的原因。

1.2 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湖北省潜江市和荆州市。潜江市和荆州市在稻虾共作方面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以这两个市作为研究地便于收集稻虾共作地块层面的大样本数据:(1)湖北省的稻虾共作发展早、面积大,为全国第一大省,而潜江市与荆州市则为省内稻虾共作主要分布地,两市的稻虾共作面积和小龙虾产量均占湖北全省的50%以上;(2)潜江为稻虾共作的发源地之一,稻虾种养模式丰富;(3)荆州市临近潜江,自然生态条件与潜江相似,拥有平原湖区得天独厚的生产条件,地理位置优越,稻虾共作生产规模居全国之首。

为获取稻虾共作相关信息,课题组在湖北省荆州市和潜江市共进行了4次实地调研。前两次为于2018年5—7月开展的以深度访谈为主的预调研,旨在了解稻虾共作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初步设计并测试调查问卷。同年8月,课题组进行了一次基于农户问卷的大规模实地调查,旨在了解稻虾共作户和水稻单作户在生产成本、收益、施肥施药行为等方面的差异。这次调查发现,地块一经改造为稻虾共作田就很难还原,部分地区出现了将普通稻田改造为稻虾共作田,之后遭到弃用的现象。据此,课题组补充问卷,并于2019年10月再次到荆州和潜江对稻虾共作地块利用的合理性进行正式调研。此次问卷调查也主要针对农户而言,即向农户询问其家庭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小龙虾生产情况等内容。所有地块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壤质量、地势和坡度以及农户在每个地块上的各种投入等都由农户自己报告。完成一份问卷内容需要40~60 min。在选择调研样本时,调研队到达潜江和荆州后,在向导的指引下,随机选择有稻虾共作的区/镇,并随机选择其村和农户进行调研。共收集问卷286份,进行数据清理和电话回访后,有效问卷283份,涉及地块数485块,平均每户拥有1.71个稻虾共作地块。样本分布见表1。

表1 样本及分布Tab.1 Samples and distribution

2 研究方法

2.1 指标选取

根据BARLOWE[8]关于土地利用决策的三重框架,分别从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制度可接受性三个维度构建普通稻作地块转为稻虾共作利用的合理性评价指标体系。三个维度分别包括1个、3个和2个一级指标,其中,自然生态适宜性指地块的自然生态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与水稻单作相比产出增长、成本增加和资源使用情况三个方面,制度可接受性涉及制度支持和制度约束两个方面。每个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个二级指标(表2)。

表2 土地利用合理性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及权重Tab.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weights of land use rationality indicators

各指标选取的依据见表中“指标来源参考”及调研所了解的稻虾共作实践。以制度可接受性指标为例:首先,作为农业绿色发展的新模式,稻虾共作在许多地区是以补贴作为制度支持得到推广的。如早在2013年潜江就对稻虾共作给予40元/亩的补贴进行推广。2018年以来,江苏、安徽和江西的有些地区补贴高达每亩数百元,以激励农户进行稻虾共作;其次,稻虾共作受到正规约束的限制。如根据《通则》,虾沟面积占比不得超过田块总面积的10%,养殖密度不超过50 kg/亩,且应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抗菌类和杀虫类等渔用药物的施用;此外,农户稻虾共作还受到非正规约束如农户参与合作社与否的影响。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契约组织(制度),参与对农户的行为及结果产生影响。首先,参与的农户可能会被要求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统一施用化肥、农药,或施用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的化肥、农药等;其次,合作社可能会组织小龙虾养殖的技术培训等,提高参与合作社农户对信息和对技术的获取能力。这些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参与合作社农户对其稻虾共作地块利用的合理性。

2.2 评估方法

本文的方法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熵权法确定各维度指标的权重(表2);(2)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评估各地块利用的合理性;(3)按各地块合理性分值的大小,将总样本地块分成三组,并对各组地块的合理性进行描述性统计;(4)比较不同组别在一级指标上的均值,以了解不同组别的地块在三个维度上的合理性状况;(5)比较不同组别在二级指标上的均值,以识别导致地块不同合理性差异的具体因素。

由于熵权法的使用非常普遍,且方法成熟,这里不展示各维度指标权重的确定步骤。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是运用多个指标对多个参评单位进行评价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多个指标转化为一个能够反映综合情况的指标来进行评价。本文旨在分析稻虾共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运用20个二级指标对485个稻虾共作地块进行评价,适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首先,对原始观测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由于不同指标有不同的单位,需要经过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单位不同造成的影响。

式(1)中:i表示次级指标中的第i个指标(i= 1,2,3,…,20);xi表示第i个指标的原始观测值;xi,max表示第i个次级指标的原始观测值中的最大值;xi,min表示第i个次级指标的原始观测值中的最小值;Pi表示标准化后的第i个指标;对次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之后,所有指标值都在0~1之间。

其次,将次级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式(2)中:Wi表示第i个次级指标的权重;Pi表示标准化后的次级指标值。

将一级指标下加权后的次级指标分值WISi加总,并除以该一级指标下所有次级指标权重的加总,计算不同一级指标的分值FISk:

式(3)中:(kk= 1,2,3,…,6)表示一级指标的个数;ak表示第k个一级指标下第一个次级指标的位数;bk表示第k个一级指标下最后一个次级指标的位数;FISk表示第k个一级指标的分值。

最后,对6个一级指标的分值进行加总平均,计算三个合理性维度的分值:

式(4)—式(6)中:DNE、DTE、DST分别表示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制度可接受性的分值;p、t、m分别表示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制度可接受性三个维度下的一级指标,个数分别是1、3和2。因此,合理性指数表示为:

基于上述步骤计算出的地块利用合理性指数介于0~1之间。根据前文对于合理性的定义及理论分析,0表示“完全不合理”,1表示“完全合理”。

3 结果与讨论

3.1 土地利用合理性评估结果

用熵权法计算的各指标权重值见表2。将权重代入式(2)计算,得到各地块利用合理性分值,评价结果见表3。全部样本地块利用合理性指数最小值为0.096 3,最大值为0.749 8,平均为0.423 2。根据地块利用合理性的定义,分值越接近于0表明地块利用越不合理,越接近1表明地块利用越合理。合理性分值大多分布在0.4~0.6之间,分值为0.5左右的地块较为密集,低于0.4和高于0.6的样本量较少,说明全体样本地块利用的合理性不太理想。

表3 地块利用合理性指标值的描述性统计Tab.3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rationality index values

为了探寻地块利用的合理性规律,对样本地块进行分组。已有关于样本分类研究的方法大致有三种:(1)根据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或者已有的同类研究进行分类;(2)采用聚类方法进行分类;(3)根据随机变量的特征数比如期望、中位数、分位数和固定值进行分类。由于目前没有关于稻虾共作土地利用合理性的分类标准,并且聚类方法并不太适合本文的样本,所以本文采用第三种方法,即按照合理性分值从低到高的排序,直接将样本地块进行三等分,分为不合理、较合理和相对合理三组。三组地块合理性分值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三组地块的合理性平均值分别为0.331 0、0.415 2和0.522 2,最大值分别为0.379 6、0.453 0和0.749 8。这说明,即使是相对合理组,样本地块的合理性也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3.2 导致地块利用合理性差异的因素

为探讨地块的不合理性主要由哪些因素所致,计算不同组别在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制度可接受性三个维度下一级指标的均值(表4)。就总体样本而言,自然生态适宜性表现最佳,分值达0.672 1;技术经济可行性次之,分值为0.471 4;而制度可接收性表现最差,分值仅为0.126 2。这说明,在将普通地块转为稻虾共作田利用时,农户普遍比较重视自然生态条件,而相对忽视制度规范等约束。相较于较合理组和相对合理组,不合理利用的地块组三个维度的得分都明显偏低,说明该组稻虾共作田的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制度可接受性方面均不合理,特别是自然生态适宜性,分值只有0.493 7,远不及较合理组的0.729 5和相对合理组的0.793 4;在导致土地利用合理性差异的三个维度中,各组技术经济可行性得分相近,分别为0.459 1、0.465 0和0.490 1;制度可接受性总体分值较低,特别是对于不合理和较合理地块组。

表4 不同组别在一级指标上的平均分值Tab.4 Dimensional average rationality scores of different field groups

为了进一步识别导致地块不同合理性差异的具体因素,本文根据调研所获地块的详细原始数据,按照表2所列三个维度的指标情况,就每个指标在不同分组的表现进行比较,结果见表5。以下将侧重讨论主要指标对于地块利用合理性影响的差异。

表5 不同合理性地块的自然生态、经济技术和制度指标值Tab.5 Average rationality values of natural-ecological, economic-technological and institutional indicators in different groups

3.2.1 自然生态适宜性

自然生态适宜性中的所有二级指标对于地块利用合理性的影响都符合预期。相对合理的地块无论是在土壤质量,还是饮水水质、排水条件、灌溉条件以及生物多样性方面正向评级占比都较高,在地势和坡度方面负向评级占比较高。根据调研情况,选取了地势、引水水质、排水条件和灌溉条件等几个重要指标加以详细讨论。地势低的地块转用为稻虾共作的合理性好。样本地块中,合理利用的地块平均地势高1.63 m,较合理的地块地势高1.95 m,而不合理地块的地势则高达2.09 m。稻虾共作土地利用方式发源于湖北省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长期受水淹困扰的湖区地块,地势低洼,地下水位高[28]。过高的地势意味着地下水位低,灌溉条件和排水条件差,较不适合稻虾共作。稻虾共作要求频繁地引水和排水,使小龙虾获得充足的氧气和干净的生长环境,保证小龙虾有充分养料。因此,过于干净或肮脏的水源,均不适合稻虾共作。表5显示,不合理组中地势中高的占比多达72%,与此同时,引水水质、排水条件和灌溉条件差的占比达30%以上;相对合理组的情况与此相反。笔者在江苏某地调研时发现,由于地势过高,缺乏天然灌溉水,种养户抽取地下水、并在水中加入发酵过的鸡粪以调节水的营养,使之适合稻虾共作。可见,将自然生态条件不合理的地块转用为稻虾共作方式,不仅会增大生产成本,还可能浪费地下水资源,污染周边农田生态环境。

夏天等[7]的研究证实, 2010—2019年,潜江的稻虾共作田主要由耕地、水域和林地3种土地利用类型转换而来,其中由水田、旱地和水域转用而来的稻虾共作田面积分别为44.09万亩、32.84万亩和10.40万亩。仅2015—2019年新增的约60万亩稻虾田中,由水田、旱地和水域转用而来的面积就分别达28.23万亩、21.30万亩和4.80万亩,而2010—2015年,有3 855亩和18 660亩稻虾共作田分别由林地和其它类型转用而来。这其中有许多自然生态条件不适宜稻虾共作的地块。盲目转用耕地不仅导致基本农田生态破坏,而且影响粮食产量,威胁粮食安全[7]。

3.2.2 技术经济可行性

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结果较为复杂。表5显示,较合理地块亩均纯收入增长率均值为375%,相对合理地块为65%,不合理地块为-110%。这说明,合理的稻虾共作土地利用,应保持一个适当的收益率;不合理利用的地块非但不能使农户增收,反而会亏本;而过于追求经济收益,以高投入带来高产出,则可能会破坏环境。样本地块高达25%以上的化肥和农药施用增长率证实了这一点,特别是不合理地块的化肥农药施用比普通水稻高出30%。这说明相对于水稻单作,稻虾共作并没有降低农户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根据《通则》,稻虾共作后,水稻产量在平原地区不得低于500 kg/亩,山区丘陵水稻产量不得低于水稻单作产量,以免影响粮食生产。即使是相对合理地块组,其平均水稻亩产也只有459.93 kg,较规定的产量低8.01%,而不合理地块水稻产量较规定水平低17.07%。调研地稻虾共作地块与水稻单作相比,平均亩产水稻减少420~465 kg。样本中尚存在产量为零的地块,说明农户对水稻种而未收。可见,稻虾共作对粮食生产有一定影响。

笔者在江苏和江西等地调研时,也发现有将稻田改为稻虾田后,种养户重虾轻稻,甚至由于客观原因弃种或弃收水稻,或主动弃收水稻。吴珍等[29]对安徽黄麓和全椒等丘陵地区的研究证实了经营主体重虾轻稻现象的存在:稻虾共作水稻产量较水稻单作平均降低16.3%,最大降幅达32.1%。而根据规程,山区丘陵稻虾共作水稻产量不得低于水稻单作产量。有的养殖户将水稻种植作为养小龙虾的辅助手段。为了给小龙虾提供栖息地及天然饵料,推迟水稻种植并放弃水稻收获。竺平等[27]对156个稻虾复合种养农户的调查证实,大部分农户出现亏损,且由于重虾轻稻,调研地区水稻平均减产43.3%。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8年底的调研发现,当年进行稻虾共作的农户中盈利的仅占三分之一。

3.2.3 制度可接受性

制度可接受性的二级指标情况也符合预期。不合理组和较合理组中接受补贴的比例高达99%,而相对合理组中接受补贴的比例为84%。这说明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稻虾共作土地利用的不合理。补贴制度支持农户发展稻虾共作绿色农业模式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补贴不当,也可能扭曲市场对农户的经济激励,促使农户盲目转用地块。无论是相对合理地块(25.16%),还是较合理地块(26.99%)或者不合理地块(30.03%),虾沟面积占比均超出《通则》中10%的规定,这说明农户进行稻虾共作时更侧重养虾而非种稻,证实了前文稻虾共作对粮食单产的影响。

《通则》规定不能施用渔用药物。但表5显示,相对合理组的地块中85%施用了渔用药物,不合理地块全部施用了渔用药物。农户是否参加稻虾合作社对地块的合理性有明显影响,相对合理地块的农户中48%参加了稻虾合作社,而不合理组无人参加合作社。如前文所述,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其章程和非正式规定可能影响农户的稻虾共作行为:合作社要求参与的农户按照规定进行施肥和用药,还为参与农户开展小龙虾养殖培训,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从而影响地块利用的合理性。

4 结论及政策启示

作为我国应用面积最大的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稻虾共作旨在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在增加农户经济收益的同时节约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因而可望成为一种“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农业绿色发展好模式”。稻虾共作地块的合理利用是其成为农业绿色发展模式的前提。本文利用湖北省荆州市和潜江市的实地调研数据,依据BARLOWE关于土地利用合理性的三重框架,从自然生态适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制度可接受性维度建立指标体系,分析了稻虾共作地块利用的合理性并探究影响其差异的关键因素。研究表明:(1)样本地块利用合理性平均值为0.423 2,分值多介于0.4~0.6之间,说明总体而言地块利用的合理性不太理想,存在较大提升空间;(2)三个维度中,稻虾共作地块在自然生态适宜性表现较好,技术经济可行性次之,制度可接受性最弱,这说明稻虾共作时,农户普遍比较关注地块的自然生态特征,而比较漠视制度规范等的约束;(3)导致地块利用合理性差异的关键自然生态因素为地势以及地块的灌溉和排水条件等,技术经济因素为亩均水稻产量等,制度因素主要为补贴、虾沟面积占比以及农户对渔用药物的施用。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启示:(1)稻虾共作地块的利用要符合自然生态的适宜性。在稻田选用上,农户应尽量选择地势低洼、灌水条件良好以及排水方便的地块,避免将不符合自然生态适宜性的地块用于稻虾共作,以免造成较大的投入损失和较高的退出成本。应主要以地势低洼的水田改造为主,尽量少转用或不转用旱地、林地和草地等;同时,避免在自然生态条件不适宜(如地势较高,缺乏天然地表水灌溉)的地区盲目推广,防止稻虾共作对地下水等资源的过量消耗。(2)稻虾共作地块的利用要符合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稻虾共作不能“重虾轻稻”。在2021年12月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着重强调了粮食安全问题。因此,稻虾共作农户在注重小龙虾生产的同时,不能忽视水稻生产,以免给粮食安全带来隐忧。(3)稻虾共作地块的利用要符合制度规范的要求。地块开发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控制虾沟比例,以免侵占水稻生产面积,损害基本农田。小龙虾养殖要尽量少施农药及渔用药物,尝试使用有机肥等生态肥料,保护土壤和水体质量,防止稻虾共作排出的废水污染周边农田和水体环境。(4)政府需要谨慎采取“用补贴刺激稻虾共作发展的方式”推广稻虾共作,以免补贴影响经营主体对技术经济可行性的恰当评估,从而错误地作出稻虾共作的决定;同时,要完善国家和各地区关于稻虾共作的技术规程,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和各地区的制度要求,促进稻虾共作健康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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