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泰山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考论

时间:2024-08-31

郭笃凌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山东泰安271000)

泰山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考论

郭笃凌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山东泰安271000)

泰山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字以草书写成,洋洋洒洒2300余言,堪称碑中巨制,但其内容古来史乘均无著录,今人著述语焉不详且多舛误。今经数月考察,基本厘清了碑文内容,并形成如下初步结论:(1)碑文的主要内容为山门清规而非禁约;(2)清规的条目为21条而非40条;(3)清规述及住持、直岁、库头、知客等两序僧职,内容涉及谷山寺经藏、梵林、庄田等常住管理以及住持承嗣体制、僧众破戒摈罚等重要内容,足见谷山寺经营与香火之盛,亦可佐证金代佛教清规与国家政权之法律关系;(4)清规内容与宋·宗赜《禅苑清规》及元《敕修百丈清规》相若,部分内容较《禅苑清规》更为详审,表现出极强的传承性与独特性。除此之外,碑末留有较多僧众、信众题名,对金代市镇村寨与户籍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泰山;金代佛教;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清规

泰山谷山寺敕牒碑为研究金代泰山地区寺院管理的重要资料,古来史乘均有著录,其碑阴文字却并未引起关注。或因其文深涩而乏气骨,清·张金吾所辑《金文最》[1]与今人阎凤梧《金辽金文》[2]等书均无著录;或因碑以草书写成,历久年湮,部分文字漫漶,辨认不易,不仅志乘几无著录,今人著述也是语焉不详,诚为憾事。近年来,我们数十次往返岱庙与谷山寺进行实地考察,反复比照宋·宗赜之《禅苑清规》、元修《敕修百丈清规》与唐孙过庭《书谱》及《草书辞典》诸书,可读者十之七八,碑文内容已基本清晰。为方便叙述,今不避冗繁,将此碑全文移录如下,亦可资同好采择之用。

泰安岱麓佛峪道□玉泉禅寺□□十八世孙□□□」□□□□□□□□□□诫后恶,知事因而悮犯,」□□□□,□典开示数十条警□来世者。」

一、佛、菩萨殿堂、常□香台灯烛,洒扫严洁;凡所」常住经文,库司收掌;遇有商□,□清□当附历」□□□□,无令教其致污者。」

一、管家□寻常鼓钟,无令闲杂人作践庄田。知事、」知客等每遇檀越到来,□□□□□之。」

一、山门徒弟遇有差充当住持、知事者,□□补之;凡」山门常住事务,一同商议而行者;□□□□□□□」□;常住钱帛、□□、竹木、园林、柈□,精严者主之。」

一、不许应赴近远檀越、商经,毫纤道□□□□者。」据有□以上,当倍罚入常住,如就山门者而论。」

一、州之下院并不许差住持、院主二□申发牒度文」牒,惟差库头□管本寺□□到物料并修理菜园。」

一、住持并诸知事□□□慎□勤务□。山门□□之物,」常知目阙;照管大小修造,无致□□;如有□□之」事,许□知事、法属举□。」

一、诸法属出入回应□□□寮,如商□□□□,各应」回礼,贵图义□而曷代甚祖师□不在回礼□□。」

一、常住厨□、米面、油盐等,□收支文历,一一声说支收」□□□□□□□□用余并入库收管者。」

一、住持人并知事共勾当财用盘费且收支□□,□」□相□者,□回礼入库照公□附历者。」

一、梵林不问曲直,树木概不许薪伐,□□者寺僧□□」□许,递岁于□便处添补栽植松柏者。」

一、老年亡殁之后,将上下寺名□、□据等文字历一宗用匣」子并收诸内□,众法属、知事等钉□封定入库□;」□库签押常住文历,照编封锁,依□入库者。」

一、□□□□□,用栖隐堂为主位;□住持退席者仍列□」□,便寮□亦不许□□□□占住堂主位者。」

一、上、下院库头自收□□,知管闲杂物料并收支文历;」细声说是何月与甚人处收支;□是何名色料」□;其□□人亦逐一比对库司呈合同文历,签押;」不问住持、知事等,不许私取己用□□之物;如违者,」不论多少,罚十倍与告人充赏,仍下议□□榜」示,许街坊人等告控与上方住持、知事,□实者□;」如库头私用者,知情不告与犯人同告,首者免之。」

一、住持并知事、法属人等或有私用常住钱帛、物料,」得□□□;如□犯之,许众徒弟知事摈罚者。」

一、山门□近□远,不□安置□□寮□;如违犯者,许」众徒弟、法属摈罚当人出方,更不收系者。」

一、□□□□□□□□依例采斫;将东西每人于库头」处交付换钱,附历纸声说卖与何人、是何」名色竹席,总数如□,檀越□鞭余算;竹苑下竹,」率者为何;住持人白众知事并□园头、庄」主通知,然后□□,贵图□□斫竹声□,」不致□□者。」

一、直岁常知□□□□□□□□□□□□□□」绳索替□□□;常知□□,厨料预备,亦当□□」在列;寄□之物,□□依时□□□□。」

一、□法度□□徒弟;若本师曾经住持并当知事,并」无勤绩却有违犯,□人不在山门收系之下;如本人」遵行就高,众法属举保者论。」

一、凡住持本寺,依祖师自成体例;不在□次,」于官出验文帖,之下为是父子甲乙,义私举保」住持之派,免致烦乱□司者。」

一、诸方堂众、僧徒人等,不许私地频数下山于村庄」处□夜;如稍有不应为而为,许诸人举之,当须」决罚摈赶出方,抹床历者。」

一、应□在方僧□犯□、□淫、盗罪明显验实者,」即时焚烧□需出方;情理重者解献」官□□罪施行。」

右前件贰拾壹条,并□□与住持、知事、法」属、徒弟等递相警戒,一一不得违犯。是岁,」□与小师广琳、广靖等一同议论定可行,」□□□□□□□□□禅仗」□□权水□立书□□,贵图远世不致隳坠,」天长地久,用为遐迩;」□仙之士,修□祈福添瑞;□□□」□□□□□□□□□□□□」

劝缘住持佛峪谷山玉泉禅寺沙门智□

(以下男女信众、善友68人,略)

大安元年四月九栖隐妙然道人书丹

广琳广靖广宝广□

广颢广兴立石历山贾祐刻

该碑草书写成,历久年湮其文亦多漫漶,所有不易辨认处,录文尽以“□□”标出,有待书家同好补之。

一、清规误勘作禁约

辽金元时期碑刻法律史料种类、数量、行文方式与碑文内容均呈多样化增加趋势[3],但关于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的内容,古乘几无著录,今人的著述亦是语焉不详,袁明英《泰山石刻》[4]、张用衡《泰山石刻全解》[5]等书在“谷山寺敕牒碑”条均言“碑阴刻‘山林规约’(张本作‘山林禁约’)40条”云云,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勘。本文下文还将述及清规内容、特点及其法律意义,为方便论述,制成下表(表1),可资参照。

表1 泰山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内容一览表

目次分类主要内容罚则及其内容有无罚则罚则具体条文跋说明○28戒规要求○29目的希望题名题名○30劝缘住持○31襄助题名○32年款○33书丹题名○34立石及刻字题名

考此碑阴全文,我们发现,其文主体21条内容中,除开首四条为山门管理的原则外,其余内容尽是佛教清规,确切地说是谷山寺山门清规,内容涉及牒度、回礼、升座、送亡等山门戒规,多数能与宋·宗赜之《禅苑清规》、元修《敕修百丈清规》等清规相参照,而且较之其他清规更加具体详审,涉及“山林禁约”者仅第10条而已。

因此,碑文内容当断为“谷山寺山门清规碑”更为准确。

从内容上分析,谷山寺山门清规与宋·宗赜《禅苑清规》及元《敕修百丈清规》相若,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各僧职职掌

该碑所述及的僧职主要有住持、管家、库司、知客、直岁、库头、园头、街坊等。由于其文并非专论僧职职掌之文,故而许多僧职散见于这21条,前后互见。因前录文及分类表已述及,现择其要分述之:

(1)住持:第6条:

一、住持并诸知事□□□慎□勤务□。山门□□之物,」常知目阙;照管大小修造,无致□□;如有□□之」事,许□知事、法属举□。」

第9条:

一、住持人并知事共勾当财用盘费且收支□□,□」□相□者,□回礼入库照公□附历者。」

(2)管家:第2条:

一、管家□寻常鼓钟,无令闲杂人作践庄田。

(3)知客:第2条:

……知事、知客等每遇檀越到来,

□□□□□之。

(4)库头:第5条:

一、州之下院并不许差住持、院主二□申发牒度文」牒,惟差库头□管本寺□□到物料并修理菜园。」

第13条:

一、上、下院库头自收□□,知管闲杂物料并收支文历;细声说是何月与甚人处收支;□是何名色料□;其□□人亦逐一比对库司呈合同文历,签押;……

(5)直岁第17条:

一、直岁常知□□□□□□□□□□□□□□」绳索替□□□;常知□□,厨料预备,亦当□□在列;寄□之物,□□依时□□□□。

(二)山门清规

该碑内容涉及谷山寺经藏、梵林、庄田、退院、送亡等常住管理以及住持承嗣体制、僧众破戒摈罚等重要内容,足见谷山寺经营与香火之盛,亦可佐证金代佛教清规与国家政权之法律关系。有关谷山寺经藏、梵林、庄田、承嗣等内容,前文及表1已有述及,详见表1,兹不赘述。

(三)制定清规的目的、过程与意义

该碑还在清规小序及后跋部分论及制定该清规的目的与意义,其序曰:

泰安岱麓佛峪道□玉泉禅寺□□十八世孙□□□□□□□□□□□□□诫后恶,知事因而悮犯,□□□□,□典开示数十条警□来世者。

其跋曰:

右前件贰拾壹条,并□□与住持、知事、法属、徒弟等递相警戒,一一不得违犯。是岁,□与小师广琳、广靖等一同议论定可行,□□□□□□□□□禅仗□□权水□立书□□,贵图远世不致隳坠,天长地久,用为遐迩;□仙之士,修□祈福添瑞;□□□□□□□□□□□□□□□。

制定清规主要目的是帮助僧团、信众“诫后恶”以警知事等“悮犯”,“与住持、知事、法属、徒弟等递相警戒”,以“数十条”清规“警□来世”,这与其它释门清规的目的完全一致。

在清规制定的过程中,显然经过了民主讨论,“□与小师广琳、广靖等一同议论定可行”;清规制定意义则有其二:近可使其“远世不致隳坠,天长地久,用为遐迩”,远可佛门有庆,为信众“修□祈福添瑞”。

(四)年款及题名

该碑之末除年款外,尚有劝缘住持智□、所度僧广琳等数人以及书丹、刊石者题名,并开列68名信众、善友之村友与姓名。碑末题名部分首行所言“劝缘住持佛峪谷山玉泉禅寺沙门智□”虽不能确定其与碑序中所言“十八世孙”是何关系,但参照该碑碑阳之敕牒及党怀英《谷山寺记》碑,可断定此人即谷山寺第三代住持智崇无疑。智崇师法朗,章宗泰和至卫绍王大安年间住持谷山寺。依碑文内容判断,即使不能断定智崇即谷山寺清规的制定者,但至少是清规的镌刻与传播者,他在谷山寺的秩序化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二、“40”当作“21”

关于清规的条数,今人著述多作“40条”,这实际上也是一次误勘。详审碑文录文,40条当为21条之误。

其一,依古碑常见格式,诸条款之首均以“一、”具题,查所有碑文之数,清规条款确为21条无疑;

其二,清规主体部分后附小跋,有明确的概括之语,内容前文已述。

其中,碑文之首小序概括清规内容时仅言“数十条”而非40条,因草书“数”字左下“女”旁与右半反文旁连书(参见图1),而该字上半笔画不显,故而误认作草书“四”字,40条之误概缘于此。

综上所述,清规条款数目当为21条而非40条。

图1 谷山寺敕牒碑碑阴局部

三、辉耀精蓝呈异彩

如前所述,谷山寺山门清规述及住持、直岁、库头、知客等两序僧职,内容涉及谷山寺经藏、梵林、庄田等常住管理以及住持承嗣体制、僧众破戒摈罚等重要内容,足见谷山寺经营与香火之盛,亦可佐证金代佛教清规与国家政权之法律关系,具有较高的多层面的学术价值。

谷山寺山门清规内容与宋·宗赜《禅苑清规》及元《敕修百丈清规》相若,许多内容较《禅苑清规》更为详审,表现出极强的传承性与独特性。

百丈怀海所定之《禅门规式》开启了中国佛教创制清规的先河,从而确立了以住持为核心、两序为辅助的僧团组织管理模式,促进了寺院僧职结构的极大变化。以其为创立者怀海之名,世称百丈清规。北宋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辑《禅苑清规》时,《百丈清规》的原版本佚失殆尽,他便将所能见到的有关《百丈清规》的零散内容重新汇集整理而成《重雕补注禅苑清规》10卷。至元顺帝元统三年(1355),皇帝敕令百丈山的主持德辉重新编修《百丈清规》,后修订成《敕修百丈清规》8卷颁行天下[6]。谷山寺敕牒碑碑阴出现在金末之泰和、大安年间,刊立于大安元年(1209),很好地体现了《禅苑清规》至《敕修百丈清规》的过渡之作的特点。从内容上讲,它比宋之《禅苑清规》更为具体详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将山门及僧团管理更加精细化、标准化。

比如关于库头的职掌与义务,《禅苑清规》作如下规定:

第四卷“库头”条[7](P45):

库头之职,主执常住钱谷,出入岁计之事。所得钱物,即时上历收管,支破分明。斋料米麦,常知多少有无,及时举觉收买。十日一次计历,先同知事签押;一月一次通计,住持人已下同签。金银之物,不宜谩藏。见钱常知数目,不得衷私借贷与人。如主人并同事非理支用,即须坚执,不得顺情。常住之财,一毫已上并是十方众僧有分之物,岂可私心专车取自用?如非院门供给檀越,及有力护法官员,并不宜将常住之物自行人事。如有借贷米麦钱物,除主人及同事自办衣钵外,常住之物,不可妄动。当库行者,须有心力,解计筭,守己清廉,言行真的,众所推伏,方可委付。如山野寺院,城市稍远,众僧所用及药蜜茶纸之类,亦宜准备。僧行回买,常存道念,不可惮烦。病僧合用供给之物,不得阙少。如遇打给,即时应副。如仓廪疎漏,雀鼠侵耗,米麦蒸润,常住物色,顿放守护。若不如法,并须库头照管,白同事人处置。

《禅苑清规》虽然已足尽详细,但它对库头职掌的规定,也只是不同境遇下的处理原则而已,谷山寺敕牒碑碑阴则将其作了更加详尽的分类。其第13条:

一、上、下院库头自收□□,知管闲杂物料并收支文历;细声说是何月与甚人处收支;□是何名色料□;其□□人亦逐一比对库司呈合同文历,签押;不问住持、知事等,不许私取己用□□之物;如违者,不论多少,罚十倍与告人充赏,仍下议□□榜示,许街坊人等告控与上方住持、知事,□实者□;如库头私用者,知情不告与犯人同告,首者免之。

由是观之,它不仅规定了不同事件的处理原则,同时规定了事件责任人以及责罚尺度,从而使库头一职的日常管理更加有责罚针对性与制度的保障性。

再比如山场竹木园林的管理,《禅苑清规》第四卷“磨头园头庄主廨院主”条:

园头之职……常令蔬菜相续,存留好者供众,有余方可出卖。[8](P48)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规定的详尽而具体,其第16条:

一、□□□□□□□□依例采斫;将东西每人于库头处交付换钱,附历纸声说卖与何人、是何名色竹席,总数如□,檀越□鞭余算;竹苑下竹,率者为何;住持人白众知事并□园头、庄主通知,然后□□,贵图□□斫竹声□,不致□□者。

这几乎囊括了历纸所应记录在案的所有项目,不可不谓详尽之至。

另外,相沿诸清规僧团与山门管理的传统,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中多处出现“无令”、“无致”等限定性词语,以此确立山门日常管理统一的基础性标准,从而使谷山寺的山门及僧团管理日趋标准化。《禅苑清规》“无令”凡六见,“无致”凡二见。谷山寺敕牒碑碑阴“不许”凡六见,“无令”二见,“无致”“免致”“不致”凡五见。详见表2。

第二,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将山门及僧团管理更加严格化。

《禅苑清规》卷第十“百丈规绳颂”[9](P123-126):

或有所犯,即须集众以拄。杖杖之,焚烧道具,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犯众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

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山门僧团管理更加严格化,这不仅表现在谷山寺山门清规规定了较多的不能逾越的红线——诸多的“不许”,更在于它规定了山门僧团违禁破戒后的更为严苛的惩罚之规。比如第5条,规定“不许应赴远近檀越”,要求对檀越惠赐“毫纤道(扬)”,如有违犯,则“当倍罚入常住”;第13条,对于“不问住持知事等”的“私取己用□□之物”行为,则规定“不论多少”,一律“罚十倍与告人充赏”;对于住持知事法属人等“私用常住钱帛物料,”众徒弟知事则有权“摈罚”;僧众游方有任何“不应为而为”者,其他任何人即可“决罚”,将其“摈赶出方”并“抹床历”……而不仅仅局限于“百丈规绳颂”所言“犯众”与“破戒”之行,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山门清规的维持与僧团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表2 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山门管理标准化规定

第三,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将山门承嗣之法写进清规,具有显著的独特性。

宋熙宁以来,中国北方寺院的承嗣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寺院逐渐由甲乙制改为十方制,山东灵岩寺即为此次改制的代表[10]。也许正是缘于这样的动荡变化,为求法脉传承之稳定,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才将山门承嗣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19条:

一、凡住持本寺,依祖师自成体例;不在□次,」于官出验文帖,之下为是父子甲乙,义私举保」住持之派,免致烦乱□司者。」

谷山寺山门承嗣方式与宗派源流,笔者将另文作深入探讨。

四、警僧固本皆可式

作为社会组织之一,佛教非常重视戒律。从这一角度讲,持戒是修行的基础,亦是佛教僧团这一独特社会组织得以维持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所刊山门清规同样具有如此的法律意义。

(一)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是宋金时期佛法维稳的最有力的见证

百丈怀海折衷了佛教大小乘戒律与中土宗法礼制的精神,制定的《禅门规式》对后代影响很大。可惜有宋以降逐渐散佚殆尽,宋·宗赜《禅苑清规》虽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发展了百丈清规,然其内容刊立上石者尚鲜见存世,因此,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无疑是宋金时期佛教清规研究的重要资料,其在佛教清规传承上的重要历史地位不容小觑。

(二)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所立清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印度原始佛教长期遵循“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的原则。中国本土化清规打破这一原则,倡导的不弃不局、因时因地制宜的立规原则,从而使佛教在中国化的旅程中百花齐放,诸宗并立,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同样继承了这一传统,因而使得此清规更加具体细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清规罚则的出现,也使得谷山寺山门清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正是该碑最为独特之亮点。

(三)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体现出佛法与国家司法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

在维护传统道德良俗与社会关系等方面,佛法与国家司法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组织群体中发挥着同样的稳定作用。在僧团与山门日常事务管理中,佛教清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一旦僧团因各种原因破坏了社会基本伦理与道德良俗,社会则往往倚重国家司法来维持组织的稳定与发展[11],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很好地体现了佛法与国家司法的这一关系。

“崇佛是金代最高统治者对佛教的基本态度”[12],金熙宗在大力发展佛教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僧尼八戒进行了强化。据《皇统新律》,“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13],碑文内容或出于法律。此外,金律常把“给告人赏”作为法条,章宗承安年间邢部尚书李愈曾上疏建议废止部分条款[14],本碑碑文第13条也有“与告人充赏”之类的规定。除此之外,与党怀英《谷山寺记》碑阴相同,谷山寺敕牒碑阴末端同样署有大量人名地名,多为当地信众、善友题名,在金代市镇及地方行政史等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

中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部清规,但从来没有一部时代如此久远、特点如此鲜明、内容如此完整具体的清规以石刻的形式傲然存世于今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谷山寺敕牒碑碑阴文是泰山佛教史重要的历史佐证,也是泰山法制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

[1](清)张金吾.金文最[M].江苏书局重刻影印版,光绪21年.

[2]阎凤梧.金辽金文[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3]李雪梅.碑刻法律史料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袁明英.泰山石刻[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张用衡.泰山石刻全解[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15.

[6]李继武.论《救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

[7][8][9](宋)宗赜.禅苑清规[M].苏军,点校.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

[10]谭景玉,韩红梅.宋元时期泰山灵岩寺佛教发展状况初探[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0,(1).

[11]赵哲伟.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刍议[J].东南文化,2004,(6).

[12]王德朋.金代佛教政策新议[J].世界宗教研究,2013,(6).

[13](金)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十二“熙宗纪”[M].济南:齐鲁书社,1999.

[14]曾代伟.金元法制丛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梅焕钧)

Research of Characters on Imperial Steles in Gu Shan Temple of Mount Tai

GUO Du-l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Shan 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 An,Shan Dong,271000)

Research of characters on imperial steles are written by grass script about 2300 ones copiously and fluently.It is named as the great masterwork.But its contents have not been discussed from past to now.We hav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it.After inspected about many months,we got its ideas into shapes and wrote this passage.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1)The main ideas about the stele back is regulation instead of taboo;(2)The numbers of clauses in regulations is 21 rather than 40;(3)The regulations talk about Buddhist or Taoist about,Zhi Sui,Ku Tou,Zhi Ke.Those are all the accounts officers that managing sutras,temples,lands and system about awarding and punishing.It is obviously that the joss sticks and candles burning at temples.It can also proves tha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egulation and national policy;(4)The contends are similar as Chan Yuan Regulation written by Zong Ze in Song dynasty and Chi Xiu Baizhang Regulation in Yuan dynasty.It is more detailed than the former.It shows the strong continuity and peculiarity.Besides,many monks and believers write something on which has great reference values of villages in Jin dynasty and management of census register.

Mount Tai;Buddhism in Jin Dynasty;Imperial Steles in Gu Shan Temple;stele back;regulation

G127

A

1672-2590(2016)02-0012-08

2016-02-07

2013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泰山石刻法制文书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3CLSJ03)

郭笃凌(1966-),男,山东莱芜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副教授。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