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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及治理

时间:2024-08-31

张立群,杨安华(.湖南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湖南常德45000;.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003)

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及治理

张立群1,杨安华2
(1.湖南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湖南常德415000;2.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清直隶澧州地处环洞庭湖,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之人为因素,使澧州水旱灾害频繁发生。清政府采取蠲免、赈济、抚恤之策安抚灾民,通过修建城池堤垸、置设塘汛、设仓积储等方式赈灾抚民。但由于无力应对自然环境的变化,无法有效解决人地矛盾,没有处理好人与江湖之间的关系,以及制度性障碍,水旱灾害的治理效果不是十分明显,灾情未得到有效缓解。

关键词: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治理

杨安华,男,湖南中方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灾害管理。

据方志①记载,澧名首见《禹贡》,春秋战国均属楚。秦始置郡县,澧属慈姑县,隶黔中郡。两汉为孱陵、零阳县地,隶武陵郡。三国时期,始为蜀地,后为吴零阳、作唐县地,分隶天门郡、南郡。西魏恭帝二年,即公元555年,始置澧州。后又多次变更,至公元1729年,清雍正七年,澧州升为直隶州,下辖石门、安乡、慈利、安福、永定五县,澧境为州直辖地及州治所在。澧州地处环洞庭湖,因澧水贯穿其境而得名,自古就有舟楫之利,货殖远通三江五湖。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之人为因素,使澧州水旱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治理,成为政府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以清直隶澧州为考察对象,运用相关史料和资料,梳理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的特点,探讨清政府治理措施,并总结其经验教训,为今人治理环洞庭湖水旱灾害提供镜鉴。

一、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的特点

(一)灾害频发

史书及方志记载的清直隶澧州自然灾害,时间上始顺治三年(1646年),下止宣统三年(1911年)。在65个年份发生的灾害类型中,有水灾、旱灾、大风、大雪、大火、地震、虫灾等,其中,水旱灾害占81.54%,风灾次之,雹冻较少,间有地震或雷击。将各类自然灾害综合统计考量,与前朝相比,清直隶澧州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和年发生率最高,分别为65次、0.243,达历史最高值(见表1)。

表1 东汉至清朝澧州自然灾害发生统计表

与方志记载的前朝各时期“灾异”相比,清直隶澧州自然灾害的显著特点是水旱灾害频发,达53次,年发生率为0.192,为历史最高值(见表2)。

表2 东汉至清朝澧州水旱灾害发生统计表

(二)灾害严重、危害大

为对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发生的强度进行定性考察,本文综合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以及部分专家的灾害等级划分方法②,结合清直隶澧州地域特点和季节变化,以史料记载和相关资料为依托③,量化灾害强度大小,将文献中的水旱灾害分为5级:2级为旱、1级为偏旱;5级为涝、4级为偏涝;3级为正常不标出,以此呈现旱涝灾害的严重程度。

具体到清直隶澧州,被确定为2级(旱)的有: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大旱;顺治九年(1652年)四月至九月不雨,大旱;顺治十二年(1655年)自上年十二月至七月不雨,大旱,禾俱枯死;康熙十一年(1672年)自正月至四月不雨,大旱,水田无收,民饥;康熙十八年(1679年)六月至十月无雨,大旱,溪涧尽龟坼,民采野草度日;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大旱,禾尽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八月至冬俱旱;雍正七年(1729年)秋旱,民饥;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夏秋大旱,无麦禾,草木皆赤,国民称“戊戌灾”;乾隆五十年(1785年)大旱,民饥;嘉庆七年(1802年)田禾无收;嘉庆十二年(1807年)自四月至七月不雨,普遍大旱,禾田尽成赤地;道光十五年(1835年)四月至七月不雨,大旱;同治八年(1869年)大旱,无麦禾;光绪三年(1877年)四月至七月不雨,大旱。被确定为1级(偏旱)的有:康熙十五年(1676年)秋旱,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旱,同治七年(1868年)仲夏旱甚。

被确定为5级(涝)的有:顺治七年(1650年)春淫雨,南水涨,澧堤决;顺治十五年(1658年)大水,东南一带淹田地无数,庐舍水深数尺,居民尽徙;康熙二年(1663年)七月大水,民舍官廨俱倾,至十一月始渐退,县民流徙;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六月大水,每日水涨一尺,七日不退,澧州护城堤溃;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夏大涝;雍正四年(1726年)夏大水,早晚禾无收;雍正五年(1727年)夏大水,堤溃,官民舟居;乾隆十三年(1748年)夏大水,城圮,堤垸尽决,居民几无安处;乾隆十八年(1753年)五月,大水成灾,秧禾俱坏;嘉庆九年(1804年)五月大水,城内被淹,损民居墙垣;嘉庆十年(1805年)五月大水,城内被淹,损民居墙垣;嘉庆十九年(1814年)六月二十三日,昌家峪山洪暴发,冲坏附近田亩庐舍,溺死男女三十余人;道光十一年(1831年)五月水灾;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六月十九日,大水,破城堤,田地房屋多被冲毁;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三月至六月,大雨连绵,数日不止,堤垸溃决,奇荒且疫,民死者众,俗称“己酉大荒”;咸丰元年(1851年)大水灾;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夏间河湖泛涨,冲溃滨湖堤垸,淹没低洼田亩;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十九日,大水破城堤,七月又降暴雨,湖区田亩淹没,荡析离居,幼儿嗷嗷待哺;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中旬,沅、澧二水同时并涨,洞庭湖水位遽升,滨湖地区均受巨灾,秋收无成,饥荒遍野;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上旬连日大雨,发生水灾,民饥;宣统三年(1911年)大围堤溃口,歉收。被确定为4级(偏涝)的有:顺治四年(1647年)夏大水;顺治十一年(1654年)夏秋大水;康熙十五年(1676年)夏大水;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夏秋大水;雍正十年(1732年)四月,大水,少收;乾隆元年(1736年)春淫雨损禾;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大水成灾;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大水;嘉庆十二年(1807年)三月大水;道光六年(1826年)夏大水;道光十八年(1838年)夏七月大水;咸丰十年(1860年)湖乡大水;同治元年(1862年)六月大水;光绪十三年(1887年)夏大雨,平地水深受溃。

从上可知,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十分严重,2级旱灾15次,1级偏旱3次;5级大涝21次,偏涝14次。较前朝各时期,清直隶澧州发生的水旱灾害危害也最大,除堤溃、桥圮、水田无收、民饥外,澧州境内还出现过饥荒遍野的悲惨景象。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澧州夏秋大旱,无麦禾,草木皆赤,国民称‘戊戌灾’”[1]108。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中旬,沅、澧二水同时并涨,洞庭湖水位剧升,滨湖地区均受巨灾,秋收无成,饥荒遍野”[1]109,境内居民几无安身之处,流离失所。顺治十五年(1658年),“澧州大水,东南一带淹田地无数,庐舍水深数尺,居民尽徙”[1]107。乾隆十三年(1748年),“澧州夏大水,城圮,堤垸尽决,居民几无安处”[1]108。灾害导致社会冲突加剧。雍正时期安乡频发大水,“民居陵阜,官吏以桴为家。匪徒架十百小舟,刈高田禾稻,乘间掠商民货物”。知县马玉简率兵役擒捕,难民得无患[2]。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至五十三年(1788年),滨洞庭湖各县连年大水,安乡潘相在《忆昔诗》中描写了饥民抢粮而被官兵追杀的情景:“饥民公剽掠,白昼聚千船”,“官兵分追捉,鸟兽窜争先”[3]。次生灾害相继发生。道光三年(1823年),夏“淫雨甚寒,民多疫”,安福等地“自六月不雨至九月淫雨积旬,大疫”[3]。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三月至六月,澧州大雨连绵,数日不止,堤垸溃决,奇荒且疫,民死者众,俗称“己酉大荒”[1]108。一些诗人曾这样描写大水肆虐和灾民失去房屋田地饥不择食、鬻妻买子的惨景:“连村撤华屋,比户弃良田”,“千钱买少妇,为奴忍箠鞭”[4]。“十里路埋千百冢,一家人哭两三般。”“石人无泪也心酸”[5]。

二、清朝廷和直隶澧州府对水旱灾害的治理

面对直隶澧州严重的水旱灾害,清朝廷和直隶澧州府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

(一)朝廷的赈灾之策

为应对地方水旱灾害,清朝廷实施了蠲免、赈济、抚恤之策。

康熙年间,清政府实施与民休息政策,针对湖南,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专旨谕户部,指出:“惟湖南地方俗称鱼米之乡,比来虽年谷顺成,而民间犹未尽充裕。是用格外加恩,以绥黎庶。所有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湖南通省地丁杂税等项钱粮,着一概蠲免。”[6]26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康熙又专旨谕户部:“湖南,康熙四十五年除漕粮漕项外,其余地丁银米,一概免征,旧欠未完者,并停输纳。”[6]28针对湖南发生的水旱灾害,清朝廷实施蠲赈之策。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五十年(1711年)和五十六年(1717年)专旨诏谕户部:“间有州县水旱不登,即诏所司,亟议蠲赈。”“凡以为民也,勤图利济休养安全,即无水旱之虞,时布宽仁之政,蠲租除赋,务使遐方率土无不均沾。或值雨旸偶愆,出帑发粟,多方赈恤。”“有雨泽愆期,或发仓廪散给,或截漕粮赈救,不惜数万万金钱谷,频沛恩施。诚念穷檐之艰,虑其至于颠连失所耳。”[6]28-30

较之康熙,其继位者雍正延续了先帝应对水旱灾害的赈济抚恤之策。雍正五年(1727年)诏谕:“前闻湖南滨湖之州县,有数处被水,已降谕旨,令湖广总督会同湖南巡抚查明,加恩赈恤。”“今年五月以后,雨水稍多,兼之川襄水发,汇赴洞庭。其近低洼之处,有……澧州、安乡……等十一州、县、卫申报被水,已经委员查勘,动支公用银两赈恤。”[7]41-42雍正八年(1730年),诏谕曰:“朕临御万方,宵勤求,惟以爱养期民为念。”“不但旱涝歉收之处,蠲赈兼施,即该省年谷顺成不须宽赋,而朕欲使民力宽裕,每加格外之恩。”[7]54

值得重视的是,雍正统治时期,清朝廷治理水旱灾害有了一些新举措。一是国家设立“常平诸仓”。筑仓储谷,“蓄谷积粟”。谷贱时增价而买进,谷贵时减价而卖出。在灾荒之年,由国家常平诸仓放粮入市,平抑因灾荒粮食歉收而导致的粮价暴涨,给予民生[7]35。雍正四年(1726年),又谕户部,“湖广为产米之乡,谷石最宜多贮。……今岁湖广收成丰稔,着即行文该省督抚,令其动支库银十余万两,遴委贤员采买谷石,于省仓及府州县应贮之处,加谨收贮”。当然,“不可因官价一时采买,致令谷价腾贵。设若民间谷价稍昂,即便停止,明年再行采买”[7]38。二是在地方设立“社仓”(即义仓,为防灾荒年而在乡社设置的粮仓)。雍正曾专旨诏谕:“古人云: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则莫便于社仓”,“令各州县应输正赋一两者,纳社仓谷一石”。雍正选派清廉爱民之良吏,出任社仓之稽查,通过设立常平诸仓和社仓,考察各级官员政绩,如“念官仓关系考成(在一定期限内考核官吏政绩),有司安敢擅动”,“以贮谷之多少,定牧令之殿最(评定县令等人的优劣)”[7]35。但雍正并非“责令一概施行”,而是“因民生起见”,办理社仓,而且“必须至公至当,方与吏治民生两有裨益”。对于侵蚀挪移的,应“严追赔补,断不容短少颗粒”[7]40-41。三是继续兴修堤垸以及河道工程。对湖广各属修筑江堤、疏浚河道等岁修之定例,给予嘉奖,并参照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地方兴修堤垸河道工程的做法,“将帑银赏赐六万两,令迈柱于湖北、湖南二省酌量工程多寡,分派散给;并饬地方有司实心料理,使小民均沾实惠,工程永远坚固,以副朕爱养楚民之至意”。四是修建庙宇。雍正认为,先帝康熙时,载修庙宇,属令地方官员,虔恭致祭,则“盛京年谷悉登丰稔”,“黄河安澜有庆,万姓宁居”,皆神袛垂佑,显然昭著。又因“江海为百川之长,而湖广境内、西南数省之水汇入大江,又为川泽之总汇”,凡属地土民人及舟楫行旅,皆仗江神默佑,保护安宁。所以,雍正允宜修建庙宇,“着湖广总督会同湖北、湖南巡抚,确查妥议,南北两省应于何处各建庙宇,或旧有祠庙,敬谨兴修,皆动用公帑办理”,并“按时致祭,以崇报享”[7]49。五是选派观风整俗使。雍正认为:“凡地方水旱灾祲,由人事乖舛之所致。或朝廷政事有所缺失,或督抚有司不得其人。又或一郡一邑之中,人心诈伪,风俗浇漓;又或有一二大奸巨恶之徒,灭弃伦常,阴怀悖逆。”这些“足以干天和而召灾异”,以致旱涝不时,民之困厄。如湖南地方,连岁之中,屡遭荒歉,与奸民、匪类等乘机窃取米粮、扰害良善有关。雍正七年(1729年),着御史李徽补授都察院佥都御史,为湖南观风整俗使[7]50。

经历康熙、雍正,清朝国力日益强盛,也使后来继任者乾隆在水旱灾害治理上延续先帝减灾、治灾之策。乾隆七年(1742年),据湖广督抚奏报,湖南澧州等府州之州县,有夏月被水之处,淹没田庐、禾稼,民人困苦。乾隆十分重视并发布诏谕,“动支常平仓谷,按名赈济”,并要求地方督抚“加意抚绥,悉心筹画,务登灾民于衽席”。对于被水地方,“应征钱粮先行缓征,通过查勘后,照例题请蠲免”[7]73-74。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据冯钤凑报,“湖南通省,五月中虽节次得雨,总未深透”,乾隆闻讯,“深为廑念”,乾隆诏谕曰:“受此奏报将及一月,不知续得透雨否?其山田高阜之处,不致有碍否?倘间有偏灾处所,或应酌量抚恤,或应借给籽种口粮,令其补种晚禾,均当早为筹画。”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据乔光烈奏报:“湖南……澧州、安乡等处,因湖水盈满,居民庐舍、田亩各有被水淹。”乾隆深为轸念,专旨诏谕:“着该抚速行查勘,如有被水稍重之处实在无力贫民,即行加意抚绥。”“毋使胥吏从中滋弊,俾贫民均沾实惠。”[8]84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据方世俊奏报:“湖南澧州等州县,本年夏间水稍多,下田漫溢,业经借给籽种,补种晚粮。”“澧州等五州县收成俱称中稔。惟华容、安乡二县稍迟,秋收歉薄,若将本年下半钱粮照旧催征,民力不无拮据。”乾隆诏谕:“着将华容、安乡二县被水补种收歉地亩应征本年下半钱粮,缓至来年秋成后一并起征,以纾民力。”[8]91

值得关注的是,较之康熙、雍正,乾隆赈灾有一个较大进步,清政府日益认识到滨湖私筑围田之害,因此,将正确处理江、湖和人之关系作为治理水旱灾害的重要措施。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根据陈宏谋奏报,乾隆专旨诏谕曰:“洞庭一湖,为川、黔、粤、楚众流之总汇,必使湖面广阔,方足以容纳百川,永无溃溢。”但是,“滨湖居民,狃于目前之利,囷筑圩田,侵占湖地,而地方官又往往意存姑息,不行禁止”,“如湖地渐就湮郁,则夏秋水发之时,势必漫衍冲决,为泽国田庐之患”。如果跨州连邑所在淹没,所有私筑围田,“亦安能保无冲没”?因此,乾隆认为,这是利小害大。并传谕乔佑每年亲行查勘,“间一二岁,即将所有占筑情形,详悉具奏,永以为例”[8]83。但乾隆没有采取相应查处措施,以致越往后,每发水灾,洞庭湖倒溢严重,只是通过抚恤、修堤垸等缓减灾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据浦霖奏报,六月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等日,风雨骤至,洞庭湖水倒漾,澧州属之安乡县,同时被水。乾隆降旨,加恩抚恤。并“动项官为修筑”,“此次被水堤障,有应加高培厚,均着加恩”[8]99。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湖南华容、岳州卫、武陵、龙阳、澧州等属,因六月下旬荆水下注,又值湖水倒溢,被淹田亩水退稍迟,收成五分有余。乾隆降旨,华容、安乡缓征,澧州等三州县钱粮,一并缓征。

经历康乾盛世,到嘉庆时期,清王朝的统治开始走下坡路。清朝廷抗击水旱灾害仍以赈灾抚民为主,“间遇水旱偏灾,蠲赈频施,不下亿万万”[9]117。嘉庆一朝,对直隶澧州发生的灾荒,在7道谕旨中直接提及,可见嘉庆十分重视。嘉庆九年(1804年),据阿林保奏报:“澧州东乡之黄丝等垸,地势低洼。今夏雨水稍多,又值荆水泛滥,民田间有冲淹。”嘉庆专旨诏谕:“着加恩,将该处被水歉收各垸应征下半年钱粮,缓至次年秋后征收,以示朕轸念灾区至意。”[9]120-121嘉庆十年(1805年),湖南澧州属堤垸,连年被水,嘉庆诏谕:“节经降旨加恩,小民糊口有资。第年来春青黄不接之际,尚恐民力不无拮据。着体察情况,如有应行量为接济之处,据实祥查复奏,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9]121。嘉庆十一年(1806年)、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二十一年(1816年)和二十四年(1819年),嘉庆先后降旨,对澧州堤垸被冲、禾苗淹浸等,要求下属查勘奏报,分别赈济、蠲缓。尤其对于澧州上夕阳、下夕阳、魏家、孟姜、土黄、毕陈、谈家等七垸,当年应征钱粮等,一并递缓。对于堤溃水淹,业已变垸为湖,多年不能耕种的,概予豁除[9]121-125。

嘉庆后,道光、咸丰、同治诸帝,对水旱灾害也采取了“蠲缓钱帑、截漕赈济”等措施,但清廷日益衰败,内乱频繁,外患迭起,清政府治理水旱灾害没有太多作为。只是在光绪十五年(1889年),在澧州辖区新洲首次发现血吸虫中间宿主“钉螺”[1]15。由于贯穿澧境的澧水是湖南的四大水系之一,与湘水、资水、沅水在洞庭湖汇集,境内湖泊众多,早就存有一种特殊的灾害血吸虫。血吸虫侵入人体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感染血吸虫会出现皮疹、发热、腹痛、腹泻、乏力、肝脏不适等症状,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称之为“瘟神”。光绪时期的这一发现,对于依靠湖区和澧水生活的人们认识和防治血吸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上可见,清朝廷自顺治开始,到同治年间,针对水旱灾害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尤其在雍正朝,清朝廷治理水旱灾害达到了新高度:国家设立常平诸仓,地方设置社仓和义仓;不断兴修堤垸等河道工程;修建庙宇,希望神袛垂佑,为民祈福;遣使巡视风俗,打击庸官,追查侵蚀挪移污吏。乾隆时期,提出要处理江、湖和人之关系。但是,清统治的直隶澧州水旱灾害依然严峻。雍正时期是清廷治理水旱等灾害最有成效的时期,但重大水旱灾也时常发生。自雍正之后,重大水旱灾害的发生高达23次。乾隆时期有“戊戌灾”,道光时期有“乙酉大荒”,宣统元年更有巨灾发生。

(二)直隶澧州府的治灾、救灾措施

1.兴城修池,防治水灾。清以前,尤其是明朝统治时期,在永乐二年,澧州土城全部改为用砖砌的砖城。“时澧水南由伍家凹出,去城五里许,嗣后江流北徙,渐与城近。故道既淤,新流不畅,于城西六里许,冲开一口,直趋西北,溃入城壕,名为内河,城基渐圮。”此后,澧州城虽有重修,但无法抵挡夏秋水患。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护城枣儿堤后溃,水势直奔射城东。乾隆十三年(1748年)夏,蛟水骤涨,致前后河堤并溃[10]240-241。因此,在清朝统治时期,直隶澧州府有三次较大修缮。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知州锡尔达领帑重修澧州城。嘉庆年间,有三任地方官修筑城池:六年(1801年),知州周士拔捐修东北隅内城数十丈;二十一年(1816年),州牧张映蛟捐修大南门至小南门一带内城;二十五年(1820年),州牧安佩莲捐修小南门外护城石堤数十丈。道光年间,先后有四任州牧捐修,最后一次,到咸丰二年(1852年)才告竣。同治元年(1862年),蛟水大涨,城溃,城内民居大半就湮,后来的州牧吴荣请帑修城,吴荣卒后,州牧廷桂接修,同治四年(1865年)竣工。为防水患,在筑城池的同时,于旧制上游段家河口创建石坝,于段家洲之上添设水柜,以杀水势,是为新制,城赖以安。同治五年(1866年),澧州城在遭遇六月大水后,州牧魏式曾捐资筹款,逐处补修完整。由于修葺及时,从此澧州城池金汤永固[10]243-244。清直隶澧州所辖五县,安乡地处洞庭湖畔,其县城也几次修葺。康熙二年(1663年)大水,城尽圮,知县林国球督市民修之。由于安乡县城治所前后滨河,前河一带,地形稍起,后最低处,水易沦泛故筑堤围护之。

2.修堤筑垸,抵御水患。顺治初年,为抵御水患,民间大力修筑堤垸,其堤防工程主要修筑了护城堤和管公堤。在城西五里许,制水石堤,名文良制。由于“国赋民生,胥系围垸”,地方政府不敢怠慢,于民垸内别为官垸九。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雍正五年(1727年),又增入大围民垸以成官垸十。

清直隶澧州堤垸,官垸有阳由垸、孟姜垸、黄丝垸、张毛垸、窑口垸、李文垸、上夕阳垸、下夕阳垸、魏家垸、大围垸。堤有护城堤、管公堤。澧境堤垸,由于安乡壤滨全湖,“辰、沅朗水来自西南;石、慈澧水汇自西北;又岷江虎渡分趋,自北径抵县城;资、湘各水,虽不涉县境,而横截洞庭,潴蓄难泄”。因此,澧州府所辖五县,以安乡最为急。安乡堤垸修筑较之澧州州治之地,官垸、民垸较多。安乡的官垸有围城垸、罗阳垸、刘孟垸、黄堤垸、张让垸、板桥垸、中和垸、惠明垸、惠喜垸、文明垸、实惠垸、兴家垸、新加垸、太和垸、合家垸、栗子溪垸、新落垱垸、汤家垸、南障垸、毕阳垸、保安垸、木铎垸、黄山垸;民垸有屈家垱垸、添围垸、张家厂垸、郑家垸、南头垸、何家垸、张家垸、熊家垸、蒲草垸、石龟垸、花林垸、新垱垸、吴家偏垸、寺垱垸、王家垱垸④。

康熙二年(1663年)大水,垸圮,安乡知县王之佐督垸民修复。十五年(1676年)夏,南水迅发,垸尽圮,知县王基巩单骑巡筑,递年加基,水患稍纾。雍正四年(1726年)、五年(1727年)连被洪水,淹塌异常,知县张忠震奉文领帑督复,大修三年,递加高厚。“知县张绰委典史堵均,悉心鸠巡,工益培固,民庆宅土。”[11]371

3.置设塘汛,以时巡瞭。清在各州县水陆要冲设置哨所,名为“塘汛”,分水塘汛和旱塘汛两种。其目的主要是“边宇归诚,尤必内饬戒备”,分设塘汛,鳞次棋布,以时巡瞭,“奸宄无所容其迹,而严檄之飞驰亦藉无滞”[12]。

清直隶澧州府在县一级设置的塘汛主要有澧州营、九溪营、永定营等。澧州营:拨防州东水路塘汛(分16处,守兵共51名)、安乡县属陆路塘汛(分4处,守兵20名)、州南陆路塘汛(分7处,守兵52名)、州西北陆路塘汛(分7处,守兵42名)、州北路塘汛(分5处,守兵30名)、州北西路塘汛(分4处,守兵11名)。九溪营:拨东路八塘(分8处,守兵29名)、北路十塘(分10处,守兵60名)、西路七塘(分7处,守兵35名)、南路七塘(分7处,守兵27名)、分防慈利县(分5处,守兵15名)、协防桑植县东路五塘、分防桑植县专管北路九塘、专汛西南路十塘、右九溪营塘汛(属慈利县27、属石门县10、桑植县24,共计塘汛61)。永定营:拨防东北二路塘汛、后社溪塘(兼防左司把总1员,本塘兵20名,分8处,守兵53名)、西南二路塘汛、大庸所城专汛(右司把总1员,本塘兵20名,分13处,守兵80)、西路茅冈塘专汛(领哨千总1员,本塘兵43名)、温塘(驻把总1员,兵20名,分6处,守兵52名)、东路分防慈利县地方二塘(分2处,守兵18名,其中余铺塘驻把总1员)⑤。

清朝县一级的水陆塘汛,一方面是为巡瞭、维护地方稳定而设,具有军事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塘汛作为水陆重要哨所也可巡瞭地方水旱等灾情,而且能够“飞驰无滞”,快速响应,向上级报告,以应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灾情。由于具有这一附带职责,塘汛成为水旱灾害等信息情报传播的重要渠道和途径。

4.设仓积储,赈灾抚民。清朝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清直隶澧州府按清廷规定,“设节粮价,备荒赈恤”。政府设立常平仓,民间通过捐粮等设置义仓(社仓)。澧州仓庾原设有八:曰万盈、便民、预备、义仓,又社仓四。顺治八年(1651年),守道王璲创阜成、丰国二仓。知州汤调鼎创便民新仓。知州栾元魁设仓仪门之东,仍名万盈,其积贮递年不等。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知州张学圣建常平于本城,又澧市立义仓二,贮士民捐谷。乾隆十年(1745年),为备稽查,直隶澧州府将各社谷酌归总仓。澧州府常平仓,历经乾隆时期两次添谷加贮,共谷22102石8斗3升2合8勺;社仓贮谷11258石6斗1升2合8勺[13]。

清直隶澧州府治下五县仓储主要有,常平仓:安乡贮谷7630石零6斗,石门贮谷6214石3斗,慈利贮谷6662石5斗8升1合,安福贮谷6 009 石7斗3升6合2勺,永定贮谷6451石9斗2升。社仓:安乡贮谷8436石4斗1升4合3勺,石门贮谷6872石3斗3升4合3勺,慈利贮谷6000石,安福贮谷3 259石7斗6升6合4勺,永定贮谷3 793石7斗4升4合2勺⑥。为应对地方灾荒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发生及治理失效原因

综上可见,虽然清朝廷、直隶澧洲府针对水旱灾害的发生进行了应对,但其有效性,以及减灾、救灾、防灾的持续性有限,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地域内客观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清直隶澧州水旱灾害的发生,与其地域内客观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直隶澧州位于湖南西北部,所辖五县有四县为今湖南治辖,安福县为今湖北省所辖。澧州西北为高,向东南逐渐倾斜,形成山、丘、平、湖四种自然地形区。山、丘、平、湖大致比率为1∶1∶3∶4,平原和湖区大致占到了77.7%,澧州地势总体平坦。加之澧、涔、澹、道四水贯穿县境,松滋河沿县境北缘而去,“九派支流,于澧会齐”,“五水交错,入编入织”⑦,因而澧州极易发生洪涝灾害。

澧州地处中亚热带北缘内陆季风性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5℃,年平均降水量1262.8毫米。灾害性天气主要有暴雨。日降水量≥50毫米的暴雨天历年平均为3.9天,最多达10天;暴雨时段主要集中在5—8月,历年平均为4.5天。日降水量≥100毫米的大暴雨天,历年平均为0.5天,以6月为最多。日最高气温≥30℃的天数,历年平均为78天,每年以7、8月为最多。日最高气温≥35℃的天数,历年平均为16.7天,最多为39天,7、8两月占全年的87.6%⑧。除高温外,澧州还有大风、冰雹、冰冻等灾害天气。澧州地处湖滨,境内河网纵横,水量充足且分布不均,加之水土流失淤积成障,往往也导致水旱等灾害。虽然洞庭湖是澧水下游最大的蓄洪湖,但由于湘、资、沅水竞相入湖,洞庭湖蓄洪压力增大,有时还出现湖水倒溢灾害发生。因此,去水旱之灾,就澧水之利,不仅在清统治的直隶澧州十分重要,至今也是一个不可疏忽的严峻课题。

(二)人口增加导致对土地等资源开发加剧

清朝定鼎,流离失所的人民渐渐复归原籍。“仰有事,俯有畜,遂致深山穷谷,炊烟鳞比”[14]430。丘陵、平原和湖区人口较之深山穷谷就更多。因而澧州居民增多,人口增加。据《直隶澧州志·卷五·食货志·户口》记载,在明末万历时,澧州有26797丁,开除⑨17847丁5分,审复3978丁5分,又除行政区划调整,澧州实存12891丁8分6厘零,征银4647两9 钱3分2厘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经十一次编审,澧州滋生人口2388 丁[14]431。归并九溪、永定二卫,并原并安福、大庸二所户口,又接管永顺县拨收原额80丁,澧州人口滋生305丁,共增加2693丁,人丁增加率达20.89%。

清直隶澧州直辖地(今澧县地域)以及统辖各县,人口日益滋生(见表3)。

表3 清直隶澧州所辖诸县人口统计表 (单位:丁)

如表3所示,清直隶澧州实存总人口为12933丁,滋生总人口为2703丁,增长率为20.9%,较之直隶澧州人丁20.89%的增长率,误差不大,为可信数据统计。

人丁增加,意味着清朝与民休息政策给民间带来了太平景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人口对土地等资源开发加剧,围湖垦荒、屯田耕种、与水争地成为必然,人地矛盾凸显。直隶澧州一些地方为扩大耕地,农民废水利而图田功,将自家的池塘水面“培土改田,截流种稻”,结果“偶值旱涝,所得不偿所失”[15]。在大季湖,还出现了“九姓争州”等恶性斗殴事件,“官往勘,辄数十百人拥舆前,汹汹叵测,官辄退避”[16]。康乾时期,官吏和农民对洞庭湖的围垦达到高潮,对土地等资源掠夺加剧,使得湖泊面积缩小,“蓄洪池”被蚕食成了“农耕地”。虽然官方和民间修筑堤垸、兴浚河沟也进一步加紧,但都无法阻挡因违背自然规律而人为造成的灾害。

(三)体制内矛盾,无法绕开的制度性障碍

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体制直接影响到水旱灾害的治理。这种体制内矛盾,使地方在治理水旱灾害的过程中显得十分盲从和无奈,成为无法有效治理水旱灾害的制度性障碍。

第一,清政府治理水旱灾害的措施长期缺位。清政府赈灾抚民的直接动因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每每灾荒发生,皇帝总以恩典的形式延缓或者豁免赋役钱粮上缴,以体现其爱民、亲民之心。这种恩典,对于遭遇灾荒的“小民”来说,受助无疑,但长此以往的赈济政策,使清朝几代统治者防灾减灾之策无以改变,虽雍正朝最具体系,但后来继任者几乎停滞,无任何进展,有的甚至还倒退,使防灾减灾之策长期不受重视,导致缺位。而且清政府的防灾减灾手段十分有限,重“灾后赈恤”而轻“灾前防治”,科学救灾知识缺乏,有些措施十分迷信落后,如挂念庙宇诸神之功等。

第二,官民矛盾突出。在修堤筑垸等方面,清政府存在严重的体制内矛盾,以地主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建构,造成了阶级差别客观存在,官民有别,民之主体地位缺失。一些地方官员“别民垸为官垸,增民垸入官垸,而后享利者独官垸,民垸多受其害,非垸内之民,亦被其害”[11]359。这种官、民区分,阶级地位和身份认同差异,加之官垸外未经领帑兴筑的民垸,只顾眼前利益而滥兴堤防或撤去堤防,使川流日壅,溃溢四出,官垸终亦不能专其利。因而,造成水旱灾害频繁发生。

第三,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官员腐败也是造成清朝减灾防灾能力减弱的重要原因。如国家设立的常平诸仓、地方兴建的社仓和义仓,本是为了平抑粮价、赈灾抚民,但一些地方官吏甚至中央官员贪赃枉法,投机倒把,中饱私囊,造成赈灾不及时,钱粮物缺乏。堤垸修筑和江河疏浚掺杂个人利益成分,官员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清朝在堤工管理上颇多漏洞,给贪官污吏可乘之机,堤坝围垸成为“豆腐渣”工程,“有堤甚坚厚,而立势稍低,漫水一寸,即流开水道而决者;有堤颇峻,而横势稍薄,涌水撼激,即冲开水门而决者;有堤虽厚,而中势不坚,浸水渐透,即平穿水隙而决者”[17]。人为地导致了水旱灾害发生和长期无法有效治理。

综上所述,清直隶澧州地处环洞庭湖,水旱灾害频发、严重且危害大。一方面这是天灾之祸,另一方面也有赈灾不力的人为因素。天灾无法阻挡,但应遵循自然规律,正确处理江、湖与人的关系,这也是环洞庭湖诸域所应重视的紧要问题。人为可以规避,除应控制人口增长外,还应处理好人地矛盾和与水争地等人与资源、社会的相互关系。因此,政府应对水旱灾害,要发挥主导作用,应及时预报灾害、防治灾害、减少灾害和进行灾后重建、赈灾抚民。而真正树立“民为邦本”的民本意识,打击贪官污吏,清除水旱灾害发生的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减灾防灾的制度体系,建构以人民为主体的官民无别的服务型政府和社会,才是治根之策。

注释:

①见《清同治直隶澧洲志》《澧县志》《常德市志》。

②这种分级方法应用于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省(市)气象局和中央气象局研究所合编《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华东卷),张丕远《中国历史气候研究》,满志敏《历史旱涝灾害资料分布问题的研究》(载《历史地理》第16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张丕远、满志敏的文章里为了使降水量与旱涝等级的标记值大小一致而将“5级”定为“涝”,“1级”定为“旱”,与《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的标记不同。冯利华《灾害等级研究进展》(载《灾害学》2000年第3期第72-76页)明确提出了衡量灾害等级应坚持的三条基本原则。吴媛媛《明清徽州水旱灾害研究》(载《安徽史学》2008年第4期第78-87页)综合灾害划分的基本方法对明清徽州水旱灾害进行了研究。

③从《澧县志》记载的“灾异”统计得出。

④据《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舆地志·堤垸》资料整理得出。

⑤据《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八·武备志·塘汛》相关资料整理得出。

⑥据《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五·食货志·积储》相关资料整理得出。

⑦九流指茹、温、溇、渫、黄、涔、澹、道并澧为九,五水指澧水、涔水、澹水、道水和松滋河。

⑧据《澧县志》相关资料整理得出,地势和气候数据取平均值,山和丘变化不大,但平原和湖泊数量,因后世围湖造田等呈一定变化,湖泊逐渐减少,平地相应增加。

⑨开除,即除去逃亡、死亡和六十岁以上的丁口数,具体见《清史稿·食货》记载:“男年十六成丁”,“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而赋随之。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民丁外,复有军、匠、灶、屯、站、土丁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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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瀚章,等.湖南通志:卷一百五:名宦志[M].清光绪十一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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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鹏程,等.湖南灾荒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149.

[5]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下册:卷二十五:艺文志一[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1862.

[6]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首之一:诏谕二[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7]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首之一:诏谕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8]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首之一:诏谕四[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9]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首之一:诏谕五[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10]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二:舆地志:城池[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11]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四:舆地志:堤垸[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12]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八:武备志一:塘汛[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584.

[13]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五:食货志一:积储[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460-461.

[14]陈国华,应国斌.清同治直隶澧州志校注:上册:卷五:食货志:户口[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15]贺长龄,辑.清经世文编:卷一百二十七:工政[M].北京:中华书局,1992:2684.

[16]李瀚章,等.湖南通志:卷一百七:名宦志:周士拔传[M].清光绪十一年刻本.

[17]湖广通志.卷二十一:水利志:第534册[M]//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714.

(责任编辑:田皓)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2-0078-08

收稿日期:2014-12-1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连片特困地区公共安全协同治理:基于武陵山片区的实证研究”(13YJA63011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七批特别资助项目(2014T70507)。

作者简介:张立群,男,湖南沅陵人,湖南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及治理;

Floods and Droughts of Lizhou in the Qing Dynasty

ZHANG Liqun1,YANG Anhua2
(1.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s Teaching and Research,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Changde 415000, China; 2.School of Government,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Lizhou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located besides the Dongting Lake. Floods and droughts frequented it because of its special geographical position, nat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human factors. The Qing government took reduction, relief, pension to comfort victims and built cities polders, pools and community granary storage to prevent disasters. However, due to inability to cope with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ineffectiveness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land and water, disaster prevention effect was not very obvious and the disaster was not been effectively alleviated.

Key words:Lizhou in the Qing Dynasty; floods and droughts;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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