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吴雪冰
(贵州大学,贵阳 550025)
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并且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的程序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受到了大量的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其中部分学者围绕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功能定位、运行情况以及精准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鉴于国内尚未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问题的研究成果开展系统性的梳理,本文尝试以2016年至2021年中国知网刊载的981篇“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主题的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采用CiteSpace软件绘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研究的有关图谱,为深入推进该领域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本文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检索词,检索期刊来源为“全部期刊”,发文年代设为“不限”,经多次检索和筛选后,获得有效文献981篇(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本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利用文献分析软件CiteSpace5.8.R3版本对981篇文献的关键词、机构、作者等方面进行分析,绘制2016—2021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研究的聚类视图和时间线视图等可视化知识图谱,梳理不同时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研究情况,梳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历史脉络,分析研究热点及重点。
我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见图1)。第一阶段,2016—2018年,总体上呈现平稳上升趋势。这一时间段,认罪认罚尚处于试点阶段,学界开始逐渐关注认罪认罚中的量刑研究问题,主要集中阐释前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理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中一些基础性学理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理论概念进行分析研究,譬如,量刑建议效力、“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自愿性等问题。第二阶段,2019—2021年,此阶段的研究论文呈现爆发式上升趋势。该阶段是认罪认罚在全国全面适用阶段,其中2020—2021年,共发文562篇,占全部文献的57.29%。这一阶段的文献主要围绕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规制、上诉抗诉等问题开展相关研究。
图1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研究发文量年度统计(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通过CiteSpace对文献样本分析,发文量排名前十位作者中,2位发文量为9篇,1位发文量为7篇,7位发文量为6篇(见图2)。苗生明发表的《认罪认罚案件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等工作的新要求》[1],为最早研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文章,其提出量刑建议经检察机关提出并经被告人认可后,人民法院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还提出了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提出量刑建议需要具体化,实现由幅度量刑建议向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转变。
图2 发文量前十位作者统计(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就机构而言,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文章最多,发表相关文献71篇,西南政法大学次之,发表相关文献69篇(见图3)。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传统强势学校,一直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具有优势地位。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中心落户西南政法大学,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强化了其在检察领域的研究实力。
图3 发文量前十位机构统计(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研究发文量、作者及机构统计情况,能直观呈现不同时间段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问题的研究视角和重点,反映了我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研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的方向,并逐步建立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是整个论文的浓缩提炼,也是表达论文核心内涵及其论述重点的方式。使用CiteSpace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问题关键词进行分析,中介中心性大于0.1的节点则被视为关键节点。如图4所示,前5个关键词分别是“认罪”“幅度刑”“检察官”“从宽处理”“抗诉”;结合图5可知,前5个关键词最早出现在2016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之时。表明我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研究最初一定程度上主要聚焦在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方面,重点研究了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认罪真实性的审查方面。
图4 关键词聚类图谱(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图5 关键词时间线图谱(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突现词作为某一时段内被引频次急剧增加的关键词,能直观展现某一领域的研究变化趋势。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突现词(见图6),2016年高频关键词主要集中在程序制度方面,例如刑事速裁、简易程序;2017年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核心要素的研究,例如从宽、认罪、认罚,主要是研究认罪认罚制度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界定和区别探讨;2018—2019年主要是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从宽的实质性,此时突现了认罪协商、自愿性、有效辩护等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近5年施行,焦点问题归于精准化和权力监督,所以2020—2021年的突现关键词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法律监督”。
图6 突现词探测图(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我国的量刑建议问题可追溯至20世纪末,其属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舶来品。[2]在我国,量刑建议一直被检察机关认为是“自选动作”而非“必选动作”,有时也仅在庭审中当庭通过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幅度范围较大的量刑建议。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实施,量刑建议成为“必选动作”,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呈现增长。
早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之前,量刑建议问题就有人研究。针对量刑建议的性质,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譬如,朱孝清、樊崇义等人将量刑建议定义为一种“建议”,其对量刑并无强制约束力,其通过程序性的制约,从而对法官的量刑权形成一定的制约。[3][4]陈瑞华等人将量刑建议定义为“法律意见”,其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量刑的“求刑书”,对量刑结论不具有诚然的约束力,最多是参考。[5]潘金贵等人将量刑建议定义为“权力”,是公诉权中天然具有的权力,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并不会产生实体法律效果。[6]综上可知,各学者对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定义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即对法院的量刑无强制约束力。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使用“一般应当采纳”的表述来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采纳方式,这一表述似乎赋予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裁判有部分约束力。为此,引发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约束力问题的再讨论。譬如,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其作用仍是程序性的,不必然对法院的裁判产生约束。[7]魏晓娜认为,量刑建议对法庭不具有约束力,“一般应当”有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8]朱孝清、周光权、胡铭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不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单方意识,而是控辩双方的合意结果,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和目的实现的角度来看,应当赋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准终局性”,但是法院不能因为量刑建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而无条件确认,其应当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力,当具有法定事由时人民法院应当拒绝该量刑建议,除此之外法院应当予以尊重。[9][10][11]闫召华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目的在于赋予量刑建议适当的预决力,区别于非认罪认罚案件,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权对裁判权的约束,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是原则。[12]杨立新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而言,是检察机关给予被告人“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承诺是否能兑现,这是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区别所在。[13][14]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对于法院裁判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主流意见,一是认为不需将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予以区别,其中的量刑建议仍然是一种求刑权,不必然对量刑裁量具有约束力;二是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因其特殊的价值追求和功能,使其具有约束力,但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有约束力为例外,即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不具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以及法定排除事由外,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15]在采纳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应规范量刑建议,防止量刑权受到量刑建议权的侵犯。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而不涉及罪名和犯数问题,也不涉及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问题。针对这一特点,关于量刑建议规制问题,大量的学者就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做了研究。
首先,聚焦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流程的合理构建。譬如,有学者提出以量刑为核心的简化审理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其核心是量刑,立法可以将审前协商程序与简化的审判程序充分联系起来,达到保证被告人获得与认罪相符的处理结果。[16]也有学者认为,集中审理模式是认罪从宽处罚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非对抗”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也适应当下“员额制”司法改革的需要。[17]其次,着重讨论了被告人的自愿性和同步性问题,还从有效辩护角度切入,从程序法角度对量刑建议进行规制。再次,围绕被告人上诉权以及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问题进行研究。有学者提出,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防止上诉权滥用,保证该制度的效率价值的实现。[18]也有学者认为应平衡“抗诉”与“上诉”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了避免权力与权利的协商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宣示,避免认罪协商的语义转化为一种没有表象、没有灵魂的形式化产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迫切需要规范主观上归于控辩双方的“禁反言”行为。[19]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应加强以抗诉为核心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20]同时,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防止极个别法官以审判为中心进行不正确的理解和主观判断。[21]
目前,关于量刑建议规制研究,以程序规制为视角,采用思辨、比较、实证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充分讨论了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正当性基础、量刑从宽幅度的差异化,对量刑的从宽幅度作了一些原则性的假设。同时,现有研究大量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经验,过多关注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构建,仅有少量文献聚焦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研究。此外,在二审程序研究中重点关注上诉、抗诉机制的构建,较少关注二审中对量刑建议的审查。现有研究,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作为一个孤立的刑事程序,未能站在整个量刑建议理论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以及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的规制问题作出全方位的研究。
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必然面临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国内的学者对该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讨论,主要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法方面,学者围绕量刑建议应当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问题展开了讨论。为体现对量刑的慎重和对合议庭的尊重,量刑建议应以幅度刑提出为主,确定刑为辅。[22][23][24]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量刑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25]随后有学者就如何提出确定刑问题展开了讨论,有学者认为强化量刑建议的制度与程序保障,落实值班律师的工作实效,达到量刑建议与宣告刑的同步化。[26]也有学者提出了“分类精准”模式,该模式下将认罪认罚案件分为五类,分别适用确定刑、确定刑为主“最小化幅度”为辅的量刑建议模式。[27]实体法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收集审查有关量刑证据,据此提出量刑建议,以量刑规范化达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的目的。[28]2021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吸纳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学者的观点,确定了“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的量刑建议原则,并明确了量刑证据的审查。还就个人品格证据做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依据,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本文在梳理CNKI数据库中2016—2021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绘制可视化图谱解读了该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和可视化分析,为进一步推进该项研究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我国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时间尚短,现有的大多数研究仍然是单纯地从程序法的角度切入,以实体法为视角研究问题的较少。下一步,需探讨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以及其本身有关体制机制,提炼概括量刑建议运行规律,总结出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框架结构,并强调理论研究与研究方法种类的创新,形成包含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在内的我国量刑建议研究理论模式。一方面,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实体法研究。量刑建议对于所有的犯罪,都要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遭到损坏的社会关系,同时有利降低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而罪犯通过认罪认罚换来的是刑罚的从宽,对其的再社会化有着重要影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认罪认罚研究的重点和关键节点,加强量刑建议精准化实体法实践路径的研究,对整个量刑建议的完善有着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应加强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领域的应用。目前的研究主要围绕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和控审关系展开,未能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角度,从修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再社会化的角度对量刑建议开展研究。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去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有必要的。恪守“刑法内部协调与刑法外部协调”的基本准则[29],不能单纯将量刑建议活动看作程序法领域的静态研究对象,还应关注其中的实体法原理,考量量刑建议对今后罪犯改造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的影响。量刑建议过程中的量刑协商过程也是一个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过程,将量刑建议研究回归到刑事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从而构建一种“结果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罚形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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