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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思考

时间:2024-08-31

马奔腾

(中共中央党校 文史部,北京 100091)

一 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定义及其差异

当前在我国,影响最大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有两个,一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以下简称联合国定义),一个是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以下简称中国定义)。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部分第二条“定义”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是这么界定的: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按上述第一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从溶解氧含量来看,河道未进行治理是的溶解氧含量水平为6.87mg/L,而经过生物生态修复治理后,发现河道的溶解氧含量随着温度以及时间的变化而发生了改变,除了8月份的溶解氧含量水平相对较低,整体溶氧量均达到了5mg/L,且在9月和10月达到了10mg/L以上,说明河道内的水质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测量结果见图2。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229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部分第二条是这么界定的: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2]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很明显是继承和借鉴了联合国定义,表面看二者似乎差不多,但认真研究会发现它们其实存在着重大差异。

先看每个定义的前半部分。联合国定义突出的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定义突出的是“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中国定义强调了外在的表现形式以及实物、场所,而联合国定义除此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种实践”、“知识体系”。

再看每个定义的后半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延的说明。中国定义在继承联合国定义的基础上又结合我国历史文化的具体状况略有改动,如突出了“书法”、“医药”等内容。但中国定义与联合国定义相比缺少一条:“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而在最后多了比较含混的一条:“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缺憾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虽然联合国定义比中国定义先产生8年,但却更加全面和深刻。如果在最基本的定义问题上出现认识偏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都将是非常不利的。

综合考量文化遗产,其最深层的部分应当是思想精神类遗产,包括哲学、宗教等,这是全方位地支配一个群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道德趋向和行为模式的部分;思想精神类文化遗产进一步外化为传统习俗、礼仪、技艺、制度、艺术等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传统习俗、礼仪、技艺、制度、艺术等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又进一步外化为物质类文化遗产,并为物质文化遗产深深打上民族思想与精神的印记。故此,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就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它们背后都隐含着长期形成的生存智慧和生存哲学。我们今天为保护的需要将文化遗产区分为物质的、非物质的两类,但切不可将它们与导致其产生的思想文化因素相割裂。联合国定义特意突出“各种实践”、“知识体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内容,应当是看到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层次性的特征,是为了避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浅薄化和过分具象化。从中国定义所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6个方面看,正缺少了对深层哲学文化的关注,而只是突出了浅层的具体表现形式。

将“知识体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内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使国民更好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精神诉求的特性,认识到它们在塑造民族精神、提升民族自豪感、影响日常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对抗外来文化侵略等方面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把它们当成娱乐化、功利化的奇技淫巧,也才能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从这个理论高度出发,则知保护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绝非仅靠文化部门之力可以完成,那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发进行长远地、系统地规划,整合教育、宣传、司法、工商、文化等诸多部门的力量,从各个层面综合推进。

当前我们要建设和谐文化、核心价值观,正需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作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1]229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就无法恰当地发挥其在精神领域的功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及其符号价值,也使其成为文化创意的源头活水,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丰富性认识不足,则很容易导致过分追求每个个体项目的经济效用,而忽略其思想文化意义。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格,甚至影响到它们的生存。

虽然在定义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毕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文化建设领域的一个重大事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过程中,积极汲取别的国家或联合国的经验教训,既可以丰富和完善自己,也可以少走弯路。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N].中国文化报,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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