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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之公正意蕴解读

时间:2024-08-31

杨 蓉,高 敏,周 康

(1.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2.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先秦儒家义利观之公正意蕴解读

杨 蓉1,高 敏2,周 康1

(1.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2.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先秦儒家义利观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华。正确理解并汲取先秦儒家义利观中公正意蕴,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儒家;义利观;公正意蕴

先秦儒家思想是传统文化的主干,义利观是先秦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研究先秦儒家公正思想,对于正确认识与把握“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公正意蕴

儒家义利观经济公正意蕴体现在经济活动三个环节的具体主张。

首先,生产环节。儒家提倡每个阶级要守自己阶级的本分,各司其职,互不僭越固守自己的“生财之道”。即:“古之仕者不穑,田者不渔,抱关击柝,皆有常秩,不得兼利尽物。”(桓宽《盐铁论·错币》)

其次,分配环节。义利观的共同基础是重义轻利,“义”即“适宜”、“合理”、“正当”。不盲目反对追求利益而是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在此人文精神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分配原则也是以“义”为前提的。《礼记·经解》所述:“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夫是之为谓平”、“平田”的改革方案、“以义理财”等儒家学者提出的主张都是儒家义利观在遏制土地以及社会财富兼并、打击行业垄断以及社会暴利、削弱地方豪强势力而实践的制度层面诉求体现。尤其,孟子所提倡的“井田制”。虽然土地不能买卖但是国家要给“百亩之田”、“五亩之宅”予农民作为百姓之固定财产。这是既在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国情下承认农民权益合法性,又制约了土地兼并的又一创举。有了“恒产”,农民“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梁惠王上》)。除了要求生产资料分配合理,在分配其它经济资源方面,儒家义利观也同样体现出“正当”、“合理”,例如在《礼记·王制》、《左传》等经典著作中不乏具体的如何救助鳏寡孤独之举措,这些举措的提出都体现了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宗旨。

再次,交换环节。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经济活动主体没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就会出现不诚信行为以致扰乱正常经济活动秩序。儒家义利观并不否认私利存在的必要性,反而强调正当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孔子认为个人利益的获取应该以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前提。在经济交换环节中,出现的欺瞒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都是为了获取一己之利而伤害了人民大众的利益。对此,儒家也给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即以“诚实守信”作为经济交换活动环节的道德约束,以诚为本,恪守承诺,公平交易,经济活动整个过程才能得以协调。

二、政治公正意蕴

儒家义利观的政治公正意蕴体现在对权力实施主体自身以及如何实施权力的双重约束:首先,对统治者自身的约束。“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 (《尚书·洪范》)。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管子认为“勿以私好恶害公正”,荀子也说“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荀子·正论》)。这些观点不仅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想构建公平公正的政治局面,不仅要有外部法律制度层面的约束,统治者要平等执法、平等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统治者自身要“正身”以作表率。统治者惟有公正,才能“设诽谤之木,容狂狷之士,任公而去私,内恕而无忌”(《傅子·通志篇》)。要想获得政治廉明能容天下之“公天下”局面,就必须真正做到招贤纳士,广开言路。其次,对被统治者公正。即儒家“仁政”治国理念。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即统治阶层,“小人”即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喻”即告知的意思。[1]如何实现“义”?把“仁”施于他人就是“义”,把道德仁义告知统治阶级,创造良好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之所需,让他们真正学会“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日》)。统治阶层要想治国平天下,唯有以民之利为利,对民施以仁政。仁政的实施实为“君子喻于义” 在政治实践维度的完整内涵的全面完美阐释。

三、社会公正意蕴

儒家义利观所倡导的社会价值理念是其社会公正意蕴的集中体现。首先,儒家义利观所提倡的公平公正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客观承认阶级等级的存在。社会各个阶层以各自的身份遵循着这种客观存在的等级差,孔子所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第十六篇》),荀子所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论》),以及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是儒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其次,等级制度导致的财富集中垄断要通过“均”、“平”来调节,使等级社会秩序符合“礼”度,“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2]最终“是以财不匮而上下安,故易治也”。[2]公平公正不仅是当时儒学不同学者所崇尚的个人意志,也是当时社会结构所需要的特性。儒家义利观所提倡的公平正义价值体系有其特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其中在承认差距前提下的均调理念,对于社会各个阶层,上至统治者,下至下层平民、商人、农民等各个阶层的德性的分析以及如何满足,最终通过各个阶层自身各司其职以达到社会和谐的内核有其合理性。

四、文化公正意蕴

文化公正意蕴主要体现在受教育权利以及人才选聘制度这两个维度。上述在经济活动分配环节中儒家义利观强调公平公正分配社会资源。那么,教育资源也是必须要列入公平公正分配的范围之内。受教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公平地接受教育并享受教育资源是公民权利在社会公正领域的最基本要求。孔子则提出著名的“有教无类”思想并第一个开设私学,平民百姓不论出身高低贵贱只要给予一定的束脩就可以入学接受教育。“有教无类”思想的践行,既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等级桎梏,又冲破了“学在官府”的贵族垄断禁锢,真正实现了教育资源面前人人平等,受教育权平等化。这不仅是教育制度层面上的革新,是机会均等在教育制度层面上的范围扩大化,也是对传统等级政治伦理的有力抨击,是知识传播文化发展的助推器。

先秦时期,尤其是春秋时期,各诸侯为了增强自身实力以达到争霸目的,广招贤人,重金纳士,人才选聘主要是客卿制和养士制。采用客卿制使本国实力迅速增强的实例不胜枚举。如燕昭王曾请郭隗选贤荐士给朝廷,郭隗就说:“王诚欲致士,先从隗始。隗且见事,况贤于隗者乎?岂远千里哉!”(《战国策·燕策》)燕昭王听从郭隗的话, 于易水旁修筑黄金台,广招天下贤人智士,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战国策·燕策》)。二十余年后,燕国日渐殷富,国力蒸蒸日上,齐国都城临淄被其一举攻破。秦朝强大的百余年间,一共有22人担任过宰相,其中是秦国本籍的寥寥无几。除了不受国籍的限制,各国政府或者高官还储备并豢养了一批人才为己所用,这就是养士制。这些人才不论经济地位高低、宗教信仰、国籍,只要具备特殊知识或者技能,擅长出谋献策,熟悉形势,就都有可能被重用并得到高官厚禄。国家养士最为著名的是齐国的稷下学宫,私人养士著名的有“战国四公子”。据《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齐相孟尝君田文家有“食客三千人”。《战国策》也详细记载了关于“四公子”养士及他们所养士人从事各种活动。总之,不管是客卿制还是养士制都突破了夏商周以来遵循的宗法血统纯正之说,对全社会所有人提供一个公平、平等的机会,让很多普通人有机会进入政府部门为国家效力,改变自己的命运。这不仅促进了人才流动,形成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人文环境,也使得人才高地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这些人才的出现也推动了国家的统一与进步。

五、生态公正意蕴

儒家义利观的生态公正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整体利益重于局部利益。先秦儒家从道德原则上强调义重于利,从道德实践上强调明辨义利、见利思义。无论是孔子的“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还是孟子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亦”(《孟子·梁惠王上》),还是荀子的“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3]一方面体现出义重于利的思想倾向。另一方面,在义利之辨讨论的继承与发展中,儒家也明确指出国家利益高于任何局部利益。正如孟子所指出,“君臣、父子、兄弟弃利,怀仁义以相接也”(《孟子·告子下》)。其次,长远利益重于眼前利益。孔子曾说:“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 。这些表述一方面是着重阐述治国者实行仁政需要具备一定修养,同时也蕴涵着不能目光局限于眼前利益,而要放眼未来注重长远利益的思想。儒家义利观不仅启示了我们解决生态问题时到底“义”和“利”谁更重要的世界观,也明确了我们正确处理生态问题的方法论。

六、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过程的攻坚阶段,各个领域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也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利用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义利观中的公正意蕴来构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共识,建立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氛围,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公正法制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203.

[2]董仲舒.春秋繁露[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7.

(责任编辑 汪继友)

Analysis on the Meaning of Justice in Confucian’s Viewpoints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in Pre-Qin Period

YANG Rong1, GAO Min2, ZHOU Kang1

(1.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ollege,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Ma’anshan 243002,Anhui, China;2. School of Marxism,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Ma’anshan 243002,Anhui, China)

Confucian’s viewpoints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in Pre-Qin Period is the ess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and absorbing its meaning of justic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constructing the value of justice of socialism, promoting and realizing soc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Confucianism; viewpoints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s; meaning of justice

2015-11-04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社科类):先秦儒家公正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借鉴研究(QS2015001);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形势与政策》课弘扬核心价值观名师工作室项目(Szzgjh1-1-2016-7);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贡献和实践发展研究项目(AHSKY2014D66);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当代大学生精神信仰生活发展研究(SK2012B089)

杨 蓉(1987-),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助教,硕士。 高 敏(1972-),男,安徽桐城人,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周 康(1985-),男,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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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9247(2016)02-0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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