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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

时间:2024-08-31

刘 洋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51)

0 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内交通建设投资的迅速增加,在该类项目招投标阶段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已成为控制项目造价的当务之急。由于招投标阶段需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综合单价以及施工方案等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其最终目的是评选出报价低、施工组织合理、技术方法可靠的中标人,因而深入研究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方法对投资方和承建方均具有实际意义。

1 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

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制是国内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完善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其在施工造价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仍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做法,该类做法不仅不能有效控制造价并且还会在施工中引起争议。不规范做法中的一项是由于施工紧迫或施工图不完善,业主方以施工图预算下浮系数作为标底,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则以投标方下浮率作为评价指标。该种做法难以对工程造价实现有效控制,首先不能直接确定工程造价,并且使得价格的形成不够透明,投标方报价也不能真正体现出其在劳动消耗水平上的差异;同时该方法所确定的价格缺乏合理性,一旦施工图预算不准确则导致报价也不准确,因而不能真实控制工程造价。

2 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 评标方式不合格

当前国内评标制度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地位和作用的界定降低了业主对项目的直接影响程度,从理论上增强了评标过程的民主程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评委仅有评标权利而没有定标权利,同时无论后果如何评标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一般评标过程均较仓促,导致评标人员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分析和评价,使得整个评标过程流于形式而不能实现其预定功能,最终会影响造价的合理性。

2.2 竞标不规范

部分投标方在投标时为了能够承揽工程而忽视了市场风险,甚至采取恶意降价的行为换取中标,最终会出现中标价连材料购置都不够,因而在施工中不得不采取非正常手段来降低成本,或采取系列手段来追加费用,最终的后果是工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而实际结算费用远远超过其报价价格,使得工程造价失去控制[2]。

2.3 标底不合理

部分工程在编制标底时往往忽视客观条件而人为压低造价,不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投标限额,甚至出现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直接按照废标处理的现象,以上不合理现象均会导致所编制的标底脱离实际,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而标底不合理则会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必要的公平和公正,投标方为中标而不顾成本向标底靠拢,该种做法的后果是损害承包商利益,而一旦中标则必须采取系列措施。

2.4 保护主义倾向

部分区域或行业内为了维护该系统或区域内的利益,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刻意制定出带有保护色彩的条文,导致后期的招标工作缺乏客观公正性和透明度;部分招标方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将整体工程拆分为数个小标段,并将其中施工条件优越、利润丰厚的部分留给内部或关联投标方,而其他人中标部分则条件恰恰相反。

3 交通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

3.1 强化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当前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也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因而在编制时首先应充分了解施工意图、技术规范以及实际施工条件以尽量减少日后变更;应将工艺及质量标准表述清楚既便于计量也便于报价,在论述上应言简意赅,便于投标方同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另外,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做到每个子目报价所含工作内容与标书要求一致,同时尽量减少暂定项目以防后期追加造价,在评审各单位报价时应严防投标方采取不平衡报价法等措施达到在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

3.2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现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同勘察设计方签订合时往往忽视了限额设计及赔偿责任,即忽略了由于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失误而导致造价增加时需承担的责任。投标方一旦中标则会紧密抓住招标文件的漏洞,在施工过程中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变更项目以达到其追加工程款并增加利润的目的,因而相关各方应清楚地认识到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最终质量,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势必导致施工中屡屡出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现象,并最终导致投资增加,而使招投标工作失去本来的意义[3]。若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则利于勘察设计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并促使其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应的工作。

3.3 严控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部分建材等级以及质量要求均应标注清楚,若未标注清楚则会导致投标人利用该漏洞来大力压低报价,并在结算时引发价格争议。因而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前,业主方或代理方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商务条款,并应详细描述商务条款,尤其是工程款支付、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工程量增减确认方式等。对工程中重点和关键部位的技术参数等应尽量具体、细化,避免其中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整个招标文件应做到使投标方报价相对准确并接近实际报价,降低由于招标文件叙述不清而导致施工方提出费用索赔的风险。

3.4 采取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手段

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的评标方法应同建设项目规模、工期等特点相匹配,目前国内多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均应结合具体工程的完整性、施工方法的正确性以及施工组织和措施的可行性和报价的构成等几方面制定评标细则,对其中的重点部分应进行重点评审。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开评审,若采用最低价中标则应以商务评审作为重点,便于选择真正合理的低价中标,并应防止其低于成本价格;在开标后也应重视商务评审部分以防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中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对各分项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有无遗漏和增减以及其报价是否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并应比较查对各投标报价便于找出问题所在,最终应通过询标、调整等工作,并在充分了解投标人的基础上核对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即通过严格评审来实现在投资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

3.5 充分重视询标环节

询标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单价组成、综合报价中存在的论述不明确、表达不准确或缺陷漏项部分要求投标方进行澄清、说明或订正的过程,询标的目的是排除投标文件中所包含的带有非实质性、欺骗性等不合理部分,便于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打下良好的基础。

3.6 合理确定开标方式

若待建项目工艺简单则宜采用一步制开标以节省评标费用,若代建项目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则应采用两步制开标方式,即要求投标方先报出技术响应书,招标方先对各投标方技术方案进行筛选并将其中技术不过关部分淘汰,而后要求投标方结合自己的技术资料进行综合平衡来制定新的招标书,并结合新的招标书要求投标方进行二次报价,以二次报价为依据来确定最终中标人。

4 结语

招投标阶段是交通建设项目控制造价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既要选择理想的施工方,又应注重发承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因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结合当前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措施,方可在招投标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崔志军.关于招标活动中关键点控制的思考[J].安徽建筑,2009,(5):151-152.

[2]槐红霞.基于AHP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方法研究[J].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09,(5):24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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