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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性”范畴探微

时间:2024-08-31

王刚(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国家社会性”范畴探微

王刚
(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作为深具中国马克思主义学术气质的范畴,“国家社会性”源生于国内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研究的学术场域。感知“国家社会性”,应以对“政府公共性”“国家公共性”“国家中立性”等范畴的辨识为基础。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性质、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彰示了“国家社会性”的核心内涵。“国家社会性”是一种批判性和建构性的介入,这一范畴的应用是对传统阶级主义国家工具论的纠偏;在与相关范畴的对比中,“国家社会性”显出了自身存在的概念优势,继而拓展了对国家性质的讨论并表达了对现实政治的关切。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政府公共性;国家公共性;国家中立性;国家阶级性

随着世界范围内宏大的革命叙事的退场,尤其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政治语境之下,马克思的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悄然兴起。在学术范畴的层面上解析国家社会性,在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中仍是一项未完成的课题。何谓国家社会性?学者们通常在使用“国家社会性”时乐此不疲,对它加以深究者却鲜有其人。范畴是理论研究借以推演自身的逻辑原点。在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中,最为核心的范畴正是“国家社会性”。“国家社会性”一语,乍听之下,不明所指。国家社会性思想在论域上陈说的不是古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它在实质上是纯粹的国家理论的构成部分。国家社会性所指并非宽泛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相关性,而是国家基于整体性的社会而衍生的指涉全体民众的公共性。国家社会性聚焦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性质,传达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公共福祉的关心和守护[1]。国家社会性既言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性功能,说的也是更深一层上的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机关所暗含的公共权力性质,从而着意于和私人性的阶级利益相对立的社会整体利益。

一、“国家社会性”范畴的由来

“国家社会性”不是古已有之的概念。在现代以前政治思想家的著作里能够窥见国家社会性思想的端倪,甚至是较为系统和理论化地阐述,却难觅明确的作为一个名词术语的“国家社会性”。“国家社会性”的提出必先得助于国家概念的形成,而古代社会的知识体系未能分出独立的关于国家问题的学问,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是直到近代在布丹(Jean Bodin,1530—1596)的政治哲学里才首次得以表述的,据今也就几百年的时间。一者国家本身从初生之时的萌芽状态成长为形相清晰的成熟形式需要久远的历史过程,二者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状况提供的政治经验限制了思想家理论演绎的视野和能力,古代社会不可能产生正式的国家概念。在古代思想家的思维中,国家与社会交织不分、同为一体,对国家的求索常常掩蔽在对社会的追问之中,所以也就无所谓“国家社会性”。随着近代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确立,无论在观念还是实践领域,国家亦不是一个积极的存在。国家的职能被限缩,国家的归属性和偏向性受到质疑和摒弃,在思想界备受恩

宠的是“国家中立性”。加之,“政府”已从抽象的国家概念中离析了出来,“政府公共性”也成为近代以来直至当代政治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因此,单就语汇而言,“国家社会性”并非萌生于西方学术界,西方政治学传统之中没有经常性或集中性地出现这一术语。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时代,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处于紧张的矛盾对立之中,革命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马克思的政治学无可厚非地强调了国家的阶级性。对于国家的社会性,马克思并没有否认、且在理论分析中给予了必要的考量。但是,由于马克思叙述自身国家理论的偏好性,加之不能有效地助益现实的政治运动,马克思在国家社会性方面并未过多地着墨。在马克思之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东西方社会造成的截然不同的政治效果,以及第二国际对经典马克思主义作以庸俗的经济决定论和教条主义的解释态度,同时亦对列宁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的国家实践深表忧虑,引发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反叛性地补正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尝试。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大都坚守了马克思的国家阶级性原则,并直面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变化和新特征,又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裁剪和整修,从而显现了明暗不一的国家社会性思想。以普兰查斯和密里本德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提出了“国家自主性”(stateautonomy)范畴。在他们看来,作为独立的行动主体,国家拥有自主行事的国家能力;国家并非统治阶级所直接掌控的工具,它也会向社会行善,以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自居,采取惠及一般民众的政治行动。然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本人也没有“国家社会性”的提法,尽管他们在此议题上陈述了极富洞察力的思考。

从这一范畴的使用者和使用的广泛性上来看,“国家社会性”当是源生于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界的学术场境,时间可以定格在20世纪80年代初。根据笔者目前握有的文献资料,韦建培的《国家职能与让步政策》(1981)一文,应该是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的滥觞之作。该文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国家除了具有“压迫的职能”之外,还具有“缓和冲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经济”等第二方面的“管理职能”,因此关于“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等说法“只应在一定意义上、有条件地使用”[2]。随后,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剖解开始由国家职能深入到国家本质方面。在论文《关于国家的本质的问题的探讨》(1983)中,刘福森认为,“经典作家对于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力问题有很多论述”,“统治阶级的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是统一的。国家的本质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3]。赵平之撰写的《关于国家理论的几个问题》(1984)一文则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但这种职能不是国家的专门职能,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本质是“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和“阶级镇压的工具”的结合[4]。以上几位学者的论述或多或少地显露了国家社会性思想,没有概括出“国家社会性”这一用语。

《国家必然消亡吗》(1985)一文在此问题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使用了“国家的社会性”这一语词,作者孙越生可算是最早给出“国家社会性”这一范畴的学者。他在文中写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创立阶级国家说的同时,都或隐或显地承认国家有可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超然独立于几个阶级之上的事实,从而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在国家的阶级性层次之外,还必须承认存在着国家的社会性层次或超阶级性层次。也就是说,既有阶级的国家,也有某种程度的超阶级的官僚国家、公共国家。”[5]该文是在论及国家的多重性问题上用到这个字眼的,“国家的社会性”不是文章的关键词。成少森的论文《国家的社会性及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体现》(1986)可谓是自觉地关注国家社会性的首篇文献。文章开篇即言:“一切国家都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有过明确的论述。”“国家的社会性是其阶级性的基础和前提,而国家的阶级性则是其社会性的内在本质,它们之间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矛盾。”[6]该文是对先前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的总结,“国家的社会性”正是文章的主题词。自此,“国家社会性”已在研究中陆续出现,被用于对国家的一般性理论尤其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度解析之中。诚然,学者们在行文表述中使用最多的是“国家的社会性”而非“国家社会性”,前者正是作为范畴的后者所蕴示的客观内容,两词虽有一字之差,但在指言国家的社会性上并无丝毫的分别。

二、“国家社会性”范畴的内涵

比之“国家社会性”,“国家公共性”和“政府公共性”也是常为学界学人所乐用的范畴,并在一些场合充当了“国家社会性”的替代性概念,述说了“国家社会性”指谓的思想主题。例如,郭小聪指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有机统一,……国家的公共性规定了国家必须实施对社会的经济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7]南开大学阎孟伟说道:“依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国家在起源和本质上不仅具有阶级性,同时也具有公共性。”“在存在着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恰恰就内含在国家的公共性之中。”[8]“政府公共性”已是发育相当成熟的一个学科概念,在政治理论界围绕政府的公共性展开的研究已然是汗牛充栋,这一概念自然也会出现在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解读上。例如,王振海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并没有对政府的公共性进行专门论证,但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对政府公共性作出了比其前人更为深刻的探讨。”[9]福州大学王同新以“政府公共性”为主题专门在博士论文中探讨了经典作家的政府公共性思想[10]。因此,由于是在某些场合可以与“国家社会性”通用的概念,对政府公共性和国家公共性内涵的先行确认,也就可以成为我们探知“国家社会性”内涵的一种思考路径。

定义政府公共性和国家公共性的前提是识辨何谓公共性。“公共”与“公共性”是社会政治哲学研究领域蕴涵丰厚而又颇为复杂的概念。阿伦特指出:“公共”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11]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12]按照任剑涛的观点,“公共与公共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共是一个实质性的概念,而公共性是一个形式性的概念”,“公共始终是在与私人相对而言的时候获得自己的原初规定性的。从这个角度讲,没有私人,也就没有公共。反之亦然”[13]。公共性言指的是“公共”的性质、属性或特征等,与“私人”的私人性相对。在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内,私人性体现的是客体(物)对群体中的部分人员而言的意义,公共性体现的是客体对整个群体而言的意义。这里的“人群共同体”(“群体”)能够少至只有两人,也可以大到包括全人类;相应地,群体中的“部分人员”可以是一人、少数人乃至多数人,“整个群体”则是构成人群共同体的全部人员。私人性与公共性指说的是客体分别指向群体中的部分人员和整个群体而展示的两种品性相异的意义关系。公共性就是不得为私人专有、独享的公有、共享性。因此,政府公共性指的是就政府对社会全体成员而言的意义性,即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的性质。

在不考虑区分国家与政府的情境中,“国家公共性”的内涵与“政府公共性”几无不同。王振海说道:“国家的公共性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首先,国家起源于公共权力的让渡,是适应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而出现的,其次,国家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处理各项公共事务,为全体民众的文明和富足作贡献。”[14]然则,何谓国家的社会性呢?从三者可以互相通用、指谓相同的主题来看,国家的社会性与国家的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性在内涵上应无本质性差异。问题的关键是打通“社会性”与“公共性”的联系。马克思说道:“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5]社会是由人与人构成的,人始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亦非是原子式的个人的简单集合。作为个人彼此之间发生联系、交相往来的领域和场所,社会的存在恰恰破除了单个人活动的私人性。所以,正是社会锻造了“公共”的内蕴:“社会正是具有个人利益的芸芸众生的生存之所,它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但在社会中生存的个人与组织,围绕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社会公益、市场规则展开的对话与形成的压力,则构成了公共领域得以展现的根据。”[13]私人性与公共性之分导源于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存在的事实,和个人相关的个体性变换成了私人性,与群体相系的社会性则演化为了公共性;社会性是公共层面上的非私人性,公共性是社会意义上的非个体性。社会性构成了公共性的原质和内核,二者实质相同,都内含了对个体之私的否定、预设了去私为公的价值追求。国家社会性、国家公共性和政府公共性深层次的一致性也就在于,都隐含了国家或政府超越特殊性的个人私利而追求普遍性的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国家社会性的内涵可以归结为:国家作为社会管理机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反映、代表和服务社会整体利益的性质[1]。国家社会性在内涵上并不掺有多少哲学上的思辨色彩,它的涵义是不言自明和确定如一的,已经清楚明白到成为研究人员的集体意识,很少有人在国家社会性的内涵上花心思,个别学者的定义采用的也是简扼的语言,李元书说道:“国家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所谓社会性,是指国家同时又是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的机关。”[16]纵览学术界对国家社会性范畴的使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去领会国家社会性的内涵:一是在国家的职能上,把国家社会性看成国家的社会性职能,即通常意义上的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这是目前学者们普遍公认的观念;二是在国家的本质上,将国家社会性视为国家所具有的公共权力本质,即更深层次上的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机关的性质,这一点正在学者们中间日益达成共识;三是在利益形态上,把国家社会性升华为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等),以与阶级利益(团体利益、私人利益等)相对立。

与国家的社会性的内涵相连的范畴,除了“政府公共性”和“国家公共性”之外还有“国家中立性”。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实践的产物,“国家中立性”是典型的西方式的学术概念。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为现代国家注入了技术理性,国家被视作工具性的物质机器,以期摆脱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国家的纠缠[17]。因此,国家本身应当是中立性的存在,不存偏私、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处理公共事务是国家的当然之责,在私人领域,国家却应严守中立,不得染指私人生活。格罗斯说道:“国家和政府只能在公共行为领域里合法地行动,而在已经划分为私人性质的领域里就不具有权威。”[18]在罗尔斯和诺齐克等当代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还应在互相竞争的各种善观念之间持有中立的立场:“国家不应当褒贬特定的好生活观念,而应当提供不同的和潜在地冲突的善观念能够在其中被追求的一种中立的框架。”[19]任何善观念的善与不善、优劣与否,并无公认的和持久的判断,国家既要在言语中保持沉默,更应在行动上避免干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埃尔斯特指出:“马克思常常在国家之阶级特性的任务和阶级中立的任务(class-specific and class-neutraltasks)之间作出了区分。”[20]埃尔斯特援用的证据是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工厂中监督劳动的二重性的分析,马克思认为政府除了“包括由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之外,还执行了“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21]。由此推知,国家中立性和国家社会性在内涵上存有部分交叉,“国家中立性”也能指认“国家社会性”的涵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相互换用。

三、“国家社会性”范畴出场的意义

在马克思国家理论研究中,“国家社会性”是一个兼具批判性和建构性的范畴。从概念比较的角度来说,这一概念的使用首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说到国家社会性就不能不提国家阶级性。国家阶级性和国家社会性相反相成,都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题中之义。由于马克思为数不多的关涉到国家问题的政治著作大幅强调了国家阶级性,对国家社会性的审视则相对不够,而这种理论分析上的不平衡状况又为后续的阐发所沿袭,致使当代马克思国家理论研究日渐走入困境,单从阶级性角度来识读国家的工具国家观备受诟病,从而削弱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生命力。因此,“国家社会性”是针对国家的阶级性而提出来的,自从诞生之时,它就是作为“国家阶级性”的对应概念而存在的。“国家社会性”是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研究的一种纠偏式批判的产物。不仅如此,这一概念本身也已说明它突出和侧重了对马克思国家理论之中固有的国家社会性思想的挖掘与整合。于此一点,“国家中立性”便难与之相提并论。国家中立性的精义是国家面对差异或者对立的各方而表现的一种不偏不倚的公正状态,而这并不合于国家社会性的意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没有说服力较强的文献,可以佐证“国家中立性”能像“国家公共性”和“政府公共性”那样成为“国家社会性”的替代性概念。

“国家公共性”和“政府公共性”虽是学术界的惯见术语,但在与“国家阶级性”并立相对的语境中,使用的普及性和影响力远不如“国家社会性”那样流行。“国家公共性”“政府公共性”与“国家社会性”之所以有时能够通用,乃是基于国家与政府、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同一性;一旦对国家与政府尤其是社会性与公共性做出区分,三者之间的内涵差异和理论旨趣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性和公共性在哲学上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22]。社会性既是公共性的源泉,又是公共性的归宿,公共性只是社会性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的环节之一。社会性是与社会同在的,公共性则是国家(政府)出现之后才有的事情。在前国家社会,应该说只有社会性,谈不上公共性;由于国家的产生特别是政府观念的确立,才有了所谓的公共性问题,公共性以社会性的变体形式裹含并丰富了社会性;在未来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社会事务的处理完全依赖于社会自身力量的长成,公共性亦随之回归为一种更加普遍的社会性。因此,在“国家社会性”—“国家公共性”—“政府公共性”的概念序列中,“国家社会性”是更为本源和更具基础性的概念。由于马克思缺失严密而连贯的国家理论体系、马克思也没能对国家权力运作进行细致地分析、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国家与政府也是等同不分的,因此,考虑到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板块构成,为了能在国家的本质和职能方面之外延伸到国家的起源和消亡方面、构建动态的长时段的全景式的历史分析,在三者之中,使用“国家社会性”这一术语是最为贴切和适宜的。相反,“国家公共性”和“政府公共性”则是注重了概念的明晰性,常被用于特定社会时代国家或政府的具体活动的静态分析。这就是为什么大多从事公共行政学或者公共管理学的研究人员在使用它们。

“国家社会性”的出场也标志着一直以来在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国家性质问题再度被提上研究日程,社会性作为国家的性质之一亦被确立。国家存在于人类历史长河中已有几千年之久,其与个人息息相关,国家的身影在现代社会更是无处不在。然而,时至于今国家的性质依然扑朔迷离、难以确知。对国家性质理解的纷乱和歧异在学术界是不争的事实。国家要么是自由的妨碍和权力所有者涂炭生灵的祸首,要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供给者,再者就是统一社会行动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粘合剂,以及缓和阶级冲突与平衡社会各阶级利益的仲裁力量。身处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目睹阶级对立简单化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国家视为资产阶级强化阶级关系和防范工人阶级力量的手段,国家的阶级性不言而喻。但在马克思的国家话语中,国家固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机关和自主的仲裁者;国家并非单有阶级性,而是阶级性、社会性、自主性等多重性质聚合而成的统一体。如同马克思的文本呈现的状况一样,早先的研究在国家性质的多样性分析上没有平均用力,国家阶级性话语一枝独大,国家社会性和国家自主性研究不免有所遗漏。郁建兴坦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自主性、国家公共性概念仍有一些未及充分重视和详尽论述的方面,甚至一些空白之点。”[23]所以,“国家社会性”的提出表明了作为国家性质之一的国家社会性已被正式纳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

最后是这一概念对现实政治的深切关照。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之所以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初,首要的推动力是学术界对建国以来三十年国家角色扮演得失的检讨。新中国成立后,在运用国家政权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上滥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给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而这又是和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偏狭于阶级分析的话语特色分不开的。因此,重返马克思的原初文本、打破单向的阶级性叙事、阐发国家的社会性之维,便成为学术界开新马克思国家理论研究的指向所在。根据马克思勾勒的对未来社会的政制设计,在已经消灭私有制、消除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将会消失。鉴于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论证国家机器存在的合法性上,单一的阶级国家观在解释诸多问题上已经不易自圆其说。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的崛起应当说是彰显了学术界的理论自觉。在某种程度上,“国家社会性”的提出是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现实谋求正当化论说的一种理论努力。这其中也暗含了学术工作者对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职能转换的殷切期许。总之,“国家社会性”的出场既激活了对某些老问题的新解释,也催生了不少引人注目的新问题。“国家社会性”是一种批判性和建构性的介入,不只是仅仅作为概念或术语,它正在不断成长为解读马克思国家理论的一种分析方法、理论视角和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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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群喜)

中图分类号:A8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2-0038-05

收稿日期:2014-11-18

基金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马克思群众观与群众力工程建设研究”(2013QNMK05);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242014Y10107)。

作者简介:王刚,男,安徽蒙城人,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当代政治发展。

On“Social Nature of State”

WANG G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Nanyang 473061, China)

Abstract:As a new concept of the study in Marxism, the concept “social nature of state”originated in the study of Marx’s state theory in China. Understanding of“social nature of state”is based on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s of “publicity of government”,“publicity of state”and“neutrality of state”.“Social nature of state”means that state deals with s social public affairs, state is social public authority, and state upholds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Social nature of state”is a critical and constructive interventio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is a correction to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the state. It is superior to other related concepts and can expand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state and express the care for the political reality.

Key Words:Marx; social nature of state;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publicity of state; neutrality of state; class nature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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