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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及教学科研机构研究

时间:2024-08-31

冯晓青,王 翔(.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00088;.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河北石家庄050035)

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及教学科研机构研究

冯晓青1,王翔2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河北石家庄050035)

摘要: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与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是进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重要平台和组织形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其教学科研机构也逐步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在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学术繁荣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需要相比,其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学历教育;教学科研机构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的动力和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加强知识产权师资和科研人才的培养”。

基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水平、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增进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交流的目的,笔者利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机会,以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教学科研机构的现状为研究对象,从招生、人才培养、师资、学科分布与地区分布、知识产权学者等角度汇总信息,搜集了设有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所/研究院、知识产权(法)学院的教研机构的基本情况,添加15所高校之外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基本信息,作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总体情况研究的基本素材,经过数据分析和整理,对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生学历教育及教学科研机构现状与对策进行研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信息变化的动态性,本文搜集的有些资料、信息并不一定全面,但这不会影响文章基本观点和对策。

一、关于本研究资料获取与分析的说明

(一)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样本

笔者搜集了中国大陆地区106所设有知识产权(法)博士点、硕士点/方向、本科专业的教学部门的高等院校,2所社会科学院(以下统称为108所高校),外加4所目前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招生的特殊高校:首都师范大学没有在民商法项下单列知识产权方向,但是其课程与教学论(法学学科教学论)硕士点的相关研究对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安徽师范大学所设的知识产权研究所设立了细分的研究室;河南科技大学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洛阳市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较早在全国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并成立了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还积极为设立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点做准备,故将上述4所院校收录在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内,统称为112所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因此,在对知识产权教学部门进行分析时,所用术语是108所高校,在对高校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进行分析时,所用术语为112所教研机构。

(二)教学机构原始信息来源

1.知识产权本(专)科专业。其一,进入阳光高考,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知识库查询平台中,在“按指定专业查询”中输入“知识产权”,点击查询,显示本科类的法学一级学科项下“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2个专业,专科类公共事业学科下“知识产权管理”1个专业。点击“知识产权法”显示“中国人民大学”1所院校,点击“知识产权”,显示41所院校,包括华东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点击“知识产权管理”,显示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和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2所院校。因此,可以初步判断我国知识产权本专科招生为44所院校。其二,进入阳光高考,在全国普通高校院校信息库主页中,从2011年招生计划库(不含军事院校和港澳台高校)中进行验证,点击“按专业查询”,在“专业名称”中输入“知识产权”,在考生所在地选择地区,点击查询,搜索结果是7所大学,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

2.知识产权硕士、博士招生。一般以2012年招生专业目录为准,个别博士招生信息发布延迟,以近两年的招生信息作为参考。具体操作:其一,在百度中输入“2012地区知识产权专业目录”,地区除了输入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还选择输入了省会城市,在知识产权较发达的地区还加上了重点城市,如宁波、温州等。此外,按照我国高校命名习惯,“华东、华南、华北、华中”也作为地区名分别加以检索。其二,通过高校主页的院系机构简介获得线索,以其“招生信息”作为补充。其三,在中国期刊网硕博论文库中检索2008年以来的博士论文,查看作者单位及所授学位学科名称,再回毕业院校主页中再次检索招生目录。

3.知识产权辅修、双学位和第二学位招生、其他招生、博士后招生。其信息来源零散,通常查找百度的信息线索以及高校主页的招生信息、院校简介等。

(三)科研机构原始信息来源

第一,通过百度搜索指引,在百度搜索栏分别输入“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打开前5页的搜索结果。然后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地区+知识产权研究”,打开前5页的搜索结果。分别进入相关院校网页,下载相应信息。第二,与“全国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名录与简介”相对照,加以增补。第三,从各高校的专业介绍、机构设置信息中获得。第四,其他科研机构信息来源零散,多来自期刊杂志的介绍。

(四)其他说明

由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明确性,本次搜索除了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收入外,对未明确标明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的经济法、竞争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管理学、技术创新、科技法、各类专业硕士均不予考虑。但是,对在专业介绍、招生信息中明确说明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方向的,予以收录。比如,在法学本科招生宣传中(包括专升本)说明知识产权培养方向的院校纳入本科招生院校信息中,以法学(知识产权)方式出现,计入112所教研机构总数中。在工商管理硕士、在职硕士、自学考试、课程进修、暑期学校等类型招生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培养的,归入“其他招生信息”中。

由于通过上述方法在网络上未查到宁夏、内蒙、青海、西藏、新疆5省、自治区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方面的信息,故视为在以上地区暂无知识产权教研方面的机构。另外,本文所使用高校,是指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院,不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

本文涉及信息基本来自互联网。鉴于网络信息的不完整性、易变性和滞后性,以及信息搜集方法的局限性,此次搜集的信息难免存在收集介绍不全甚至讹误之处,敬请同仁指正谅解,并请提供资料以便更正与更新。

二、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机构情况分析

(一)地区数量分布

对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机构的108所高校,按照4个直辖市、22个省、5个自治区对我国31个省级单位进行地区划分(排名不分先后),各地区涉及知识产权教学机构的数量分布如下:北京14所,上海7所,天津2所,重庆3所,四川3所,湖北4所,湖南6所,广东7所,浙江7所,江苏8所,山东6所,福建2所,安徽6所,吉林1所,辽宁3所,黑龙江1所,陕西4所,河北3所,河南4所,山西2所,甘肃5所,云南3所,贵州2所,江西3所,海南1所,青海0所。在五个自治区中,只有广西师范大学1所高校,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均为0所。

(二)招生层次信息分布

在108所高校中,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的院校有42所,专科学校2所,其中有1所招生专业为“知识产权法”,9所招生专业为“知识产权”,2所专科院校招生专业为“知识产权管理”。另外,湘潭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辽宁工程科技大学、西北大学、石家庄学院在法学本科招生宣传中突出自己的知识产权(法)方向,三江学院的宣传资料显示其为知识产权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的主考学校,招收本科专科自考生,湘潭大学也有知识产权管理专业(自考)招生简章,作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补充信息在此加以说明。

在108所高校中,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的院校有99所,大连海事大学于2003年曾经招收国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但是现在在民商法和国际法下未明确区分知识产权研究方向。招生专业名称大体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招生。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

2.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硕士生。这种招生形式有12家,如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工业大学、苏州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

3.法学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环境法等)中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或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硕士生。这类在整个招生信息中最常见,如在经济法项下招收的有10所高校,在民商法项下招收的有47个。但是,经过仔细比较发现,即使在相同二级学科下招生,其使用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以民商法项下招生为例,绝大数高校在民商法学下使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两种表述,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民商法学(民法方向含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学(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方向)等多种表达。笔者将其细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强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特点,如西北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硕士生;郑州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方向研究生。第二种强调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的关系,如华中科技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方向)硕士生;西安交通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硕士生。第三种强调知识产权在民事制度中的重要性,如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硕士生;南京师范大学招收民商法学(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硕士生;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招收民商法学(民法方向含知识产权法)硕士生。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是表述的不统一实质反映出高校对知识产权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

除了在民商法学项下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其他二级学科项下也是如此,如在诉讼法学项下,青岛大学采用诉讼法学(知识产权诉讼方向),浙江工业大学采用诉讼法学(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方向)。在经济法学项下,很多学校采用经济法学(知识产权研究方向),但同济大学招收经济法学(竞争与知识产权法理论)硕士研究生。在国际法项下,多数学校采用国际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方向),但是复旦大学招收的是国际法学(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方向。

4.在管理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或者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点,个别学校设立了博士点方向。在技术经济及管理项下有8所,管理科学与工程有1所,即兰州交通大学招收管理科学与工程(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方向硕士生。

(3)在城镇化、信息化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智慧城市”建设。城镇化发展不仅要快,更要好,要智慧,“智慧城市”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型城镇化不仅经济要智慧,建筑、移动、能源、规划、治理都要智慧。“智慧城市”有助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综合协调政、产、学等各方资源服务于“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同步发展,最终实现“智慧城市”服务于民生。

技术经济及管理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表述同样具有多元化。如三峡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与风险投资)方向硕士生;南京工业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硕士生;山东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硕士生。只有江苏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名称统一为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政策)方向硕士生。

华中科技大学在管理学院中设立了知识产权系,并在管理学专业下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研究方向,迄今已培养了一批知识产权管理高级专门人才。

5.专业硕士招收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或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方向。有些学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如北京大学每年在法学院二年级法律硕士中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生,学制三年,每年50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设有知识产权研究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律硕士中也设有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北京科技大学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非法学)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华东理工大学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法律硕士。西南交通大学招收法律(法学/非法学)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硕士。

有3所高校在工商管理硕士中体现了知识产权培养的特点,分别是:重庆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方向);暨南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南京理工大学MBA中加入4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法》《实用专利基础》《专利文件检索》)选修课,体现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趋势。以暨南大学为例,其在工商管理硕士EMBA中开设知识产权管理方向,体现了知识产权与管理学科的高度结合,也能更好地凸显知识产权管理在工商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这种模式虽然主要是面向职业经理人,但它对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促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无疑开辟了一条道路。再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例,其在2012年开始,在原先的工商管理硕士(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方向)基础上,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点,在该硕士点下则设立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方向,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学科地位。

北京化工大学则在项目管理工程硕士中开设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方向,并于2008年3月开始招生。其显著特点是实现项目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融合,为提升我国项目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作出了探索性贡献。上海大学则采用了知识产权管理在职研究生班、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本硕连读”等教学模式。

此外,北京外国语大学招收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安徽工业大学招收工业工程(专业学位)(创新工程与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硕士生;中北大学招收工业工程(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硕士生;湖南大学招收软件工程硕士“IT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方向”。

6.多学科多专业招生。一些实力较强的大学在跨学科、跨专业的几个领域同时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的硕士生,例如西北政法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生和国际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硕士生。厦门大学招收政治经济学(知识产权经济学方向)、政治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方向)、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知识产权法方向)、知识产权与出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硕士生。

在108所高校中,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博士的院校有18所。分别是:北京大学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清华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招收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博士;同济大学招收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知识产权与管理)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学与知识产权管理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复旦大学招收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收知识产权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招收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方向)博士;武汉大学招收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博士以及国际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包括比较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招收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创新与管理)博士;厦门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博士。可以看出,这些院校招收知识产权博士各有侧重点,有的从法学角度,有的从管理角度,有的从国际贸易角度,有的从技术角度,有的从综合角度选择博士人才培养的方向。

此外,在108所高校中,招收知识产权(方向)博士后的有7所,招收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双学位、辅修的有15所,其他招生有14所。

(三)招生院校学科范围分类

在我国13类院校中,这108所招收知识产权学生的高校中,涵盖了9大类,具体分布情况如下:37所综合类院校,33所理工类院校,14所财经类院校,12所师范类院校,5所政法类院校,2所农林类院校,2所社会科学院,1所外语类院校,1所医药类院校,1所民族类院校。林业院校、体育类院校、艺术类院校和军事类院校这4类院校目前还未涉及知识产权教学科研研究方向。

三、我国知识产权科研机构情况分析

(一)知识产权科研机构概况

在112所教学科研单位中,有59所设立了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按照地区分布,北京10所,上海7所,重庆2所,四川1所,湖北3所,湖南4所,广东7所,浙江3所,江苏5所,山东4所,陕西3所,福建1所,安徽1所,吉林1所,辽宁2所,黑龙江1所,河北2所,河南1所,云南1所。其中,有8个科研机构除了机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外,未搜集到详细信息。有个别科研机构只有新闻报道中的揭牌或成立仪式,无后续详细介绍。以下是按照科研机构的命名所进行的分类。

1.知识产权学院。以“知识产权学院”命名的科研机构有18所,分别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青岛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0年4月26日成立)、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1年4月29日成立)、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4年9月成立)。此外,根据相关新闻,华中科技大学正在筹建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将知识产权学院作为法学院的另称,在自己的网页上标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这些知识产权学院的简介大多包括发展历史、学院地位、学院宗旨、人员组成、主要机构、人才培养、科研任务、合作交流、所获成果等方面内容,同时表明学院的特点和优势。

上述知识产权学院设立后,与原来的法学院系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署办公,如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署办公,法学院党政机构兼为知识产权学院党政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及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也是如此。第二种是知识产权学院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如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现下设知识产权系、法学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中心以及综合办公室等二级机构,人事和行政相对独立运行。

根据知识产权学院的定位,大体可以分为致力于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地方性实务型人才培养两种类型。前者如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在简介中明确其宗旨是建成我国高端知识产权教育基地,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学术机构。后者如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以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为目标,立足于服务湖南省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能力的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更是列明了人才培养的具体工作范围:“旨在培养具有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在知识产权学院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关系上,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知识产权学院的前身,如中国人民大学和暨南大学。第二种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知识产权学院并列,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三种是在知识产权学院下设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所下面再设立研究中心,如华南理工大学。

2.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培训基地。除了知识产权学院,设立于112家教学科研单位的66个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名称大都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培训基地,其中,有5个名为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华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宁波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大连理工大学设立的辽宁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和昆明理工大学设立的云南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和7个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在这些研究单位中,有些从名称上看比较有特色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关村法大科技服务园知识产权公益服务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北京邮电大学的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医科大学的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的教育部战略研究培育基地“知识产权与知识创新研究中心”和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15类中有知识产权的鉴定);中山大学的知识产权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的中德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宜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山东轻工业学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心。以由本文第一作者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为例,虽名为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实际上其研究重点与服务领域仍然立足于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核心内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官方网站提供的介绍,该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利用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和已有成果,拓宽无形资产研究领域,大大提升学校在国内整个无形资产研究方面的地位和影响,扩大学校相关研究的国际影响,促进无形资产管理学科发展。同时,为国家培养无形资产管理方面高级人才服务。”

这些特色研究机构的设立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已初步形成覆盖面广、涉及面宽、各层级合作交流紧密的立体网络局面,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更好地进行社会服务打下了基础。

3.高校之外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除上述112家单位外,笔者还搜集到15个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将其分为5类:第一类是由中国政府下设的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商务部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第二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航天科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群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第三类是营利性法人,包括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师广东管理中心、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第四类是民办教育机构,如北京城市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第五类是网站类型研究机构,如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第六类是深圳检察院成立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这些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以更多样的立场和多元的视角开展对知识产权的深入研究。

(二)主要知识产权学者分布情况

笔者按照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已有成果,结合职务职称,并参考了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中“知识产权学人”栏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支持的公益性质网站“知信通”中的有关信息,对高校及科研机构中的知识产权学者的资料进行了整理。根据笔者初步搜集的资料,主要知识产权学者在北京有57人,上海21人,天津6人,重庆17人,四川11人,湖北14人,湖南15人,广东18人,浙江13人,江苏19人,山东4人,福建5人,黑龙江3人,陕西8人。上述数据仅侧重将进行知识产权招生的教学机构和有影响力的部分知识产权科研机构的人员、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以上学位并在知识产权学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在职人员收集在内,没有涵盖仅仅招收法学二级学科项下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硕士的师资,也不包括一般法学教学中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人员,故片面之处在所难免,数据及人员名单只用作说明知识产权专家分布地区的大体情况,难免有疏漏之处。

四、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取得的成绩

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已初具规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方面,我国已形成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以研究生教育为主、其他层次教育为辅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从学历教育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已经形成了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内的层次齐全、结构完整的知识产权培养体系。其中,专科招生院校为2所,本科42所,硕士研究生招生院校99所,博士研究生招生院校18所,博士后招生院校7所。各高校在本科法律专业中开设“知识产权法”必修课程则是普及知识产权法知识,形成知识产权法知识结构的基本形式。从继续教育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为社会成员提供自学考试、在职研究生教育、课程进修班、短期专项培训等多种知识产权学习的机会。

在知识产权人才具体培养方面,我国招生范围广泛,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方式多样。从培养对象的范围上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面向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部分高校面向海外)招收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从培养目标上来说,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已形成知识产权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地方性实务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初步分工。从培养方式上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进行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情报学、国际经济贸易等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养。

在知识产权科学研究方面,我国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社会个人都在进行积极努力,不断加强国内外交流和与各个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研究领域不断扩展,研究内容不断深入,研究成果比较显著,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高校及科研机构落实,社会力量辅助补充的立体格局。很多知识产权科研单位在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推动或合作下设立,由高校具体实施,如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由厦门大学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和中国计量学院合作共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由南京理工大学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

在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培养大批知识产权人才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以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回馈社会,为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建议,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意见。

(二)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体系化欠缺导致诸多困难。由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不长,客体范围广,内容庞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根本问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致使知识产权教研活动遇到很多困难。比如,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是应该设立于法学院还是管理学院之中,还是与其并行,抑或成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学院;机构名称主体部分应当称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权法;学科地位应当在民商法、经济法、科技法、国际法项下还是与之平行;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只包含三大主体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还是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保护等纳入其中,仅包含国内法还是将国际条约一并介绍等等。

2.知识产权学科定位不明导致招生名目的混乱。如上文所述,在知识产权研究生招生中,有直接将知识产权作为独立学科招生的,有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招生的,有在法学二级学科下招生的,有在管理学下招生的,有以五花八门的名称招收专业硕士的,有按照自己单位特色任意命名招生的。名目繁多杂乱,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破坏了知识产权招生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又不利于教育管理部门对招生资质、招生规模和学生培养的监控。

3.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条件参差不齐,地区差异明显。通过对上文中所涉数据的整理,我们对比知识产权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知名学者排名前十名的情况,如图1所示。知识产权教学机构数量为前十名的地区是:北京(14所)、江苏(8所)、上海,广东,浙江(7所),湖南,山东,安徽(6所),甘肃(5所),陕西、河南、湖北(4所)。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均为0所。知识产权科研机构数量为前十名的地区是:北京(10所),上海、广东(7所),江苏(5所),湖南、山东(4所),浙江、湖北、陕西(3所),重庆(2所)。较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数量前十名的地区是:北京(57位),上海(21位),江苏(19位),广东(18位),重庆(17位),湖南(15位),湖北(14位),浙江(13位),四川(11位),陕西(8位)。从图1可以看出,直辖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南部地区具有明显优势,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呈现较高的正相关性,整体上呈现出“东高西低”的区域特征。这和2011年6月27日在北京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1》情况类似。

4.知识产权教学机构学科分布不均。从资料数据来看,知识产权教研机构多集中在综合类和理工类院校,说明在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复合型人才、专利人才培养为重,但是其知识产权专业化、专科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医药类院校数量偏少,林业类院校的缺失,需要引起重视。此外,艺术类院校与版权、商标等有密切联系,军事类院校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但是此类专门院校也缺乏知识产权教研机构。

五、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化方面的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学科地位,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传统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相应地属于民事法律之列。从上述对知识产权法硕士点的设置可以看出,大部分学校将其设置于民商法专业之下。这从学理上讲也似乎顺理成章。但从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很多学校过去的做法来看,将其设置于民商法专业硕士(或博士点)之下存在的问题是,难以按照知识产权法学科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安排教学课程和进行专业训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尽管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也属于私法范畴,但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与一般民法相比仍有很多独到之处,设置于一般民商法专业之下很难凸显知识产权法人才培养的自身要求。至于设置在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具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至少其已构成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过去由于对知识产权法的学科定位不明,以致造成招生名目混乱,影响了社会所需要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此,将知识产权法纳入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在知识产权法硕士和博士点的设置上,直接以知识产权法专业的面目出现,能更好地适应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的需要。2011年教育部已发文,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目录外二级学科申报硕士点和博士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的情况比较理想。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过去是在民商法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下设立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无论是在学生规模、所学课程还是知识产权法实务训练等方面,都没有满足培养知识产权法专门人才的需要。设置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以后,该校制定了系统的知识产权法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将知识产权法作为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相平行的二级学科,统一知识产权招生名目,前述知识产权法高级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各自为政现象将得到实质性的改进,有利于遵循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律,培养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

2.具备条件的高校以知识产权学院的形式构建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是一个值得肯定的重要趋势,需要通过整合各校知识产权教学科研力量,培养复合型的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有一些高校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这些知识产权学院在行政管理模式上较多地挂靠于法学院,也有个别的具有行政独立性(如华东政法大学)。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些知识产权学院运转情况比较理想。具体地说,这些知识产权学院有以下优势和特色:第一,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交叉性,跨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自然科学等学科,传统的、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相对独立平台的教学科研模式,难以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复合型条件,特别是大部分学校在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体制下,知识产权人才基本上定位于法律人才,而事实上,社会尤其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的模式,就可以在学院这一相对独立的平台上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第二,成立知识产权学院可以很好地整合高校内部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师资力量和研究平台,形成校内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整体性研究,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供复合型师资。相反,具备条件的高校如果缺乏这样的教学科研平台,就难免造成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分散、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和交流的局面。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作为国内法学领域的顶尖级学校,因其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资格,知识产权法也是其国家重点学科之一。其知识产权师资和研究力量不可谓不强,仅在民商经济法学院下面的由本文第一作者担任所长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即有15名知识产权法专职教师,其中教授6名(另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还有1名教授,其中有4名是博士生导师),副教授8名;主持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学校另设立了5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中心,包括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生物技术法律研究中心。但是,在国内其他4所政法院校及其他院校纷纷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的情况下,该校却迟迟未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由于缺乏一个整合法律、经济学和管理等学科方面的知识产权学院平台,该校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就受到较大制约。第三,从学校确立学科地位、发展知识产权学科的角度来说,成立知识产权学院也具有不一般的意义。它可以很好地整合和嫁接学校内知识产权各种资源,凝聚学校知识产权学科整体的声誉,提高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知名度。当然,知识产权学院的设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单纯为了争取学科地位而设,这是应当注意的。

3.优化国内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布局,加强对薄弱环节及国家知识产权重要政策、战略研究领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从前面掌握的情况看,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以宏观性的、一般性的居多,专题性领域存在不少空缺,如医药、农林、艺术和军事院校等较少设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这一状况与相关专业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的需要不符。应对一些薄弱环节加以重视,适时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以军事院校和研究部门为例,在目前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研究很不够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充实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研究,建立相关机构、引进专业人员。同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中,国家知识产权重要政策和战略研究领域的机构设置也较为缺乏,不利于为国家重大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提供智囊支持,也不利于发挥专家参与国家重大知识产权政策、战略的作用,有必要成立跨学校和部门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之类的机构。

4.采取措施,缩小地区差异。从前面分析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东西部差异很大,这自然与西部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比较落后,知识产权人才需求不如东部迫切有很大的关系。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出台政策,在资金、人员、机构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知识产权教学科研予以支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自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更需要培养大批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提高知识产权研究水平。因此,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科研机构和研究队伍的发展前景很大,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责任编辑:刘英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2-0131-09

收稿日期:2014-10-25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10amp;ZD133)。

作者简介:冯晓青,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O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and TeachingResearch Institutions

FENG Xiaoqing1,WANG Xiang2
(1.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2.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 Shijiazhuang Institute, Shijiazhuang 050035, China)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and teach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ersonnel trai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ademic research.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IPR legal system,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teach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have gradually been established.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system and teach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ltiv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erts, promotion and prosperity of academic research and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need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Key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teach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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